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突然接到自称某部门电话称其身份被人冒用去过外省,且办理的银行卡里有大量来历不明资金,需要将钱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接受调查。被吓懵的女子正欲依令而行、屏幕共享输入银行卡和密码时被及时赶来的民警当场拦截,保住了9万元。 6月29日13时许,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大桥派出所接反诈中心预警,辖区居民女子丁某与诈骗电话联系近30分钟,疑似遭遇“冒充防疫工作人员”诈骗。民警易聪立即与丁某联系,但电话始终占线,民警迅速前往其居住地,与其丈夫黄某联系,并通过社区民警发动社区力量多方共同行动,迅速上门劝阻,5分钟后,民警与小区保安赶到丁某家中,却只有其母亲在家带小孩。其母亲表示丁某接到神秘电话,便拿上车钥匙出门了。易聪顿感不妙,立即向分局指挥中心申请查询丁某地理位置,发动黄某及小区物业人员共同寻找。15分钟后,民警小区汤逊湖内环湖路边将丁某找到,发现其正在与冒充防疫工作人员的骗子通话,并通过屏幕共享操作手机银行App,准备将微信内9万余元转提现转账时,被易聪及时拦下。 经了解,骗子以丁某的身份证被人冒用办了一张手机卡显示其去过长沙,丁女士辩解并未去过长沙,骗子让其去长沙报警,并提示丁某的身份证被人办了银行卡,卡里有大量来历不明资金,让其下载聊天软件,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并将其卡里资金转入“安全账户”。丁某虽然此前接受过民警的反诈宣传,但看到对方语气威严,一时吓懵了,幸得民警及时拦截。 民警提示:公检法及防疫部门不会只通过电话、视频方式办案办事,更不会索要当事人的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不会让当事人进行转账操作,更没有所谓的“安全账户”。凡是“ 00”或“+”开头的、显示境外的电话号码自称国家公务人员或客服的,均是诈骗。
随着各省市陆续公布高考成绩,考生们先后开始填报志愿,有的不法分子也瞅准了考生和家长在志愿填报时可能存在的焦虑,为考生和家长们布下了重重陷阱。7月4日,重庆市沙坪坝警方专门梳理了针对高考考生及家长的5种诈骗类型,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们注意防范。 沙区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高考考生或家长的诈骗类型几乎都离不开志愿、招生、录取、学费这几个关键词,虽然骗局的具体细节都各有不同,但主要套路都大同小异,大致可以分为五种诈骗类型: 一、填报志愿指导骗局 不法分子假冒“权威专家”,自称掌握“内部大数据”,通过各种非官方渠道发布广告信息,以收取“指导费”的名义骗取钱财。 二、特殊招生渠道骗局 不法分子自称是高校或招生办某领导的熟人、亲戚、朋友,有“内部指标”、“机动指标”、“高校自主招生指标”、“点招”等名额,称有办法“低分高录”,或争取到特长生加分,能让低分考生进高分学校,以此实施诈骗。 三、特殊补助骗局 骗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考生信息后,假冒“教育局”“财政局”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与考生、家长联系,并准确报出考生的信息,骗取信任,以符合“奖学金”或“高考补助金”资格为由,骗取押金或手续费。 四、伪造录取通知书骗局 骗子冒充高校招生办人员,向考生寄送伪造的录取通知书,让考生将学杂费打入指定的银行账号,以骗取钱财。此外,骗子还会制造虚假的钓鱼网站,诱导学生点击、缴费,以此实施诈骗。 五、生活费、培训费骗局 骗子会冒充学生本人、学生的同学或老师,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留言等方式,骗取家长学费、生活费、培训费。 警方提醒:以上所有骗局都围绕一个“钱”字,凡是涉及钱财,一定要高度警惕。请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考试分数、招录指标、助学贷款申请方式等信息。陌生链接不要点,收到可疑信息,一定要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教育部门核实。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 网络化、跨境化明显 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 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 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 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温馨提示: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如果有人说,能为你购买的保险理财办理补息业务,你会相信吗?6月24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对外发布了一起以保险补息业务为幌子,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的警示案例。 今年3月,62岁的王女士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能够准确说出王女士的姓名和购买保险的情况,并声称电话全程录音,保障客户权益。同时,刘某告诉王女士,由于其前不久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收益偏低,公司为此推出补息活动,可以将保险产品收益率补足到年化收益率5%。王女士虽心有疑虑,但还是被5%的补息活动吸引了,同意前往刘某指定地点去办理相关手续。到达后,刘某告知,需要购买一份新的理财产品,才能够享受补息福利。同时,他还明确表示,补的利息和新产品的分红会按月返还到王女士账户。王女士犹豫再三,最终决定购买2万元的理财产品,同时和刘某签订了补息协议。 此情况被王女士子女发现后,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了确认。经核实,保险公司从未推出过任何保单补息活动,后保险公司协助王女士进行报案。警方调查发现,刘某伙同他人打着为王女士等人办理保险补息业务的幌子,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且集资款大部分被用在了刘某等人设计的销售返利、提成等模式上,用于所谓的投资项目支出占比极低。目前,刘某等人因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就此,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近年来,保险理财诈骗时有发生。而利用保险退保理财、保险保本补息等幌子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保险消费者注意做到“三要三不要”: 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投资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看看风险大不大,想想收益合不合实际,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
