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合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场地资源,自7月20日起,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有效性等方面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作出不实承诺和虚假承诺的申报人,将予以严惩并向社会公示,直至撤销登记。 此外,从7月20日起,天津市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天津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自主将集中在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地的市场主体地址全部或一部分用来进行集群登记,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
7月21日,记者了解到,近日,为进一步提高消防验收通过率,促进营商环境优化,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信用管理的通知》,更深一步加强各消防工程参建责任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推进消防验收工作联动化、规范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建设单位为例,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重点对存在以下七类不诚信、不规范行为的单位进行扣分处理: 1.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青岛市建设单位信用考核标准(2020 版)第二条第48款)。 2. 在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青岛市建设单位信用考核标准(2020 版)第一条第13款)。例如:消防工程各项内容未施工完毕即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申报消防验收;消防设施性能、消防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结论等与现场实际验收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造假的。 3.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青岛市建设单位信用考核标准(2020 版)第二条第36款)。例如: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即申报复验。 4.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方应参加人员无故不参加的(青岛市建设单位信用考核标准(2020 版)第三条第75款)。例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时,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无故未到场参与。 5. 因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且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青岛市建设单位信用考核标准(2020 版)第二条第33款)。 6.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青岛市建设单位信用考核标准(2020 版)第二条第46款)。 7.其他不诚信、不规范行为。 对于参建主体,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存在不诚信、不规范行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网上定期通报各单位信用考核信息并进行年度排名;对于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通报。 目前,各消防工程参建单位信息已纳入信用考核系统,信用评价结果将推送至“信用中国”,并引入建设工程评标环节,直接对企业承揽工程产生影响。加强消防验收备案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各方市场主体自控意识和自控能力,促进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信用体系向纵深发展。
“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流,而每天的环卫服务不曾中断,一度流动性非常紧张,银行提供的100万元税务信用贷解了燃眉之急。”贵阳丁川伟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罗昌霞说,公司属于环卫行业,现有各类员工600余人,多为困难群体,工资的正常发放关系着一个个家庭的生计。 像丁川伟业公司一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贵州不少中小企业因各种原因陷入暂时的困境。通过贵州“税务信用云”,一些就业带动面广、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能够快捷地得到信用贷款,渡过难关。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李金锋介绍,“税务信用云”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涉税信息进行融合、加工、脱敏等数据化处理,生成企业信用“数字画像”,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评级标准、额度相匹配,借此中小企业可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 目前,贵州“税务信用云”已经汇集253.97亿条数据,涉及市场主体132万余户,累计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纳税信用贷款近290亿元。疫情发生以来,2597户纳税人获得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15.34亿元。 位于贵州省惠水县的永昊热能设备制造公司是一家生产工程钢模、环卫垃圾箱的企业,每年纳税额在50万元到80万元之间。因需求疲软,复工复产以来,公司销售额相比往年同期下滑50%以上,且面临着回款难题。 “税务部门、银行得知我们的经营困难,主动找上门来,税务信用贷不用抵押担保,没有繁琐的材料递交流程,很快就到账了,4%左右的贷款利率也很优惠。”公司总经理崔兴国说。 “尽管信贷的额度相对不高,但对中小企业而言,已经是‘解渴’救急了。每个中小企业背后都关联着就业,关键时候扶一把,有助于企业喘口气、缓过来。”惠水县税务局局长杨洪武说。 “庞大的税务信用数据上云,大数据技术把沉睡的数据激活、资产化,疫情期间成为一只无形之手,为中小企业融资纾困。”李金锋说。
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部署和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保障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至8月2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可选择以下方式: 一、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在线提出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传真至010-68502318,或发送至邮箱:xyc@creditchina.gov.cn。 意见稿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依法依规、全国统一、审慎适度、保护权益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要严格依法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为依据。要准确界定范围,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合适的泛用乃至滥用。要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要注重借鉴国际经验,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充分参考国际惯例,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要慎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相关措施与国际接轨。 二、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一)明确界定信用信息范围。将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为依据,并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目录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定期更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拟纳入目录信息的建议,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梳理汇总目录,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提请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 (三)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应当根据合法、必要的原则确定,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可共享数据要明确采集部门,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 (四)依法依规确定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应当根据合法、必要的原则确定,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对敏感信息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五)加强对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的统筹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 四、依法依规规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六)严格限定严重失信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将设列严重失信名单的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 (七)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认定标准应当充分征求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认定标准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认定标准应当一并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认定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标准执行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动态调整完善。 (八)严格履行名单认定程序。严重失信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按照既定标准认定,省级以下行政机关认定严重失信名单的,确有必要时需报省级主管(监管)部门复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认定严重失信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制作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决定文书可单独制作或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相关内容。 五、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九)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并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既有条款为依据,按照全国统一的措施清单执行。措施清单由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定期更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提出失信惩戒措施建议,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梳理汇总清单,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提请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十)确保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过惩相当。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定外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六、健全和完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终止共享公开失信信息或删除失信信息。 (十二)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在事先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七、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 (十四)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提供和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八、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 (十五)加快推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进程,理顺失信惩戒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夯实法治基础。现行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确有必要加大惩戒力度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法建议,确保失信惩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社会信用方面相关立法工作的指导。 (十六)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要求,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运行。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九、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修复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协调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已获明确授权的责任单位做好相应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 强化追责问责。对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加强宣传解读。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把握时间节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已经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修复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规范完善。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2021年底前按本意见要求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
0.57%与84.76%,一组对比强烈的数字正是AEO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与失信企业查验率的生动写照。毫无疑问,在AEO信用管理体系下,高信用意味着低查验率,也即低成本。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对世界经济造成较大影响。我国外贸行业同样面临着外需不足、海外新订单减少、供应链效率下降甚至中断,物流成本明显上升等一系列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充分利用AEO信用管理体系助外贸畅通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我国AEO互认工作已从最初的被动跟随转变为当下的主动引领。疫情期间,全国海关主动作为,集中力量帮扶AEO认证企业复工复产,受到企业的广泛好评,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贡献了海关力量。 疫情防控期间助企复工复产 疫情期间,进出口贸易被按下“暂停键”,疫情防控的同时如何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成为海关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协调服务,为企业纾困解难,到信用培养,帮助企业释放活力,再到落实差别化措施,为企业信用赋能,海关精准施策,全力帮扶AEO认证企业复工复产。 全国海关依托“企业协调员”队伍,架起疫情防控期间关企间沟通的桥梁,持续开展好“疫情新政”宣讲力度,精准帮扶,为企纾困,助力全国海关疫情防控一盘棋。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发布企业关注度高的政策法规,统筹全国企业管理业务专家,并组建了160余人的“海关企业协调员专家团队”,为企业线上答疑、线下协调。 大连海关通过“百人千企”对口帮扶工作,为辖区一千余家外资外贸企业提供“秘书式”服务,协调解决企业提出各类困难和问题463项;拱北海关通过问卷星等线上渠道对360余家企业复工复产开展“指尖”调研;上海海关开展24小时在线答疑,集中为406家高级认证企业开展答疑解惑……各直属海关也分类施策支持进出口企业复工复产。 海关信用认证并非“一动不动”,疫情防控期间,海关信用培育先行先试,全方位升级,“线上”“线下”联动发力,点对点、端对端、屏对屏迭代升级,畅通关企沟通渠道、强化企业信用培育,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不断引导企业掌握海关最新政策、提升内部规范管理、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海关共开展各类信用培育240次,惠及企业1574家。 全国海关企管部门努力推动差别化措施落实,真正做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数据显示,认证企业查验率低于普通企业。高认企业查验率仅0.57%,一般认证企业查验率1.69%,均低于一般信用企业2.44%的查验率。 AEO认证企业享受着优质的服务、较低的查检比率、较少的稽核查频次、较短的通关时间、简化的办事流程、有效的降费措施、较强的联合激励。这一系列的“红利”不断提高AEO认证企业的获得感,使AEO资质成为企业的“金字招牌”,成为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为企业“走出去”和健康发展赋能蓄力。 加快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 海关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海关有3239家高级认证企业,25501家一般认证企业,以上企业统称为中国海关的AEO企业,共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1.94%,纳税总额占全国进出口企业的56.92%。 目前,高级认证企业能在海外享受互认便利措施,如何帮助越来越多的高级认证企业在更多国家和地区享受互认便利? 近年来,中国海关持续快速推进国际AEO互认合作,努力扩大互认安排签署。通过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AEO互认工作已从最初的被动跟随转变为当下的主动引领,取得了积极成果。