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节省了时间、交通和经济成本,让老百姓获得了实惠。我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更要信守承诺。”日前,在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上海某物流公司负责人王先生享受到“减证便民”行动的便利,他在欣喜的同时也代表自己的企业发出了承诺。 王先生申请办理的业务是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但申请材料之一的营业执照原件不便带到现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54项业务和‘身份证’‘营业执照’等38种证明事项,以往这些事项在办理时必须带齐所有材料的原件,而现在签订承诺书后,只需要带上复印件就可以了。”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副主任王婕丽说。 今年5月,司法部印发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进一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上海海事局作为交通运输部实施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的试点单位,在6个月的试点期间内形成全国海事系统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吴春耕表示,针对各种奇葩证明事项,国务院早在2017年就明确提出了“四个一律取消”原则,其中就包括“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而这里的“书面承诺方式”,事实上也就是此次《通知》中所明确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书面承诺符合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之后通过核查、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来审查。这种便捷方式,大大节省老百姓和企业办事的成本。”吴春耕指出。 截至目前,浙江、安徽等27个省区市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许可办理中都在加速推进信用承诺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 “和‘信用承诺制’同样重要的是监管工作,为了防止市场主体恶意运用信用承诺制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相关监管部门不仅会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还会依法建立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吴春耕表示。
由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指导,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和陕西省网信办主办,西安市人民政府承办的2019中国网络诚信大会2日在陕西西安举行。其间,“2019中国网络诚信十大新闻”的征集、评选结果对外发布。 据了解,此次征集活动从2018年11月到2019年11月间的3800余条网络诚信方面的新闻中评选出十条新闻,包含电子商务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网络谣言等热点话题,涵盖从中央到地方、从宏观到微观等多维度,总体反映了2019年度中国网络诚信建设的基本状况。 “2019中国网络诚信十大新闻”分别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印发 强调持续推进诚信建设》《〈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 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 强调加速构建食品安全网络诚信体系》《8部门开展2019“网剑行动”严打网络市场诚信缺失行为》《全国辟谣联动机制见成效 网络谣言治理步入新阶段》《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上线 网络售假等违法行为将被精准打击》《全国首个互联网司法信用报告制度推出 为完善互联网司法信用评价机制提供有益探索》《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宣判 震慑不诚信网络募捐行为》《首个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上线 新技术构筑网络诚信“智能防线”》《百家住房租赁机构发出诚信承诺 着力解决网络虚假房源等失信问题》。 会上,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还与阿里巴巴、腾讯、360、唯品会、贝壳找房等31家互联网企业启动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合作机制,并发布了由该合作机制成员单位联合起草的《西安倡议》;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组织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等16家网站、平台签署《共同抵制网络谣言承诺书》,向社会作出承诺,主动发现谣言、坚决遏制谣言、有效治理谣言、联动辟除谣言,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
今年以来,随着交通运输部门支持车辆安装ETC政策的密集出台,各家银行打响了激烈的ETC市场争夺战,不过,在推广ETC的过程中也产生一些问题,如ETC卡遭遇盗刷、ETC欠费等问题。近日,央行、银保监会公布《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银行开展ETC业务以及用户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一系列规范,其中明确ETC欠费超30日,将会上报央行征信系统,从而影响信用记录。 《意见》强调,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 据交通运输部最新通报,截至11月6日,全国ETC用户累计达到1.6亿,完成发行总目标的84.01%。全国高速公路入口客车ETC平均使用率为64.22%,环比上升了1.92个百分点。其中,按照累计完成进度排名,位居前3名的省份依次是:北京(96.52%)、湖北(90.74%)、贵州(84.42%)。《意见》提出,支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据相关媒体报道,此前曾有持卡人反映自己“被消费”,经调查发现是ETC卡开通了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而遭盗刷。在保障ETC联名卡用卡安全方面,《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在便利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上,《意见》明确,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没有好的土壤,就不会长出好的庄稼。中国的科研水平怎么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科研环境。”日前,在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上,联席会议召集人、科技部部长王志刚说,科技部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建设了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并已正式开通运行。 记者从科技部获悉,这个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的科研诚信审核已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基地建设、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等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各环节,对数十个专项、上千个项目和课题、近20万人次开展诚信审核,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和课题负责人取消承担资格。而且,这个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不仅是科技部在使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可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查处的失信记录信息,在线开展科研诚信审核,从而高效地实现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王志刚说,目前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增加,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相继加入,与科技部、国家卫健委、中国科协、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携手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推进科技界形成良好作风学风的力量不断壮大。各部门凝心聚力、齐抓共管,对违规失信行为“零容忍”,得到科技界和社会各界好评。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早在2006年11月,科技部就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科技部联合多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等。在这些规章制度保障下,我国诚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教育不够,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仍时有发生。近年来,因编造审稿人和审稿意见而遭国际期刊大规模撤稿的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科技人员的形象。科技部不仅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还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2018年11月29日,一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研讨会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及部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负责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一线人员参加会议。他们重点介绍了《肿瘤生物学》撤稿事件等典型案例、高校科研诚信案件查处实践、国际学术期刊诚信审核及撤稿处理规则等。参会专家表示,对大规模撤稿事件的严肃处理,让公众看到了我国各部门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决心和勇气。 为了防止急功近利、浮夸浮躁等不良学风的滋长,遏制伪造、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进一步推动科研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中国科研人员的作风学风总体是应当肯定的,但也要看到问题,如果不治理、不惩戒,就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下一步,要在继续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从严惩戒的同时,把有效遏制浮夸浮躁、投机取巧、急功近利、圈子文化等不良作风和学风作为工作重点,对违规责任人严肃惩戒。”王志刚说,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需要政府、大学、科研机构、科学共同体、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共同发力。据了解,全国人大正在修订《科技进步法》,将对科研诚信、科研作风学风进一步做出规定。讲诚信,树立良好的学风作风,应成为科技人员共同遵循的价值观、职业道德。
