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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 打造老百姓放心超市
营造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是推动城市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小桥惠客家超市里,“建立诚信体系、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公平负责”等经营理念不只是挂在墙上,更深入每一位员工的心里。 寒冬腊月的小桥惠客家超市里,人头攒动,人声鼎沸,一派热闹和谐的场景。作为零售终端的超市来讲,只有坚持诚信经营才能换取消费者的信赖,才能让超市长期处于这样的“火热”的状态。作为超市的商户,更要齐心协力,诚信经营,消费者才能放心选择和购买商品,超市才会越做越好,越来越红火。 为了保证良好的消费环境,超市通过各种措施给市民提供服务。此外,惠客家超市还和商户们签订了“诚信经营承诺书”,并派专人进行监督,保障了良好的买卖关系, 依靠贴心的服务和诚信的作风。惠客家超市赢得了消费者的心,因为他们深知,只有从长远利益出发,诚信经营,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的信赖,获得顾客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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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城区:创新“产业链长制+行业协会”服务模式 助推土工材料行业抱团发展
陵城区是我国土工合成材料最重要的生产地之一。全区土工材料生产企业达50余家,拥有土工布、土工膜等68种主导产品,年主营业务收入共计30亿元,产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达15%以上,形成了产业产品突出、同类行业集聚、配套企业齐全的发展格局。陵城区有“中国土工合成材料生产基地”“中国土工用纺织材料名城”等国家级名片,建立了山东省宏祥新材料孙晋良院士工作站、东华大学·宏祥土工合成材料联研中心及中国土工用纺织合成材料(山东)检测中心,土工材料发展的基础优势明显。 然而,在国内土工材料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有些企业出现了低价恶性竞争,产品以次充好,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据统计,全区土工材料行业内销售人员近5000人,企业及销售人员之间恶性竞争,相互压价的现象也直接危害了全区土工材料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6月11日,全市实施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动员大会召开,对全市主导产业进行重新布局,陵城区委、区政府随即印发《德州市陵城区新型工业化强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实施产业链链长制,为全区土工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落实新型工业化强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力配合产业链链长工作机制,加强延链强链补链建设,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陵城区工信局与相关部门深入土工材料生产企业调研,多次研讨,决定牵头成立土工材料协会暨协会党委,发挥协会党建引领、桥梁纽带、合作和服务以及监督和约束等作用,避免无序竞争。 2020年7月16日,陵城区土工材料协会暨协会党委正式成立,通过积极与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对接,借助对方平台进行技术研讨交流和品牌推广,正因为平台具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全区土工材料生产企业争相入会,经严格筛选,首批39家企业成为会员单位。 陵城区工信局编写了《产业用纺织品产业基本情况汇编》,详细介绍了陵城区土工材料产业发展现状、发展亮点、重点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发展重点,为产业链链长及牵头部门提供详实的参考资料。还深入企业开展“进企业,送政策、送培训、送专家”的“一进三送”服务活动:筛选骨干企业送政策上门,开展一对一的政策辅导解读,落实兑现企业奖补政策;开展送能力上门精准培训,邀请国家土工材料协会知名专家举办“现代企业管理创新”培训会,根据企业需求牵头组织了2期产业培训班;开展送专家上门精准问诊服务,组织国家土工材料行业知名专家深入企业“把脉问诊”,充分了解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围绕阻碍企业发展瓶颈问题,共同研究探讨对策,开出“灵丹妙药”。 陵城区土工材料行业协会成立后,积极发挥作用,通过整合产业资源,重塑行业地位,努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新格局。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建立产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企业实行信息共享,加快技术研发,加大技改投入,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提升自身产品质量水平,用质量赢得市场; 二是充分发挥协会优势,积极向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申请,在2020年9月25日至27日,组织32家土工材料优质企业参加成都第十届全国土工材料大会暨2020年中国国际土工合成材料产品及设备展览会,积极宣传推介陵城产品,了解行业前沿知识,掌握土工材料发展趋势,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积极接轨国际、国内市场,抢占行业发展制高点。陵城区参展企业在展会期间,共签订复合膜、柱点防水板、长丝土工布等购销合同6580万元,并与中铁二院、西南交通大学等科研院校达成5项新产品、新技术合作成果交流。 三是为企业家送智慧,10月28日,依托格局屏天下德州分院举办了陵城区土工材料协会总裁管理培训班。 四是11月10日,工信局与区金融局、农商银行联合举办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守望相助、静待春天政银企对接会,农商银行向39家土工材料企业定制专属信贷产品,提供1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助力企业发展。 五是积极申办市场准入资质。近期,区工信局、土工材料协会正积极与国家土工材料工程协会沟通协调,为土工材料企业申办中铁cycc准入证书,计划把产品打入中铁高端市场。 12月16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国际纺织制造商联合会主席孙瑞哲一行来陵城区实地参观,了解土工材料企业运行和行业发展情况,对陵城区土工材料行业发展给予高度评价。 通过“产业链长制+行业协会”服务模式 ,助力土工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行业竞争新优势,提高陵城区土工材料品牌知名度,带动集群发展,把陵城区打造成为全国最大的土工材料研发基地、制造基地、中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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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环保产业协会职能作用推动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并进
原标题:发挥环保产业协会职能作用推动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并进 ----包头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包头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座谈会上的经验交流材料 包头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成立于2015年9月,是由在包头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自愿组成的环保产业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主要从事环保政策解读,环保相关行业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环境保护平台化、数字化建设,融媒体运营,环保人才输送,大众环保意识引导以及行业规范管理等相关工作。近期,协会紧紧围绕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和探讨,梳理总结出一些工作成果和做法,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包头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作为行业协会,是市场主体之一,同时也是市场服务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协会立足于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企业、服务市场、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及行业引领规范管理作用;更是积极参与牵头成立包头市生态节能环保产业园区暨包头生态节能环保产业企业联合体,打造新概念下的新型园区,为我市招商引资、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添砖加瓦。在开展好环保行业服务工作同时,协会通过以下三方面助力我市打造营商环境工作顺利进行。 一、积极发挥“信息员”与“收集员”作用 协会成立至今已建立强大的“会员网”及各地“企业网”,并配套健全的会员信息名录,收集会员信息,了解会员需求,促进多方合作,以便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同时协会还通过企业了解其所在地行业、企业及单位的发展思路、投资意向、产业转型动态等信息,将我市环保政策信息、地方优势特点给予企业深度解读及详细反馈,及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运行有效的招商信息与需求信息互通模式,促进招商引资项目顺利推进。 二、充分发挥协会的人才及技术影响作用 为了提升服务水平,协会汇集了大量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及行业中的佼佼者组成高水平专家库,为落户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及人才输送。并积极了解落户企业需求,为其开展专业化、定制化的培训,不断强化企业自身实力。同时依托协会完善的技术库及企业库为企业“牵线搭桥”,互通有无,加强沟通交流,更好地为落户企业服务,积极促成企业落户、项目落户,扎实推动我市环保行业技术成果转化,促进行业发展。 三、切实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在招商引资方面,协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投资环境,搭建招商、投资的平台,促进合作互信、信息互通、优势互补、产业互动等良好机制的形成,切实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同时积极了解企业环保需求,及时为企业项目落地,项目运行提供专业的、系统的、定制化的、全流程的环保服务保障,让企业减少因环保工作不到位而产生的后顾之忧,实现落地企业在我市享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共生共赢。 