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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三类能履行而不履行抚养责任父母失信惩戒
发布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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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7月10日,民政部举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请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副司长倪春霞等介绍《意见》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意见》提出的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具体出于什么工作考虑?

  高晓兵表示,对儿童的抚养责任首先是父母的责任,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责任。政府保障的是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的儿童。父母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

  高晓兵指出,对那些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必须给予失信的联合惩戒。这是要督促父母切实履行应有的职责,来保护儿童的基本权益。意见根据有关的规定,主要对三类人员实行失信惩戒。

  第一类是恶意、故意弃养孩子的父母,这类父母是有条件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不履行抚养和监护的责任;第二类是长期不与家庭和孩子联系的父母,这一类的情况我们经常在一些新闻媒体的报道当中可以看到;第三类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的资金、物资和服务的父母及其监护人。

  高晓兵称,对这三类人员实行联合惩戒,有利于教育引导和警示失职父母依法履行责任的义务,有利于督促失联父母及时与家庭联系,有利于保证各方面的资助支持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上。

  高晓兵强调,这些措施不是唯一的处罚措施,如果以上三类人员违反了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将同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 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