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官网获悉,近日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约谈了前期监督检查中存在违规问题的25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有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分析问题原因,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同时,根据违规情节轻重,依法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撤销或暂停违规产品《公告》、暂停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等行政处理,并将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列入后续重点监管对象。 据工信部11月19日公布的对乘用车、客车、专用车3个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监督检查结果,共有25家企业的27个车型存在生产一致性问题。其中,新能源乘用车共涉及9家企业的9个车型产品,涉及动力电池容量和保护功能、行李箱容积、轮胎规格、标志标识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理规定。涉及车型包含众泰云100(JNJ7000EVX25)、BEIJING-EU5(BJ7000C5D3-BEV)、东风日产轩逸·纯电(DFL7000NAH1BEV)、广汽三菱祺智PHEV(GMC6450BCHEV)、广汽传祺GS4 PHEV(GAC6450CHEVA5E)、广汽本田世锐PHEV(GHA6450NAC5APHEV)、北汽新能源EU300(BJ7000C5E7G-BEV)、比亚迪秦插电式混动版(BYD7150WT5HEV4)、吉利帝豪GSe(HQ7002BEV15)。 据悉,工信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创新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切实保障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
14日,笔者从市信用办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力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连云港市信用办签订了《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推送、公开、撤销等各环节的管理,推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促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有序运行,共同助推诚信连云港建设。 这只是近年来连云港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连云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联合市公安局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入住高档宾馆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推进举措之一。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我们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有效落实联合惩戒、信息归集、信用宣传、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任务,不断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强化联合信用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平台向信用办、市场监管、银行、高铁、航空等部门进行推送和信用惩戒,并通过微信、微博、户外大屏等形式公开发布,上半年连云港市两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体系平台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7849条次,其中自然人6282条次,法人及其他组织1167条次,同时利用微信、微博、户外大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四期1356人次,加大了曝光力度,提高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覆盖面,促使一大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拓展联合惩戒范围深度。根据省信用办、省发改委、省金融办、省法院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省级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的要求,统筹协调处理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工作。牵头建立全市法院涉金融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各法院对涉金融企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面核查涉金融企业的失信信息;积极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的案件深入调查、整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取得了良好成效。 深化信用惩戒宣传广度。根据市委宣传制定出台的《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宣传实施方案》,以常态化集中执行为切入点,联合新浪、今日头条等门户网站对全市法院集中执行活动进行全媒体直播,累计吸引了173万网民围观。依托全市法院内、外网网站开辟专栏,集中介绍信用惩戒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执行进展和工作成效,积极开展走上街头接受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化信用惩戒宣传广度。 未来,连云港将创新信用监管方式方法,继续探索在诚信缺失专项治理、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继续落实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新港城作出新的贡献。
“李法官,我现在就把钱还给他,你别拘留我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得知将要被司法拘留时急忙说道。11月11日上午,被执行人刘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兑现了债务,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完毕该起案件。 该案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突破口只有找到被执行人并予以拘留。承办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刘某某,其都表示暂时没钱、无力偿还,也拒绝到法院配合调查。承办法官多次向刘某某言明,在执行阶段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造成不利后果。劝说再三之后,刘某某承诺于11月11日上午来法院一趟。承办法官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制定了司法拘留方案,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被执行人刘某某兑现了该案执行标的后,还主动履行了因没有报告财产的罚款500元,该案当场执结。 