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解读《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执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意见》切实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多种诚信缺失问题,多方协同、对症下药,构建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不断提高诚信水平,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助于更大程度发挥其在扩大就业、引导创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推动作用。 电子商务领域诚信问题突出、亟须治理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本质上讲,这种商业形态能够取得成功,主要是借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及物流网络体系大幅降低了经营成本,并通过相关机制设计(如买卖双方互评)大幅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交易成本。然而,新事物的发展也衍生出一些新的成本,自发展之初,电子商务就始终伴随着一系列有关诚信不足的问题,如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壮大而影响日渐恶劣,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缺失是社会信用状况的集中体现。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电子商务平台不断完善相关机制设计,更需要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之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了四大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工作,在商务诚信领域专门列出了电子商务领域。《意见》通过多种手段、发挥多方力量着力解决该领域的诚信缺失问题,无论是对于遏制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还是提高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水平,都有着重要意义。 着力点在于构建全流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靠的是信用体系建设,是制度性的、而不是临时性的,既针对现有问题、更注重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梳理《意见》所提措施,一个突出特点是对信用体系建设各个环节、电子商务活动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部署,构建了全链条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一是明确了信用建设链条上的各项工作。信用体系建设链条上的关键节点在于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信用产品。《意见》提出要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将涵盖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还将包括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等市场主体,并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基础上,将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和加强联合奖惩力度,实现对信用记录的开发和使用。 二是全面覆盖了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在交易前环节,提出要建立和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产品信息溯源制度等;在交易中环节,提出要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建立邮寄信用体系,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在交易后环节,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注重发挥多主体力量协同治理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共同发力、协同推进。《意见》对政府、电商平台、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等都赋予了较为明确的角色,充分发挥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合力。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意见》将政府角色贯穿在各个环节,梳理下来主要有四类职责。第一类是立法和规范。加快推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让该领域的各事项推进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第二类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主要是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电子商务平台推送、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第三类是强化监管。提出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第四类是组织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和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整治。 二是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商平台是该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主体,具有相当程度的监管职能。平台通过相应的机制设计能够很大程度上规范相关活动主体的诚信行为。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是构建新型监管体系应重点考虑的。《意见》明确要强化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主要有四类: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及时公示、发布风险提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相关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是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信用建设不能只依靠政府,政府在公共信用信息供给和行政监管过程应用信用信息等方面可以发挥更主要的作用,而在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以及其他信用服务时,就更需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意见》提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一要注意保障信息安全,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利用相关信息的范围,确保信用信息依法依规使用。二要注意保持第三方机构的独立客观性,特别是政府部门在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建立相应遴选和隔离机制,规范流程,防止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主体产生利益关联从而使评价有失公允。 联合奖惩是重要抓手 联合奖惩措施意在优化信用主体进行诚信度决策的制度条件,也就是提升守信的收益而增大失信的成本,使各主体更倾向于选择守信而不是失信。实施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将大大增强信用约束的力量,通过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多个主体综合发力,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在信用信息全面真实基础上,切切实实的收益成本摆在那里,将很明显地推动行为主体自觉守信,形成良好电子商务信用环境。《意见》提出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强调加大力度,包括公示力度、激励力度、惩戒力度和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已发布《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非常典型的“炒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落实到“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效果反应良好。 总体上,《意见》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布局,既针对现阶段的典型行为,也注重构建长效机制。同时,电子商务领域的互联网技术应用比较深入,各政府部门、平台及其他社会组织既有意愿也有相对先进的技术方法来落实相关部署,相信能够从根本上和更长远地提升电子商务领域诚信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
朝阳市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改革任务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意见》的总体框架和核心思想 《意见》提出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建设的方式、路径和突破口,突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氛围营造、宣传引导、教育培训、法制完善、奖惩结合,信息隐私安全保护、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措施保障等。同时强调个人诚信体系由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共建,整合各行各业个人诚信记录的条块分割状况,借助网络信息平台形成整体合力,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个人自觉的行为规范。 二、《意见》明确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方式和路径,突出文化引领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营共建。《意见》明确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方式和路径: 一是政府主推。政府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平台搭建,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二是社会共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市场主体按照个人信用度采取差别化服务,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 三是营造氛围。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四是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结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及失信典型案例。 五是教育推动。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免试保送等各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明确将考试舞弊、学术研究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强调了加强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 三、《意见》提出加快推进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建设,体现社会共建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公民个人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意见》提出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所有公民统一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和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并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同时提出以重点公共领域和个人为突破口,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依法纳税、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重点领域诚信记录,加快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会计审计人员、评估师、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保险从业人员、医师、导游、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药师等重点个人诚信记录,并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四、《意见》强调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和信用信息异议的纠错修复,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个人信用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被社会广为诟病。《意见》提出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隐私安全的保护,要求加大对相关政府部门及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明确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提出加快推进个人隐私保护立法,对泄漏、非法贩卖、窃取、采集、加工、使用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处罚打击力度。同时,强调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 五、《意见》提出整合个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目前,鉴于职能分工和个人信用信息运用的不同需求,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建立了不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条块分割,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综合客观评价。《意见》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鼓励地方政府以公益性、属地化服务为原则,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六、《意见》提出加大对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注重奖惩结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意见》提出政府部门要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守信者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服务,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同时,提出要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个人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明确提出将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不文明交通出行、不依法诚信纳税等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另外,《意见》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并将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政府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自然人信用建设,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意见》明确指出将建立诚信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作为个人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强化应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意见》的出台实施,必将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发展。
朝阳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意见》要求,要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建立横向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提高公务员信用意识。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归集,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依规取消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意见》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意见》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朝阳市《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解读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是否“失信”将成入党、入伍、公务员录取重要参考 在任职资格限制方面,意见明确,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意见提出,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此外,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方面都将受限。 二、全面惩戒措施让老赖“处处受限” 意见明确,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 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意见还提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方面,意见再次明确了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以及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方面的限制措施。 意见同时强调,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三、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要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提出,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在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四、强调增强法院执行查控能力 意见规定了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和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三项具体内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查找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要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工商、交通、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在拓展执行查控措施方面,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五、注重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利 为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明确对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与救济以及失信名单的退出和惩戒措施的解除机制。 