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联合发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消费警示:切勿轻信低价营销噱头,理性选择驾培机构。 随着汽车广泛普及,机动车驾驶培训(以下简称“驾培”)消费需求持续扩大,促进了驾培行业蓬勃发展。然而,随着行业门槛降低、竞争激烈加大,个别驾校盲目追求利润空间,出现管理不完善、收费不透明、服务质量难保证等损害学员利益的情况,而随着驾培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消费矛盾问题。 ——要警惕部分互联网驾校为抢生源低价恶性竞争。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当前的驾培行业中,互联网模式的驾校或中介机构招生最多,已超越传统驾校和教练的自主招生渠道。部分互联网驾校或中介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以超低价为噱头获取生源,再引流到线下驾校培训,这种方式前期要投入大量补贴及广告费用,极大地消耗现金流,一旦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原本掩盖在低价之下的各种质量问题将随之而来,轻则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重则公司倒闭,消费者预付的学费将“打水漂”。 ——警惕一些驾校收费不透明套路多。少数驾校收费标准不一、项目不透明,在低价收取学费之外,还通过各种套路,收取其他额外费用。其中,有一次性收取学费,承诺保过的;有先交学费,考试不过需另交补考费的;有教练让学员给考场安全员买烟、买水、送红包的;有要求学员送红包、送烟酒、请吃饭的;最多的是诱导学员在考前交“保过费”。这种乱收费现象,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影响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警惕少数驾校夸大宣传与花式承诺。少数驾校或中介在广告中宣称“快速学车,**天拿证”“超低报名费,绝无二次消费”“随带随学,一人一车”“练车包接送”等,以此吸引学员报名,但实际消费情况大多与其宣传不符,不少承诺难以兑现,服务质量大打折扣。有些驾校不仅没有兑现让消费者在数十天内拿证的承诺,甚至在其报名几个月后都没有安排练车;有些驾校承诺3人一辆车,但实际人多的时候是6个人用一辆车,更有甚者,一天20多个人一辆车;还有的承诺“练车包接送服务”,但实际只接不送等。 消费警示 一是认准有资质的正规驾校。广大消费者要注意选择经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证照齐全的正规驾校。 二是注重查看规模、口碑和信誉。在选择驾校时,消费者可通过向有关部门咨询、在网上查询信息、向老学员了解及实地考察等方式,掌握各驾校的价格、服务、口碑、评价等,注重挑选规模大、知名度高的驾校,降低消费风险。 三是理性看待低价。驾校是重资本行业,其成本由土地和车辆设备的费用、人工成本和运营成本等多部分组成,过低的价格无法满足学员培训的成本,往往通过后期额外收费来弥补,或利用减少学时、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来降低成本。 四是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中介机构或者驾校营销人员的主要作用就是招生引流,一些人员为达到招生目的,往往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服务。面对天花乱坠的宣传时,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性思考,辨别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要特别谨慎看待“保过”“**天拿证”这样的宣传,因为学车是技术性很强的项目,考试环节多,学习链条长,不确定因素多,“保过”“**天拿证”这样的承诺并不可信。 五是提防中介转包陷阱。在报名过程中,消费者要分清承接对象,提防中介转包陷阱。如果通过中介机构报名,则最好与驾校工作人员或教练直接对接,确认相关费用、服务承诺是否与中介机构宣传一致。 六是注意签订服务合同。在报名缴费前,消费者一定要要求与驾校签订合同,对双方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尤其是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培训科目学时以及退费程序、违约金等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予以明确约定。 七是切勿配合参与培训学时弄虚作假。部分驾校为了牟取更多非法利益,在培训过程中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计时培训,存在培训学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培训考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请广大消费者切勿配合参与驾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切勿提供相关照片、视频供其制作虚假培训记录。 八是消费过程中要注意消费凭证的收集和保存,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帮助消费者正确认识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山西银保监局3月23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全面了解保险产品,仔细签阅保险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不法代理行为。 据介绍,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该产品借款人为投保人,出借人为被保险人,其功能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为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而非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必须购买,即借款人如果符合出借人的贷款审批条件,可直接获得贷款,而无需购买保证保险相关产品;如不符合出借人的贷款审批条件,可通过购买保证保险增信,以提高贷款成功率。 