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克拉玛依市目前已逐渐形成了“信用有价值 守信有力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今年,克拉玛依市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并将打造“诚信克拉玛依”作为我市文明程度展示的重要城市名片,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1月25日,市发改委信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克拉玛依市坚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目前,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数据征集为基础、以服务应用为目的,通过综合平台深度应用和功能拓展,由“四库一网一平台”构成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成投用。这是全疆唯一一个信用大数据共享平台。该系统全面整合了党政机关数据信息及各类社会数据信息,实现了与我市“最多跑一次”行政事项办理的数据对接,全面支撑行政审批、政府采购、信易app等应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监管。 克拉玛依市还积极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开发了“互联网+信用+监管”手机应用小程序,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形成的二维码为标识,向经营者、消费者公示各类信用信息,打通监管信息的“最后一公里”。 在加强个人诚信建设方面,克拉玛依市建立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信用承诺、联合奖惩等制度,企业和自然人信用建档率分别达99%和100%。同时,克拉玛依市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以清单作为各职能部门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制度依据,推动实现联合奖惩闭环管理。 另外,《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已于今年4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预计将于明年出台实施。 市发改委信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信用”已成为我市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克拉玛依市也逐渐形成了“信用有价值,守信有力量”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为助力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加快湖州市交通运输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2020年,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紧紧围绕信用交通建设工作任务要求,扎实做好各项信用工作,全面加强信用管理。 一是“点面结合”全面加强信用培训。积极派员参加全省信用交通建设工作培训班以及湖州市信用业务培训会,确保新任岗位人员掌握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邀请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前往市队开展信用修复授课,学习信用修复流程要点。充分运用浙政钉学法圈,推出信用专项学习系列,发布信用交通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信用意识。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做好分类监管。将上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并联合公安、应急、环保等部门实施为期一个月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开展严查非法超限、非法营运等失信行为,对失信人员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影响教育失信当事人。累计查处案件745起,上报信用联合惩戒相关案例9个。 三是“上下联动”加快企业信用修复。向辖区各大队下发专项通知,细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明确信用修复的对象、具体操作步骤和注意要点,并与市信用办、市交通局加强对接,简化流程。执法队成立以来共有9家企业的14条不良信息确认得以修复,并同步指导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帮助企业重塑信用。 四是“营造声势”突出抓好信用宣教。积极派员参加湖州诚信宣传活动周启动仪式,并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做好诚信宣传“六进”,在4S店、物流企业、高速服务区、维修驾培企业等处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强化信用宣传,累计制作展板35块,现场答复市民咨询1161人次,发放诚信宣传资料1470余份,营造了知信守信的良好氛围。
京财经建〔2020〕2288号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力度,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我市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提供更充分的融资担保服务,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调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试点政策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一〔2016〕159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4日 京财经建〔2020〕2288号附件 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本市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调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试点政策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本细则所称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是指依监管部门审批核准设立的具有融资担保经营资质的在京专业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并委托代偿补偿资金的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代偿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资金、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代偿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第六条 资金用途: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等政策性业务,项目发生代偿后,代偿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部分补偿,为再担保机构提供部分再补偿。 第七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认定的、具有担保机构评级资质或资本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报告。 (四)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第八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不属于淘汰落后产业。 (三)贷款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股票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四)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与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向托管机构按季度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变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为审计报告)、财务科目明细、在保业务明细、担保项目风险分级情况、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并接受托管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的贷款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细则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担保机构当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综合担保费率(含担保费、评审费等)不超过2%(含)。疫情期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银行提供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利率在同期LPR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50%。 (四)担保机构应与再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提供补偿。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担保机构当年在北京市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比例达到80%、60%、50%、40%的,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实际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担比例分别是30%、25%、20%、15%,但补偿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的20%、15%、12.5%、10%。 代偿补偿资金对再担保机构提供再补偿,代偿补偿资金对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风险责任按照不高于25%的比例予以分担,但补偿总额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的5%。 