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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集资 披上“共享”外衣
发布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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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享经济日益升温,近期,个别不法分子打着共享经济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市处非办提醒市民对此应认真鉴别,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2016年8月,谢某、毛某在成都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为筹集资金,该公司以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推出“共创共享”平台,通过微信、网络等形式宣传其投资项目,对外吸引群众投资。具体模式为用户可投资购买该平台的消费券,5天至20天内平台按照100∶120的比例返还现金。如果用户向其他人推荐了该投资项目,只要其他人投资,推荐人还可得到现金奖励。

      2017年8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群众的本金及返利提现。截至案发时,该公司推出的“共创共享”平台共涉及投资者9500余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今年4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谢某、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解析: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毛某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假借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洛阳市处非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通过使用权的让渡满足新增需求,进而创造新增价值的新型经济形态,其本质是整合线下闲散物品等公共资源,以此增加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一些不法分子却打着“共享”的旗号揽客,吸引用户投资以集资理财,诱导用户层层发展“下线”从而获得奖励,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就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严厉打击以“发展共享经济”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窃取用户隐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提醒:洛阳市处非办提醒市民,近年,非法集资形式愈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固定的高额回报等。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要因贪图小利最终损失了本金。


| 2019-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