意见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三日内屏蔽或撤销名单信息。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朝阳市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解读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利于方便企业注册,减轻社会负担;有利于打破 “信息孤岛”问题,促进信息共享交换;也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全社会运行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与此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不仅给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也增加了负担,社会反映比较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要顺应群众愿望和社会期盼,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了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研究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比较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方案》。对代码构成、赋码方式等核心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心协调,各方面专家认真研究论证,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二、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重要意义。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这就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了基础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 (三)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四)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三、《方案》遵循的主要原则。 《方案》遵循了以下三条原则: (一)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二)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成部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五部分组成。通过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体现了国务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要求,同时兼顾了有关部门按地区、行业、机构类别分类管理需求。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特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以下五方面特点: (一)唯一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其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给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向其发放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兼容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各部门改造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三)稳定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发生任何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五)协调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途径。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登记证照上。 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先在后台信息系统中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现有注册登记码建立“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然后通过换发证照等方式逐步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新的登记证照上。 七、现有的各类机构代码如何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 《方案》发布后,有关部门做好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准备工作。《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 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将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国家信息平台上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九、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费问题。 《方案》明确,为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以及为已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均不收取费用。 十、《方案》开始实施时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十一、为保证《方案》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解读 2020年8月10日 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20年)》,这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部国家级规划,顶层设计(顶层设计:正成为中国新的政治名词。其在工程学中的本义是统筹考虑项目各层次和各要素,追根溯源,统揽全局,在最高层次上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顶层设计是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从全局的角度,对某项任务或者某个项目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以集中有效资源,高效快捷地实现目标。)的结果。这部规划是我们到2020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性、统领性的指导文件。其发布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指南。 纲要内容共包括四各部分: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 :主要什么原因致使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析了当下社会的现状,并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思想及主要原则: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政企合作,市场运作,灵活性提高,以国家政策为依托。健全法制,规范发展;推动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致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了法律的保护,从而提升它的地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性: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因此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以及要达到怎样的效果:到2020年,我们希望能够经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达到五个方面的总体目标。第一,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第二,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第三,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第四,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第五,建立健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能够全面发挥作用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当前表现得比较突出的、社会比较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都集中在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四大领域。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其内容: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其内容:生产领域信用建设、流通领域信用建设、金融领域信用建设、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其内容: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自然人信用建设、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能够说是底线和保障,其内容: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经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使得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进,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三、三大基础性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基础的是三大措施:第一,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这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主要经过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第二,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前提,这主要是社会信用体系她律的机制建设,主要是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建立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间、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到 ,要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三,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这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有效规范社会主体信用行为的核心机制。一方面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另一方面完善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推动形成涵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联合惩戒体系,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四、建立实施支撑体系: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更快更完善的建设,那么国家政府就必须给以支撑,成立建设小组,部际委联合委员会,加大政策支持:各政府部门根据各自需求给予相关政策支撑;而且实施专项工程。建立重点领域及工程的示范。 最后:现在最急需、最迫切需要做的工作是什么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丰富,任务也繁重,千头万绪。当前最急需、最迫切要做的工作主要是两项: (一)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各行各业都要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交换、共享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档案。无论是对法人还是自然人,能够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这是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保证每个企业、每个人都有信用记录、可核查、可追溯。 (二)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诚信缺失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现在很多失信行为成本太低。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在一个地方、一个领域违法失信,可能在当地、在这个领域会受到一些惩戒,但到了其它地方、其它领域,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可能她不会受到限制和惩戒。这种现状必须改变。要经过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特别是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失信以后代价很高,到哪里都不方便,做什么事都受限制,这样会使得我们每个人都自觉地诚实守信。当然,像培育服务市场、健全法律法规这些工作也非常重要,但有一个过程,当前亟需要做的、现在就能够做的,主要就是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这两件事。要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经过这个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对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价,为部门间开展联合惩戒提供技术支撑。四是要推动出台一系列支撑联合惩戒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把各行业、各地方联合惩戒的制度建设落到实处。同时,我们在推动“信用城市”创立的工作中,也会要求地方政府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作为重中之重的创立内容。
朝阳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是打造世界石油城的重要支撑。 二、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作用 全市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目标,充分利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查询克拉玛依市诚信体系综合管理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记录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录(库); (二)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参与的投标企业、个人,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将投标企业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或报告显示信用不佳的,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五)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 (七)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八)对社会法人(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九)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低保户审批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十)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一)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 全市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所使用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主要包括:克拉玛依市诚信体系综合管理平台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依照相关法规设立的社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三、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加快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一)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社会法人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利用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力度。 (二)鼓励各相关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 (三)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规范管理。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开展行业信用评比评价等活动。企业可参照行政机关的做法,在企业自主组织的项目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大宗交易、经营决策、人员招聘等企业活动中,将相对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企业行为的重要参考,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 (四)加大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征信机构发展,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征信机构自身诚信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利用现有信用信息共享渠道和克拉玛依市诚信体系综合管理平台,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制定本区域、本单位使用信用信息的具体规范,明确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不断完善信用监督与奖惩制度。对信用优良者,要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五、强化对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的保障措施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实施此项工作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2018年10月9日 2
朝阳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予即时办理,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二是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三是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四是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形成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