截至2019年底,中国海关已经与15个经济体的42个国家(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占成员间签署协议总数的19.2%,其中包括18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认安排签署覆盖国家或地区数排在全球首位。 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要贸易国家或地区为重点作为AEO互认工作的主线,加快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中国海关制定了明晰的互认合作规划和目标。目前,正在进行磋商或进行磋商准备的有俄罗斯、马来西亚、伊朗、泰国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力争到2022年底,中国与互认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总值占全部进出口总值的80%以上。 从最初需要数年多轮次磋商,到目前一二年即可完成磋商,而最快的中乌(拉圭)AEO互认从接触到签署仅用时6个月。中国海关不断完善并规范AEO互认相关协议文本,打造了中国海关的AEO互认标准模板,并在AEO互认过程中,主动倡导中国文本,以我为主开展互认磋商。 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成员中首创了与相关国家(地区)海关互认后,开展联合说明会进行宣传以及开展互认效益评估的新模式,使AEO工作从互认到实施整个过程越来越标准化、规范化。 疫情期间,中国海关积极开展AEO互认效益评估,以内港海关和中韩海关为例,采取视频会议或者问卷调查的形式,互换双方AEO企业在查验和通关时间方面的数据,实施效益评估,交流AEO制度方面的新举措,进一步促进AEO互认便利措施落到实处。 在国际层面,中国积极履行AEO互认承诺,通过开展与互认国家AEO互认效益评估、召开联合说明会、加大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将更多的互认便利措施带给企业。 目前,东非6国、南美4国、欧亚经济联盟等已经实现了区域AEO互认,中国海关积极与上述区域国家进行联系,研究中国与上述区域开展“一对多”区域AEO互认的可行性。 扩大中国海关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AEO领域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积极输出中国海关AEO经验和创新举措,着力开展AEO互认能力建设支持和援助,这对于进一步提高中国海关国际话语权具有积极意义。 从2008年中国海关开始建立自己的AEO制度,到2018年中国海关第一次在AEO互认领域主导制定国际规则,中国海关在参与国际互认合作中开始从AEO互认国际规则的跟随者、使用者,成为规则的参与者和提供者。 当前AEO互认正处于快速发展期,AEO互认国际规则尚处于形成过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未来中国海关需要抓住每一个机会,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 自2017年以来,中国海关先后就AEO2.0版倡议、企业协调员制度、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开展联合激励、应用大数据开展AEO企业信用评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等多个独具中国特色的AEO项目在世界海关组织的国际会议上分享经验。 同时,中国海关也在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会议上应邀发言,向WTO成员推广了中国海关实施AEO制度的经验做法,充分彰显了中国海关治理软实力。 AEO互认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而当前中国作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的地位,需要中国海关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海关AEO互认合作,尤其要加快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合作。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其中不少国家尚未建立AEO制度。中国海关多次举办海关能力建设培训班,为来自非洲、亚洲此类国家的海关关员提供培训和开展AEO实地认证观摩,或者组织专家到有需要的国家或地区提供能力建设援助,进而为将来AEO互认打好基础。 中国海关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提升有目共睹。全球AEO会议被视为WCO最大规模的能力建设活动,中国海关成功申办了第六届世界海关组织全球AEO大会,这标志着中国海关AEO工作在世界范围内扩大影响力迈出重要一步,将有助于中国海关加快推广AEO国际互认合作,带动中国企业、中国制造、中国产品“走出去”,提升中国海关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同时有利于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管理理念。
7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京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7月21日下午在京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系不断发展,各类市场主体蓬勃成长。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陈宗年,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宁高宁,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立,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滨,上海品海饭店总经理赵宪珍,微软全球资深副总裁、微软亚太研发集团主席洪小文,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总裁赵炳弟等7位企业家代表先后发言,就当前经济形势、保护市场主体、加强科技创新、深化企业改革、吸引用好人才、“十四五”规划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发言过程中,习近平不时就一些问题同大家深入交流,现场气氛热烈活跃。 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表示,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呈现稳定转好态势,在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上都走在世界前列,情况比预料的要好。我们要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争取全年经济发展好成绩。 习近平指出,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应对疫情的人民战争,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奋力自救,同时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物质支撑。习近平向广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习近平强调,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支持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正常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更大发展。一要落实好纾困惠企政策。实施好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更加稳健灵活的货币政策,增强宏观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继续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发展普惠金融,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二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好外商投资法,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三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了解企业家所思所想、所困所惑,涉企政策制定要多听企业家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要更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支持企业家以恒心办恒业,扎根中国市场,深耕中国市场。四要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难题,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政策帮扶。 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有胆识、勇创新的企业家茁壮成长,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世界水准的中国企业家队伍。企业家要带领企业战胜当前的困难,走向更辉煌的未来,就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自己,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要增强爱国情怀,把企业发展同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动为国担当、为国分忧,带领企业奋力拼搏、力争一流,实现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发展。要勇于创新,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重视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本投入,有效调动员工创造力,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稳定就业岗位,关心员工健康,同员工携手渡过难关。