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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法官远赴云南边境执行扣车,失信被执行人竟玩起了套路
高安某汽运公司与刘某于2017年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刘某自2018年3月之后就再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无奈,该汽运公司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刘某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迫不得已,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法院受理该案件的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却犯难了,刘某消失得无影无踪。原来,刘某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因刘某长期在云南边境从事运输工作,对老挝国和我国云南省西双版纳边境的情况比较熟悉,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跨国执法,手续上非常严格,需要层层审批,因此刘某故意将货车登记在老挝国。执行法官既不能未经审批跨国执法,而且就算手续齐全也有诸多不便,毕竟是在国外,案件只能暂时搁置。 某天一大早,该汽运公司的负责人气喘吁吁地跑到执行法官那里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信息。申请人通过车辆定位发现,最近这段时间该车辆位置信息有时候会往返我国云南西双版纳境内和老挝国之间,执行法官立即制定了扣押计划,同时申请人汽运公司先行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高速交警部门以车辆没有通过年审审核、没有缴纳车辆保险及车辆的归属权属于汽运公司等理由请求交警协助法院执行扣押任务。 3月4日,高安法院执行法官也赶到云南省西双版纳高速交警部门,在高速交警的大力协助下,成功扣押了该车辆并将车辆及车辆在老挝国的详细信息带回高安。 车辆回到高安后,该汽运公司负责人说:看到货车停在法院的停车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公司的贷款终于有了着落,要给高安法院执行法官点一个大大的赞。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解释下,汽运公司和刘某同意将该车辆进行司法拍卖,该案件将会顺利执结。 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院开展的强制执行工作中,以任何形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本案中,刘某耍的小套路只不过是给自己心理些许安慰,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及时承担自己所负的案件,恢复诚信才是正道。履行法律责任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拒不履行、抗拒履行、阻挠执行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望各位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同样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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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将加大对“洋垃圾”走私打击力度
海关总署21日举行记者通报会,缉私局局长孙志杰表示,接下来将一以贯之地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2020年海关总署保持了对“洋垃圾”走私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年立案侦办走私废物犯罪案件217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同)下降41.7%;查证涉案废矿渣等涉案废物163.1万吨,上升114.2%,禁止洋垃圾入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向生态环境部通报立案侦办的涉嫌走私废物企业89家,有效实现联合惩戒执法效果。 洋垃圾,一般指进口固体废物,有时又特指以走私、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自2017年国务院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来,固体废物进口量逐年大幅减少。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尽管如此,国内对“洋垃圾”的需求还在;同时,国外固体废物的转移压力依旧很严重,因此以瞒报的等方式向国内输入的趋势依旧存在。这一苗头在2020年就有所显现,最为典型的例子是2020年涉案废矿渣等涉案废物163.1万吨,上升114.2%;其背后的根源在于国内冶炼企业需要原料,因此废矿渣成为重要走私物品种类。废矿渣的查处有很大难度,外观上和矿石很类似,不经过化验、检测很难判定属于废矿渣,因此走私人员采取瞒报、夹藏方式入境。 孙志杰表示,未来将持续打击“洋垃圾”走私,加大对货运渠道伪瞒报、夹藏走私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对此,海关总署将从监管、稽查、缉私等全链条打击,加大境外源头处理,从仓单、来源地进行分析,把防线外推。 在国内,对此前有许可证,使用固定废物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从来源和使用两个源头发力,降低洋垃圾入境的风险。” 此外,孙志杰介绍,全年共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4061起,其中立案侦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2322起,案值927.3亿元,侦办非涉税走私犯罪案1739起。其中海关全力开展打击非法出口防疫物资工作,全年行政立案2489起,案值16.8亿元,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43起。此外,全年立案侦办濒危物种、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案件267起;查获各类濒危物种、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156.1吨。其中,走私象牙案件53起,查获象牙及其制品590.6千克。经过持续严打,走私濒危物种、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得到初步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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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固镇:“失信人”逃避执行 拘留所里过新年
“甫某回家了,你们上午能过来吗?”2021年2月2日上6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王某的电话。 案件情况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万某、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某、甫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申请人王某借出的二十多万元迟迟收不回。线上,案件承办人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万某、甫某进行账户查控,线下找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执行人万某、甫某更是不见踪影。 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是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申请执行人王某也积极协助执行干警寻找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了甫某行踪。 火速出击,“失信人”近在眼前 办案时机稍纵即逝,接到电话后,执行干警火速赶往现场,2021年2月2日上午7点左右,固镇法院执行局胡伟、翟队等一行5人,两辆警车到达被执行人甫某家。在申请人王某的配合下,核实被执行人在家中二楼,执行人员对其进行喊话,但被执行人不答话也不开门。被执行人家属对执行工作不配合,态度恶劣,口出恶言。对执行干警吼:“强盗”。面对家属的恶劣行为,法警队翟队长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再次进行劝说。 劝说无效后,执行员迅速联系当地公安,当地辖区派出所派出一辆警车一行5人协助办案。最终,被执行人甫某迫于压力,终于打开家门,执行人员迅速对其依法拘传并于当天下午依法拘留。 春节将至,为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固镇法院以涉民生案件为抓手,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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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将加大对“洋垃圾”走私打击力度