第十二条 市、区各级财政(含再担保)补偿后,担保机构自担责任比例不得低于实际发生代偿金额的30%。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确定代偿补偿资金规模、托管机构、托管周期等。 (二)审核代偿补偿方案。 (三)共同审定、核销坏账及变更资金规模。 (四)审议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报告。 (五)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受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 (二)负责选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签署合作协议,上报备案。 (三)负责对申请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项目受理及初审。 (四)对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交的代偿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报告。 (五)督促担保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六)制定代偿补偿方案,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发放补偿资金。 (七)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上半年代偿补偿资金专户资金使用变动情况、代偿补偿合作机构及申报项目备案信息等情况;每年初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代偿补偿资金工作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八)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项目,应于每月20日前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托管机构应于月底前完成项目初审,并通过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系统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代偿补偿申报: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每半年可向托管机构进行一次代偿补偿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代偿补偿审核:托管机构收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出代偿补偿方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代偿补偿确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托管机构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代偿补偿方案的审核意见,向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出具项目确认文件,拨付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追偿:担保机构应实施有效追偿,追偿回收款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代偿补偿资金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担保机构每次向托管机构申报代偿补偿时,需将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项目核销: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已发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担保、再担保机构应按季度披露公司治理变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为审计报告)、财务科目明细、在保业务明细、担保项目风险分级情况、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并接受托管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代偿补偿款优先从代偿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和追偿回收款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责任免除:因担保机构违反与再担保机构签订的再担保合同的约定,再担保机构免于承担再担保责任的业务,代偿补偿资金同样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系统备案:托管机构应及时登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fzzxzj.miit.gov.cn),将项目备案情况、代偿补偿情况、项目追偿情况等按使用说明进行填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的方向使用,确保安全运营,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担保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担保公司有弄虚作假、企业无法正常还贷等重大问题的;在贷款担保逾期处理过程中,银行、担保机构不予配合的,再担保机构可取消所承担的再担保义务,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责任也同时随之取消。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代偿的贷款本息,托管机构应督促担保机构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将享有的追偿收入按规定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八条 托管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经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后,对代偿补偿专户闲置资金进行增值运作,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合理的收益水平,但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自代偿补偿资金拨付之日起,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代偿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资金委托管理费按照不超过代偿补偿资金本金余额及增值收益的0.5%提取。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与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代偿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代偿补偿资金专户。 第三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代偿补偿资金支持项目情况、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代偿补偿资金的财政补充机制,确保代偿补偿资金可持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按照《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一〔2016〕1592号)执行,执行完毕后,文件废止。
为推进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11月10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规划厅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进一步填补自然资源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空白。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关信息。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失信行为、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信用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法依规启动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 《办法》提出,监管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对守信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使用非现场检查方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9日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问题为导向,维护百姓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样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企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主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指由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根据信用主体自主申报及对信用主体的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其它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综合分析,量化评价其建设、开发经营信用水平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我市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本信用情况、业绩和获奖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开发经营情况等,采取量化评价方式。 第六条 基本信用情况主要为信用主体的基本证照、资质、基层党组织设立情况。 第七条 业绩情况主要为信用主体在我市投资额和投资项目数量,获奖情况主要为信用主体的获奖情况及其在我市投资项目的工程获奖情况。