山西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前,要充分了解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功能和特点,并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决定是否购买;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时,投保人需确保本人购买,避免指定他人代为操作,勿将个人信息随意告知他人;签署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产品介绍、保险责任、违约后果、赔偿处理等内容,慎重签署保险合同。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后,投保人除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若在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获得对投保人的债权,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投保人发生债务违约后,其信贷违约记录将被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个人未来的贷款、就业、出行、任职等方面产生较大限制性影响,请投保人珍惜个人信用记录。
如今,电子支付已经成了市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试图利用收款码来实施犯罪行为。南京秦淮警方(3月16日)对外发布了近日侦破的这样一起案情。 南京市民胡女士经营着一家便利店,今年1月她的店里来了一名男子,在购物付完钱后表示想借用胡女士店里的收款码收几笔钱。 看着胡女士有些犹豫,对方又说可以支付百分之一的手续费。没有弄清状况的胡女士本着好心就答应了,对方将收款码拍照发给了别人。 过了大约十几分钟,胡女士的账户中就收到了15笔转账,每一笔都在两百到五百元不等,一共是5900余元。收到钱之后,胡女士也没多问就直接转给了这名男子,对方也如约给了她60元的手续费。 可就在送走这名陌生男子不久后,胡女士发现收款码已无法正常使用。她赶忙联系了软件官方客服,得知她的账户被多人举报有诈骗行为,所以被冻结了。胡女士这才恍然大悟,匆忙报了警。 秦淮警方通过追踪调查,随后成功将这帮找人收款提现的嫌犯抓获归案。目前,他们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同样是利用收款码来实施犯罪行为,连云港赣榆警方近日接到市民徐先生报警,他的儿子在玩网络游戏时,被人以“领取免费皮肤”为由扫码骗走了6400元。 接到报警后,民警一边安抚徐先生不要责怪孩子,一边调取分析交易信息,研判资金去向,最终成功锁定了二维码收款人是湖南省耒阳市一名手机营业厅老板。 该老板表示,当天有一名男子来到店内称想要购买手机,询问价格后并没有立刻付钱,而是拍下收款码后出门打电话,随后老板便收到了两笔转账共计6400元。由于当天没有现货,老板便让男子改天再来取。 民警分析,事实上男子偷偷拍下商家的收款码,用于收取诈骗钱款,这样男孩被骗钱财不经过男子账户直接打入手机店家账户。另一边男子再跟老板谎称,这些钱是用于支付购买的手机,以此来逃避警方的追踪调查。 经协商,老板退还了6400元给徐先生。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经营业主,一定要注意保护好收款码,不要轻信帮忙中转、提现赚取手续费的说辞,借出二维码后或许自身利益没有受损,但在无形之中帮助不法分子完成了犯罪流程。如果明知对方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还同意帮忙的话,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并不罕见,购房者往往在采取沟通等方式维权无果后,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但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少人才发现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据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大多集中在因合同套路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的纠纷,有的购房者起诉后根本无法获得赔偿;而现实情况是,即便是购房者意识到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利时,开发商也不会同意更改合同。 消费投诉 交房七年未办理房产证 业主获赔276.87元 2009年6月14日,市民李军(化名)购买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27万余元。李军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照已付房价款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军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3年5月18日收房使用。 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因验收标准改变等原因未能按约定办理产权登记。因迟迟无法办理房产证,李军于2020年起诉开发商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在项目首次登记备案后30天内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开发商于2013年5月18日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按照约定应在该日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原告已交房款276870元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6.87元,并立即将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完成涉案项目首次登记备案后30天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配合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请求,因案涉项目尚未办理初始登记,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立即将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并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276.87元。 购房者认为合同条款不公平 开发商宁愿退款也不改合同 2020年11月,市民傅先生看上了位于西安市科技一路高新芳华小区的一套房子,并于11月8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以傅先生妻子的名义签订)。