海关总署21日举行记者通报会,缉私局局长孙志杰表示,接下来将一以贯之地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2020年海关总署保持了对“洋垃圾”走私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年立案侦办走私废物犯罪案件217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同)下降41.7%;查证涉案废矿渣等涉案废物163.1万吨,上升114.2%,禁止洋垃圾入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向生态环境部通报立案侦办的涉嫌走私废物企业89家,有效实现联合惩戒执法效果。 洋垃圾,一般指进口固体废物,有时又特指以走私、夹带等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自2017年国务院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来,固体废物进口量逐年大幅减少。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尽管如此,国内对“洋垃圾”的需求还在;同时,国外固体废物的转移压力依旧很严重,因此以瞒报的等方式向国内输入的趋势依旧存在。这一苗头在2020年就有所显现,最为典型的例子是2020年涉案废矿渣等涉案废物163.1万吨,上升114.2%;其背后的根源在于国内冶炼企业需要原料,因此废矿渣成为重要走私物品种类。废矿渣的查处有很大难度,外观上和矿石很类似,不经过化验、检测很难判定属于废矿渣,因此走私人员采取瞒报、夹藏方式入境。 孙志杰表示,未来将持续打击“洋垃圾”走私,加大对货运渠道伪瞒报、夹藏走私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对此,海关总署将从监管、稽查、缉私等全链条打击,加大境外源头处理,从仓单、来源地进行分析,把防线外推。 在国内,对此前有许可证,使用固定废物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从来源和使用两个源头发力,降低洋垃圾入境的风险。” 此外,孙志杰介绍,全年共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4061起,其中立案侦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2322起,案值927.3亿元,侦办非涉税走私犯罪案1739起。其中海关全力开展打击非法出口防疫物资工作,全年行政立案2489起,案值16.8亿元,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43起。此外,全年立案侦办濒危物种、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案件267起;查获各类濒危物种、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156.1吨。其中,走私象牙案件53起,查获象牙及其制品590.6千克。经过持续严打,走私濒危物种、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得到初步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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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通报多起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
近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通报了四起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 典型案例如下: 一、昆明普济医院违反服务协议案 经查,昆明普济医院存在无入院指征住院及多传药品、耗材、诊疗项目费用等违规行为。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依据《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拒付违规费用77.46万元。暂停昆明普济医院医疗保险支付系统6个月,同时约谈昆明普济医院法定代表人。 二、安宁鑫湖医院违反服务协议案 经查,安宁鑫湖医院存在无适应症用药,降低入院指征收治住院,医嘱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或与医保系统上传信息不符,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安宁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依据《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拒付违规费用50.16万元,扣取违约金12.85万元,共计63.01万元,同时约谈该院法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玉溪新平腰街鑫缘医院违反服务协议案 经查,新平腰街鑫缘医院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存在住院病历记录不完整、在岗医技人员无行医资质、超卫生部门核准范围提供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新平县医保中心依据《新平县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拒付违规费用5.05万元,并将“超核准范围提供医疗服务、在岗医技人员无行医资质”违规问题,函告新平县卫生健康局处理。 四、昆明夏世中医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昆明夏世中医医院,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存在虚传药品、串换诊疗项目等违规行为,昆明市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10.67万元,处以二倍罚款21.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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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一致性违规企业作出处理
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官网获悉,近日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约谈了前期监督检查中存在违规问题的25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有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分析问题原因,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同时,根据违规情节轻重,依法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撤销或暂停违规产品《公告》、暂停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等行政处理,并将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列入后续重点监管对象。 据工信部11月19日公布的对乘用车、客车、专用车3个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监督检查结果,共有25家企业的27个车型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其中,新能源乘用车共涉及9家企业的9个车型产品,涉及动力电池容量和保护功能、行李箱容积、轮胎规格、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涉及车型包含众泰云100(JNJ7000EVX25)、BEIJING-EU5(BJ7000C5D3-BEV)、东风日产轩逸·纯电(DFL7000NAH1BEV)、广汽三菱祺智PHEV(GMC6450BCHEV)、广汽传祺GS4 PHEV(GAC6450CHEVA5E)、广汽本田世锐PHEV(GHA6450NAC5APHEV)、北汽新能源EU300(BJ7000C5E7G-BEV)、比亚迪秦插电式混动版(BYD7150WT5HEV4)、吉利帝豪GSe(HQ7002BEV15)。 据悉,工信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创新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切实保障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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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意见》确定了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认定后应如实记录失信信息。二是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共享,是否可公开,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加重惩戒,确保过惩相当。五是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七是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强调,要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要强化追责问责,对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加强宣传解读,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要把握时间节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规范完善已经出台的关于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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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制约“天价机票”乱象