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经营情况主要为房地产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合同履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等级 第九条 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普遍采用项目开发公司模式,信用评价需追踪到最后的法人股东才能使评价分和信用等级有延续性和传递性,实现评价效果。即我市行政区域新注册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继承其母公司和房地产法人股东信用评价信息。反之,项目公司的信用情况,也将影响其母公司和法人股东信用。 第十条 信用主体信用考核得分由信用主体基本信用考核分、业绩和获奖分、项目管理考核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基本信用考核分,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按中央和省委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信用主体即计取基本分,基本分为30分。 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信用主体,由信用主体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如不符合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信用主体不作要求,应设未设的,扣5分。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的业绩和获奖计分,按信用主体登记的业绩和获奖情况分别计分,最高20分。 1、业绩计分,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市辖区内投资的项目数量计分。最高10分。 投资的工程项目数量,每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10分; 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数量以江苏省项目投资备案证、项目核准书、发改委立项文件等为考核依据。时间节点按项目登记日期计算,有效期36个月(“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追溯的时间,下同)。 2、奖励计分,按信用主体登记的获奖情况分别计分,最高10分。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级优秀住宅小区表彰的,每项得3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24个月。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获国家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表彰的,每项得1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24个月。 (3)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2分;获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1.5分,有效期均为24个月。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获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省级优秀住宅小区表彰的,每项得1.6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24个月。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1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18个月。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获市优质工程古彭杯表彰的,每项得1分,获市优质结构表彰的每项得0.5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18个月。 (7)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徐州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或被列为市级及以上优质示范工程并召开现场观摩会议的,每项得1分,不设最高分,有效期18个月。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同一企业、同一性质、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标段获得的表彰,不作累计。有效期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到评价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考核分,是指在住建部门根据信用主体项目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管中,对其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合同履约情况、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满分为50分,扣完为止,详见《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程项目管理考核表》(附件1)。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标准设定100分的基础分值,信用主体最终得分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房地产企业信用分=基本分(30分)+业绩分+获奖分-扣分项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信用评价分和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信用等级按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信用评价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核定为A级; (二)信用评价分在60~80分(含60分)的核定为B级; (三)信用评价分在60分以下的核定为C级; C级根据信用主体当前信用等级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情况即时评价所得。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且至少保持六个月: (一)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延迟交付90天及以上或开发建设过程发生停建180天及以上现象(以各地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材料为依据),且信用主体负主要责任的(不可抗力除外); (三)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集中交付后因质量安全问题发生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 (四)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 (五)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购房人直系亲属除外),经约谈后仍不改正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规定,且商品房销售后,不能及时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造成购房人无法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引发投诉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预(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且至少保持一年,同时上报省住建部门建议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义务的。 第十八条 新注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首次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分继承其母公司当前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分。新注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多家股东的,其信用评价分由所有股东的信用评价分加权平均得出,若股东在徐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信用评价分的,按70分(即B级)信用等级赋分。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分等信息追溯期一般为两年,企业(项目)奖罚信息追溯期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无规定的,追溯两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扶持资质晋升;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可采取优化审批程序等激励性措施; (三)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给予相关支持,采取容缺办理、加快办理等激励性措施; (四)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五)对其在建项目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依规实施常规监督抽测。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批、备案、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中,重点审查、限制采取承诺制办理; (二)对其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规采取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增加监督抽测内容、数量和频率; (三)信用主体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管理履职月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发出通报,将“黑名单”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的可暂缓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下一开发楼盘施工许可; (三)在其新开发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所有审批、备案、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中,重点审查,禁止采取承诺制办理; (四)取消其参加当年由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评比活动的资格; (五)对其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规采取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大幅增加监督抽测内容、数量和频率; (六)信用主体徐州地区负责人实行生产建设活动管理履职月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较低频率、适度频率、较高频率、高频率检查的比例原则上为1:1.5:2:2.5。