认购协议显示,傅先生所购买的房子折扣后总价85万余元,之后傅先生交纳了全额房款。 几天后,傅先生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部分条款对买方不公平。如第十二条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的约定中,有关于“出卖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为了保障该商品房的交付质量,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交付延展期,即出卖人在交付延展期内交房的,亦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交房延展期届满后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的约定。 傅先生认为,这两条约定明显对买方不利。“逾期90天内不算逾期”“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的约定相当于免除开发商部分逾期违约责任。发现这一问题后,他和妻子起初希望更改相关条款,但销售人员说合同是定制的,所有购房者都签订这样的合同,内容不能更改,由于协商未果,他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过多次沟通,开发商曾提出总价优惠的方案,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傅先生认为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最终,开发商给傅先生退了款。 因约定办证时间尚未起算 业主起诉开发商办证、索赔被驳回 2014年,西安市民徐先生购买了位于西安市纬二十八街颐馨雅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当时该项目手续齐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之日起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条处理: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已付房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合同落款页注明:本合同可选项条款内容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提请双方确认无异后再行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后,徐先生支付了房款。2015年,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房产证一直没办下来。2018年,徐先生等200余户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以及赔偿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是“交房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之日起360日内”,但目前有关文件相关部门还未核发(规划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未核发),双方约定的办证时间尚未开始起算。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办证条件为“交房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但截至开庭时相关部门未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约定的条件尚不具备。且以上条款内容下方划线明示、合同落款页亦加注文字提醒原告注意,应视为双方对办证期限的特殊约定,应为有效。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宣判后,业主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随后又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记者走访 各售楼部都有合同范本公示 但销售人员均称合同不能改 近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多名购房者发现,大多数购房者在选房时都是更多关注项目的地理位置、房价、交通情况等,极少数人会在交定金前会关注合同条款内容,更有不少已经买房的人称,他们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在空白页上签名、盖章的,而且置业顾问都会说合同条款不能改。 针对在交定金、付款前是否可以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合同条款是否可以更改这些情况,华商报记者近日以购房者身份走访了西安部分楼盘。 记者发现,各售楼部都有合同范本公示可以翻阅,但销售人员都表示合同条款不能更改,甚至有销售人员说,即便房子不卖,开发商也不会改合同。 业内分析 现在统一制式合同限制开发商 但要当心补充条款有坑 从事十余年商品房销售工作的刘明(化名)表示,俗话说“卖家总比买家精”,与开发商相比,购房者还是青涩一些,体现在购房合同上时主要是用词方式。以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不那么严格,开发商往往会通过模棱两可的用词大玩文字游戏,以达到降低企业风险的目的,遇到纠纷,购房者的权益难以保障。要知道,“交房××日内提交房屋产权所用资料”与“交房××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存在重大差异,更不要说“交房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之日起××日内办房产证”这种明显属于套路的条款。购房者除非是从事法律行业工作的人,否则很难会注意到这些细微差别。即便注意到,绝大多数开发商会以种种理由拒绝更改合同条款。 刘明说,从2019年开始,房管部门加强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理,要求企业必须使用官方提供的制式合同。首先,合同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这一项变为固定格式(交房××日内取得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书),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 刘明表示,虽然制式合同对开发商草拟合同产生了诸多限制,但新版合同对违约责任大小及一些补偿内容是需要买卖双方协商补充的(合同中的空白处),依然有开发商通过补充条款降低自己的责任风险。