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元一件连衣裙,是真的吗?”今天,浙江宁波的袁女士对记者表示,8月3日,她在某电商平台上购物时,结算页面出现了“顺手买1件”的促销商品,一件连衣裙仅售9.9元。半信半疑的她决定下单试一试。然而,8月7日,袁女士发现,商品被寄到了另一个地址并显示已签收,联系平台客服才得知自己遭遇了店家虚假发货。 袁女士发来的截图显示,“顺手买1件”推荐的商品,只能看到店铺名称、商品名称、价格、尺码和一张商品缩略图,其他如材料、评价等信息均无法显示。 “买完后,从我的订单里或者搜索该商品才能点击查看产品详情,但当初买的时候看不到。”袁女士表示,商家发货后,她发现商品链接不见了,商家的货品全部清空了,商家也联系不上。袁女士选择通过客服维权。 记者了解到,“顺手买1件”是多个电商平台推出的营销新模式,当消费者订单总额达到活动门槛后,便可在下单页勾选1件包邮商品进行超值换购。业内人士表示,该方式可帮助商家推广新品增复购、清理尾货、派送小样、提升客单价,对于新店铺来说,更是可以提升流量和转化率。 有消费者买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表示“顺手买1件”很划算。然而,只有在付款后才能点击查看商品详情,也导致不少消费者付款后遇到虚假发货、商品质量差、退换难等问题。在黑猫投诉平台,有消费者表示,商品标题和宣传图中表明商品数量为6件,实际收货3件,“商家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还有消费者表示,顺手买的东西价钱和原价一样,但是品质差异明显。 记者在多家平台实测发现,有的“顺手买1件”商品为同一家店铺,有的则为跨店铺引流。记者随机选购了两个跨店铺“顺手买1件”商品,付款后点击详情发现,其中一件商品销量不高,评价只有个位数,而另一件商品的评价则出现“假得离谱”“太坑”等评价。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所售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顺手买1件”商品在消费者购买前并未展示商品的详细介绍及评价,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对这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机关破获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件中,涉案42人均为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8月10日,伊犁州多个部门联合对外发布通告,对低龄用户电话入网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以进一步构建反诈防火墙,最大限度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群众财产安全。 7月25日,伊犁州伊宁市公安局打掉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团伙。该团伙涉案42人,均为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该团伙通过手机搭建简易GOIP,帮助境外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4000余条,先后获利15万余元。 该团伙骨干成员林某(16岁)、伊某(16岁)、郭某(16岁),3人系伊宁市某中学学生,经马某(16岁,系社会闲散人员)传授,从某一App社交软件中添加了诈骗人员社交账号,学习并掌握了通过“手机口”拨打诈骗电话的具体操作步骤。此后,该团伙通过社交账号与诈骗人员达成协议,通过拨打诈骗电话获取佣金实施犯罪活动。在巨额利益的诱惑面前,林某、伊某还发展其朋友于某等在校学生加入团伙,并继续发展下线。 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林某、伊某、郭某依法刑事拘留。对其余涉案人员,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分别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7月22日,伊犁州伊宁县公安局打掉3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41人,大多也为在校学生。犯罪团伙通过手机搭建简易GOIP,帮助境外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非法获利30余万元。 犯罪团伙头目6人中,木某、米某、艾某、依某4人为伊宁县某中学学生,祖某、热某(系未成年人)为伊宁县某理发店务工人员。6人在某App社交软件中添加了诈骗人员联系方式,先后发展本地团伙成员60余人,实施贩卖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木某等6名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分别给予其余35名涉案人员行政拘留处罚。 针对今年以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出现明显反弹,推广引流、买卖租借“两卡”、架设话务窝点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快速翻新,大量低龄用户因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工具人”的情况,8月10日,伊犁州公安局、伊犁州教育局等6部门联合对外发布通告,决定对低龄用户办理电话卡入网采取校验、警示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通告明确:低龄用户在办理电话卡前,须如实填写《低龄用户办理号卡申请单》中的“电话卡数量信用承诺”,若未如实填报,一经查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进行关停并记入通信行业黑名单。低龄用户本人身份证名下已有1张以上(包含1张)电话卡的,如要继续办理电话卡新入网业务,则须持有加盖学校院系或公安派出所公章的《低龄用户办理号卡申请单》后方可进行办理。 通告强调,低龄用户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配合开展此次临时性保护措施,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电话卡、物联网卡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违法犯罪线索。
