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0〕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推进粮食生产稳面积、提单产、增产能,巩固提升粮食供给水平,切实承担起粮食主产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工作目标。作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进一步发挥优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管理机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巩固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努力为全国粮食安全作出新贡献。全省耕地面积稳定在6902万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稳定在5522万亩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稳定在4600万亩以上。全省粮食播种面积保持总体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保护利用耕地资源,夯实粮食生产基础
1.强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认真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规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建设要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2.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作用。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落实到地块,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将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粮食生产的优势区、高产区,发挥粮食生产主力军作用。大力推进专用玉米、优质水稻、优质大豆等优质粮食生产,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多种粮、种好粮。在温光条件充裕的地区积极发展套种、复种,提高复种指数。
3.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
4.推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重点在退化耕地、高标准农田等建立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示范区,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新技术,提高科学用药和施肥水平。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综合运用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等措施,改善耕地内在质量,提高耕地基础地力,实现“藏粮于地”。
(二)采取综合推进措施,提升粮食产业质量
1.落实惠农增收措施。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项目,实施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国家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让农民种粮有收益、地方产粮不吃亏,保护和调动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引导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发展优质新品种,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延长粮食产业链条,不断提高种粮比较效益。
2.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搭建农户分散耕地与规模化生产的桥梁,提高粮食生产经营规模效益。积极引导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在确保粮食生产水平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粮食质量水平。
3.提升农机作业水平。持续加强粮食优质新品种选育和适用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加大薄弱环节机械化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全省玉米、水稻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稳定在85%和90%以上。
4.推进全产业链发展。落实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政策,稳妥推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障基金运行。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统筹谋划粮食加工能力布局,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培育壮大一批粮食产业龙头企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不断提升优质粮食产品有效供给。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监管和引导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依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粮食作物,保障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在一般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在耕地上适度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2.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3.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
4.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蟹、稻虾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二)强化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
(三)实行动态监测监管。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开展的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结果,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对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