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令第三十八号),促进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的“双超”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海城市绿源净水有限公司感王分厂、海城市绿源净水有限公司腾鳌分厂、台安桑德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被列入名单。 列入名单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名单的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教职员工“十必须” 1.必须严格履行防控责任。学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二级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辅导员、教师、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必须熟悉疫情防控流程。自觉接受疫情防控检查,提升自身应急处置能力。 3.必须做好课堂防控教育。认真上好以“普及防疫知识、弘扬抗疫精神”为主题的“复学第一课”,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制度自信教育、责任担当教育、感恩教育和生命教育。 4.必须做好教学工作。统筹做好在线教学与返校复学后教学工作的有效衔接。 5.必须规范教学行为。严格遵守师德师范,遵守教学纪律。 6.必须如实报告出行动态。教职员工完整准确及时报告出行方式、出行轨迹,以及接触来自境外人员和境内疫情严重地区人员等情况。 7.必须及时报告健康状况。主动接受健康检测,如实填报《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8.必须做好日常防护。保持良好生活习惯,勤洗手、戴口罩,办公场所定期消毒。 9.必须遵守就餐管理规定。分散用餐、避免集中。 10.必须做到非必要不外出。不参加非必要的外出旅行和会议、活动,主动远离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生“六做到” 1.学生做到疫情期间减少外出、不走亲访友,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在校科学佩戴口罩,保持良好生活习惯,勤洗手,不随地吐痰。 2.学生做到在校期间积极配合疫情排查,主动报告信息。校内住宿学生不得串寝,不得擅自离校;校外住宿学生要主动报告体温、健康及出行状况。 3.学生做到分时错峰有序用餐、洗浴。进入食堂前做好体温检测,排队、就坐保持安全距离,不面对面就餐。 4.学生做到实习期间如实报告行程和健康状况,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校外实习实训地点。 5.学生做到坚持体育锻炼,注意用眼卫生,保证充足睡眠时间,提高身体免疫力。 6.学生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主动通过主流媒体了解疫情防控动态和防控知识,积极应对。 三、家长“四做好” 1.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返校途中的个人防护。 2.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健康状况的动态跟踪,如遇情况,及时报告。 3.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4.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就业的指导工作,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四、校园防控“二十到位” 1.责任落实到位。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做好复学演练,健全学校、院系、班级、辅导员四级防控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制度,责任到人。 2.监测排查到位。全面核实返校师生员工30天内出行轨迹和健康状况,对参与复学返校运转活动的所有教职员工、省外返校学生实现检疫检测“全覆盖”。 3.封闭管理到位。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校园管理。师生员工进出校园、宿舍区必须实名验证并检测体温和登记。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4.日常管理到位。加强教室管理,学生单人单桌(位)。加强就餐管理,分时错峰供餐。实行错时洗浴,建立分区、分楼(层)定时洗浴制度,加强浴室消毒、通风。 5.校外住宿管理到位。实行严格信息报告制度,每日监测体温,做好交通安全和个人防护。加强对留学生的管理。 6.环境整治到位。加强教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的通风、保洁及消毒,每天消毒2—3次,彻底清理卫生死角。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装运设备每日必须消杀。 7.宣传教育到位。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及时通报疫情信息,教育师生员工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正能量。 8.安全隐患排查到位。组织开展返校复学前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消防、实验室、危化品、食品安全、校舍等管理。确保班车安全运行。 9.隔离措施到位。严格复课审查制度。精准掌握未能按时返校师生情况。按规定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工作。 10.复学组织到位。各高校要提前了解学生返校交通方式,学生集中地点可安排专用车辆接站。各校要在校门设立测温区、报到处和临时隔离区,验证健康登记卡。实行错时错峰上下课,各年级间隔10分钟以上。 11.教学管理到位。合理安排调整教学计划。要掌握校外实习学生健康状况和出行动态。 12.重点场所管理到位。加强教室、实验室、实训中心、图书馆、体育馆等重点场所管理,避免人员聚集。 13.就业招聘组织到位。要实施线上招聘,组织毕业生参加全国网络招聘活动,扎实推进稳就业工作。 14.校园活动管理到位。暂停聚集性校园活动,减少线下会议数量,控制室内文体活动规模。原则上所有活动以班级为单位,实行预约管理。 15.后勤人员管理到位。加强防护教育、管理和培训,上岗必须佩戴口罩。食堂、宿管等直接接触学生工作人员集中住宿、封闭管理。 16.校园服务到位。学校办事窗口和服务中心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服务预约办理。做好返校复学前后师生、家长心理疏导,避免出现恐慌焦虑情绪。 17.防控物资储备调配到位。多措并举筹措防控物资,确保口罩、测温仪、消毒液、洗手液等物资储备充足、台账齐备。 18.设施设备配备到位。设立一定数量隔离观察室。水龙头、洗手盆、口罩、废弃医用物资专用垃圾桶等设备配备齐全,数量充足。原则上不使用中央空调。 19.应急处置措施到位。师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第一时间隔离、转运、报告、消毒。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20.督导检查到位。做好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具体到部门和人员,组织开展防控制度落实、错峰返校、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监督检查。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2020年4月30日
