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2020年度统筹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2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朝阳市2020年度统筹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朝阳市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统筹推进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促进审计成果综合运用,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查出问题零容忍”原则,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审计整改,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打通审计监督“最后一公里”。 二、工作目标 推进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全面整改,促进各级政府、各部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治理腐败、完善部门间整改协调机制,形成闭环整改落实合力。 三、工作举措 (一)压实责任。 市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做到整改工作“清单化”“项目化”,要动态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推进整改落实,并检查是否照单整改、如期销号。各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就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的处理意见进行全面的排查梳理、立行立改,同时要举一反三,实现长效管理,确保同类问题不再发生。 (二)强化联动。 根据《关于建立纪委专项检查、巡察、审计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督执纪问责效能的意见》(朝纪发〔2019〕11号)要求,市审计机关要将整改问题清单及时报送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形成纪检监察、巡察、审计三方参与督促整改的工作合力,推动整改时效和整改质量。 (三)专项督查。 市政府督查部门将针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进行不定期工作督查,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事项进行重点督查。 (四)严肃问责。 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因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审计机关将按照《朝阳市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朝委办字〔2019〕29号),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针对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于短期内不能够完成整改的,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工作预期,整改到位后第一时间报告整改结果。 (二)整改推进(9月1日至9月30日)。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对已整改完成的逐一销号;对需要逐步解决的进行跟踪指导;对既成事实、无法整改的,督促被审计单位通过建章立制等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结合审计移送事项,跟踪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全面推进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报告(10月1日至10月31日)。 对统筹推进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将整改完成情况和跟踪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同时,代市政府起草《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政府常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负有整改责任的单位、县(市)区为成员单位的朝阳市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建立完善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分管领导亲自调度、责任部门狠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销号制。做到目标、措施、步骤、责任、时间节点“五明确”,动态监管审计整改情况,确保审计整改制度化、常态化。二是落实审计整改信息共享机制。审计、纪检、监察、巡察办、财政等部门协作联动,形成整改合力,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协调机制。三是提升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理论水平,确保审计建议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格考核考评。 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采取日常督促检查与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末市政府将审计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绩效考评范畴。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 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2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朝阳市禁燃区及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 组合划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水平,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省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线,以削减燃煤总量和减少高污染燃料污染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分区域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划定范围 本次朝阳市禁燃区范围的划定是在《朝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基础上进行的。 (一)朝阳市城市规划建设现状。 朝阳市中心城区:双塔区南塔、北塔、前进、凌河、光明、红旗、燕北、站南、龙山、凌凤10个街道以及他拉皋镇的行政辖区范围;龙城区向阳、新华、马山、海龙、半拉山、龙泉6个街道辖区范围、七道泉子镇,西大营子镇两镇全部辖区以及边杖子镇的部分辖区范围;桃花吐镇的部分辖区范围;朝阳县柳城镇的部分辖区范围,总面积406平方公里。 朝阳市城市建成区:目前朝阳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已达到58.5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北至燕都新区、南至丹锡高速、东至凤凰新城、西至朝阳市龙城现代农业园区。 (二)朝阳市禁燃区划定范围。 朝阳市禁燃区划定范围包括以下三个区: Ⅰ类区为禁燃区内的连片平房区、燕都新区部分区域。 Ⅱ类区为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所在区域。 Ⅲ类区为禁燃区除Ⅰ类区、Ⅱ类区以外的区域。 朝阳市城市建成区58.5km2,禁燃区面积合计约50.3km2,占城市建成区的86%。 朝阳市禁燃区划定范围为什家河以南、丹锡高速以北、东外环以西、中山大街以东区域,和燕都新区中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燕都新区部分区域(什家河以北、朝阳大街以西、中山大街以南区域)、豪德及周边配套服务区(竹林路以南;龙翔大街以北;燕都大街以东;中山大街以西)、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所在区域。 三、组合界定及执行规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标准执行。 Ⅰ类包括: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包括: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燃料组合类别,并按《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标准执行。 四、管理规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全部自行拆除,具体期限由辖区政府规定,实施并网或改用天然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照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管理。 五、职责分工 (一)双塔区、龙城区、朝阳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及时制定本辖区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具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分阶段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建立健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的长效机制。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朝阳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实施总体方案。查处、取缔禁燃区内工业企业及固定商户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设施,并加强管理。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动散煤替代工作,组织协调县(市)区政府按期完成禁燃区内民用散煤用户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四)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推动禁燃区内的工业企业改进能源结构,用清洁能源代替高污染燃料。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的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负责依法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推动实施;结合城市规划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工作,采取集中供热等形式逐步取缔禁燃区内居民燃用燃料的分散供暖;负责加快推动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建设工程;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做好燃气管网等设施的规划、建设有关工作。 (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禁止在禁燃区规划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对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八)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 (九)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取缔禁燃区内临设摊位、网点、流动商贩、便民市场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设施;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查处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十)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依法对禁燃区内属于特种设备范围的已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注销工作。对禁燃区内新建或移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支持市本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按照方案,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形成禁燃区创建良好氛围。 其他县(市)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制订本地区禁燃区实施方案并开展创建工作。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朝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布图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议定事项督办落实流程的实施意见 朝政办发〔202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议定事项(以下简称市政府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确保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有效落实,现对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议定事项督办落实流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有关会议部署要求和任务分工,坚持快速、精准、务实、高效的原则,认真抓好市政府议定事项办理落实工作。要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把关,确保实现每项议定事项均由一把手签批部署,每个工作环节均由一把手审核把关,每项工作总结均由一把手审定签发的闭环运行工作模式。对重点、难点事项要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集思广益制定工作措施、科学合理设置节点任务、动态更新管理落实台账、专人专班负责推动落实。对涉及多个单位落实的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加强统筹,配合单位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强化全程督考 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市政府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的任务分解、督查督办、总结汇报、绩效考核等各项环节进行全流程督导推动,确保事事能落实、件件有成效。 (一)任务分解。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部署要求,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下发督办单,督促责任单位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市政府有关会议召开一周后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督查督办,重点核验是否按照时限办理、是否完成工作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必要时可采取实地督导、暗访督导、督促检查等方式。对已办结的要即时销号;对正在推进的要持续督办;对未及时办结的要重点督办,持续跟踪、每周调度、直至办结。 (三)总结汇报。每周梳理汇总推进落实情況,以及往期未办结事项落实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困难,以《督查周报》、《督查专报》等形式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并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四)绩效考核。将市政府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效。对办理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进展缓慢的要严肃问责。 三、优化结果反馈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逐项梳理汇总承担的市政府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按已办结、正在推进、持续推进、未及时办结四类办理情况,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工作落实情况。每周四前形成书面材料,经单位一把手签字后报送市政府督查室。落实情况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每项字数不超过500字。必要时要附加相关工作佐证材料。 (一)已办结事项。按照时限节点要求,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事项。责任单位报送落实情况包括已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 (二)正在推进事项。一般是指3个月内要完成的,当前未达到时限节点要求,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事项。责任单位报送落实情况包括已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当前取得的成果、要达到的预期成效、预办结时间点。 (三)持续推进事项。一般是指需要较长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完成的,当前还未达到时限要求,需要持续推进、甚至需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事项。责任单位报送落实情况包括已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当前取得的成效、时间节点安排、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情况。 (四)未及时办结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成效的事项。责任单位报送落实情况包括已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要重点查找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措施、达到标准和办结时间。 各地、各部门对市政府议定事项办理工作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按规定时限落实,确保市政府各项举措部署落地见效。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朝阳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朝政办发〔202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根据《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化工园区发展,引导园区发展成为规划合理、集约集聚、安全绿色、配套完善的高质量产业载体,从源头上降低化工园区安全环保风险,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市化工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底,县(市)区政府和化工园区要制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对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完成率10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100%,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节点目标,安全环保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1年底,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进一步完善,环境敏感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聚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得到有效治理,实现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封闭化管理,安全环保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2年底,建成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全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建设智慧安监、智慧环保信息系统,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全面带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法规、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对辖区内化工园区进行排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以下简称“四个清单”),全面开展隐患整改和升级改造。同时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环境应急管理、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使用、储存的化学药剂的品种和储量是否与环评报告一致)、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等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按照“一园一策”原则,确定是否保留化工园区定位。 2.全面排查园区公共配套企业(设施)。组织开展园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停车场等公共配套企业(设施)排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对受限空间、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和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重点管控。 3.