又到毕业求职季,刚走出象牙塔的莘莘学子希望“转身”成为职场人,但是求职过程中的种种“陷阱”不可不防。招聘、面试、入职、试用期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哪些环节可能有坑,应该如何应对? 用人招聘:警惕“高薪”“交费”陷阱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疫情时期带来的变化,网络招聘渐成主流,也受到求职者的青睐,但在享受网络招聘的便捷性、快速性的同时,亦有招聘诈骗人员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劳动者渴望高薪的心理,骗取免费劳动力,欺诈钱财。 陷阱一:“刷单”兼职 少数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以“动动手指就赚钱”、“高回报”、“收益快”等噱头发布兼职招聘广告,待求职者上钩后,再通过“入职考核”、“业绩考核”等名义诱骗刷单,进而实施诈骗。比如,某女士在社交平台上添加一名假冒社区工作人员的骗子为好友。很快,被其拉入群聊中要求对短视频点赞,并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了某App开始刷单。后来她发现无法提现,至此意识到被骗,损失近20万元。 求职者切记,“刷单”、“刷信誉”本身就是商业违规行为,已被明令禁止,并非正当兼职。 陷阱二:“高薪”招聘 一些中介机构在网络上发布“高薪”招聘信息,吸引人注意。很多招工信息写得天花乱坠,薪资水平、福利待遇比同行高,工作要求却比同行简单,让人看了心动。 其实,越是高薪职位,岗位要求越多,要求和薪资是成正比的。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应留意招聘地点、环境是否固定或正规;慎签用工合同,尽可能地去考察了解招聘单位的真实状况,不要因为急于找工作而心存侥幸。 陷阱三:入职交费 一些不法分子会开公司进行自我包装,如开设以介绍工作为由的劳务中介公司行骗。这些公司通过网络发布营业执照等资质,诱骗求职者面试后,以交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等名义收钱或者承诺交了押金后就可以上班。待求职者交费后,要么找借口不给其安排工作,要么就是人去楼空,杳无音讯。 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报名费等行为,均属非法行为。求职者如遇此情况,要坚决拒交,更不能将暂住证等证件随意交给招工者。 陷阱四:面试地点 正规公司的面试地点都是公司内部会议室或办公室,如果对方通过网络与你相识,让你去咖啡馆、酒吧之类的休闲场所面试,或者对方提供的地方非常偏僻,也须警惕,防止被诈骗甚至被威胁犯罪。不管去哪里面试,都要把面试公司和地址告诉亲友,保证及时联络。 对于求职者而言,还要警惕低门槛且高薪的职位,要尽可能了解公司情况,例如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权威平台查证公司信用信息、实地考察公司所在地等。 劳动合同:签与不签都要留个心眼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护身符,也是劳动者的“劳动身份证”,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签与不签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都会玩出各种心机和花招。 心机一:不签合同 因为种种原因,现实中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殊不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有风险。 对公司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劳动者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且,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未来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空口无凭,无据可查。所以建议劳动者要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心机二:空白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其中具体条款(如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时制度等)为空白,要求劳动者直接签名。如果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那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都可能被用人单位随意填写。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有空白信息,远离空白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9项条款。 心机三:条款不明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查看合同中是否写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能在含混不清或不列明工作地点的劳动合同上签名,以防止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区域,甚至以此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样,合同中应当清楚写明工作岗位名称,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报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切记避免口头约定,像工资数额、奖金的发放标准等,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同时要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心机四:扣留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主动将本应由劳动者持有的那份交予劳动者,或只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予劳动者,而不交予原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原件,有可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带来维权难题。