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信息定期向市房地产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在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布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和对应的信用评价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及其中国境内房地产法人股东在徐州建筑市场的信用等级和对应的信用评价分采取统一形式在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现场公示。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对各地住建部门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及其局属质量安全等建筑市场管理单位对全市信用主体建设项目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予以信用打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建筑市场管理单位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在进行加分时应有与加分项相关的文件、证书等为依据;扣分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它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住建部门对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和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应及时更新信息和撤销惩戒措施,维护信用主体权益。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凡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不替代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不因信用主体变更、合并、分立而撤销;信用主体歇业、解散或破产的,其信用评价记录延续两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0日起试行。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机动车维修“暗箱操作”损害消费者权益,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网约车无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这些难点、痛点问题,关切民生根本,事关行业安全、稳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始终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全行业深入开展对相关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精准监管等方面全方位发力,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行业的一种新型业态,在为公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对行业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对网约车实施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科学监管,确保行业安全、有序、稳定发展,符合各方利益。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顺应互联网新业态的特点,积极探索运用信用手段监管引导网约车发展,取得了一定进展。 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透明运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通知,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公司网站等显著位置,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调价机制,包括运价机构、计价调价规则、费用参数等,确保内容规范透明和通俗易懂。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通知,要求各平台公司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及运价标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引导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印发《关于学习借鉴加强信用监管推动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有关经营做法的通知》,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主体责任、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作出规定,引入第三方机制,提升信用考核专业水平,构建多元共治的信用监管新格局。截至目前,已有190余家平台公司获得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250多万张、车辆运输证约104万张。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网约车信用监管治理手段。 根据信用考评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2018年起,广州市客运管理处会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在2019年度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共对70家巡游出租汽车企业、18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及47660名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了考核。 相关信用评价结果既注重正向激励作用,也突出负面惩戒效果。在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工作和其他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广州市将出租汽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内容作为重要指标,择优选择。在2019年度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运力指标招投标工作中,相关招标公告中明确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否决其投标。 针对评价等级较低、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较多隐患问题的企业,广州市相关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增加检查频次、比例,抽查计划、任务及结果均按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布。 以失信治理为重点督促平台整改问题。浙江省绍兴市网约车“平台许可经营,司机持证上岗、车辆持证载客”的合法化营运环境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合规情况。根据七部委办公厅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今年1月,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赴某网约车平台绍兴分公司开展了入驻式检查,检查的最大特点就是以交通出行领域失信治理为重点。 检查组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实施了“掌上执法”,通过查取资料、随机抽查、现场问询等方式,对平台的合规经营、安全生产、维稳安保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查实,该分公司存在违规派单行为22起,现场调查取证并对相关平台实施行政处罚11万元。检查结束后,管理部门通过“信用绍兴”向社会公示平台有关失信行为。各有关部门在名单有效期内,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督促平台规范经营。 2019年年底以来,云南省昆明市对神州专车等18家已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了2次全方位的安全诚信经营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实施了相应行政处罚。 针对复工复产后网约车交通违法失信突出的情况,2020年6月,昆明市相关部门再次对18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了专项整治,依法对方舟行、首汽约车等2家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对云南出行、曹操专车等2家平台公司分别处1000元和3000元罚款;对神州专车、途途行、民途出行、斑马快跑等12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和驾驶员,责令停车并参加7天整改学习。 信用管理成为重要监管手段。在江苏省,一些地方将网约车平台企业及驾驶员纳入了信用管理范围,相关信用记录成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无锡市,自2017年正式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信用考核,考核对象为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针对企业和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进行信用记分;2020年8月1日起,将网约车平台企业及驾驶员正式纳入相关信用管理范围。 