近年来,渌口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通过集中传唤、采取拘留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借用微信等平台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手段,千方百计促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法官,我要来法院缴纳罚金。”11月4日上午,被执行人毛某主动联系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要求缴纳5000元罚金。 2018年3月,1996年出生的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出狱后,他并未缴纳罚金。2020年7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电话联系毛某,但他仍不愿现身,只在电话中承诺会在一个月内缴纳罚金。一个月时间过去后,毛某法非但没有主动履行,连电话也再没有人接听。多方寻找无果的情况下,最终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月21日,江山法院执行局利用抖音平台将同批次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很快视频浏览量就达到了11.5万,网友们也纷纷留言督促被执行人早日还款。 “当天晚上我就收到五六个朋友转发这条抖音,我都快成‘网红’了,再不缴纳罚金就太丢人了。”在法院执行局,毛某道出了其中的原委。 【延伸链接】相较传统的LED大屏幕、电视台曝光等手段,对80、90年代的失信被执行人而言,抖音等新型短视频曝光平台更具威慑力,他们往往碍于面子而选择主动还款。近期以来,江山法院创新各种新型执行措施和手段进行对症下药,不仅让惩戒失信行为更加“稳准狠”,而且“赋能”执行法官,进一步提升了执行质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仍有不少债务人选择“失联”躲匿,导致债权人多年来追债无门。近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以铁腕手段强制执行了一起“死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年前,傅某与张某合伙采钨砂。不久后,矿山关闭,两人停工散伙。经双方清算账目,张某为傅某出具了一张欠条。2009年,傅某索债无果,无奈之下诉至崇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傅某支付27600元的欠款。 判决生效后,张某却迟迟不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干警对其房产、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张某一家更是“消失”得无影无踪。多年来,干警每次找上门,唯见一把生锈的铁锁孤零零地挂在其土坯房木门之上。 2020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一通电话的到来,终于让该案出现了转机。“张某正同我一起在吃喜宴呢,你们快来抓他呀!”执行干警一行火速赶到现场,正沉浸于喜庆之中的张某见到法院干警的身影立马慌了神。“恳请你们宽限我几日,这次我绝不赖皮。”经申请人同意,执行干警当日未对张某采取进一步司法措施。 11月17日,因张某再次“失信”,执行干警遂将张某拘传到庭。执行干警多番释法明理,希望张某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性,但张某仍以种种理由推脱,经法院羁押一晚后,张某仍心存侥幸,声称无力偿还。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执行干警遂决定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看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心后,张某慌了,当即表示愿意还款,并将欠款一次性履行完毕。至此,案件成功执结。 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有效提升了执行威慑力,为法治意识淡薄以及恶意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该院今后将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铁腕手段促进案件执结,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每只2元钱购进的口罩抬价至每只7元销售,从境外猪瘟疫区走私冻肉,孕婴店童鞋甲醛和重金属严重超标,宣称“雪山石”治百病获利数百万,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广告反复弹出无法关闭……3月1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六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案例。权威专家对6起典型案例进行了点评。 案例1 口罩2元进价7元卖 哄抬价格被罚20万 2020年1月30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陈某销售口罩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陈某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从自然人夏某处购进口罩1万只,购进价格2元/只,抬价至7元/只销售给药房和微信朋友圈个人,共销售8000只,销售金额共计5.6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罚款20万元。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权威点评】在全国人民共同抗“疫”之际,少数市场经营者反而乘机发不义之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果断出击,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坚决遏制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法行为。 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坚持守法经营,广大群众发现此类问题及时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 案例2 沈阳鑫久汇冻品商行走私冻肉被罚30万 2019年3月12日23时,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稽查局转给我省紧急案情通报,3个涉嫌境外猪瘟疫区走私冻品的集装箱流入沈阳。市、区两级立即组成两个调查组,共70余名执法人员对沈阳市于洪水产批发市场(经开区)和于洪润恒城冷库(于洪区)进行全面检查,3月13日在于洪水产批发市场(经开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国旺天成食品经营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兴天诚肉类食品经销处两户经营者冷库中分别查获1个集装箱走私冻品。3月14日凌晨2时,在沈阳市皇姑区鑫久汇冻品商行查获最后1个集装箱走私冻品。至此,流入沈阳市的3个集装箱走私冻品全部找到,均未流向市场。 沈阳市皇姑区鑫久汇冻品商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国旺天成食品经营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兴天诚肉类食品经销处三个商户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从沈阳市皇姑区鑫久汇冻品商行查扣的货值1027614元的走私牛肉冻品予以没收,罚款308284.2元;对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国旺天成食品经营部查扣的货值591078元的走私冻猪蹄予以没收,罚款177323.4元;对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兴天诚肉类食品经销处查扣的货值528024元的走私冻猪蹄予以没收,罚款158407.2元。 