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应由自己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试用期:防范滥用“免费劳力”伎俩 员工经过招聘、面试,签订劳动合同,进入用人单位,也会碰到一系列欺诈行业,其中试用期作伪,使劳动者的试用期变成“白用期”或“廉价期”,就是少数违法企业惯用的伎俩。 伎俩一:先试用后签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并达到考核要求再签订劳动合同。 但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试用期具有唯一性。因此,无论是将试用期另行约定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外,还是仅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都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 对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合同或先约定试用期后签劳动合同,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伎俩二:随意延长试用期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有的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往往在第一次试用期快要结束时,以劳动者表现欠佳,还需继续努力为由,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或者是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最后再找一个诸如能力不足的理由进行辞退,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者碰到任意延长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伎俩三:压低试用期工资 有些企业为了吸引求职者,会标出较高的薪酬,比如8000元/月。但面试时会告诉求职者,为了考察求职者的能力,试用期只能付3000元/月,如果能顺利通过试用期,才可以享受转正后的待遇。结果劳动者会发现,自己无论如何也过不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就是用这种方法,不断重复招人,用高薪酬为诱饵,实际是低薪用人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遇到上述情况,劳动者既可以当场拒绝,也可以在拿到明确标注“高工资”的劳动合同后,先工作后维权。 伎俩四:随意辞退或不让辞职 有些公司经常以“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而且不发劳动报酬,试用期成了一些用工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法宝。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有些公司规定,试用期内离职必须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以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让员工离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离职只需提前3天告知企业。同时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助员工办理社保和公积金转移。 社会保险:识破“逃避缴纳”各种花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对于新进劳动者也是花样百出,陷阱重重。 花招一:不予缴纳 有的用工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新进员工缴纳社保。其实,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公积金。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花招二:约定放弃 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花招三:压低基数 既然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逃避,有的用人单位就在缴纳基数上做“变通”,以基本工资或者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花招四:以现金取代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让员工自行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即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 花招五:没档案无法缴纳 新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称由于没有档案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由此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花招六:没签合同就不缴 