辽宁省召开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扩大)会议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研究部署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陈求发主持并讲话 夏德仁出席 5月8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总指挥陈求发主持召开省总指挥部(扩大)会议,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听取4月份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汇报,查找差距、分析问题,研究部署下步工作。省政协主席、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夏德仁出席会议。 会议强调,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一要全力抓好经济运行,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推动一二三产业共同发展、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齐头并进、大中小微企业一同发力,持续巩固拓展全省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各级党委政府要抓住企业提质增效这个“牛鼻子”,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包保责任,一企一策、逐一分析、逐一帮扶,破解融资、市场和供应链配套等问题,为企业达产超产提供服务保障。要加大工作力度,咬紧目标、压茬推进,确保月度、季度目标任务按序时进度推进,以月保季、以季保年。二要全力抓好财政收支管理,突出稳存量、抓增量,千方百计完成年度预算目标任务。要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强化预算管理,该压的压、该减的减、该保的保,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三要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扛起抓经济社会发展责任,省直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工作合力。要聚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精准精细考核,切实调动党员干部积极性,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细落到位。四要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就业。 会议要求,要全力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毫不懈怠落实各项措施,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决不能前功尽弃。要围绕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问题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省委副书记、省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周波,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陈向群作有关部署。相关省领导出席会议。各市、沈抚新区和省(中)直有关部门作汇报。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口岸城市新冠肺炎输入性疫情 防控赴辽宁工作指导组反馈意见座谈会在沈阳召开 陈求发出席并讲话 李建国作反馈 5月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口岸城市新冠肺炎输入性疫情防控赴辽宁工作指导组反馈意见座谈会在沈阳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总指挥陈求发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赴辽宁工作指导组组长李建国作反馈。 自5月1日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赴辽宁工作指导组深入丹东、大连和沈阳,实地检查铁路、公路、海港和空港等口岸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公安边防管控、社区防控和第三方检测等工作,对我省开展口岸城市新冠肺炎输入性疫情防控工作予以指导。 李建国指出,疫情发生以来,辽宁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作为当前疫情防控重中之重,对所有入境人员严格管控,对所有口岸无差别防控,打造形成了一套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态化机制,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经验。希望辽宁省进一步对标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防控意识,细化各类应急预案和防控方案,做好人员培训、物资和技术储备,毫不懈怠抓好各项工作,保持疫情防控成果和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实现“两不误、双胜利”。 陈求发表示,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赴辽宁工作指导组的反馈意见,既肯定工作成绩也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委、省政府完全赞同,诚恳接受,认真整改。 陈求发表示,辽宁省委、省政府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把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全省将认真抓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赴辽宁工作指导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和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强化财力保障,加强督导督查,持续跟踪问效,确保指导组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建议都落实落地,持续用力抓好口岸城市输入性疫情防控,向党中央、国务院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赴辽宁工作指导组成员出席座谈会。副省长、省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陈绿平主持座谈会,副省长、省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卢柯作汇报。
李克强对云上2020年中国品牌日活动作出重要批示强调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打造更多名优品牌 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和国家发展的需要 韩正出席有关活动并宣布开幕 5月10日,云上2020年中国品牌日活动拉开帷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活动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中国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影响力,是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在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引导企业弘扬专业精神工匠精神,打造更多名优品牌,以更强的竞争力拓展市场空间,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和国家发展的需要。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席有关活动并宣布开幕。 当日上午,韩正和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在北京主会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在上海主会场,通过互联网平台共同出席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上首先宣读了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随后播放中国品牌日活动主题片,上海、湖北、吉林、浙江、四川等省(市)人民政府和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同志先后汇报品牌建设情况,李强、何立峰分别致辞。10时许,韩正宣布云上2020年中国品牌日活动开幕并触屏启动。 这次中国品牌日活动通过互联网平台在云上开展,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创新活动形式、持续推动中国品牌建设发展的积极探索。活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主题是“中国品牌,世界共享;全面小康,品质生活;全球战‘疫’,品牌力量”。活动内容包括云上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和云上中国品牌发展国际论坛,遴选1300余家企业参加,并邀请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业家代表进行演讲,与海内外网友共话中国品牌发展未来,共推全球战“疫”合作。 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北京主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负责同志在各地会场参加活动。