另外,目前还存在让购房者签订空白页的情况,购房者拿到的合同条款是否与看到的条款是一样的。否则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开发商很可能以购房者同意为借口来推脱责任。 律师说法 应留心合同中特别提醒条款 违约责任过低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调整 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伟表示,在以前,房产市场管理不太严格的时期,会出现类似于“交房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有关文本文件之日起××日内办房产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条款可以说是合同中的一种套路,它实际上规避了合同一方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这种格式条款如果有提示(底部划线、加黑提示),买方签字确认了,法院会认定买方同意了这一条款,但因目前房管局通知合同样式,明确了多场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类似这些套路已经规避,但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公平仍需注意。 宋伟建议,无论是在商品房买卖或其他买卖行为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意合同中特别提醒(底部划线、加黑提示或手写)的条款或约定,确定这些被特别提醒的条款是否对自己有利。 他山之石 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产生纠纷统一判罚尺度 违约金过低可申请调整 2020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从商品房交付条件、商品房交付于接收、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调整、逾期办证的认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调整、开发商免责情形、诉讼时效等方面,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 ●关于逾期交房: 对于商品房交付条件,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该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认定。 另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标准在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均含本数)范围内的,开发商主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购房人认为该约定低于其实际损失请求调整并举证证明的,可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标准低于万分之一或高于万分之三的,当事人请求调整的,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的长短、合同的预期利益、双向义务是否对等、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范围内。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合理,无需调整的除外。 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非以日为标准计算,而是按购房款固定比例计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该条款效力进行审查。按固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极低的,可认定为开发商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处理。 合同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在约定了按日计算的同时还约定了最高限额的,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该限额的按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 ●关于逾期办证: 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调整,开发商交房和办证均构成逾期时,购房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标准在已付购房款或房屋总价款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点五(均含本数)范围内的,开发商主张约定过高请求调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购房人认为该约定低于其实际损失请求调整并举证证明的,可按实际损失予以调整。 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标准低于万分之零点五或高于万分之一点五的,当事人请求调整的,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时间的长短、合同的预期利益、双向义务是否对等、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点五的范围内。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合理,无需调整的除外。 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并非以日为标准计算,而是按购房款固定比例计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该条款效力进行审查。按固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数额极低的,可认定为开发商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金在约定了按日计算的同时还约定了最高限额的,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该限额的,按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