四、充分发挥协会融媒体优势 品牌是一种标识,也是综合形象。对企业而言,它代表了一种潜在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更是质量和信誉的保证,而品牌战略更是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协会通过自身《生态北疆》杂志、微博微信平台、官网、短视频平台、户外生态环保宣传大屏等多渠道为落户企业进行品牌宣传,塑造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扩大企业影响,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保证。 五、打造包头生态节能环保产业企业联合体 建立自治区首个生态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引进全国行业优质企业,将行业优质资源整合形成包头市生态节能环保产业企业联合体。以园区为依托,建立环保领域11个技术保障中心,配套人力资源、金融机构、专家团队、高校、科研机构、实验室等,为行业发展、招商引资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一站式服务。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推动我市行业升级与产业改革。营商环境的优化显得尤为迫切,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在社会治理、资源配置、行业规范、降低交易成本、构建商业文化和企业家精神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我协会也将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争做我市营商环境的打造者、助力者、参与者和代言人,为包头市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一是继续夯实协会发展基础,深化行业提质升级。 协会敢闯敢试,在思想、制度、管理、职能上不断创新,着力夯实自身发展基础,提高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抓前瞻性引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行业标准,以标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注重行业品牌培塑,引导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 二是充分发挥协会行业代表职能,力求做好桥梁纽带。 协会是行业的代言人,是联结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桥梁纽带。协会通过密切关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环保相关的难点和痛点, 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企业合法合理诉求通过正常途径向政府反映,改善企业发展条件。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信息灵敏等独特优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三是积极做好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企业互通。 协会在促进合作方面,选择互补性强的企业,举办产业发展论坛及专题研讨会。通过及时发布行业动态、产业趋向等信息,建立合作交流平台。按照市场主导、行业协调、资源参与、优势互补的原则,协会在行业间引导企业开展经贸项目、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四是强化行业自治功能,促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协会作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参与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自律约束机制,促进业界自治和市场主体自律。依规奖优惩劣,依据章程对会员企业各种不良行为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约束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公平竞争,当好营商环境的监督员。 五是深度动态解读行业政策,促进行业政策的普及。 做好环保相关政策的解读、法律法规的普及、公益宣传、大众环保意识引导是协会应尽职责之一,协会将继续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论坛、媒体渠道、公益活动,力促人人重环保,人人懂环保。让企业可及时了解行业政策,享有国家及地方给予的政策扶持,同时降低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触碰生态红线的风险。 我们深知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抓好招商引资,争当营商环境建设排头兵,离不开我们每个人。“处处都是营商环境、人人都是形象大使”,我们会继续强化主动服务理念,抓住历史契机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有力的举措,推进协会提档升级,发挥协会职能作用,助力行业发展,为企业发展经济营造生态健康的营商环境,争当全市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推动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并进,为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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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成立,将建设行业诚信的重要职责
在包头市特检所和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科的支持下,近日,包头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在包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科研中心成立。 包头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的成立,旨在促进全市特种设备行业自律,加强企业间相互沟通交流,协助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种设备行业规范、排查解决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验技术交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特种设备管理经验,推动全市特种设备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包头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成立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包头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草案)》,选举产生了18家理事单位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包头市特检所所长李文官为协会颁发了牌匾。会员代表孙蒙菊发言,希望会员单位加强沟通交流,团结友爱,共同促进特种设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当选的协会理事长朱佳乐表态发言,一定不负大家的信任和重托,与各会员单位紧紧围绕行业协会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 该协会的成立是包头市特种设备行业的一件大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和特种设备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将承担起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从业守则、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运行良好环境,在发挥好中介服务职能的同时,立足发展现状和行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协会信息面广、联系性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等优势,积极引导和推进行业管理创新,谋求行业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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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克拉玛依市目前已逐渐形成了“信用有价值 守信有力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今年,克拉玛依市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并将打造“诚信克拉玛依”作为我市文明程度展示的重要城市名片,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1月25日,市发改委信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克拉玛依市坚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目前,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数据征集为基础、以服务应用为目的,通过综合平台深度应用和功能拓展,由“四库一网一平台”构成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成投用。这是全疆唯一一个信用大数据共享平台。该系统全面整合了党政机关数据信息及各类社会数据信息,实现了与我市“最多跑一次”行政事项办理的数据对接,全面支撑行政审批、政府采购、信易app等应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监管。 克拉玛依市还积极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开发了“互联网+信用+监管”手机应用小程序,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形成的二维码为标识,向经营者、消费者公示各类信用信息,打通监管信息的“最后一公里”。 在加强个人诚信建设方面,克拉玛依市建立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信用承诺、联合奖惩等制度,企业和自然人信用建档率分别达99%和100%。同时,克拉玛依市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以清单作为各职能部门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制度依据,推动实现联合奖惩闭环管理。 另外,《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已于今年4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预计将于明年出台实施。 