“实习工资每月300元。”近日,广西南宁某公司发布的一则实习生招聘通知引发关注。有评论称:“一天给10元,吃饭都不够。”眼下正值暑假,不少在校生为完成学校实践课程或丰富个人简历,走进企事业单位实习。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什么用工关系?实习生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习工资每月300元是否合理?对此,南宁当地某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若是未毕业的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开展实习,“待遇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普遍的司法观点认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无论是假期务工还是从事兼职,都不属于‘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义权向《工人日报》记者表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此类实习中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仅存在雇佣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没有最低工资限制,劳务报酬由双方自行协商。” 郑义权表示,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劳动仲裁部门不认可大学生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学生因此无法受到劳动法保护。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这一规定,以低廉价格雇佣在校生劳动。 在校实习生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意味着不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但这是否表明他们不享受相关权益? 记者查阅相关判例发现,“工资被拖欠”“受伤难维权”等问题在涉及在校实习生的劳动纠纷中多次出现。今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欠薪的案件,案涉公司被判支付拖欠在校实习生李某的劳务费12950元。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披露的某在校实习生受伤案中,法院判决实习单位承担8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 上述两起案件的法官在审理中指出,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立了劳务关系,《民法典》是审理过程中的重要判决依据。记者在案件判决书中看到,实习协议等证据同样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一项针对2007名受访大学生开展的调查中,数据显示,70.0%的大学生在暑假参加了实习,38.1%的实习生表示遇到过“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情况,“无效实习”“付费实习”“中介骗局”“扣押证件”“不开证明”等“坑”亦时有出现。 教育部201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实习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那么,在校实习生如何“避坑”?怎样从制度层面破解现实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应当认真审核用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外,学生还应要求与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明确约定用工时间期限、工作内容、伤害赔偿、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郑义权告诉记者,如果在校实习生无法签订用工协议,也应注意留存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牌、聊天记录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在法律与政策层面,有专家提出,应明确在校实习生身份属性、与用人单位间的特殊关系、校企权利义务等,完善实习相关配套政策。 在郑义权看来,应加强对在校生的普法教育,构建校内申诉制度。健全勤工助学体制,筛选优质企业,开拓高质量助学渠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在校实习生的保护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孩子暑期绝大部分的时间都在上网玩游戏,很难从中‘拽’出来。”近来,北京市海淀区的尹先生反映,他的孩子正读高中,这两年开始频繁接触使用电子产品,网络沉迷问题日渐严重,学习受到很大影响。尽管他反复与孩子交心交流,甚至停了家里的网络,但孩子的自控力却不足以抵抗网络游戏的诱惑,“即使一些游戏设置了防沉迷系统,但孩子总能想方设法绕过限制。”尹先生说。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互联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学习、娱乐和社交的重要工具,但是未成年人用网行为亟须引导规范,特别是在网络游戏、直播等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对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诱发犯罪。面对未成年人在网络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和侵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刻不容缓,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企业等各方进一步形成合力。 账户里的钱“不翼而飞”,竟是孩子沉迷游戏大额充值 山西的石萍(化名)一直在外务工,可是为了防止孩子继续沉迷网络,不得不放弃工作,回到了农村老家。 此前,她9岁的孩子在老家上学,由爷爷奶奶照看。为了上网课,夫妻俩将用过的一部旧手机给了孩子,没想到因此埋下了隐患。 “我老公用这部手机时做过一次实名认证,不成想孩子再用手机玩游戏时,可以一键登录,居然不用再实名认证了。”石萍说,平时负责照看的爷爷奶奶不怎么会用智能手机,对孩子究竟拿手机在网上做什么不太了解。 直到有一天,爷爷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去取钱,发现账户里的钱早已“不翼而飞”,夫妻俩这才觉察到蹊跷。经过一番了解,竟然是自己孩子沉迷一款网络游戏,不停地在游戏内充值消费,而手机绑定的正是爷爷的银行卡,“孩子刚开始玩游戏只是充几块钱,后来变成了几百、几百地充值。” 石萍算了一下,今年3月至5月,孩子累计在游戏里充值1万余元。为此,她一直在向游戏公司和有关部门投诉要求退款,同时决定自己回家照看孩子,督促孩子悬崖勒马。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超峰表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对于未成年人在网上充值打赏等行为,如果相关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法定代理人又没有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返还相应充值款。” “在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充值打赏案件占比较高。”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孙铭溪介绍,该院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受理的143件涉未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5件,占比38.46%,其中主要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类案件。 