3月上旬,有媒体选取了17家网上药店和117种禁售或高风险处方药进行集中购买测试调查,发现一些网上药店不仅存在销售精神药品等网络禁售药品的违法行为,还存在违规开展互联网首诊、电子处方不真实不规范、促销处方药等网售乱象。所有被调查的网上药店都存在以下情况:无需购买者提供处方、无法排除虚构病情、直接简单问诊就能开具处方和售卖处方药等。 药品特别是处方药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商品,它所涉及的用药安全关乎到患者的健康权益,所具有的公共安全属性,显然不能让渡给市场,在处方药的销售中,保证有处方的审验是必要的底线,即用药指导必须介入到处方药的消费之中,而不是“直接买卖”。 2019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2020年11月将该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记者的调查来看,一些网上药店不但存在违法销售禁售药品的行为,严禁首诊与凭处方购药,几乎形同虚设,药品事实上被等同于普通的商品在销售,显然违背了药品网售放开的初衷,掉入了“一放就乱”的窠臼。 网络销售药品放开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有效监管。 首先,要建立与平台相适应的信息监管模式。网络售药应是“医”与“药”贯通的过程,无论是平台验处方,还是平台“医”与“药”服务一体化,都应当保证真实性与权威性,这样才能保证用药安全的底线。规范网络售药关键还是要牵住处方信息的牛鼻子,而不只是简单规则的重申。 放开网络售药,监管部门应建立独立的电子处方信息平台,为有处方权的医生提供专业处方信息服务,作为患者网上购药的凭证,网上药品销售平台经处方信息平台交叉验证后,其销售行为方为合法。平台的诊疗医生也须接受电子处方信息平台的管理。 其次,要建立与平台相适应的执法管理模式。一方面需完善法规,给网售药品违法违规列出明细的“负面清单”,提出与之对应的处罚标准。平台一切与销售有关的推介行为都属于违规,必须严令禁止。 最后,要明确专门的监管机构,打破传统监管地域与层级的设置,强化监管责任与力度,防止出现谁都能管、谁都不管现象的出现。 (木须虫)
在互联网时代,网购、网售鲜花绿植,为供需双方带来便利,也降低了成本。然而,不少消费者网购鲜花绿植后发现竟然货不对板——如商家发布的图片显示某款产品花美叶密,而消费者晒出的图片却是没有叶子的光秆。这不免让消费者失望,感到权益受损,想维权却困难重重。 事实上,很多鲜花绿植生长周期比较长,加之快递、栽植、观察需要一个过程,当消费者发现货不对板想要维权时,当初所购产品已经下架,相关图片等资料已被删除,导致取证难。而且,消费者投诉后,平台客服要么不理会,要么把责任推卸给消费者——“方法不对”;或者以“这笔交易时间已经过了维权期”为由,造成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高。 要想减少或避免这类消费纠纷,需要为网售鲜花绿植制定专门的宣传、交易规则。根据网购鲜花绿植的特点、投诉等情况,量身制定专门的规则,有望解决货不对板的问题。该规则应该包括相应的标准,如产品描述标准、方法标准等,也应包括维权期,如根据生长周期确定维权期等。只有让产品和宣传实现标准化,才能避免消费者期待与实情不同带来的心理落差;只有设计合理的维权期,才能防止消费者遭遇维权难。 包括电商、花卉在内的任何一个行业,都应该本着供需双方双赢或者多赢的心态来发展,而不应该用货不对板、消费者维权难的方式去盈利,后者是走不远的。希望“3·15”消费者权益日能成为规范网售鲜花绿植的转折点,让网购鲜花绿植更好地提升消费者的幸福指数,而不是制造困扰和失望。 (冯海宁)
近日,“蚂蚁呀嘿”主题视频APP爆红网络,导入一张静态照片,就能生成一段搞笑“唱歌”视频,魔性的表情给不少人带来欢乐。3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发布安全防范提示,这种换脸技术存在一定安全风险,要谨防个人信息泄露。 警方介绍,随着图像处理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类似的“换脸”APP还有不少。只要上传一张照片,就可以将自己的脸替换成明星或是朋友、家人的脸,通过“照片活化”技术还可生成动图、视频。 郑州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负责人说,换脸软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个人信息可能会遭到泄露,某些换脸软件换脸时要通过眨眼、抬头等动作进行验证,与“刷脸”类似;存在侵权的可能性,采用换脸技术几乎可以在视频中“以假乱真”,个人肖像很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来诈骗,如果擅自使用别人的照片“换脸”,还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风险。换脸技术被用在一些涉嫌违法犯罪领域的情况已不少见,制作的视频往往涉嫌色情淫秽,且难辨真假;“换脸”没门槛,当心“被贷款”,不少网贷机构进行“活体检测”时,仍使用人工审核或技术含量偏低的机器审核,用这些照片做出来的动图,很有可能以假乱真,让不知情者“被网贷”,背上巨额债务。
有些人总想着不劳而获,欺诈手段也总是不断花样翻新。近日,芜湖市镜湖警方对近期发生的较典型的电诈案件进行公布,希望市民能有所警醒:所谓“有门路”往往意味着陷阱,不洁身自好就是自投罗网,网络交友投资很可能是圈套。 办驾照找“门路”损失2.2万元 2月22日,市民张先生在朋友圈看到一条可以办理机动车C1驾驶证的广告后立马联系对方,对方告知张先生:其在车管所有“门路”,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可以代考,无需本人到场就能拿到驾驶证,只要缴纳7000元就行了。 于是,张先生给对方银行卡转账7000元。每当科目考试时,对方即推送一个准考证给张先生,并且索要手机验证码进行代考。当考试结束时,对方却以考试项目都是违规操作,需要缴纳1.5万元签订保密协议才能拿证,事后返还。张先生为尽快拿证,再次转账。然而,对方并没有将驾驶证递交给张先生,反而继续要求缴纳保证金。张先生意识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共计损失2.2万元。 警方提示:此类诈骗骗子往往通过网络、电话、纸质广告等形式发布信息,行骗时骗子号称可以代办任何证件,只为诱人上钩。而骗子骗钱所采用的理由多为“手续费”“定金”“工本费”等,钱到手后骗子即消失。而且一些受害人知道办理假证本身违法,即使上当被骗也不敢报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受害人这种心理,一次一次让其打款完成诈骗作案。 住酒店找“刺激”损失1.52万元 乔先生近日到芜湖出差,晚上独自在酒店想找点“刺激”,遂通过手机广告了某交友APP。与客服沟通后,以800元选择了一名小姐上门服务。乔先生转账后,在酒店等着“艳遇”。 不久,客服联系乔先生,称小姐出台费需要4800元保证金,见面后会退回。于是,乔先生又给对方转了钱。谁知,客服又以安排三个小姐上门需要缴纳另外两个人的保证金为由,让其再次缴费。当乔先生再次转账后,客服继续以其他理由要求转账。乔先生终于意识到被骗,遂报警,共计损失1.52万元。 