5月12日0时至24时,辽宁省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新增治愈出院病例。 全省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1例,全部治愈出院。 全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26例,治愈出院123例,死亡2例,在院治疗1例。 全省累计报告无症状感染者69例,解除隔离出院44例,转为确诊病例24例(全部治愈出院),在定点医院治疗1例。 截至5月12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47例,治愈出院144例,死亡2例,在院治疗1例。累计追踪到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3809人(含境外输入病例密切接触者),已解除医学观察3596人,尚有213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予2019年度全市农村电商示范乡(镇)街、示范村、 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农村电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科技手段,是服务“三农”的重要信息平台,是县域发展的重要产业支撑,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建设载体。2019年,经过全市上下的积极努力,我市农村电商工作已经走在全省前列,为进一步巩固成果,扩大战果,提升效果,用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方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授予北票市龙潭乡等16个乡(镇)街“朝阳市农村电商示范乡(镇)街”称号,授予凌源市瓦房店镇瓦房店村等50个村“朝阳市农村电商示范村”称号,授予辽宁朝阳农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朝阳市农村电商示范企业”称号,授予喀左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等2个园区“朝阳市农村电商示范园区”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的单位要继续发挥领头羊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条、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引领我市农村电商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政策、细化措施、强化保障,在培育电商主体、打造电商产业、培养电商人才等方面深耕厚植,有益尝试,探索创新农村电商发展的新业态,助力打造三次产业发展的新业绩。 附件:2019年全市农村电商示范乡(镇)街、示范村、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名单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9年全市农村电商示范乡(镇)街、示范村、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名单 示范乡(镇)街: 北票市:龙潭乡、哈尔脑乡 凌源市:宋杖子镇、瓦房店镇、小城子镇 朝阳县:六家子镇、北四家子乡 建平县:朱碌科镇、沙海镇 喀左县:白塔子镇、水泉镇、利州街道、大城子街道 双塔区:孙家湾镇 龙城区:七道泉子镇、西大营子镇 示范村: 北票市:长皋乡下长皋村、泉巨永乡存珠营村、大三家镇小巴里村、哈尔脑乡新亭村、西官营镇勿拉汗村、台吉镇西台吉村、娄家店乡吉祥沟村、龙潭镇榆树底村 凌源市:瓦房店镇瓦房店村、宋杖子镇范杖子村、宋杖子镇水泉村、宋杖子镇宋杖子村、宋杖子镇二十里堡村、小城子镇大新房子村、小城子镇乔营村、小城子镇小城子村、北炉乡南炉村、北炉乡北炉村 朝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国营朝阳县贾家店农场三分场、六家子镇六家子村、瓦房子镇凌河湾社区、木头城子镇十家子社区、大庙镇大庙村、西五家子乡半截沟村、柳城街道郭家村、尚志乡尚志村 建平县 :红山街道西街村、黑水镇后山村、沙海镇沙海村、榆树林子镇东街村、建平镇建平村、朱碌科镇朱碌科村、万寿街道小平房村、太平庄镇太平庄村 喀左县:白塔子镇大西山村、大城子街道昌盛社区、山嘴子镇山嘴子村、公营子镇大垤卜村、兴隆庄乡头道洼村、水泉镇水泉村、甘招镇甘招村、大营子乡大营子村、六官营子镇六官营子村、利州街道梁家营子村 双塔区:孙家湾镇花章营子村、桃花吐镇下桃村 龙城区:西大营子镇中涝村、西大营子镇北山村、七道泉子镇公皋村 示范企业: 北票亿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票市巨龙商贸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丰特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凌源市晟昱菜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凌源市盛世繁花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朝阳农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朝阳县新发永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建平千佳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建平华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喀左县水泉润泽土地股份种植专业合作社 朝阳龙乡土特产开发有限公司 喀左高品宝砂紫陶艺术研发有限公司 朝阳市芝麻开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朝阳市辽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朝阳水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示范园区: 喀左县电子商务产业园 凌源市电子商务产业园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0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制定、公开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下放事项的承接过渡期,加强对基层政府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朝政发〔2019〕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系统规划、协调发展,完善机制、提升效能,互助共济、费用共担,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其所属的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和标准。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所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六条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登记,在缴费期内一次性预缴下一待遇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缴费期预缴的,自下一待遇年度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预缴的,须在等待期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贫困群体参保,政府对个人缴费给予资助。 第七条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八条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提高待遇标准。 