全面排查安全环保监管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安全、环保等因素,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和执法力量。明确园区内每个企业的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具体层级责任部门,切实压实监管责任,消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盲区。园区管委会要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各类人员。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要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形成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制。 4.全面排查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化工园区要具备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掌握本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按计划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明确应急管理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 5.全面排查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要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风险分析,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环保风险的监控预警。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四个清单”,即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2.全面排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凡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均要按规定及时整改或者严格按确定的计划进行搬迁改造。 3.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准入。全面摸排企业相关岗位人员受教育情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 5.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要重点排查现有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2021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完成所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2020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6.全面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督促企业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明确完成时限,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整治、督办清单。 7.强化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安全贮存和标识制度、按时限贮存、清库减存等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8.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要重点检查企业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按要求或相关标准达标排放情况,对污染严重整改无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要全面开展废水、废气等自行监测,并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综合安全、环保隐患排查评估意见以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依法提出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关闭退出的处置意见。 (三)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环保长效机制。 1.严格化工园区准入。化工园区主办地区会同审批部门全面组织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评估,在国家出台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前,先期按照《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等执行。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园区区域布局,严格化工园区规划用地控制。 2.提高化工项目质量。各县(市)区政府和化工园区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执行园区发展规划和安全环保准入标准,积极引进鼓励类项目进入园区,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落地。 3.强化企业建设过程管理。负有相关职责的各部门要严格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织对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对进入化工园区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环保监管。 4.强化验收环节管理。负有相关职责的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的验收和消防设施建设验收审查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5.加强园区和企业日常监管。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涉危涉爆物品非法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压实园区内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停车场等公用设施运营企业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每个企业具体层级的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部门。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2月底前)。 1.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各县(市)区在8月底前,积极开展动员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2.排查检查,集中整治。10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企业全面排查和风险分级,根据排查、整改情况,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依据安全环保排查整治评估结论对园区及企业提出处置意见。 3.联合执法,督导检查。12月底前,市排查整治工作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一轮督导检查,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强力推进整改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 (二)系统提升阶段(2021年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控安全环保风险,动态更新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加大攻坚力度,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园区封闭管理等整治节点任务要求。按照高质量、精细化、生态型、循环式发展方向,推动在役化工企业改造提升。围绕建立安全环保长效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培育具有示范作用的安全环保标杆园区和企业,实现园区一体化、封闭化管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底前)。 总结整治经验,固化攻坚成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长效机制。以示范园区、标杆企业为引领,以智慧安监、智慧环保综合系统为依托,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循环发展和产业链完善的绿色安全现代化工产业体系。 五、机制保障 (一)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党组副书记牛殿祥同志任组长、副市长孙永东同志任副组长,各县(市)区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及信息汇总上报。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是领导责任主体,负责全面统筹本辖区排查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化工园区管委会是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具体推动各自化工园区排查治理工作任务落实;市政府各部门是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本方案重点任务各自责任任务落实。 (三)建立联动机制。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各责任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组,负责市本级排查整治对象监督检查。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督查组,适时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化工园区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建立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微信工作群、联合执法微信工作群、督查组微信工作群,加强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整治工作要突出对安全、环保重大隐患的集中整治,与正在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机结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园区管理责任、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切实落实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要严肃工作纪律,精心组织,严格排查,认真整改。对园区评估分级和危化企业评估处置,要建立责任制度,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以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配套不完善和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协调、调度、督导、考核工作机制,并于每月19日前工作进展情况报排查整治小组办公室。