警方提示:骗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借嫖娼之名行诈骗之实,导致受害人钱财损失。广大群众要洁身自爱,一旦禁不住诱惑很容易就会掉进骗子的陷阱。一旦不慎遭遇此类骗局,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网络交友 “投资”损失4.9万元 日前,余先生安装注册了一款知名交友APP后,通过聊天认识了一名异性好友。经过交往后添加了对方,双方感情迅速升温。期间,余先生发现对方朋友圈有奢侈品图片,好奇地问对方资金来历。对方向他介绍一款投资理财APP。该投资平台分为短期、长期投资,投资回报率一般为2%左右。 余先生一开始进行几笔小额投资。确实有可观的收益提成,于是,其在平台上投资多笔金额。可是当其再次提现时发现,提现端口被锁定,并且APP还通过系统提示以各种理由要求继续充值。余先生这才恍然大悟被骗。遂报警,共计损失4.9万元。 警方提示:网络交友要谨慎,如遇到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议你“转账”“买东西”“投资理财”,小心是诈骗。天上不会掉馅饼,声称有“内幕消息”“稳赚不赔”的基本都是陷阱,更不要向他人推介相关信息,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3月1日,廊坊市反诈中心民警梳理出冒充网络购物平台客服、冒充贷款公司人员、微信冒充乡镇干部实施诈骗等三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确保自身财产安全。 ●冒充网络购物平台客服诈骗 此类案件中的诈骗分子从非法渠道获取事主网购信息后,冒充卖家的客服人员给事主打电话,告知事主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事主加微信或其他联系方式指导事主进行“退款操作”,然后诱骗事主登录虚假网址并填写银行卡账号及密码信息。诈骗分子在掌握了事主的银行信息后盗刷事主银行账号内资金。 民警提示:购物网站出现退货情况时,钱款都会直接退回至付款账户,不会要求事主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退款操作。当接到自称是网店卖家客服人员电话或消息时,不要添加购物网站之外的联系方式,如有异议要在购物网站内部查询官方联系方式进行咨询,不要通过网络搜索到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防止上当受骗。 ●冒充贷款公司人员诈骗 此类案件中诈骗分子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询问事主是否需要贷款,并称可以办理无抵押、利息低、额度高、放款快的贷款业务。待事主同意办理后,让事主按照要求进行虚假申请贷款操作,之后告知已经申请成功,并将虚假放贷信息发送给事主,要求事主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到指定账户以激活交易。待诈骗分子成功骗取事主手续费后,便不再与事主联系。 民警提示:申请贷款要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办理,不要盲目相信陌生来电。凡是在放贷前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的,都是诈骗。 ●微信冒充乡镇干部实施诈骗 近期,香河、大厂地区发生多起冒充乡镇干部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嫌疑人冒用乡镇干部照片作为微信头像,姓名作为微信昵称,主动添加村街干部、企业负责人为微信好友,以不方便转款为由,要求对方向指定账户转账汇款。 民警提示:遇到通过QQ或微信等社交平台要求转账汇款时,一定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进行转账汇款。当QQ或微信等社交账号有新好友申请的时候,即使头像和名字是认识的朋友也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加为好友。遇到亲朋好友、领导、同事等在社交软件上要求转账汇款的,请立即与本人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如遇到此类诈骗,应第一时间拨打110进行报警,同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联系方式等证据,为警方破案提供线索。 廊坊市市反诈中心提示广大群众,预防电信网络诈骗要做到“三不一多”,即: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在发现被骗后要及时报警,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配合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应工作。
“成都数字人民币,红包迎新春活动”将在今晚24时公布中签结果,在坐等红包的同时,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提供了一份反诈骗提示指南。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这份指南是因为其他城市出现了使用数字人民币名义的诈骗活动,希望市民在使用数字人民币红包的同时注意自己财产安全。 注意五项提示: 一是数字人民币处于试点阶段,除数字人民币官方活动中签通知的链接外,不要相信和下载安装其它来源的所谓的“数字人民币APP”。 二是数字人民币不会在数字人民币APP及银行APP之外要求您提供注册账号、密码、支付密码等认证信息。 三是数字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与纸钞和硬币等价。无论何时何地,提到用数字人民币获利、返现、参与“数字人民币交易所”交易均为欺诈。 四是警惕仿冒应用程序和仿冒银行信息,不要访问或回复仿冒网站、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息,避免感染病毒或泄漏信息。 五是任何人、任何机构与任何组织无权知道您的密码,您可拒绝任何企图索取您数字人民币APP登录和交易密码的要求。谨防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密码。 谨防“四个陷阱”: 陷阱一借数字人民币名义开展的炒股、理财、推广、经营活动; 陷阱二以入会、入股、福利为诱饵邀请加入数字人民币讨论群组; 陷阱三在数字人民币官方活动之外的APP、网站填写个人信息; 陷阱四电话、网站、手机应用提供的假冒数字人民币APP。 牢记“六个不要”: ◆不要下载仿冒APP、访问仿冒网站﹔ ◆不要轻易加入以数字人民币为名义的讨论群组﹔ ◆不要轻易填写个人信息﹔ ◆不要随意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 ◆不要轻易相信来电显示号码﹔ ◆不要加入打着数字人民币旗号的ICO传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