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为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城市更新行动实施取得重要进展,城市更新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初见成效,安全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服务效能不断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经济业态更加丰富,文化遗产有效保护,风貌特色更加彰显,城市成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空间。 《意见》还提出从六方面加强支撑保障,包括: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完善用地政策,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健全法规标准。 其中,对于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意见》明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力度,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中央财政要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推进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落实城市更新相关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强化信贷支持。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司信用类债券等。
为规范做好会计奖惩信息记录归集,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财会〔202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202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这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出了系统部署,为做好会计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出台《管理办法》,有力有效归集财政部门在会计领域作出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出台《管理办法》是推动会计法有关要求落实的必然要求。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在第四十七条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将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并将会计法作为纳入依据。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上述规定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会计法。 出台《管理办法》是进一步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财政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会计行业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进一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计诚信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需要持续加强会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当前,会计奖惩信息等存在归集标准不够统一、归集程序不够明确等问题,需要健全相关制度,为完善会计领域信用管理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管理办法》共14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会计奖惩信息的归集范围、时间与载体,异议提出与错误更正等有关要求。
4月24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5年版)》)对外发布。与上一版(2022年版)清单相比,新版清单事项数量由117项缩减至106项。直接删除了一批全国性措施,如公章刻制业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同时,对部分领域市场准入作了进一步规范,纳入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电子烟等新业态新领域管理措施。 业内专家表示,经过四次修订,清单内的事项数量已由2018年版的151项压减至目前的106项,压减比例约30%。一大批行业准入限制得以放宽,让各类经营主体都能看得见、摸得着、进得去,“宽准入”红利切实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了“清单越缩越短、市场越放越活”。 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以清单形式将我国境内禁止和经政府许可才能够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汇总列出,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与上一版(2022年版)清单相比,《清单(2025年版)》事项数量由117项缩减至106项,事项下的全国性具体管理措施由486条缩减至469条,地方性管理措施由36条缩减至20条。 具体来看,《清单(2025年版)》直接删除了一批全国性措施。如公章刻制业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业务改革为基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认证制度。部分放开了一批全国性措施。如取消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筹建等管理措施,相关领域保持必要市场准入管理,但准入环节更加精简。取消了一批地方性措施。如推动各地放开交通物流等管理措施,打通区域间市场壁垒。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企业与创业室副主任张铭慎表示,发布实施新一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构建既“放得活”又“管得住”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途径。“新一版清单严格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根据国家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全国性法规,取消了相应的地方性许可措施,充分体现了促进市场准入制度规则统一的鲜明导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郭丽岩表示,我国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7年多的实践来看,以“负面清单”所呈现的“非禁即入”管理方式,切实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大幅简化了准入流程,减少了行政干预,通过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有效提升了市场准入效能。 规范新业态新领域准入 在推进“宽准入”的同时,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依法规范重点领域准入,兜牢安全底线。其中,纳入新业态新领域管理措施,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药品药械网络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 “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离不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运营,此次修订依据2024年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审批(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纳入负面清单。同时,依法依规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从‘备案’调整为‘核准’,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复、零售相关审批纳入清单。”张铭慎说。 记者注意到,一些新业态新领域没有直接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业态新领域往往处在快速发展期,创新主体多元、技术迭代迅速、发展路径多变,难以用行政审批的传统准入方式进行管理,同时企业又容易遇到要素保障、标准制定、市场监管、场景开放等方面的制度供给短板,难以进入市场,需要探索更具柔性和韧性的准入管理模式,开展体系性准入机制设计,全面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此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的重大部署。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以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为政策载体,先后在海南、深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等地谋划推出了一批政策举措,涉及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型能源、信息安全、智慧交通等领域。例如,支持海南组建全国首个商业航天发射场,打破我国商业航天“发射难”堵点卡点。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聚焦重要领域、重点行业,充分挖掘场景开放创新需求,谋划推出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超级场景,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另一方面,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选择重点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分批制定和推出新的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推动试点相对成熟的已有特别措施增点扩面、体系迭代,适时上升为全国层面制度性成果,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进一步精简优化。 推动“非禁即入”落地生根 事实上,尽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持续缩减,但清单之外“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堵点卡点尚未消除,发现和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的机制还没有完全成熟,企业“上告无门”“告而不理”“理而不决”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还没有完全做到“非禁即入”落地生根。记者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建立长效机制。 上述负责人介绍,相关部门将对涉及市场准入的各类规定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规增设准入事项或条件、违规扩大准入范围等情况,要一律纠正;对既无上位法依据,又无相应法定程序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定,要一律废止。 此外,记者注意到,《清单(2025年版)》在“说明”部分专门提出综合监管要求,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同时特别提出,要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指明了下一阶段加强市场准入全链条监管的基本方向。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仅是‘一张清单’本身,而是包括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在清单之外领域享有平等进入权利的完整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发布、调整、实施以及准入后监管、效能评估等多个环节。”郭丽岩说,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放开与相应事中事后监管政策同步优化、同步落实,针对痛点和难点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供更好的配套环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提出严格中医药科技活动的全过程诚信管理,要求各地各单位将是否存在科研失信记录列为中医药科技活动和人才选拔培养等领域各类评价的否定性指标。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根据通知,各地各单位要在中医药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奖励提名、成果登记转化及权益分配等关键环节实行严格的诚信管理;将是否存在科研失信记录列为中医药科技活动和人才选拔培养等领域各类评价的否定性指标;结合有关机构发布的预警名单、“黑名单”等,及时警示提醒,做好审核把关。 通知提出,各单位要建立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应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前开展自查,做好原始数据和文件记录的备案;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夸大宣传;涉及突破性科研成果或重大科研进展的,应事先报学术委员会审核把关,并报经科研管理机构备案。 通知还要求加大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查纠和惩戒力度,提出要畅通科研诚信的投诉举报和申诉渠道,重视相关问题线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根据规定撤销其担任中医药领域的技术专家资格及其他荣誉称号。
