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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0-23
来源: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区民航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的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