对集中排查整治阶段“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处置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连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总结和关闭取缔企业名单,一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报排查整治小组办公室。 附件:1.朝阳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朝阳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朝阳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 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牛殿祥 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副组长 孙永东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曹治纲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田 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厚春华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 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祁凤春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世均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星海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 崔永志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佩虎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付宗义 北票市政府市长 王志刚 凌源市政府市长 王文佳 建平县政府县长 刘敬华 喀左县政府县长 刘力东 朝阳县政府县长 陈苓丽 双塔区政府区长 杨松涛 龙城区政府区长 石万田 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3号)精神,全面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解决基层政府存在的主动公开意识不强、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基层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到2023年底,按照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确保政务公开覆盖全市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落实国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各县(市)区、乡(镇场)街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目录(可在http://www.ln.gov.cn/zwgkx/zfxxgk1/xgfgwj/下载),结合基层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完成基层政府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2.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按照国务院部门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丰富公开事项,编制各领域全市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对各公开事项中共性信息内容及其公开渠道、展示形式、信息保障等建立统一标准,指导本系统按照标准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并做好市本级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基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各公开事项具体信息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3.做好其他领域信息公开标准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涉及基层政务公开的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建立我市各相关领域信息公开标准规范。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系统职责变化情况,做好标准指引调整完善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1.建立政府公报刊发内容、赠阅发行范围数量标准。建设政府公报数据库,实现政府公报创刊以来刊发内容全部入库管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政府公报电子版,并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等服务功能。建立并完善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防护手段技术标准,确保电子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进一步提升政府公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2.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领域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编制工作的试点县,要按照省、市相关部门的指导,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丰富完善相关领域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工作。(责任单位:喀左县政府。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1.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场)街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积极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立足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实际,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5.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及时传递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准确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增进沟通,凝聚共识。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6.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各县(市)区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任务部署阶段。2020年8月底前,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市政府部门出台推进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本地区落实国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开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式、明确完成时限。 (二)国家标准落实阶段。2020年11月底前,基层政府编制完成本级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三)工作开展阶段。2021年11月底前,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市政府部门组织有关地区,编制完成相关领域全市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印发,各行业系统按标准指引深入开展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成果推广转化阶段。2022年5月底前,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成果进行验收,2022年底前形成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在全市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深入、细致开展相关领域和重点工作,强化经费保障,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切实建立可供全市推广的标准规范体系。基层政府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抓好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政务公开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朝阳市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责任部门 附件 朝阳市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责任部门 序号 试点领域 责任部门 1 重大建设项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公共资源交易 3 义务教育 市教育局 4 户籍管理 市公安局 5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 6 养老服务 7 公共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 8 财政预决算 市财政局 9 就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社会保险 11 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局 1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13 生态环境 市生态环境局 14 涉农补贴 市农业农村局 15 公共文化服务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6 卫生健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 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19 农村危房改造 20 市政服务 21 城市综合执法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2 安全生产 市应急管理局 23 救灾 24 食品药品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税收管理 市税务局 26 扶贫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朝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2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朝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3号)精神,全面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解决基层政府存在的主动公开意识不强、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基层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到2023年底,按照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确保政务公开覆盖全市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落实国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各县(市)区、乡(镇场)街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目录(可在http://www.ln.gov.cn/zwgkx/zfxxgk1/xgfgwj/下载),结合基层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完成基层政府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2.