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近日,市水务局对《意见》进行了线上普及宣传。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关键举措。《意见》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是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指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应当基于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开展。《意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提出了6个类别共18项取用水领域失信行为作为评价指标,逐项明确了扣分分值、法律依据等,指标内容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在用水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税)等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意见》还重点对信用分值的计算作了细化规定,包括何种情形直接评定为C级和D级、如何参考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一户多证的情况如何评价等。《意见》还从组织实施、评价周期、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处理、评价结果发布等方面,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为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意见》主要从激励惩戒、分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共享应用3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通过信用监管规范取用水及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