市发改委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信用”已成为我市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克拉玛依市也逐渐形成了“信用有价值,守信有力量”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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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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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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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信用+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为助力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加快湖州市交通运输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2020年,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紧紧围绕信用交通建设工作任务要求,扎实做好各项信用工作,全面加强信用管理。 一是“点面结合”全面加强信用培训。积极派员参加全省信用交通建设工作培训班以及湖州市信用业务培训会,确保新任岗位人员掌握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邀请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前往市队开展信用修复授课,学习信用修复流程要点。充分运用浙政钉学法圈,推出信用专项学习系列,发布信用交通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信用意识。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做好分类监管。将上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并联合公安、应急、环保等部门实施为期一个月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开展严查非法超限、非法营运等失信行为,对失信人员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影响教育失信当事人。累计查处案件745起,上报信用联合惩戒相关案例9个。 三是“上下联动”加快企业信用修复。向辖区各大队下发专项通知,细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明确信用修复的对象、具体操作步骤和注意要点,并与市信用办、市交通局加强对接,简化流程。执法队成立以来共有9家企业的14条不良信息确认得以修复,并同步指导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帮助企业重塑信用。 四是“营造声势”突出抓好信用宣教。积极派员参加湖州诚信宣传活动周启动仪式,并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做好诚信宣传“六进”,在4S店、物流企业、高速服务区、维修驾培企业等处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强化信用宣传,累计制作展板35块,现场答复市民咨询1161人次,发放诚信宣传资料1470余份,营造了知信守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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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经建〔2020〕2288号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力度,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我市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提供更充分的融资担保服务,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调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试点政策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一〔2016〕159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4日 京财经建〔2020〕2288号附件 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本市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调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试点政策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本细则所称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是指依监管部门审批核准设立的具有融资担保经营资质的在京专业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并委托代偿补偿资金的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代偿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资金、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代偿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第六条 资金用途: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等政策性业务,项目发生代偿后,代偿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部分补偿,为再担保机构提供部分再补偿。 第七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认定的、具有担保机构评级资质或资本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报告。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第八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不属于淘汰落后产业。 (三)贷款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股票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四)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与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向托管机构按季度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变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为审计报告)、财务科目明细、在保业务明细、担保项目风险分级情况、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并接受托管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的贷款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细则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担保机构当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综合担保费率(含担保费、评审费等)不超过2%(含)。疫情期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银行提供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利率在同期LPR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50%。 (四)担保机构应与再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提供补偿。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比例达到80%、60%、50%、40%的,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实际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担比例分别是30%、25%、20%、15%,但补偿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的20%、15%、12.5%、10%。 代偿补偿资金对再担保机构提供再补偿,代偿补偿资金对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风险责任按照不高于25%的比例予以分担,但补偿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的5%。 第十二条 市、区各级财政(含再担保)补偿后,担保机构自担责任比例不得低于实际发生代偿金额的30%。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确定代偿补偿资金规模、托管机构、托管周期等。 (二)审核代偿补偿方案。 (三)共同审定、核销坏账及变更资金规模。 (四)审议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报告。 (五)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受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 (二)负责选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签署合作协议,上报备案。 (三)负责对申请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项目受理及初审。 (四)对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交的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报告。 (五)督促担保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六)制定代偿补偿方案,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发放补偿资金。 (七)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半年代偿补偿资金专户资金使用变动情况、代偿补偿合作机构及申报项目备案信息等情况;每年初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代偿补偿资金工作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八)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应于每月20日前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托管机构应于月底前完成项目初审,并通过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系统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代偿补偿申报: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每半年可向托管机构进行一次代偿补偿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代偿补偿审核:托管机构收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出代偿补偿方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代偿补偿确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托管机构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代偿补偿方案的审核意见,向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出具项目确认文件,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追偿:担保机构应实施有效追偿,追偿回收款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代偿补偿资金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担保机构每次向托管机构申报代偿补偿时,需将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项目核销: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已发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担保、再担保机构应按季度披露公司治理变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为审计报告)、财务科目明细、在保业务明细、担保项目风险分级情况、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并接受托管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代偿补偿款优先从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和追偿回收款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责任免除:因担保机构违反与再担保机构签订的再担保合同的约定,再担保机构免于承担再担保责任的业务,代偿补偿资金同样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系统备案:托管机构应及时登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fzzxzj.miit.gov.cn),将项目备案情况、代偿补偿情况、项目追偿情况等按使用说明进行填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的方向使用,确保安全运营,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担保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担保公司有弄虚作假、企业无法正常还贷等重大问题的;在贷款担保逾期处理过程中,银行、担保机构不予配合的,再担保机构可取消所承担的再担保义务,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责任也同时随之取消。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代偿的贷款本息,托管机构应督促担保机构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将享有的追偿收入按规定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八条 托管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经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后,对代偿补偿专户闲置资金进行增值运作,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合理的收益水平,但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自代偿补偿资金拨付之日起,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代偿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资金委托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代偿补偿资金本金余额及增值收益的0.5%提取。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与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代偿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代偿补偿资金专户。 第三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代偿补偿资金的财政补充机制,确保代偿补偿资金可持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按照《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一〔2016〕1592号)执行,执行完毕后,文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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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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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为推进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11月10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规划厅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进一步填补自然资源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空白。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关信息。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失信行为、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信用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法依规启动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 《办法》提出,监管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对守信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使用非现场检查方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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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9日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问题为导向,维护百姓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企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主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指由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根据信用主体自主申报及对信用主体的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其它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综合分析,量化评价其建设、开发经营信用水平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我市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本信用情况、业绩和获奖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开发经营情况等,采取量化评价方式。 第六条 基本信用情况主要为信用主体的基本证照、资质、基层党组织设立情况。 第七条 业绩情况主要为信用主体在我市投资额和投资项目数量,获奖情况主要为信用主体的获奖情况及其在我市投资项目的工程获奖情况。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经营情况主要为房地产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合同履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等级 第九条 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普遍采用项目开发公司模式,信用评价需追踪到最后的法人股东才能使评价分和信用等级有延续性和传递性,实现评价效果。即我市行政区域新注册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继承其母公司和房地产法人股东信用评价信息。反之,项目公司的信用情况,也将影响其母公司和法人股东信用。 第十条 信用主体信用考核得分由信用主体基本信用考核分、业绩和获奖分、项目管理考核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基本信用考核分,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中央和省委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信用主体即计取基本分,基本分为30分。 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信用主体,由信用主体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如不符合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信用主体不作要求,应设未设的,扣5分。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的业绩和获奖计分,按信用主体登记的业绩和获奖情况分别计分,最高20分。 1、业绩计分,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市辖区内投资的项目数量计分。最高10分。 投资的工程项目数量,每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10分; 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以江苏省项目投资备案证、项目核准书、发改委立项文件等为考核依据。时间节点按项目登记日期计算,有效期36个月(“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下同)。 2、奖励计分,按信用主体登记的获奖情况分别计分,最高10分。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级优秀住宅小区表彰的,每项得3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24个月。