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具有一定射幸性的“休闲小游戏”并进行大额充值的纠纷日益增多。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17岁的甲某在2020年2月至3月,向某游戏软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高达61万余元。然而,在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甲某已经应系统要求上传真实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 “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网络平台放任其进行充值打赏的,应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崔璐表示,网络游戏平台应知或明知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仍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未实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法院认定网络游戏平台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返还充值款。 “未成年人的网络娱乐消费亟须加强引导。”孙铭溪表示,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未成年人使用游戏或直播服务时间从半年到两年不等,甚至存在个别未成年人在父母阻止其充值打赏并成功获得平台退款后,再次瞒着父母进行充值打赏的情形。案件还反映出,未成年人之间的不良用网行为容易相互影响,有的未成年人是在其他未成年人引导下学会下载游戏、注册账号、规避平台限制措施的。 孙铭溪认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有待提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监督管理不足、网络平台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不充分等,是导致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冲动消费、受到不良信息侵害或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重要因素。 “青少年模式”瓶颈问题亟待解决 2022年5月至6月,还是未成年人的高某某先后多次采用偷拿他人手机进行转账的方式,窃取他人支付宝和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1万余元,用于网络游戏账号充值和购买装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高某某通过某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了一款游戏代练APP,为成年客户代练游戏并获取报酬,每天玩游戏时间长达10余个小时,因沉迷网络游戏而诱发犯罪。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向开发运营该手机应用市场的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所有上架APP进行全面审查,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畅通投诉受理途径,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对于网络防沉迷来说,2019年以来,各大视频、短视频、社交、游戏等网络平台陆续推出的“青少年模式”,在帮助未成年人减少网络依赖和网络不良信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瓶颈问题亟待解决。《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尽管85.9%的未成年人和91.6%的家长都知道“青少年模式”,但设置过“青少年模式”的未成年人和家长均不到五成,有31.9%的未成年网民使用家长账号玩过游戏。 “现实中,一些平台的‘青少年模式’流于形式,暴露出企业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意识不足,企业内生动力有待增强等问题。”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表示,比如在“青少年模式”下创建运营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分龄匹配度高的“内容池”,可能超出了一些中小规模企业的能力;同时,如果缺乏明确的指引和规范,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之下,更严格落实“青少年模式”的企业可能反而出现用户流失的现象,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近日,中央网信办表示,今年将全面升级“青少年模式”为“未成年人模式”,推动模式覆盖范围由APP扩大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商店,实现软硬件联动,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线。 “线上的问题往往还有着线下的现实根源。”郑宁表示,例如未成年人缺少家长陪伴、课余文化生活还不够丰富等都可能引发网络沉迷,“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仅意味着互联网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从政府、社会到学校、家长都要参与其中。” 未成年人网络权益需要得到全方面保护 当前,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沉迷。2021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1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6.8%,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等问题,同样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网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侵害是综合性的,其权益保护机制也应当具有全面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表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了“网络保护”专章;《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都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相关的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不断完善。 