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1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全国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显示,2024年全国守信纳税人达4127万户,比2023年增加378万户,其中纳税信用最高等级A级纳税人数量近335万户,比去年增加45.6万户,诚信纳税企业数量稳步增长。 记者了解到,为更好推动企业养成诚信纳税自觉,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新版《“走出去”税收指引》,将涉税服务事项由原来的99个扩充至120个,并更新了2021年至2024年生效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收协定有关内容,帮助企业更好适应国内外税收环境新变化,做好税务合规管理。税务部门还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风险扫描,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纠正政策执行偏差、规范税费申报,防范化解各类税费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税务部门借助征纳互动服务,完善纳税信用提示提醒机制,及时提示纳税人纠正失信行为,共帮助1300万户纳税人实现纳税信用修复或升级。
自10月12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动员部署会召开以来,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迅速响应,狠抓落实,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 中心党组书记李裕军先后召开党组(扩大)会和专题部署会,学习传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他强调,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推动“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积极探索“机器管招标投标”,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打造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中心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动员部署、平台自查、集中排查、问题处理、整章建制等实施阶段及重点任务,制定了推进“六统一”建设、加强现场管理、推行机器管招投标、推进工程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具体措施,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了主攻方向、圈定了发力重点。 中心精心组织学习宣传专项整治精神,通过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动员部署会视频、在开评标区入口摆放专项整治文件展板等方式,将专项整治精神传递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市场主体,引导交易主体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规范从业、廉洁从业。 下阶段,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聚焦主责主业,协同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深入开展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
12月2日15时,心怀感激的魏先生走进沁阳市实验小学,他手持锦旗,执意要感谢学校二(4)班学生乔安澜、乔安霖,锦旗上“拾金不昧好少年”几个大字熠熠生辉——这背后,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故事。 11月29日中午放学时分,乔安霖、乔安澜兄弟俩如往常一样和妈妈一起回家。行至丁庄路口时,眼尖的他们发现地上有一个钱包。兄弟俩捡起钱包查看,发现里面有一张银行卡以及数百元现金。面对这一情况,他们没有丝毫犹豫,心中首先想到的是失主此刻该有多么着急。在妈妈的陪伴下,他们第一时间将钱包送到了附近的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对兄弟俩的行为直竖大拇指,夸赞他们是拾金不昧的好少年。 乔安澜、乔安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拾金不昧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两兄弟的事迹犹如冬日里的暖阳,温暖着身边的每一个人,也为全校师生树立了榜样。
“今天,我们要表扬一位同学,孙黄宇荨同学,希望同学们多多学习他乐于助人的精神。”12月9日上午,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米公派出所民警杨若澄带着奖状和小礼品,来到米公小学,为五年级的孙黄宇荨同学举办了一场特殊的颁奖仪式。 11月23日下午13时许,孙黄宇荨上学途中在黄牛庄公交站捡到了一部手机,四处询问,无人回应,便在原地等待失主。可是,十余分钟过去了,失主也没有回来。孙黄宇荨便将手机交到了米公派出所民警手中。 “谢谢你,小朋友,拾金不昧的精神值得赞扬,为你点赞。”了解情况后,民警对孙黄宇荨同学乐于助人的行为表示了感谢和赞扬。 为了尽快找到失主,民警一边调取丢失点附近视频监控查找有效信息,一边等待失主来电。“您好,我们这边捡到一部手机,请问是您丢失的吗?”当民警查看视频期间,遗失的手机突然来电,经询问得知来电的正是手机的失主李先生。民警随即了解情况,并等待李先生前来领取手机。“太感谢你们了,也感谢热心的同学。”李先生拿着手机,连连向民警和乐于助人的同学表示感谢。 为了表扬孙黄宇荨同学乐于助人的精神,民警精心准备了奖状和警察小熊前往这位同学所在的学校,在学校升旗仪式之后,专门举行了一场特殊的颁奖仪式,为孙黄宇荨同学颁发了奖状,激励全体学生向他学习乐于助人的精神。
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示警,推进云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安全培训机构弄虚造假。 近年来,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整治初见成效,执法处罚震慑明显,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师资队伍逐步规范,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年6月,省应急管理厅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安全培训机构扎实开展两个专项治理,坚决执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执法检查,严查涉假培训,全面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努力推动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管理上台阶,以高质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服务高水平安全发展。 今年8月,由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带队的执法小分队,以明察暗访形式对昆明市、楚雄彝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6家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进行执法检查,要求当地加大执法检查处罚力度,加快培训考试规范化建设速度,坚决清退淘汰不合规不达标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着力规范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切实帮扶企业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目前,云南省两个专项治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持续加大,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单位“三岗人员”无证、假证、过期证上岗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的守法意识。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使用医保、虚开药品转卖、违规重复报销、医保定点机构虚假建床申领补贴、医保审核人员玩忽职守致巨大损失等涉医保犯罪行为。 