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按照国务院部门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丰富公开事项,编制各领域全市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对各公开事项中共性信息内容及其公开渠道、展示形式、信息保障等建立统一标准,指导本系统按照标准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并做好市本级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基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各公开事项具体信息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3.做好其他领域信息公开标准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涉及基层政务公开的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建立我市各相关领域信息公开标准规范。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系统职责变化情况,做好标准指引调整完善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1.建立政府公报刊发内容、赠阅发行范围数量标准。建设政府公报数据库,实现政府公报创刊以来刊发内容全部入库管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政府公报电子版,并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等服务功能。建立并完善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防护手段技术标准,确保电子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进一步提升政府公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2.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领域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编制工作的试点县,要按照省、市相关部门的指导,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丰富完善相关领域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工作。(责任单位:喀左县政府。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1.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场)街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积极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3.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4.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立足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实际,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5.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及时传递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准确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增进沟通,凝聚共识。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6.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各县(市)区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任务部署阶段。2020年8月底前,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市政府部门出台推进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本地区落实国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开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式、明确完成时限。 (二)国家标准落实阶段。2020年11月底前,基层政府编制完成本级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三)工作开展阶段。2021年11月底前,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市政府部门组织有关地区,编制完成相关领域全市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印发,各行业系统按标准指引深入开展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成果推广转化阶段。2022年5月底前,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成果进行验收,2022年底前形成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在全市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深入、细致开展相关领域和重点工作,强化经费保障,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切实建立可供全市推广的标准规范体系。基层政府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二)抓好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政务公开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朝阳市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责任部门 附件 朝阳市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责任部门 序号 试点领域 责任部门 1 重大建设项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公共资源交易 3 义务教育 市教育局 4 户籍管理 市公安局 5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 6 养老服务 7 公共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 8 财政预决算 市财政局 9 就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社会保险 11 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局 1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13 生态环境 市生态环境局 14 涉农补贴 市农业农村局 15 公共文化服务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6 卫生健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 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19 农村危房改造 20 市政服务 21 城市综合执法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2 安全生产 市应急管理局 23 救灾 24 食品药品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 税收管理 市税务局 26 扶贫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2022年朝阳市旅游“一卡通”年票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2022年朝阳市旅游“一卡通” 年票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的开发朝阳域内旅游市场,刺激旅游消费,让旅游发展成果惠及于民,提高我市旅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20—2022年在全市重点旅游景区(点)继续实行旅游“一卡通”年票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旅游“一卡通”年票适用对象及办理 (一)适用对象。 1.具有朝阳市户籍的居民。 2.朝阳市大中专院校外籍在校学生。 3.在朝阳市工作的非朝阳户籍人员。 (二)年票的办理及时间、地点。 1.2020—2022年朝阳旅游“一卡通”于每年4月1日开始办理或续费,随到随办,有效期为1年。 2.朝阳市居民持身份证(没有二代身份证的持户口本)、朝阳大中专院校外籍在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在朝阳市工作的非朝阳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单位证明,到中国电信朝阳分公司各营业网点办理或续费。 3.原有朝阳旅游“一卡通”年票用户,可通过关注朝阳旅游“一卡通”官方公众号CYLYYKT,办理一卡通续费、查询旅游咨讯。 二、旅游“一卡通”年票收费标准和票款的使用 (一)纳入旅游“一卡通”景区现行门票价格及收费标准。 1.纳入旅游“一卡通”的景区及门票价格:凤凰山景区(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执行旺季票价60元/张,其余时间执行淡季票价30元/张)、鸟化石国家地质公园(90元/张)、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120元/张),北票泉涌山景区(58元/张);凌源窝铺人家生态旅游度假区(60元/张),女神宫汤泉城持卡打折;朝阳县清风岭景区(50元/张)、千佛洞景区(30元/张)、槐树洞景区(30元/张),建平天秀山景区(50元/张)、清代蒙古王陵景区(40元/张)、热水畜牧农场景区(30元/张),喀左龙凤山景区(80元/张)、润泽花海(20元/张)、东蒙民俗园(30元/张)、北方紫陶之都(60元/张),双塔区北塔佛教艺术博物馆(60元/张),龙城区化石谷(50元/张)、庙子沟滑雪场(20元/张),朝阳县贾家店农场(无门票)。 