有的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提供凭证,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当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保费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一)向社保经办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二)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保,且错过补缴期限,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通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以“投资养老”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诱骗多名老年人购买其虚构的理财产品骗取钱财;谎称与银行合作开展所谓“银行直存”业务,承诺高额收益、赠送旅游、分期返还本金……当下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6月15日为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启动一系列宣传活动,包括“七进”基层普法、点亮城市地标建筑、创意短视频、金融广播剧、金融大讲堂等多种形式,让老百姓看清非法集资真面目,切实提高防范辨别能力,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心理预期。 手段1:花式包装养老项目高息诱惑投资 “一张床位10万元,不仅可入住,每年还有10%的利息,投资20万元以上年利息还可以提升到15%,投越多息越高,投资40万元就能免费养老,子女还可以继承本金。”这是馅饼还是陷阱?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是近几年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之一。不法分子通常以低价甚至免费旅游吸引老年人参加旅行团,伺机宣传候鸟式养老理念。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性,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符合上述三性的定义,基本上可判断为非法集资。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近日广州白云法院依法判决的一起集资诈骗案就显示,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广州市某商业广场、深圳市某大厦等,以“投资养老”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诱骗多名老年人购买其虚构的理财产品骗取钱财,先后骗得127名(已报案)老年人投资理财款共计人民币超2300万元。多名被害人未能如期收到利息,且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李某退还资金,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其退赔所有诈骗所得金额。 “老年人已逐渐成为非法集资诈骗的主要对象。”前述负责人表示,这些涉老年群体的非法集资案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不法分子利用亲情服务乘虚而入骗取老年人信任,并推动老年人口口相传,吸引更多人加入的套路,实施养老服务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手段2:“银行直存”业务真的是高收益存款? 央企国企贴息、“银行直存”、100万元存一年最高能拿9万元利息……当前,在年息4%左右的存款产品已难觅踪影的情况下,这样的赚钱方式太诱人了。 国家有关部门监测发现,一些市场主体以“银行直存”“白条代偿”等名义向公众募集资金,存在非法集资、诈骗等风险隐患。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一些机构在名称中标明“直存”等字样,其谎称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合作,开展所谓“银行直存”业务,大肆宣传“银行贴息存款”“支持国家大型基建”,承诺高额收益、赠送旅游、分期返还本金,以此诱骗公众签订协议并投入资金。另外,有些机构虚假宣传与京东、苏宁、美团等电商平台信用支付产品合作,可为资金紧张用户代偿互联网信用支付账单,从中赚取高额提成、手续费。不法分子声称“代偿业务”具有较高收益,诱骗公众“出资入股”。“这些模式都具有较大的欺骗性、迷惑性,请广大公众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防上当受骗。”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强调道。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犯罪金融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一旦不慎参与非法集资,请及时报案,防止损失扩大。 今年6月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第10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本次宣传月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正会同有关单位和地市联合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普及金融知识,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在6月15日集中宣传日当天,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推出主题创意短视频宣传、金融广播剧、城市地标建筑亮灯、现场普法等多种形式,推出更多接地气的宣传作品,让老百姓看清非法集资真面目,切实提高防范辨别能力,郑重警示“任何人都不能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示防范非法集资陷阱要“四谨记”: 一是谨记投资是有风险的。消费者不宜有赌博心理而冒险入局,要树立理性投资理财观念,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不要投资业务不清、风险不明的项目。理财产品如果承诺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 二是谨记选择正规机构。建议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群,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前,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多与家人商量,对投资活动的真伪、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判断和了解,警惕非正规机构的疯狂营销揽客行为。 