广东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犯罪,在“刘某平等13人诈骗案”中,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广东法院在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李某诈骗案”“龙某图诈骗案”及“吴某娜诈骗案”中,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准确适用缓刑;同时,广东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渎职犯罪,在“余某某、吴某某玩忽职守案”中,判决工作严重失职的医保审核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规范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今年4月,开展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广东高院与省医保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单位建立健全常态联络、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推动源头治理。全省法院突出打击医保骗保犯罪为重点,坚持依法严惩,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涉医保骗保刑事案件23件,涉及诈骗、受贿、单位行贿等罪名,追赃挽损505万余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2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2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3年内2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人社部消息,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严防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通知》提出,加快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精准性、可及性,推动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就业稳定性持续增强,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就业底线,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知》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合理确定援助对象范围,畅通申请认定渠道,动态掌握帮扶需求,加强分类精准帮扶,做好跟踪服务管理,挖掘创造适合大龄人员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 二是落实“两优惠、三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援助对象就业的、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的,落实税收减免优惠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优惠;对援助对象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同时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 三是压实就业援助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实施经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就业需求摸排、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工作。要强化就业援助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鼓励市场机构、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援助,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机构联动,全面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效能。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提出要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按照《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据此,《办法》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并详细规定了移出的程序。
近日,海关总署围绕当前外贸企业普遍关注的焦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出了《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十六条措施》。在日前举行的吹风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副司长林少滨介绍,这16条措施可以概括为“四个聚焦”,即聚焦培育外贸新动能拓增量、聚焦外贸优进优出稳存量、聚焦企业降本提效激活力、聚焦跨境贸易便利提效能。 聚焦培育外贸新动能拓增量。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是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如,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网购保税零售进口跨关区退货试点范围;全面推广跨境电商税款担保电子化。同时,推动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保税供油等“保税+”新业态发展,如,支持扩大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外“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这些措施目的就是一个:进一步挖掘外贸增量,做大外贸总盘子。 聚焦外贸优进优出稳存量。在优进方面,重点是保障能矿产品和农食产品进口。如,持续深化能源资源商品检验模式改革,稳步扩大进口矿产品目的地检验范围;推动肉类、水产品、乳品等民生产品准入进程。在优出方面,主要是进一步便利汽车出口,助推地方特色农食产品扩大出口等。如,在出口农食产品等领域探索开展“批次检验”试点工作,加大对外磋商和出口企业对外注册推荐力度,助推地方特色农食产品扩大出口。这些对稳住外贸基本盘具有重要意义。 聚焦企业降本提效激活力。如,促进高级认证企业享惠升级,强化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便利措施落实,持续提升AEO企业获得感;建设中国海关优惠原产地服务平台,助力企业提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利用水平;落实重大技术装备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同时,在优化海关展会监管模式、便利企业商务人员跨境往来方面也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聚焦跨境贸易便利提效能。这次出台的16条措施中,包括优化通关作业流程、提升跨境物流效率等方面措施。如开展进口货物通关模式改革优化,深入推进铁路快速通关模式应用,加快推进“组合港”业务模式优化,扩大“离港确认”适用范围和应用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口岸开展“联动接卸”;深化进出口货物“远程属地查检”和“批次检验”监管模式改革,不断扩大“远程属地查检”试点产品范围,提升查检效能。同时,加快推进智慧口岸建设,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贸易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这次出台16条措施,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进一步提升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具体措施概括起来就是九个字‘优流程、简手续、提效能’。”林少滨说,目前,有进出口经营实绩的企业超过63万家,这次出台的16条措施中专门围绕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做了相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