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朝政办发〔2021〕1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化水平,满足区域发展的用水要求。为保障供水,防止污染,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有效加强朝阳城区供水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为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二次加压、水箱、水泵、阀门、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设施。
第三条 朝阳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及从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务局是供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工程建设的卫生监督工作。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供水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 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及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同步建设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计量设备优先采用智能远传设备;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及其他建筑的供水工程,由供水企业编制供水方案,并参与设计方案的制定。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及其他建筑,供水工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统一施工,价格执行现行国家预算定额及标准。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城镇供水计量设施优先选用具备远传功能的新型水表,水表须经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供水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应保障24小时连续供水服务,因改建、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对间断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日常卫生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保证用水卫生安全。
三 水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管道,在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使用前,必须进行冲洗、消毒,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直接从事供水设施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每年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体检。没有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供水设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部门负责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检。
四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参照制定相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