记者24日从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的通知》指出,将加强民航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监管执法之间的衔接联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在监管职责、执法协作、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等八个方面密切合作,对民航价格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海外飞中国的国际机票一票难求,机票代理乱象频发,加价销售机票的现象频出,甚至出现一张机票卖几万元人民币、十几万元人民币的“天价机票”现象。 通知强调,要加强民航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监管执法之间的衔接联动,健全违法线索移交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案件联合公开曝光机制,增强协同监管权威性和有效性。 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强化区域内监管合作。民航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相关法人组织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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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551,924人,环比增加9959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3.9人。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在执业药师的配备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结合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地域差异以及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 在执业药师的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过渡期内,各市县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辖区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作用;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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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严打不正当营销行为
长期以来,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们的看病负担。 对此,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于今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信用评价制度,并将给予回扣等7种不正当的价格和营销行为,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促进医药价格回归合理。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对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暂停相关药品或耗材投标、挂网,严重失信的药企将在集中采购中“出局”。 7种行为纳入失信清单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长期存在,有的通过制造或导致医药产品供应紧张影响价格,有的诱导过度医疗,损害人们的健康权益。”这位负责人指出。 以药品回扣问题为例,据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除了包括药品回扣在内的医药商业贿赂问题,《意见》明确,将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其他六种有悖诚实定价的行为,列入失信事项。 为提升信用评价规范化程度,国家医保局前不久公布了《意见》配套操作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药企失信行为分为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其中,药企单笔商业贿赂金额达1万元即可被认定为失信,达10万元的将被暂停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药企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这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从而形成举一反三的系统治理效果。”这位负责人表示。 在他看来,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行动中,国家医保局发挥医药价格、招标采购等职能,积极推动医药回扣有效治理,其中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重要举措之一,可以解决传统治理体系下,责任归集难、处置难的问题。 与多部门共享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 记者了解到,此次信用评价制度创新,首先体现在制度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不同于传统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制度主要在集中采购的市场范围内。 “采取的做法是以集中采购平台为依托、以守信承诺为纽带联结买卖双方,引导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这位负责人介绍,医保部门并不对企业采取行政性的约束措施,企业愿意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医药产品的,不在信用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信用评级结果也不延伸应用到公共管理领域。 一般情况下,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由医保部门指导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制度,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制度运行搭建平台。但无论是医保部门,还是集采机构,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主要依托法院判决及行政部门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 由此,评价基础依靠部门协同。为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案源信息,国家医保局将探索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交流和政策联动机制。 9月17日,国家医保局表示,已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信息交流共享,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 “我们将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理顺比价关系,使公立医院更多通过医务性收入获得合理补偿,降低对药品耗材采购使用中灰色利益的依赖。”这位负责人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