三是谨记非法集资套路。非法集资多有“击鼓传花”和“庞氏骗局”特点,往往是以新还旧,缺乏实际业务支撑和盈利来源,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项目,容易发生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等风险。不要被“保本高息”“保证收益”等说辞迷惑。 四是谨记保护个人信息。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慎重对待合同签署环节,不在空白合同签字。不随意提供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以防被冒用、滥用或非法使用。 今年以来,全国正在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如您发现广东省内存在养老服务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请向金融监管、公安、民政等部门举报,如举报线索被采用,可依法获得奖励。
六月已至,又是一年毕业季。很多同学将走出校园,踏上求职之路。如何让初入社会的新人避免落入职场圈套?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消保委发布提示,提醒广大毕业生如何警惕各种职场陷阱。 一、核实了解招聘单位情况。求职者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招聘单位相关信息,了解公司成立日期、经营范围、住所、行政处罚信息等情况,也可通过网站、论坛等途径搜索该公司情况,看公司官网设置及运行情况,是否存在一些负面新闻报道等。如果查不到招聘单位任何信息,只有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的单一联系方式,则大概率是有问题的,求职者应千万谨慎。 二、仔细斟酌招聘岗位信息。正规招聘信息应该是岗位职责清晰,对应聘者的学历、专业技能、年龄等要求十分具体,薪资区间也相对明确。如果招聘信息中岗位内容含糊不清,看不懂到底要做些什么工作,动不动就用到“急聘”、“高薪”等字样,任职门槛又非常低,比如不限专业,不限学历,直接面试、上岗等,薪资范围又远远超出同行标准,该类招聘通常是陷阱大于机会,求职者需要多加留意。如果不是通过企业自身渠道来的招聘信息,求职者还应当拨打企业的联系电话核实招聘信息是否真实。 三、谨慎签订用工合同。在正式被入取后,求职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对一些自己关心的问题要问明写清,比如薪资结构、休假待遇等,避免因合同内容含糊不清,遇到纠纷时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对自身明显不利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待商议修改后再作考虑,下笔签字之前一定要再三思量。如果用人单位只是草草提供一份协议,且协议内容权利义务明显对求职者不利,建议求职者直接绕道而行。 四、高度警惕“岗前收费”。岗前收费的名目可谓五花八门,有“押金”“体检费”“培训费”等等,还有类似“准员工培养计划”、“名企定制培养计划”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求职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千万要擦亮眼睛,有些公司就是靠赚这些钱来生存的。交费之前建议先与家长或老师进行交流沟通。如果遇到费用很高,又诱导你办理贷款进行支付的,多半就是骗子公司,建议直接掉头走人。 五、严格保护好个人信息。求职者在填写简历是要避免泄露太多个人信息,在网络投简历时应选择相应的服务,如隐私保护和信息隐藏等,在找到工作后应及时更改或删除个人信息。任何招聘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扣留他人证件原件,求职者千万不要随意将证件原件交付他人,如有需要,仅向有关人员出示即可。需要提供证件复印件时,要在合适位置注明具体用途等。 六、发现问题要勇于维权。如不慎踏入“培训贷”陷阱或者遇到疑似“培训贷”诈骗的情形,求职者应积极收集、留存有关证据,及时向家长或老师反映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切忌自认倒霉、息事宁人,要勇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萧山区消保委再次提醒,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分耕耘才能有一分收获。毕业生们在求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风险意识,增强辨别能力,认清骗局。遇事多向老师和家长请教,多向有关部门求助,自觉筑起一道坚固的防御长城,这样才能找到安全可靠的工作。
搭建虚假电商平台,制造商家入驻假象,步步引诱受害者投资……一种主要针对传统实体行业商家的互联网新骗术迷惑性强,亟须引起警惕。 投资40余万一场空 “刘总您好,我是D公司的客服,我们是做互联网运营推广服务的,了解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我们可以帮您搭建电商平台,免费做线上线下推广……” 以前接到广告推销类的电话时,四川的刘某都会习惯性拒绝并挂断。2020年9月,一通关于“互联网运营推广”的电话打来时,刘某犹豫了,考虑到想拓展自己的业务,便抱着试一下的心态答应了。 D公司经理周某线下约见刘某,提出通过免费提供运营推广服务,为刘某打造一个电商平台,并吸引其他商家入驻。“商家入驻需要缴纳入驻费用,我们按照三七分,我们三、你们七。入驻的商家如果在平台产生交易,你也会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周某说。 有推广,又有收益,刘某觉得这个生意可行,便与D公司签署合同。几日后,网络平台搭建完成,刘某爽快地支付了3020元以购买域名,并获得两张域名证书。 网络平台刚搭建不久,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刘某,表示有多个商家想入驻该网络平台,但服务器只能容纳50家,其余商家入驻失败,还提出平台支付有风险等问题。在D公司指引下,刘某先后购买服务器、安全控件和办理商品备案资格证等才解决问题。 安徽某科技招商公司联系刘某,提出平台存在安全风险,继续以商家无法使用平台等理由,让其在D公司扩容服务器、防火墙等服务。 刘某对D公司深信不疑,为解决平台的各种问题,先后花掉40余万元。2020年12月,当刘某再次联系D公司时,发现D公司已被公安机关查封。他恍然大悟,自己被骗了。 受害者多为实体行业商家 2020年11月,湖北警方与四川警方联手,一举捣毁D公司的两处窝点。据介绍,经审计,D公司一年内涉案总金额达3600余万元,受害者超100人,遍布全国各地。 