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正在加载中...
信用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站内文章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城市动态 >省内动态
我省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保市场主体稳就业 前5个月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
发布时间:2022-06-02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

        6月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稳就业工作有关情况。今年前5个月,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6.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7万人,分别完成年计划的44.4%、46.8%、45.5%,均超序时进度并高于全国水平,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就业是最大民生,稳就业是稳增长的重要支撑。今年以来,我省持续强化优化实化稳就业措施,制发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2022年就业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春暖辽沈·援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十大行动和技能辽宁行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保市场主体,稳定现有岗位,扩大新的岗位,做大吸纳就业“蓄水池”。出台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11项政策措施,通过社会保险降费缓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举措,为企业减负17.2亿元。在此基础上,落实国家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提标、一次性扩岗补助等5条具体政策措施,均纳入我省稳住经济若干举措之中。

  我省人社领域从6个方面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并采取优办快办、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免申即享等快捷方式,确保政策红利迅速直达企业。

  实施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于原有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实施期限至今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底;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实施期限至今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今年年底。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年底前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年底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就业见习。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预拨就业见习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对两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允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 | 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