近日,浙江、广东、黑龙江等多家私募收到当地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函,原因包括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等。与此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这意味着规模合计逾9万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信用状况将有据可依,私募信用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中基协表示,信用体系建设是私募基金监管和发展的基石。该报告的推出将进一步创新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模式,引导和支持私募机构会员持续加强信用信息自我积累、管理和运用。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数量和规模均呈现扩大趋势。根据中基协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0月底,在中基协存续备案的私募基金80,650只,较9月增加930只、环比增长1.17%。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13.69万亿元,环比增长2.23%。在市场不断扩张的情况下,对于私募基金市场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日前通报了各地证监局对497家私募机构开展“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情况,部分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其中,部分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私募机构开展募新还旧、期限错配的“资金池”业务,偏离私募基金本源;部分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募集行为。 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引导行业提高发展质量,一方面,持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力度,不断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私募基金建立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行业文化,不断增强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
11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等情形,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资料图:民众办理社保业务。 《暂行办法》提到,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本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复核,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暂行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主体被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予以公示。 《暂行办法》提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在办理社会保险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当事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各级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当事人承诺内容予以核查。当事人违背承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复核,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列入决定应当列明: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相关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 (二)列入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惩戒措施、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称、联系方式; (三)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等; (四)整改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复方式等名单退出方式告知等。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因发生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因发生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情形或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的规定,对首次因发生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失信主体,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其在3个月内整改。失信主体整改到位后,可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十二条未按时整改的失信主体,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已经履行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修复申请6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后,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十三条失信主体被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失信主体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源点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10月21日出席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源点援引“21世纪经济报道”社论文章《推进法治建设、完善信用体系是做好清欠工作的关键》,供大家参考阅读。 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出席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他指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仅事关政府信用,更与经济增长、社会预期、就业民生密切相关。 随着中国发展方式的转变,一些债台高筑的地方政府很难继续通过不合规的渠道继续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受到限制后,资金压力从项目向上游蔓延,出现了一些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对企业的资金周转、经济效益、正常运行等带来负面影响,成为企业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 去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要求,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他强调,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今年,他针对这个问题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对拖欠企业的款项年底前要清偿一半以上,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的目标任务。 今年以来,各地政府都制定了相关方案,工信部也每月不断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也开展了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的专项执行,自去年11月到今年6月底,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共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超过3800亿元。 做好清欠工作不仅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稳定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如果拖欠问题严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会导致企业关闭破产、员工失业,影响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做好清欠工作有助于稳定就业和居民收入,为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提供重要支撑。 做好清欠工作是推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举措。 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是法治与信用,欠债必还钱是市场信用的核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倡导信用文化,政府必须以身作则,如果政府欠钱不还,法律又无法惩罚,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就会恶化。此外,清欠也有助于防止地方政府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不按合同履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约束政府过度举债投资的行为,并让自己成为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健全诚信体系和法治环境。 做好清欠工作的最终目标是推进市场的法治化。对存量问题的清欠工作容易完成,但如何避免和防止“边清边欠”、“清完又欠”是信用建设的核心。 这个过程中,最大的挑战是法律的缺失,只有完善法律才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三角债问题。目前,在账款的支付时限、支付责任、处罚措施等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德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都有相关立法。清欠工作的核心工作就是尽快建立法律保障制度,通过法律来保障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仅是清理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事实上,也存在民营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或者说民营企业拖欠债权人。这些问题应该一视同仁,共同清理,才能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一些民营企业因自身经营问题拖欠巨额债务,包括各类债券以及银行信贷等,为了避免引起企业倒闭失业问题,很多地方政府积极介入。但是,如果通过非法治手段处理债务,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做好清欠工作,需要改善融资环境,提高法治水平。现在很多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AAA以下的民企债券几乎没有市场。这显示信用问题是解决当前融资难问题的症结所在。 三角债是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过程难以避免的问题。产能过剩与杠杆率过高使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抢生意,只能在回款等方面降低要求。与此同时,大量企业在结构转型中被淘汰,也容易遗留大量债务。为此,我国完善了破产制度,也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 可以看出,清欠背后是法治有待完善以及经济结构转型的市场反应。这要求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并完善信用体系。这是中国信用建设与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必须打赢的一场硬仗。