目前,为期两个月的“清朗·2023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已经启动,集中整治网上涉未成年人突出问题,全面压缩有害信息隐形变异的生存空间,坚决遏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学习类APP、儿童智能设备等专属产品服务信息内容安全标准,推动解决网络沉迷问题。 近日,司法部、国家网信办还专题研究审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加快推动条例立法进程。草案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总结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将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需要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林维表示,例如民事层面,可以针对相关典型案件进一步总结有代表性的规则,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互联网企业等相关主体提供行为和合规的指引;在刑事层面,要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及时总结规律,加大保护未成年人和打击犯罪的力度,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司法实践中应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林维说。
互联网时代,大量“网络水军”活跃在网络刷单、电信诈骗等黑灰产业领域,表面上难以辨别,令人防不胜防。近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李某是一家手机通讯店老板。其在网络聊天群中发现有网友急购大量某网站cookie技术信息,于是找到同行叶某(另案处理)购买。叶某回复称拥有一批cookie信息。两人沟通后确定成交数量与价格,每条信息售价为0.6元至5元。 据叶某介绍,cookie是指正在访问的网站发送至设备上的小型文档,在这些数据中标记有使用者的专有ID,可以帮助网站记住登入信息,而活跃在网络刷单、电信网络诈骗等黑灰产业领域的“网络水军”对cookie的需求量极大。以叶某出售的某网站cookie为例,该cookie相当于每个账号的身份认证信息,掌握cookie即可掌握账号的登录权限,进行发帖、评论、顶帖等各项操作,从而实现引流、控评的目的。 为避免使用本人真实信息注册账号,在叶某的带领下,李某通过其他平台获得大量手机号码,并且购买了多台设备,通过设置好的程序自动注册了某网站账号并获取cookie等身份认证信息。此外,李某还自己搭建了账号售卖网站,组建了专门群聊,并在各种网络聊天软件中广泛宣传,吸引“网络水军”购买。截至案发,李某共非法获取、出售cookie等身份认证信息58473组,获利56400元。 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随着考试程序的科技化与规范化程度提高,驾驶证考试的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商机”非法牟利。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主犯胡某、黄某、刘某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十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一年,并处3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其中8名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6年10月起,胡某在佛山市开设速成驾校门店,并于2020年注册成立某驾驶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门店开始对外营业。 经胡某招募,黄某、刘某、张某等人先后加入成为股东,并根据占股比例对公司利润进行分红。陈某、战某、丁某等人加入公司成为业务员。为诈骗他人财物,上述人员在无实际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线下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称有能力通过特殊渠道帮助他人办理驾照,宣传噱头包括“无须通过正规考试的驾照包过”“醉驾、酒驾、毒驾无须等待法定期间即可重新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升级”等。几名被告人通过以上方式吸引受众办理驾照并诈骗受害人钱财,主犯胡某、黄某、刘某等诈骗犯罪数额均超过3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黄某、刘某等10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收藏品交易领域又出新骗局。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获悉,近日,丰台警方打掉一诈骗团伙,其谎称搭建收藏品出售平台,引诱藏家制作藏品VR展示视频,骗取高额制作费。目前,团伙中以张某宣、张某伟为首的7名主要嫌疑人已被丰台警方刑事拘留。 据介绍,受害人王先生是一名文玩收藏爱好者,有几件收藏品想转卖出售,便在网上发布了信息。今年3月,一名自称是收藏品销售中介的男子联系王先生,称可以帮忙介绍买家进行推介,但是需要提供一段所售收藏品的VR展示视频。由于不了解哪里可以制作VR视频,王先生又选择了中介推荐的制作公司。 然而,视频制作完成后,中介告知王先生文物部门要求收藏品VR视频中要嵌入文物编码、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急于出手的王先生只得让VR视频制作公司反复修改视频,最终花费5000元,但藏品始终没有卖出去,中介随即“失联”,王先生这才意识到被骗。 丰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根据相关线索确认该案件是一个收藏品诈骗团伙所为。今年6月,丰台分局刑侦支队警力赶赴广东某市,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诈骗团伙成员抓获。办案民警介绍,团伙成员在同一间出租屋内,一部分扮演中介,一部分扮演VR视频制作公司工作人员。 目前,以张某宣、张某伟为首的7名主要嫌疑人已被丰台警方刑事拘留,押解回京。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近段时间,“水稻上山”话题引发不少热议。有自媒体发布视频称,某地开展“水稻上山”项目,因为汛期雨水大,导致山上种植的水稻被冲毁,损失惨重。此视频在短时间内广为传播。由此引发网友对水稻上山“不切实际、产量不高、费力不讨好”的质疑,甚至指责“水稻上山”项目是毁林造田的形式主义,需要彻查。 面对舆论质疑,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解释到,所谓的“水稻上山”,跟不少人想象的不太一样:这是由中国工程院院士、云南农业大学名誉校长朱有勇研发推广的杂交稻雨养旱种新栽培技术,种植的并非传统水稻,而是把山下水田里的杂交稻品种,引到山上旱地种植,像种玉米那样种水稻,不用泡田育秧,也基本不用浇水灌溉,还能取得较好的产量。 由是观之,水稻上山是一种农业种植技术的创新。推广种植的山地,原本也是现成的梯田,并不存在开山造田、毁林造田。网络上流传的视频、图片,经核实均为拼凑剪辑、张冠李戴,与真实的“水稻上山”项目无关。