国家数据局7日对外发布通知,组织开展2025年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本次试点工作将重点面向应用需求旺盛、发展基础良好、经济社会价值高、示范带动力强的领域,组织开展企业、行业、城市三类可信数据空间试点工作。计划经过两年试点培育,形成一批资源丰富、应用创新、生态繁荣、成效显著的可信数据空间,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制度机制创新等方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数据资源规模化流通利用新模式新路径。 据了解,此次试点工作的主要方向为企业可信数据、行业可信数据和城市可信数据空间试点。其中,包括打造应用共创模式、构建数据资源高效流通机制、建立产业生态培育体系、构建可持续运营发展模式、推进可落地易复制的技术路径、探索数据空间互联互通等重点工作任务。 据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工作的推进,旨在落实《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工作部署,引导和支持可信数据空间发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规范交通运输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和规范(2025年版)》(以下简称《条目和规范》),明确界定了交通运输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为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条目和规范》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行业实际,界定了交通运输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等8类,同时明确信息指标、公开属性、共享属性、归集来源、更新频次和数据规范。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级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条目和规范》归集信用信息,加强数据治理,按需高频共享,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夯实基础制度和技术保障。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通知,并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提纲》(以下简称《学习宣传提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是时隔20多年第二次修订,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修订和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规范。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8章80条增加到8章101条,增加了19条、修改了75条。 《学习宣传提纲》中涉及信用工作的内容如下: 进一步强化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针对文物流通领域存在的不诚信、不规范行为,为有效维护文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收藏者合法权益,此次修订在2017年修正时增加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新增“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的规定,同时明确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召开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五部门提出,各方要增强协同联动,推动完善融资配套机制,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共同营造更优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深入调查研究,搭建对接平台,会同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民营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完善治理结构,重视信用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座谈会上,依文集团、吉利控股、商汤科技、圆通速递、伊利集团等5家民营企业及全联并购公会负责人介绍了企业经营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工商银行、人保集团、中信证券、国担基金等4家金融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作了经验交流。 会议认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金融部门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积极健全政策框架,强化督导落实,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会议要求,要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强化监管引领,引导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增加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执行好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加快出台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政策文件。强化债券市场制度建设和产品创新,持续发挥“第二支箭”的撬动引领作用。抓好“科创板八条”“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十六条”“并购六条”等政策落实落地,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股、债、贷等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各类金融资源要素投入,将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做实、做深、做精。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所需的金融支持,是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针对性信贷产品支持、中长期资金支持和跨境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特别需要金融体系在融资渠道、风险分担、服务适配性等多维度提供针对性支持,核心方向包括多元化融资工具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赋能和长期资金与政策协同机制。 田利辉举例说,针对民企普遍面临的“三角债”和账期错配问题,建议推广基于核心企业信用的供应链金融,将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如电子票据贴现、保理融资)。同时,建议进一步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如“新四板”),为非上市民企提供股权交易平台;建议开展增信支持,实现债券市场扩容,推动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探索民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如信用保护凭证),降低发债成本。在政策上,他认为,要进一步引导险资与产业基金“投早投小”,放宽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对早期科创企业的投资限制,鼓励设立民企专项产业基金;推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定向支持,扩大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额度,并延长使用期限,降低银行资金成本以传导至民企。 也有业内人士建议,在金融风险分担上,可以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地方担保机构联动,调降民企担保费率,并建立风险分担比例,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扩面提效;还可以进一步整合工商、税务、水电等数据搭建民企信用信息平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优化信用信息共享与风险补偿。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涉及信用工作的内容有: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立政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放共享涉企、涉农信用信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市场化的信用评级,在银担合作、风险防范、日常监管中,依法依规、积极合理使用评级结果。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不履行政策性功能作用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约谈、监督整改,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调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为进一步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积极作用,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严格异地商会登记审查,异地商会的发起企业应当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行业领域具有相应影响力和代表性。选任负责人应当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标准推荐负责人人选。异地商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 《通知》提出,要健全内部制度。异地商会应当围绕人、财、物、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加强负责人履职监督。完善重大业务活动、投资活动等决策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健全异地商会调解工作机制,预防化解会员矛盾纠纷。完善从业人员聘用制度,提升服务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廉洁和诚信建设,建设清廉商会,打造信用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