10月21日(周一)上午10:00,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10月份新闻发布会。政研室主任、委新闻发言人袁达出席发布会,并就“信易贷”等情况答记者问。 从六个方面深入开展“信易贷” 地方政府评价结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 红星新闻记者:上个月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请问,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有什么痛点、难点,融资现状如何?我们将会采取哪些措施解决这些痛点问题?谢谢。 袁达:谢谢你的提问。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很多“真金白银”的政策,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所缓解。但也要清醒看到,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仍面临较多困难和挑战。比如,银企信息不对称造成银行尽调成本高、风险大,银行积极性不高。又比如,银行放贷过于依赖抵押物质押物,中小微企业缺少有效的抵押物质押物,且难以承受较高的担保费用,贷款可获得性较低。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重点就是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主要有以下六方面措施: 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以及水、电、气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自上而下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降低银行信息收集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区性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是建立健全评价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定期推送给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风险识别能力。 三是创新贷款产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比重;对信用良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创新续贷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四是创新违约风险处置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线上可强制执行公证机制,加快债务纠纷解决速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债务人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五是加大地方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信易贷”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更加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措施。 六是强化考核激励。建立“信易贷”统计报表报送机制、“信易贷”工作专项评价机制,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两个维度开展评价,金融机构评价结果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政府评价结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有序推进“信易贷”工作落地见效。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制定了《坐便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对在水效领跑者申请、评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根据《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会同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坐便器水效领跑者产品评选标准,针对单冲式、双冲式两类坐便器产品,分别评选出15个~20个产品型号拟为水效领跑者产品。 据了解,水效领跑者产品除可在水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水效领跑者标志之外,国家鼓励水效领跑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给予水效领跑者产品名誉奖励和政策支持。例如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水改造项目应优先选用水效领跑者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选用水效领跑者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工程招投标、大宗采购活动中积极选用水效领跑者产品。 《实施细则》强调,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申报材料不属实的企业,撤销入围资格,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在水效领跑者申请、评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实行联合惩戒。对相关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初次申请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出货量应达到3000套以上,并承诺入选两年内该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10,000套,其中至少有2000套用于零售渠道;曾入选产品再次申请的,应完成上个推广期承诺出货量。
“被法人”问题的统一撤销有了正式文件。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撤销冒用登记,维护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针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受理、公示、调查、撤销、惩戒和纠错等环节提出了8个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发现,相较于今年4月份市场监管总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根据“被法人”维权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一些符合现实的调整。 可远程进行身份核验 公示期缩短为45天 按照指导意见中的内容,撤销范围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 此前,一些“被法人”当事人表示,目前部分省市区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进行职能划分,希望市场监管总局在统一撤销问题上明确到底是由原来登记机关负责还是由现登记机关负责。 正式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同时,针对之前一些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也做了相应调整。如在受理环节上明确,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不能本人到场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表示,“降低门槛”是因为考虑到之前许多人反映自己是在异地被开了公司,要本人到场这一要求较难实现。 而在提交材料上,“被法人”维权当事人并不用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在此基础上,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此外,针对之前“被法人”群体提出的受理公示期限过长的问题,指导意见中明确登记机关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记者发现,此次公示期的时间比深圳出台的简易撤销中规定的公示期(50天)还要短。 常宇指出,在以往的撤销冒名登记案例中,最难的就是取证调查,因为很多冒用身份设立的公司实际上都没有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找不到人。 在原来,这种情况只能停止调查,无法撤销登记。但现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把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四种情况将不能给予撤销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不予撤销的情形。不予撤销情形包括四种: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在实际调查中,登记机关可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的要求,此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中也有所规定。许多维权当事人对此并不认同,担心其他部门的一句“不同意”,就把维权人“打回原点”。 对此,常宇表示,指导意见保留这项内容是因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司也可能因触犯法律法规,正在被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撤销登记后会对相关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应当认真加以甄别,因此也不能做出撤销决定。 “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权利救济手段”,常宇指出,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涉及民事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对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被冒用身份注册的公司多数都是税务方面出现了异常,一些“被法人”的当事人此前表示,工商撤销之后,税务方面的问题也需要各部门联动解决,而不是再让维权人跑完工商跑税务。 对此,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将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者,指导意见中提出了要“强化信用惩戒”。市场监管总局将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此外,为健全线下企业登记实名验证手段,2018年起,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要求,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推进“全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实名验证系统”建设,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该系统包括“企业登记相关自然人身份验证App”和“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联网查验”两大功能模块,兼顾实名验证和注册便利两个方面,完善线上线下全方位企业登记实名验证技术手段。5月1日,全国29个省(区、市)全部完成系统对接,对通过线下窗口方式申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的相关自然人实施实名验证。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仅凭撤销登记并不能完全达到打击犯罪分子、维护被冒用人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今后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