暂未纳入旅游“一卡通”的景区(点)、域外旅游景区(点)以及其他具备相关服务功能的旅游要素企业,待具备实施旅游“一卡通”年票制度条件后,向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提出加入申请且通过审批,可随时纳入旅游“一卡通”。 2.2020—2022年朝阳旅游“一卡通”年票价格继续执行100元/张 。 3.退出“一卡通”年票的景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持卡者进出景区滚动一年的条件执行。 (二)旅游“一卡通”年票票款的管理与使用。 1.旅游“一卡通”年票发售工作由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负总责监督、管理,中国电信朝阳分公司负责旅游“一卡通”年票的具体运营。 2.旅游“一卡通”年票所收款项采取三分之二返还给景区,景区依法纳税;三分之一的百分之七十中国电信朝阳分公司直接作为业务收入,三分之一的百分之三十交由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上交市财政,市财政作为引客入朝和市场开发经费拨付给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3.景区返还款项,按照进入景区(点)人次和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的门票价格按比例返还。每半年将旅游“一卡通”年票收入情况向所纳入的售票旅游景区(点)通报一次,以一个会计年度为票款收入结算时间,并将票款收入按规定比例向所纳入的售票旅游景区(点)返还。 返还原则:景区门票乘以景区游览人次,计算出该景区理论收入,依次计算所有景区理论收入,将所有景区理论收入相加得整体理论收入。景区理论收入除以整体理论收入计算所占比例,利用占比乘以实际待分配收入得出景区应分配实际收入。 单人出入同一景区计算数据上限为50次,之后该游客仍可正常出入,但出入次数不再计入该景区总游览人次,不参与收入分配。 三、使用办法 (一)持有“一卡通”年票用户在有效期内,不限次数游览上述朝阳域内加入“一卡通”年票旅游景区;同时,“一卡通”年票用户游览盘锦8家景区享受门票5折优惠,分别为红海滩(5A)、鼎祥生态旅游度假区(4A)、盘锦森林公园、湿地科学馆、北旅田园、盘锦特产博物馆、含章湖景区及江南风情园。 景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为防止景区超载保障旅游安全,“一卡通”年票暂停使用。 朝阳庙子沟滑雪场持“一卡通”年票享滑雪票八折优惠。 (二)旅游“一卡通”年票仅含景区(点)第一门票,不包含景区(点)文艺演出及讲解、导游、交通、索道等其它收费项目。 (三)旅游“一卡通”年票仅限本人使用,涂改、仿造、转借无效,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记入“旅游失信黑名单”,3年内不予办理旅游“一卡通”。 (四)旅游“一卡通”年票的主要形式为智能卡,各旅游景区(点)配备专门微机识别系统,旅游“一卡通”年票实行实名制。 (五)旅游“一卡通”年票办理后不予退换;旅游“一卡通”年票(智能卡)丢失,可持有效证件到年卡办理处补办。 (六)在旅游“一卡通”年票的使用有效期内,无论景区(点)票价或管理体制是否变化,原有门票政策及便民措施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年票持有人所享权利不受影响。 四、保障措施 实施旅游“一卡通”年票制度是发展朝阳旅游的一项惠民利企工程,需要政府及多个部门和景区(点)的通力配合。 为维护旅游“一卡通”年票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旅游“一卡通”年票制度顺利实施,旅游“一卡通”年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热线(0421—2858290)和业务咨询热线(0421—2858290)。 联系人:姜楠,联系电话:0421-2858290、13634913008。 本方案有效期三年。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辽教发〔2019〕101号)精神,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 第三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四条 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地要与本地城乡总体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以县为单位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分布和流动变化等因素,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财政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应以划拨方式供地。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 3000—6000人口区域,预留一所6班(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对应规划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地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地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居住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在各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编委、教育、城市管理、财政、国资委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合作联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全程参与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纳入规划,合理布局,要确定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等,明确幼儿园建成后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方式,作为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在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划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区(含棚户区改造)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条 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由发改部门备案;新建住宅用地为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的,其配套幼儿园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幼儿园建成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督落实。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办结。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建设过程中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要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察工作。对于未按标准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监察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要主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要主动参与幼儿园的设计,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要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厅函〔2019〕1号)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主管部门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后,无偿将配套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相关图纸、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属地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办理配套园的土地、资产登记手续,减免配套幼儿园房屋维修基金。对建而不交的,由不动产登记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办理。已办理移交手续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接收后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 第十七条 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改变幼儿园建筑使用功能,不履行配套建设条约,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时的约定,县(市)区政府有序推进配套幼儿园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或应建未建、缓建、低标建设、未移交的,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完成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属地教育部门应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幼儿园的办园体制,配套园按规定应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占比低于50%的县区,配套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配套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适龄子女就近入园,如不能满足需求的,可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生。 第二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必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幼儿园确需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原则上纳入编制内管理,其他教职工可纳入合同制管理。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二条 教育、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事宜列入年度督导计划,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市辖区、街道(乡镇)的城市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共朝阳市委办公室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改革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朝委办发〔2019〕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管理派驻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执法队伍,是指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中心城区街道(乡镇)派驻的执法人员。 