承办此案的湖北省公安县检察官介绍,此类以免费提供电商运营服务为名义,不断收割受害者钱财的诈骗案件并不多见,诈骗套路环环相扣,具有很强迷惑性,大部分受害者后知后觉。 “当时我去了D公司,见到经理周某,参观了整个公司的环境和运行状态,周某还在公司专门组织会议向我详细介绍了他们的专业优势。”刘某告诉半月谈记者,当时完全没想到这会是一个诈骗公司。 检察官告诉半月谈记者,该电商平台并不具备正常的联网、入驻、交易等功能,平台上的商家、交易数据、动态信息等都是D公司团伙为迷惑受害者,通过技术手段虚构操作的假象。 该案中,电商平台搭建不久,便有招商公司向受害者咨询,以入驻电商平台为名义,提出平台存在“服务器容量不够”“支付出现安全警示”等问题,诱骗受害者购买服务产品。 在此期间,受害者并非只投资不获利,但投资远大于收益。民警介绍,刘某通过平台提现共获得8万元的商家入驻款项,他认为通过继续投资,解决平台的问题可以获得更多收益,但没想到D公司、招商公司、商家竟是一伙人。 检察官介绍,受害者多为从事传统实体行业的商家,他们对互联网一知半解,但又有网络推广的迫切需求,因此成为诈骗团伙的目标“客户”。 民警和检察官说,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网络犯罪活动多发,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同时,面对类似本案中所谓“三七分高收益”的诱惑,要提高警惕、认真分辨。
近日,屈臣氏北京延庆一分店因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被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书显示,该店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将两款面膜标原价49元,促销价44元,而实际上这两款面膜促销活动前20天,多次成交价均为44.1元。 这并非屈臣氏首次因虚假促销被处罚,也不是屈臣氏一家存在这样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快速发展,线下线上各类门店进行虚假促销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618”购物节的到来,一些网店提前上调商品价格,为后续“打折”预留空间。 为揭露不良商家开展虚假促销的手段,探究虚假促销整治方式,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前几天,湖北武汉的周女士经历了一件蹊跷事——她在某网络平台一家服装店购买了6件衣服,网店的页面宣传显示,购买服装达4件即可享受5.5折优惠,但她下单时却发现,衣服的总价依旧按照原价计算。 周女士在和客服的沟通中得知,这次打折活动的优惠方式与以往不同,需要先原价买下这些衣服,待确认收货、拍照上传好评后,客服再将优惠减免的金额返现给她。 面对周女士的疑惑,客服解释说:店铺即将迎来新一轮的打折活动,如果现在就按折扣价出售给周女士,衣服7天内最低交易价格就不再是原价了,之后活动开始的打折力度和宣传效果也会受到影响。但客服向周女士保证,现在购买的折扣和后面的“大促销折扣”是一样的。这样的套路,让周女士哭笑不得。 实际上,商品打折中暗藏了太多猫腻。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线上线下一些商家借打折来诱导顾客消费,有的大幅度提高“原价”,有的在满减优惠上做文章,层出不穷的套路让不少消费者屡屡“中计”。 明降暗升虚假打折 兜兜转转仍是原价 不久前,北京市朝阳区一家超市搞蔬菜折扣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顾客购买。以西红柿为例,划线价8.9元,打3折后为2.67元。然而,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此前7天,该西红柿的最低成交价为5.34元。监管部门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而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网上购物更是引发了一股打折潮,特别是在“双11”“618”等节点,一些网店、直播间里,超低打折、“骨折”价的商品随处可见,吸引了流量,增加了销量。 记者近日在某短视频平台一间名为“酒醉人生”的直播间看到,带货主播正在卖力地吆喝一款白酒:“咱家这款酒,市面上都是卖1299元,现在直播间给各位家人福利,6瓶只要98元,这是我和厂家要来的内部折扣,欲购从速!” 不仅如此,主播还将这款酒在某购物平台上的标价展示了出来:398元一瓶。记者随即点击主播提供的链接看到,在某平台一家卖酒水的网店,对该酒的标价确实为398元一瓶。 然而,记者在另一电商平台搜索该酒的旗舰店后发现,这款酒的售价本就是6瓶98元。 虚假打折、比平时没便宜也就罢了,让安徽安庆的方先生尤为气愤地是,他准备在“618”活动时买几瓶打折白酒,结果发现活动优惠后的价格竟然比平时的价格还高。 他告诉记者,他关注的某平台网店中的一款组合套装白酒,平时标注原价为1297元,“满1200减200”,到手价1097元;最近“618”预售,原价变成了1477元,使用“满1200减200”、预售券后为1177元,同时下单赠送2瓶单价30元左右的低档白酒。 “搞半天打完折价格还比平时贵了,商家满满的套路。”方先生说。 对此,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说,关于促销中的“原价”定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采用‘原价’标示,或使用‘日常价’等类似表述实际传达‘原价’含义的,应当符合这一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虚假打折常见的形式是在打折之前,商家对商品或服务先行涨价,涨到较高水平后再打折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的诱导和欺诈,监管部门应当进行查处。 满减优惠套路重重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商家的折扣套路不仅限于“先提价后打折”上,在各种满减优惠、折扣券上也是下足了功夫。 “购物节的优惠越来越难搞了。”漫天的品类券和复杂的满减规则让北京的张女士头疼不已。她举例说,她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化妆品旗舰店购买了一件标价214元的护肤品,按照商家的宣传,她下了40元定金后,次日零点后就能使用两张满减优惠券(优惠总额共计105元)下单。 “我守到零点下单清空了购物车,结果下单后才发现,这两张优惠券被用于两家网店不同的商品,优惠力度大打折扣。”张女士颇为气愤地对记者说,如果没有那么大的优惠力度,她根本不可能买这件护肤品。 张女士准备退货后重新下单,客服却称不用重新下单了,到货后可直接退差价。然而,等张女士签收后找客服时,客服却以满减优惠券不能叠加为由拒绝退差价。 