要拓展国际视野,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提高把握国际市场动向和需求特点的能力,提高把握国际规则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提高防范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带动企业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 习近平强调,在当前保护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全球市场萎缩的外部环境下,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充分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绝不是关起门来封闭运行,而是通过发挥内需潜力,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的发展。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仍是历史潮流,各国分工合作、互利共赢是长期趋势。我们要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科技领域开放合作,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指出,“十四五”时期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意义十分重大。有关方面要认真研究吸收企业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信通过共同努力,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定能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 丁薛祥、刘鹤、杨洁篪、黄坤明、尤权、王勇、王毅、何立峰出席座谈会。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等参加座谈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办发〔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2021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民政部负责) (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底前,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进一步做好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近期,长江、淮河等流域,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湖泊处于超警戒水位,重庆、江西、安徽、湖北、湖南、江苏、浙江等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汛形势十分严峻。 习近平强调,当前,已进入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压实责任、勇于担当,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监测预警、堤库排查、应急处置、受灾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全力抢险救援,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防总、应急管理部、水利部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习近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的同时,精心谋划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认真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帮扶救助,防止因灾致贫返贫。
近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共渡难关,将有关征信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延长至年底。 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继续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据测算,预计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8.9亿元。 记者注意到,2019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大幅下调征信服务收费标准,总体降幅近50%。此次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自今年3月1日开始执行,是在2019年8月下调的基础上实施的优惠政策。
6月11日,随着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陆续公布2020年部门预算,一年一度的中央部门预算公开拉开大幕。 面对吃紧的财政收支,今年中央部门如何过好“紧日子”?怎样将“钱用在刀刃上”?让每一笔资金花得更有效?在今年102个中央部门公开的预算“账本”中,可以找到答案。 压减支出,“钱花得更节约” “2020年,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把钱用在刀刃上”——打开财政部2020年部门预算,这句往年没有的“卷首语”映入眼帘。 在当前应对疫情冲击的特殊时期,财政收支形势严峻程度前所未有,政府如何过好“紧日子”尤为关键。 “今年中央部门在公开预算时,要公开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支出等情况。”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下降 6.9%、5.6%和3.6%——记者在查阅审计署部门预算时发现,相较于2019年执行数,今年安排在行政运行、机关服务、事业运行项目上的预算均有所减少,个别项目预算降幅达50%。 “三公”经费也是中央部门“勤俭节约”的一大着力点,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压缩力度超过50%。 政府过“紧日子”,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好日子”。 “中央部门预算,是观察政府如何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一个窗口。”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说,通过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可节省下更多的资金和财力,用于促进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 推进项目支出预算公开,“钱花得更明白” 对于公众来说,不仅关心各部门公开的预算“账本”是否详细、全面,还关心“账本”里的各项支出是否花得“明明白白”。 教育部“‘励耕计划’教育助学项目”,生态环境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管理项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项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与妇女儿童维权项目”……今年,项目支出预算公开是一大看点。 “今年部门公开的项目数量为83个,相较去年,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具体来看,公开的项目内容包含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方案、实施周期、年度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等。 专家表示,推进项目支出预算公开,有利于督促各部门改进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通过加大项目支出预算公开力度,可更好体现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和履职情况,增强部门预算透明度,促进公众对政府‘花钱’进行监督。”汪德华说。 突出绩效导向,“钱花得更有效”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提质增效,各项支出务必精打细算,一定要把每一笔钱都用在刀刃上、紧要处。 如何实现这一要求?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加大预算绩效管理力度,可硬化责任约束,实现花钱问效、无效问责,进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获得新品种、新材料、新产品等技术成果不低于60个,新技术(品种)推广面积不小于200万亩……在农业农村部的部门预算中,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项目“晒出”了各项绩效目标。 “今年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突出绩效导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除涉密部门及涉密信息外,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项目的中央部门,公开提交审议项目的文本和绩效目标表。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年达到109个。 汪德华认为,加大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公开力度,可更好反映各部门在特定事项上的履职情况和效果,强化部门责任意识,督促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推动政策落实“不跑偏、不走样”。 自2010年首次公开以来,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公开已进入第十一个年头。 “总体来看,今年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升。”汪德华说,这将进一步打造“阳光财政”,推动花好每一笔宝贵的资金,促进政府支出更科学、更规范、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