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辽教发〔2019〕101号)精神,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
第三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四条 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地要与本地城乡总体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以县为单位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分布和流动变化等因素,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财政部门要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应以划拨方式供地。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 3000—6000人口区域,预留一所6班(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对应规划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地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各地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居住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在各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编委、教育、城市管理、财政、国资委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合作联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全程参与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纳入规划,合理布局,要确定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等,明确幼儿园建成后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方式,作为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在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划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区(含棚户区改造)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条 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由发改部门备案;新建住宅用地为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的,其配套幼儿园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幼儿园建成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督落实。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办结。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建设过程中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要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察工作。对于未按标准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监察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要主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要主动参与幼儿园的设计,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要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厅函〔2019〕1号)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主管部门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后,无偿将配套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相关图纸、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属地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办理配套园的土地、资产登记手续,减免配套幼儿园房屋维修基金。对建而不交的,由不动产登记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办理。已办理移交手续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接收后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
第十七条 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改变幼儿园建筑使用功能,不履行配套建设条约,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时的约定,县(市)区政府有序推进配套幼儿园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或应建未建、缓建、低标建设、未移交的,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完成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属地教育部门应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幼儿园的办园体制,配套园按规定应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占比低于50%的县区,配套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配套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适龄子女就近入园,如不能满足需求的,可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生。
第二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必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幼儿园确需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原则上纳入编制内管理,其他教职工可纳入合同制管理。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二条 教育、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事宜列入年度督导计划,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