【权威点评】市场监管系统迅速反应,有效处置,及时将3个集装箱走私冻品全部查获并依法查处,从源头上避免疫区走私肉品流入市场对国内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畜牧养殖业安全造成破坏的严重后果,对其他违法经营者也起到一定震慑作用,同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 妈咪葆蓓时尚孕婴店童鞋甲醛及重金属超标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500CC”牌的童鞋进行抽检。经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温州)检验,该批童鞋甲醛含量超标,重金属含量超标,邻苯二甲酸酯(%)含量超标,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28日从浙江购进“500CC”牌、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04-05/B8005的童鞋13双,购进价格为79.2元/双,销售价格为198元/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500CC”牌童鞋2双,没收违法所得1306.8元,罚款5148元。 【权威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儿童鞋类产品时尽量选择标识标志齐全商品,要注意查看三包条款。此外,购买时首先要闻一下鞋子味道,如果刺激性气味严重要小心购买。鞋面材质以纺织材料和真皮为好,有利于儿童活动和脚部发育。购买商品后应索要发票、留存购物凭证。 案例4 “义疗中心”假称“雪山石”治百病获利数百万 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鞍山地区“大善义疗中心”当事人使用其在西藏购置的“雪山石”原料,加工成按摩耙子、手镯、石头棍、刮痧板等进行售卖,对外宣称“可以治疗心脏病,并且不用吃药”“奇冰石疗法已经有20年出头,什么病都可以治,几乎一次见效”“治疗失眠、哮喘、皮肤病、头疼效果好”“治疗头疼、抑郁症、失眠、精神病、心脏病等各种疾病”等,案发时获利数百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已构成虚假宣传。因为当事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 【权威点评】随着人们对健康保健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转向防骗意识相对薄弱的中老年或病弱群体。“保健”市场中夸大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他们多以开放的老旧居民区为据点,隐蔽经营,逃避常规执法检查。常常采取义诊义疗、免费讲座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群,通过讲授高科技、新产品等噱头概念洗脑,连蒙带骗、以病吓人等手段来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利用“秘方、食疗、养生”等传统医学概念来混淆视听,或者采用无法核实的案例宣传、灌输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对于一些身体存在问题的中老年人造成严重的误导,贻误治疗。 案例5 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被罚5000元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内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连花园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万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50×250×260(mm)48发财神炮产品标志、部件和燃放性能3个项目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大连花园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没收涉案不合格组合烟花49箱(规格型号为250×250×260(mm)48发财神炮,并移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公安机关,由其组织销毁、处置,罚款5000元。 【权威点评】烟花爆竹固有的危险性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危险,烟花爆竹质量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做到“三个识别”:识别销售商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正规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识别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购买“个人燃放类”产品,如果发现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的零售商,要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识别产品的外观,选购的烟花爆竹应该无霉变、无变形、无漏药浮药,产品标志应完整、清晰,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和清楚的中文燃放说明。 案例6 微信公众号弹出广告不能一键关闭被罚5000元 锦州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锦美官网网页打开后立即弹出“初春蝶变季 即刻预约立减200元”的广告,关闭广告约20秒后再次弹出,并且在未更换登录页面的情况下反复弹出,不能彻底关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记者3日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名重庆籍“老赖”罗某某迫于”被悬赏压力,近日在重庆江北区线上自首,主动承诺偿还郭某某及泸州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未履行金额110万元。这是泸州市首例,由被执行人通过微信进行“云自首”并签下担保书,法院撤销悬赏公告的执行案件。 据悉,2017年12月18日,泸州江阳区郭某某与重庆男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18年7月3日,泸州某融资担保公司与罗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等支付泸州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6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某某拒不履行,两案原告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某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罗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玩起“躲猫猫”。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鉴于罗某某躲避执行,申请人郭某某向保险公司购买1000元的悬赏执行保险,泸州某融资担保公司按执行到位标的10%的比例进行悬赏。换句话说,由于罗某某两案未履行金额共达110万元,悬赏金额为11万元。 1月上旬,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微博、抖音、新闻网等平台也同步发布了执行悬赏公告。1月7日,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0年第1期)》中提到,即日起,凡向该院提供以下被执行人行踪以及财产线索,经查实并使该案件执行到位的,举报人能获得该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0%的悬赏金,这一下,罗某某成了“网红”。 2月24日,罗某某从微信朋友圈看到自己被悬赏“通缉”,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到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而主动联系执行法官,选择通过电话、微信线上方式投案自首、认错悔过,与执行法官通过微信视频确定案件处理方案,对所欠债务提供相应担保,同时写下担保书。 3月3日,鉴于被执行人罗某某主动投案,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罗某某的悬赏公告。