泰州市,对查获的非法网约车驾驶员,按严重失信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每周上报给市信用办。 徐州市,针对出租汽车、网约车建立了相关信用管理档案,结合企业年度审验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其实施信用管理。结合信用考核情况,今年5月份,依法注销了易到、曹操、及时雨3家在当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形成信用约束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体系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构建与现实需求和时代要求相符的长效化治超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治超工作能力和水平,对于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平稳运行、维护健康可持续的货运经营发展环境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交通运输部在持续强化传统治超监管措施的同时,依法运用信用约束手段加强专项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明确。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等10种行为列为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的认定、公示、发布和报送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能力提升。交通运输部要求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所属管理机构,将失信行为涉及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货运车辆、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定期报送。印发《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审核说明》和《名单认定的常见问题的解答》等文档,实现格式统一。交通运输部每季度根据信用治超工作开展情况,面向行业通报各省(区、市)的失信名单报送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督促各地提升工作水平。 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交通运输部积极推动省级信用治超工作抓落地、见实效,建立了常态化线上沟通和指导机制。利用线上工作群及时沟通解决信用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省(区、市)机构调整导致失信名单报送人员调整等情况,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业务培训,保证名单报送工作有序衔接。截至目前,组织各地按季度认定、公示、发布了14个批次共计4609条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名单。其中,2020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共计汇总失信名单数据825条,并在“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 信用治超结果广泛应用。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28项联合惩戒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工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对于已进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实施重点监控。 信用治理宣传引导强化。“诚信建设万里行”“信用交通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大力宣传治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使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等各相关方面了解政策,增强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超限超载典型案例等进行公开曝光,凝聚诚实守信、依法治超的社会共识。 机动车维修“健康档案”让消费明明白白 针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结构不优、诚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交通运输部以诚信治理为抓手,大力推动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使维修过程可追溯、透明化,给消费者吃下“定心丸”。 诚信管理政策完善。交通运输部推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一步明确信用监管要求,为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保障。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 信用监管手段强化。针对机动车维修领域消费不透明、诚信不到位问题,交通运输行业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应用,通过数字化手段建立了全国机动车维修数据档案。截至2020年9月,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累计采集维修记录4.6亿辆次,为超过1.06亿辆汽车建立了“健康档案”。该举措实现了对全国范围机动车维修记录的真实可靠采集和多样化信息服务,过程留痕、透明消费,为维修行业纠纷处理提供溯源依据,有效解决了以往维修行业纠纷处理中车主普遍反映的“投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司法鉴定费用较高”等问题,提升了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效率和服务品质。 协会和企业带动作用有效发挥。指导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开展“全国维修质量服务月”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维修企业的优势和积极性,深入宣传行业政策、标准规范;建设“信用汽修”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搭建“信易修”平台,通过50场全国巡展会议,向近万家企业普及信用知识和行业信用建设发展情况;组织开展了“车大夫”“专家义诊”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服务活动;指导维修企业推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上门接送等便民服务;鼓励连锁维修企业发挥点多面广优势,展现品牌引领作用,推动维修企业的诚信建设。 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力引导并促进了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好评。 专项治理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 群众利益无小事。通过媒体得知贵州、湖南等地存在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后,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自今年6月份起开展为期半年的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和惩治此类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各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级实施方案要求,已梳理长途客车就餐点2325个,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点747个、接驳点488个,并强化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治理“宰客”乱象,立足长效,力求彻底,务求实效。通过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信用监管,形成了较为严密的预防治理体系。 事前压实客运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客运企业科学制定运营方案,合理选择中途就餐场所,加强司乘人员人员培训管理和动态监控,保障旅客休息、就餐等基本权益。 事中加强联合监管。以省为单位建立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清单,联合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停靠就餐场所经营资质、食品安全、卫生调价、消防安全条件和价格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事后加强依法惩戒。发现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存在强制交易或者变相强制交易、贿赂、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卫生、消防安全等隐患等,立即责成整改,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客车司机参与“宰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其作为恶性服务质量实现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并责成企业对涉事司机采取停班措施,开展专题警示培训;情节严重的,对其依法严肃处理。 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畅通信用信息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客运站、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12328、12315服务监督电话,指导电话服务中心高度关注“宰客”乱象投诉举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置,并做好情况反馈,形成管理闭环。 夯实诚信基石需要久久为功。交通运输部将持续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构建诚信社会、诚信中国贡献交通力量。