第四条 派驻执法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一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组织重大的执法活动; (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队伍,并指导、支持派驻执法队伍开展工作; (四)负责派驻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 (五)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城市管理事项及时处理;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分解市委、市政府及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 (二)领导、组织、协调区直部门和街道(乡镇)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三)建立辖区违法建设巡查、报告机制和城市管理任务监督、考核机制; (四)配合、支持市城管部门开展重大执法活动; (五)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街道(乡镇)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违法建设发现、劝止、报告等管理职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二)负责辖区内临街业户“门前三包”的签状和监督工作; (三)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四)负责辖区背街小巷、无物业管理住宅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工作; (五)负责派驻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组建城市管理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城市管理人员。 第九条 派驻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街道(乡镇)开展辖区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 (二)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具体承办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 (三)具体承办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四)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重大执法活动,组织本辖区重大执法活动; (五)协调处置辖区城市管理突发事件; (六)联系、协调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相关工作。 第十条 社区(村)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城市管理服务站,配备专(兼)职城市管理联络员,组织召募管理城市管理志愿者; (二)协助街道乡镇、派驻执法队伍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三)发现、劝止、报告社区(村)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动员、指导辖区内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五)宣传普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知识。 第三章 组织模式 第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执法大队成立若干执法中队,执法中队进驻街道(乡镇)。各执法大队人员,除大队负责人和内勤人员外,其余全部编入执法中队,落实派驻街道(乡镇)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各中队要安排2—3名执法队员常驻街道(乡镇),可以与街道(乡镇)城市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执法中队的负责人由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任,可挂任街道(乡镇)副职,人选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征求所在区委和街道党工委意见后,按程序任职。 第十二条 各社区(村)建立城市管理服务站,站长由社区(村)主任兼任,执法中队确定一名执法队员任服务站副站长。 第十三条 为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等工作的联动机制,市环境集团在各街道(社区)成立环境建设工作办公室(服务站),与街道(社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服务站)合署办公,人员由环境集团采取专(兼)职形式选派。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中队的业务工作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领导,日常管理以街道(乡镇)为主,负责人的调整需征求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和区委的意见。 第十五条 派驻执法人员的编制、工资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人员编制规定和两区城管执法队伍人员转隶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执法中队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由区政府和街道(乡镇)负责解决,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2020年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2020年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2020年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举措决胜脱贫攻坚的意见》要求,依据国家和省关于救助兜底和低保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将全市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已脱贫但收入低于5000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统筹为目标群体),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综合兜底80%以上,从4月份开始实施。 二、主要任务 在深入实施扶贫兜底“五个一批”和专项兜底“三减两增”的基础上,优化分类施保、收入核减、支出扣除和单独施保举措,出台靶向救助政策,实现低保兜底保障再扩面。 (一)出台专项兜底政策。 1.放宽收入认定。对目标群体家庭实施的扶贫项目,在脱贫攻坚期暂不计算家庭收入;对目标群体在家庭从事一般性农业生产活动或不定期短暂性外出打工的,核减50%灵活就业收入,对需长期照料护理重病残人员的,不计算灵活就业收入;对目标群体有劳动能力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按最低标准核减50%认定,实际给付高出核减标准的,按实际给付认定。 2.放宽财产认定。暂不考虑目标群体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和目标群体赡抚养人家庭拥有车辆、房产、营业执照信息等情况。 3.放宽劳动能力认定。对没有相关证件实际失劳半失劳人员,由村申报、乡镇例会认定劳动能力水平;对无劳动能力年龄放宽到截至2020年12月底年满60周岁认定。 4.强化支出扣减。对因病致贫人员,由村申报、乡镇例会认定,可参照慢性病支出,按照每年最低240元扣减家庭收入。 5.强化单独保障。对依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赡养、抚(扶)养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大学生群体,可直接实施每月100元—400元定额救助。 6.强化分类施保。对目标群体在正常分类施保上浮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再叠加上浮10%。 7.优化临时救助。对目标群体家庭遭遇意外变故的,通过救助核查和主动发现及时实施临时救助。 8.优化兜底延退。对扶贫兜底户摘帽不摘政策,保持救助水平至2020年底;对通过就业扶贫落实正式工作岗位的,在脱贫攻坚期内,实行单人退保、本人不计入家庭人口。 9.优化扶贫对接。专项兜底政策配合脱贫攻坚行动统筹实施,在脱贫攻坚行动结束后,适时调整。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扶贫办 (二)开展目标群体筛查。4月10日前,由扶贫部门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但收入低于5000元群体进行专项核查认定,建立兜底目标群体名册。 牵头部门:市扶贫办 配合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实行简化流程救助审批。充分应用扶贫核查信息成果,直接收集整理救助要件材料;采取委托乡(镇)街道通过例会决议的形式直接进行救助审批。暂不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信息核对。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扶贫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扶贫兜底工作的领导,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通过召开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例会,统筹协调解决扶贫兜底中出现的问题。市民政局牵头全市扶贫兜底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统筹落实,市扶贫办负责提供目标群体信息和数据对接;市审计局负责监督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具体负责扶贫兜底工作的部署推进和工作目标完成。 (二)统筹实施,定期调度。建立扶贫兜底统筹调度机制,由市民政局每半月调度一次。要采取倒排工期的方式、确保有序推进。各县(市)区要规范建立专项兜底工作机制,分级细化,优化建立扶贫兜底联合认定、定额救助机制和特殊情况集体审核机制,确保兜底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导,保障经费。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省补助、市补助的救助专项经费,结合工作实际落实核查行动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市民政局要强化兜底工作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确保全市政策一致、步调一致,确保兜底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