近日河西检察院成功处理了一起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历经17年的积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2002年,当年正在读高中的小王某(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儿子)骑自行车逆行,撞伤了高中生小海(化名),造成其骨折及附带性创伤隐患。因小海的父亲对赔偿不满,将小王某及其监护人王某某起诉到法院。 后经法院判决,小王某及其监护人王某某赔偿小海29万元人民币,但小王某及其父亲对判决有异议,一直拖着未支付。 2017年,小海及其父亲到河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申请执行监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与申请监督人、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沟通,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9万元整,其余20万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在河西区人民法院及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 2019年7月30日,协议到期日当天,被执行人王某某来到河西检察院,希望检察院做个见证,把尾款还清,主动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执行款项。 检察官在与王某某的交谈中了解到,其本人在2年的还款期内消极还款,直到2019年7月,20万元的尾款中尚有19万余元未结清。被执行人王某某知道国家对“老赖”的打击力度日益加深,被列入黑名单的“老赖”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会受到诸多限制。王某某担心已生效的协议如果没有按期执行完毕,会对子女的上学、工作等产生影响,因此主动找到河西检察院。 河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立即与河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厅取得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某于7月30日当天将剩余执行款项给付完毕。 8月5日,河西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结案通知书》,这起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对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发布了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此前,湖里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判定刘某夫妇须共同返还庄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及相关利息。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后来,在上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刘某与庄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出售其名下房屋用于偿还庄某钱款,庄某在同日收到刘某支付的20万元后,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措施,刘某出售涉案房屋后,于2019年1月5日前支付120万元给庄某。同月11日,湖里法院解除了涉案房屋的查封。 但是,之后刘某在将涉案房屋出售并收取了相关款项后,并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归还给庄某,致使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刘某的妻子按照执行和解约定向庄某归还借款1180000元,庄某对刘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说,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此后就算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旧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房子被法院强制拍卖,就拒绝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月工资高达1.6万元还四处规避法院执行,逍遥自在?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最终,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张亮(化名)以投资需要筹措资金为由向孙某、陈某、黄某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先后借款,本金累计约148万元,期间经孙某等人多次催讨,张亮都未还款。2013年12月,孙某等人将张亮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张亮偿还孙某等人所借本金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张亮迟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在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孙某等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张亮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依法对张亮名下坐落于平潭潭城镇某小区的房产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约77万元进行分配,偿还各申请执行人。但房产拍卖所得款不足以让孙某等人的法定权益得以全部实现,2016年7月25日,张亮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拘留过后,张亮仍拒不偿还剩余款项,案件一度陷入瓶颈,无法推进。法院的执行法官通过多次调查走访,了解到张亮被某船务公司聘用,月工资收入达1.6万元。此外,法官通过深入了解得知,该案件自法院执行立案之日起至2018年6月期间,张亮工资总收入近22.4万元,但他并未将工资收入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甚至还四处规避法院执行。 多次劝说无果后,执行法官便将张亮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今年3月12日,张亮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5日,张亮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亮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拒绝报告财产并故意隐藏财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张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