在“控辍保学”过程中能不能做到真实的控辍、精准的控辍,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日前,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教育部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确保不出现数字控辍、虚假控辍等问题。 一是建立了台账销号制度。教育部建立了控辍保学工作台账,记录了每一名辍学学生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原来在哪个学校等具体信息。“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劝返复学的情况,实时地、动态地更新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劝返一个销号一个,台账及实地、实时地进行更新,进行动态管理。”吕玉刚说。 二是建立了月报复核制度。教育部要求每个省于每月的15日上报控辍保学的情况。月报要建立在各地教育部门对当地的控辍保学工作及时核实、检查的基础之上。教育部要求各地上报的学生信息要与学籍信息系统相统一,要与扶贫部门掌握的辍学情况相统一,“几方的口径、情况要一致,不能一个部门一个数字,必须要准确,保持工作的严谨性、协调性,实现闭环管理,不能有漏洞。”吕玉刚说。 三是建立了抽查复验制度,特别是对一些数据变化快、变化幅度比较大的地区,教育部会及时派出专家、干部包括记者进行调研复核,入校、入户查验具体情况,防止有瞒报、漏报、有水分等问题的发生。 吕玉刚介绍,结合秋季开学,教育部要求各省对劝返复学情况、控辍保学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就是针对过去台账和现在劝返情况,作出全面的复核验收,要坚决挤出水分,做到真实可信,经得起历史的检查、经得起脱贫攻坚的验收检查。”吕玉刚说,针对一些瞒报、虚报、漏报的情况,教育部也将加大问责查处的力度,确保工作真实可靠。
海口市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纪实 农民工是城市发展重要的建设者、推动者,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近年来,海口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为契机,强化机制建设,狠抓源头治理,通过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广泛宣传治理拖欠工资政策措施、畅通举报投诉拖欠工资渠道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根治欠薪工作,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织密织牢了农民工工资“保障网”,让农民工远离“忧愁烦薪”,更加专注于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作贡献。我市在海南省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中被评为A级。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被评为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单位。 高位推动 建立健全机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近年来,海口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对我市根治欠薪工作多次作出批示并听取汇报,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抓好抓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市根治欠薪工作。同时,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2019年,海口市进一步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原先的16个增加到35个,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形成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各区、各管委会相应成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建立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海口市制定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海口市治欠保支三年(2017-2019)工作计划》《海口市治欠保支工作问责办法》等文件,建立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并通过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兑付周转金,创新设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等方式强化保障制度建设,为企业减负。 落实制度 保障工资支付 治堵之本在于疏,我市坚持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为抓手,以100%落实“五项制度”为目标,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着力构建各部门齐抓共管、联动共治的工作体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让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守住诚信底线。近年来,海口市不断加强信用管理,构建诚信体系,强化典型示范标杆引领作用,共评定出16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3家B级企业、4家C级企业,持续提升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覆盖面。 同时,海口市人社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对诚信缺失的个人和企业的惩处力度,提升违法失信惩戒效果。近年来,海口市向社会公布六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共计18起,涉及16家企业和2名自然人。向省人社厅和市发改委推送4家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均被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黑名单”和诚信失信“黑名单”。系列举措在有效震慑用人单位的同时,也为农民工筑起了一道抵制不良企业的行业“防火墙”。 广泛宣传 引导合法维权 从农民工个人角度出发,如何避免欠薪,遭遇欠薪时如何维权?为使广大农民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海口市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椰城市民云、12345热线等平台多角度向农民工宣传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农民工合法合理维权。 同时,海口市在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的基础上,充分发挥“12345+网格化”30分钟响应机制作用,及时受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维权问题,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19年,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受理12345热线办件18061件。 目前,海口市共设立法律援助中心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198个,法律援助联系点404个,农民工及困难群众申请劳动报酬法律援助渠道更加畅通便捷。2019年以来,共接待劳动者来电来访法律咨询44375人次,为农民工挽回损失和取得经济利益2.15亿元。 在织密织牢农民工工资“保障网”的过程中,海口市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打出一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合拳”,为海口市在国务院督察组考核我省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通过多部门联动发力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不断提升农民工的获得感、归属感、幸福感,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从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在9月29日召开的全国“信用交通省”建设总结推进会上,河北、江苏、浙江等10个省(市)被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予2020年“信用交通省”建设典型省份称号。 2017年9月,全国“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启动后,河北省实施了“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在推进制度建设方面,河北省在全国较早出台公路水路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建立了信用代码应用、名单管理、异议修复等机制,为规范市场秩序、实现联合惩戒、推进一体化建设提供了遵循。 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河北省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红黑名单管理、公众信用查询等相关流程,编制并动态更新信用信息目录。目前,该平台已汇集42.6万家企业、182万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覆盖了全省所有设区市,实现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自动归集。 推进信用信息应用。河北省组织19家企业签订了事中事后监管信用承诺书,对192家全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进行了信用评价,对389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进行了考核。同时,制定落实了对象清单、措施清单、成效清单和红黑名单,同步传送至部省两级信用平台。 河北省路政“二维码信用执法”在全国进行典型推介,信用承诺制全覆盖改革试点走在全国前列。 在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方面,河北省每年春运期间开展“诚信春运”宣传活动,每年10月份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月”活动,营造了“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