沟通无果后,张女士拨通了消费者协会的电话,在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经历近两周的时间,最后通过电商平台协调,张女士获得了补款。 无独有偶,山西晋城的李女士最近在一直播间下单了一件品牌防晒衣,也被各种优惠、折扣绕晕了。在直播间,主播号称该品牌防晒衣直播间价格远低于旗舰店售价,立即下单可享受直播间130元优惠券、跨店满300元减50元优惠,即一款339元的防晒衣,159元就能拿下。 然而,李女士下单时却发现,把各种优惠券用上,实付价格是214.38元,高于旗舰店售价。最后她询问客服,对方一通计算,也没让她明白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经营者宣传虚假优惠折扣明显违法。 周旭亮指出,经营者宣传虚假优惠折扣,导致消费者无法获悉真实的交易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宣传虚假优惠折扣还将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营业执照。 督促平台履职尽责 亮照亮证亮标经营 如何有效整治虚假打折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峰建议,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好平台准入关,落实审查核验义务,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标经营;各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提高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 同时,应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提升广告审核水平,杜绝虚假宣传、低俗广告,有效拦截虚假违法广告;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通过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等开展促销。要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还要强化政企沟通协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平台内经营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共同引导平台内经营者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通过线下约谈、线上指导和宣传教育等方式,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测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朱晓峰说。 赵占领提醒消费者,购物前最好货比三家,对于特别关注的商品,可以平时多留意其售价,再与促销期间的价格对比,以确定是否真的优惠及优惠力度,而不是盲目相信商家所宣传的打折优惠信息。
随着快手、抖音、美拍等短视频软件迅速走红,不少人群的日常生活对视频软件产生了依赖感,交友、购物、带货等隔着屏幕就能成为现实,然而面对面“视觉”交流在给予人们便利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造假空间。 2021年7月,从事废旧塑料收购生意的陶某某因为沉迷赌博欠下一笔数目不小的外债,买卖废品赚来的钱一方面要偿还债务,一方面还要维持个人和家庭开销,生计常常入不敷出。眼看快要到期的欠款,为了快速获取钱财,他便萌生了骗钱的歪念。 “大量出售编织袋,欲购从速”“本人有‘吨包’(压缩的塑料袋)出售,需要请私聊”……陶某某为了招揽生意,便将以前做生意时留下的废品照片、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上,谎称自己充足的废旧塑料货源,由于疫情影响造成积压,现在低价抛售。 据受害人小李回忆,由于经营厂子急需一批塑料原材料,看到抖音平台上经常有人推销产品,便通过“塑料”等关键词搜索到了陶某某,看到陶某某发布货源图片、视频后,私聊后觉得价格比较合适,便加了陶某某的微信,随后又收到陶某某传过来更多的货物“装车”“过磅”“运输”等视频。看到这些“真相”后,小李彻底打消了疑虑,在谈妥交易物品种类、价格等事项后,便按照陶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将11000元货款转入其账户内。可几个小时后,小李再去微信联系陶某某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这时才恍然大悟发现自己被骗了。 “我就没打算给他发货,我也没货,就是想骗些定金或货款应急”,陶某某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时说。据查,2021年7月至8月间,陶某某通过虚构塑料出售的事实,先后骗取江苏、山东等多地被害人的货款合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021年11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陶某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院采纳了全部量刑建议。2021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近年来,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洽谈生意被骗取钱财的现象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客户“图省事”“急于求成”等心理,通过所谓的“有图有真相”障眼手段取得信任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对此,检察官提醒,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洽谈合作时,应多方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摸清对方的信誉、口碑、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经营状况、履行能力等,并签订正规的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当对方私下提出要定金、保证金时,千万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便宜,掉进不法分子布下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