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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

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2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

组合划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水平,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省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线,以削减燃煤总量和减少高污染燃料污染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分区域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划定范围

本次朝阳市禁燃区范围的划定是在《朝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基础上进行的。

(一)朝阳市城市规划建设现状。

朝阳市中心城区:双塔区南塔、北塔、前进、凌河、光明、红旗、燕北、站南、龙山、凌凤10个街道以及他拉皋镇的行政辖区范围;龙城区向阳、新华、马山、海龙、半拉山、龙泉6个街道辖区范围、七道泉子镇,西大营子镇两镇全部辖区以及边杖子镇的部分辖区范围;桃花吐镇的部分辖区范围;朝阳县柳城镇的部分辖区范围,总面积406平方公里。

朝阳市城市建成区:目前朝阳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已达到58.5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北至燕都新区、南至丹锡高速、东至凤凰新城、西至朝阳市龙城现代农业园区。

(二)朝阳市禁燃区划定范围。

朝阳市禁燃区划定范围包括以下三个区:

Ⅰ类区为禁燃区内的连片平房区、燕都新区部分区域。

Ⅱ类区为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所在区域。

Ⅲ类区为禁燃区除Ⅰ类区、Ⅱ类区以外的区域。

朝阳市城市建成区58.5km2,禁燃区面积合计约50.3km2,占城市建成区的86%。

朝阳市禁燃区划定范围为什家河以南、丹锡高速以北、东外环以西、中山大街以东区域,和燕都新区中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燕都新区部分区域(什家河以北、朝阳大街以西、中山大街以南区域)、豪德及周边配套服务区(竹林路以南;龙翔大街以北;燕都大街以东;中山大街以西)、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所在区域。

三、组合界定及执行规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标准执行。

Ⅰ类包括: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包括: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燃料组合类别,并按《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标准执行。

四、管理规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全部自行拆除,具体期限由辖区政府规定,实施并网或改用天然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照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管理。

五、职责分工

(一)双塔区、龙城区、朝阳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及时制定本辖区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具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分阶段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建立健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的长效机制。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朝阳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实施总体方案。查处、取缔禁燃区内工业企业及固定商户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设施,并加强管理。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动散煤替代工作,组织协调县(市)区政府按期完成禁燃区内民用散煤用户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四)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推动禁燃区内的工业企业改进能源结构,用清洁能源代替高污染燃料。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的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负责依法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推动实施;结合城市规划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工作,采取集中供热等形式逐步取缔禁燃区内居民燃用燃料的分散供暖;负责加快推动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建设工程;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做好燃气管网等设施的规划、建设有关工作。

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禁止在禁燃区规划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对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八)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

(九)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取缔禁燃区内临设摊位、网点、流动商贩、便民市场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设施;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查处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十)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依法对禁燃区内属于特种设备范围的已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注销工作。对禁燃区内新建或移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支持市本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按照方案,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形成禁燃区创建良好氛围。

其他县(市)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制订本地区禁燃区实施方案并开展创建工作。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朝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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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