那张流传很广的挖掘机在山坡上施工的图片,实际上是2018年云南某地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场景。 廓清谣言迷雾,我们才知道对“水稻上山”事件的炒作,不过是一场自媒体自导自演的闹剧。这样的网络谣言并不鲜见,近日,中央网信办就披露了部分造谣传谣的典型案例,包括“股市小作文”谣言、“河南花49万助农插秧2亩”谣言、“考取‘社工证’包分配,还能优先录取为公务员”谣言等,这些谣言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了负面舆情,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 在炒作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遭受人身攻击,政府公信力受到了巨大损害,网络舆论环境也受到了污染,最终得利的只有那些躲在幕后造谣的自媒体博主。他们深谙“流量经济”时代的炒作之道,通过断章取义、歪曲事实、拼凑剪辑、合成伪造等手段,集纳负面信息,翻炒旧闻旧事,蹭炒社会热点事件,消费灾难事故,最终目的不过是牟取不正当利益。 互联网时代,不能任由造谣者混淆视听,污染网络空间生态,动摇诚信社会的基石。近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要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完善谣言标签功能,规范账号运营行为,限制违规获利行为。这些有针对性的务实举措,进一步强化了对“自媒体”的全链条监管,全方位落实了对“自媒体”的管控责任,压实了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自媒体”束紧了强化监管的“紧箍咒”。 清朗的网络空间,是关乎亿万网民的公共福祉。构建良好的舆论环境,有赖于政府、平台、“自媒体”和网民等多方的共同努力。束紧强化监管的“紧箍咒”,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不给流量投机者空子可钻,普通网民也努力提高网络媒介素养和信息辨别能力,我们的网络公共空间必定会更加清朗。
当下,教育竞赛“内卷风”愈刮愈烈,广大学生和家长应理性看待参加竞赛的意义和价值,共同抵制违法违规“黑竞赛”。 近年来,随着教育资源的多样化及素质教育的普及,竞赛“内卷风”也愈刮愈烈,学科竞赛、文艺展演等“筛选方式”让家长和孩子“乐此不疲”。然而,“功利心”催生出来的“竞赛热”,使得家长一次次陷入违规竞赛培训的骗局,被“黑竞赛”割了“韭菜”。 树立正确教育理念是前提。家长要树立单科分数与综合全面发展并行不悖的观念,切莫把竞赛得高分当成孩子升学的“敲门砖”,一旦待之以功利化,只会适得其反,影响孩子在道德情感、心理健康、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不利于孩子未来发展。 推动体制改革是关键。教育改革应更加注重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要根据教学内容制订合理的教学方案,充分利用建立的“云教育”平台,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有效遏制因教育资源不均、机会不平等引发的竞赛乱象。教育改革应更加注重以学生为主,教育实践中,不再以成绩给学生定性,教师要建设智慧课堂,根据学生的不同喜好开展教育,确保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同频同步,以实际效果抵制竞赛乱象。 加大监管力度是基础。要持续加强对培训班、学习班、兴趣班等机构的监督检查,严禁将参加“黑竞赛”作为宣传噱头列入培训学习课程,严查拉人拿回扣、以钱买奖等乱象。学校要树立正确教学观、政绩观,严格落实教育部相关规定,谨防“唯名校论”。要以制度保障增加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和公平分配,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进而使得竞赛得以回归初衷。 强化宣传教育是保障。要充分发挥学校“云课堂”跨越时空、共享资源、同频互动等优势,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积极开展“云上”宣讲,并实时向家长推送有关“黑竞赛”的图文、视频,不断提升家长、学生防骗意识、能力。要持续优化家长会宣传、教师走访调查等方式方法,真实了解家长、学生在教育方面的需求,通过现场讲解真实案例,让家长、学生近距离感受“黑竞赛”带来的危害。
商品条码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多被印刷在商品包装上,便于商品流通时商品信息的记录与流转。由于条码反映的信息不似商标、企业名称、字号、保质期等具有肉眼可直接识别性,普通群众经常会忽略其重要性,甚至有些企业也会忽略一个问题,商品条形码是有期限的。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查处了一起使用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案件。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温岭市箬横镇一小作坊生产的姜饭米包装袋使用的是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姜饭米商品条形码企业名称为温岭市某绿茶庄园有限公司,经微信小程序条码追溯(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办)查询,该绿茶庄园有限公司厂商识别条码已于2011年11月21日注销。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已重新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且条形码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处罚款1000元。 “目前该产品已在商超下架,小作坊会将召回的姜饭米制成麻糍的原材料,不会重新包装销售。”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通过使用激光扫描器等工具扫描商品条码,可识别出商品的制造商、名称、价格、规格等商品信息,其中的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办理续展手续,建议续展时间是到期前三个月。 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首先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www.gs1cn.org),点击“我要续展”,输入条码卡卡号和密码,或者通过注册的手机号和密码,或者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随后填写续展申请信息,上传续展资料,完成网上支付;等待分支机构审核通过、编码中心审核通过之后,续展完毕。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中国编码”APP、“中国编码”微信公众号进行办理。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也可主动使用手机应用软件等工具扫描商品条码,获取商品的基本信息,确认商品信息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积极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