第九条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第十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任务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统筹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费用,不得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和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个人自负。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待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设置差异化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向基层或低等级医院倾斜。异地就医、转诊住院和急诊抢救住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待遇。普通门诊按季度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大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实行病种准入制,根据病种按季度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 第四章 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所需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个人不再额外缴费。 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大病和住院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设封顶线。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服务能力,对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并与符合规划、达到定点标准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生(或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生)经医保经办机构考核登记备案,确定为医疗保险医保服务医生,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保、医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门诊补偿主要开设在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开设在具备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自主从开设普通门诊补偿和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诊的医疗机构,并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诊应首选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专科医院可作为首诊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长期居住朝阳市城外或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或办理异地转院手续。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采取按病种付费为主、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 第七章 医保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制度,设立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保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中,统一征缴,统一支付,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公共资金; (六)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分担的财政补助金按财政制度上缴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将历年结余的医保基金上缴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设立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在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医保基金支出户。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按时上缴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保基金支出管理工作,并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定额预付、年终结算”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每年初,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各地医保基金支出情况预付不少于三个月的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周转金。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对上月医疗费实际结算金额进行汇总,并提出医保基金支出申请,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市)医保基金支出需求情况,按月将医保基金拨付到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医保基金历年累存结余单独记帐,用于弥补本地医保基金合理缺口。各县(市)区在完成医保基金征缴任务和上缴财政补助后,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造成医保基金缺口,超支部分由各地历年累存结余医保基金支付,仍出现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对于未能及时筹措资金的县(市)区,市财政局等额扣减财力,用于弥补医保基金缺口。 第三十条 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每年按国家和省要求编制预、决算程序为: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编制预、决算草案,经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编制全市预、决算草案,然后由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和税务局共同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章 医保基金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费征缴和医保基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被检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虚报、谎报、瞒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开展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审计工作,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资料或了解的情况用于医保基金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待遇标准等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医疗消费水平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相关医保制度按照健康扶贫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