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成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当场给付挖掘机租赁费用103000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费用难讨要
2020年3月15日,李某与沈某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提供挖掘机给沈某使用,沈某按照约定的租赁价格支付租赁费用。合同签订后,李某及时履行了义务,但沈某却迟迟未按约定给付挖掘机租赁费用103000元,后李某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沈某仍未支付租赁款,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拘传劝说促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沈某却长期躲避在外,拒不履行义务,且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但承办法官始终没有放弃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申请执行人李某突然打来电话称,发现被执行人沈某出现在他家附近的麻将馆内。事不宜迟,河口法庭遂组织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附近蹲守,经过近二十分钟的耐心等待,在沈某走出麻将馆门口时,执行法官一行将其顺利控制,并将其拘传至县法院。
在法院接受询问时,惊魂未定的沈某表示自己怎么也没想到法官会在夜晚突然出现在自家门口,但仍声称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告知其若仍执意不改,法院将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终于沈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协商,而后执行法官与李某取得联系,征求双方对执行和解的意见,最终在法官的耐心细致劝说下,次日一早,李某与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