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快建立促进辽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统筹城乡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选址安全适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远离污染源,不得临近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不得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设计符合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场所面积适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母乳喂养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三部分组成,以满足开展婴幼儿照护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5.配套设施齐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依法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保障工作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各级政府要对无稳定就业岗位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着力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哺乳时间,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加强保育服务。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乡镇、社区(村),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5.提升公共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三)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发挥市场作用。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利用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开展志愿服务。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政府要优先支持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民政厅、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各地区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五)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准入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加强卫生监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落实安全责任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各市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省市要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