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获国家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表彰的,每项得1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24个月。 (3)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2分;获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1.5分,有效期均为24个月。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获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省级优秀住宅小区表彰的,每项得1.6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24个月。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1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18个月。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古彭杯表彰的,每项得1分,获市优质结构表彰的每项得0.5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18个月。 (7)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徐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或被列为市级及以上优质示范工程并召开现场观摩会议的,每项得1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18个月。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同一企业、同一性质、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标段获得的表彰,不作累计。有效期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到评价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考核分,是指在住建部门根据信用主体项目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管中,对其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合同履约情况、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满分为50分,扣完为止,详见《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程项目管理考核表》(附件1)。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标准设定100分的基础分值,信用主体最终得分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房地产企业信用分=基本分(30分)+业绩分+获奖分-扣分项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信用评价分和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信用等级按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信用评价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核定为A级; (二)信用评价分在60~80分(含60分)的核定为B级; (三)信用评价分在60分以下的核定为C级; C级根据信用主体当前信用等级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情况即时评价所得。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且至少保持六个月: (一)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延迟交付90天及以上或开发建设过程发生停建180天及以上现象(以各地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材料为依据),且信用主体负主要责任的(不可抗力除外); (三)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集中交付后因质量安全问题发生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 (四)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 (五)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购房人直系亲属除外),经约谈后仍不改正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规定,且商品房销售后,不能及时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造成购房人无法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引发投诉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预(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且至少保持一年,同时上报省住建部门建议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义务的。 第十八条 新注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首次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分继承其母公司当前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分。新注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多家股东的,其信用评价分由所有股东的信用评价分加权平均得出,若股东在徐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信用评价分的,按70分(即B级)信用等级赋分。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分等信息追溯期一般为两年,企业(项目)奖罚信息追溯期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无规定的,追溯两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扶持资质晋升;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可采取优化审批程序等激励性措施; (三)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给予相关支持,采取容缺办理、加快办理等激励性措施; (四)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五)对其在建项目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依规实施常规监督抽测。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批、备案、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中,重点审查、限制采取承诺制办理; (二)对其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规采取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增加监督抽测内容、数量和频率; (三)信用主体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管理履职月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发出通报,将“黑名单”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的可暂缓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下一开发楼盘施工许可; (三)在其新开发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所有审批、备案、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中,重点审查,禁止采取承诺制办理; (四)取消其参加当年由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评比活动的资格; (五)对其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规采取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大幅增加监督抽测内容、数量和频率; (六)信用主体徐州地区负责人实行生产建设活动管理履职月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较低频率、适度频率、较高频率、高频率检查的比例原则上为1:1.5:2:2.5。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信息定期向市房地产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在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布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和对应的信用评价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及其中国境内房地产法人股东在徐州建筑市场的信用等级和对应的信用评价分采取统一形式在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现场公示。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对各地住建部门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及其局属质量安全等建筑市场管理单位对全市信用主体建设项目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予以信用打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建筑市场管理单位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在进行加分时应有与加分项相关的文件、证书等为依据;扣分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它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住建部门对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和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应及时更新信息和撤销惩戒措施,维护信用主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凡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不替代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不因信用主体变更、合并、分立而撤销;信用主体歇业、解散或破产的,其信用评价记录延续两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