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文化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宣传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牡丹江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牡丹江海关、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牡丹江监管分局等16个部门(单位)就关于对产品质量领域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市场监督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市市场监管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3.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4.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实施) 5.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6.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局实施) 7.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由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保监分局实施) 8.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牡丹江海关实施) 9.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牡丹江海关实施) 10.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由牡丹江海关实施) 11.列入科技领域“黑名单”,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由市科学技术局实施) 12.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实施) 13.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由各有关单位实施) 14.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信用牡丹江”网站向社会公布。(由市诚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15.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16.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由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实施) 17.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由市文明办牵头,各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实施) 18.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19.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将产品质量领域经营者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提供给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通过“信用牡丹江”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信息以文件形式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过文件或“信用牡丹江”网站获得有关产品质量领域经营者失信信息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市诚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中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日前,常州市信用办联合25个部门出台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推动跨部门联动奖惩。 一是奖惩措施覆盖范围广。各部门通过19项措施对安全生产信用为A级、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投资补助、项目贴息、评优评先等方面的联合激励。同时规定通过22个措施对安全生产信用为E级的及纳入“惩戒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对其进行暂停财政资金奖补、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措施。 二是信用信息应用实。健全信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财政资金申报等工作中,主动查询使用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并逐步将信息嵌入单位业务系统中,实现对奖惩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奖惩。 三是权益保护机制优。依法依规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申诉和退出机制。对市场主体信用实施动态调整。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充分给予其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机会。
记者从道里区获悉,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该区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市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道里区对市场主体实施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在提升辖区市场主体诚信水平的同时,不断擦亮“诚信道里”品牌。 据介绍,《备忘录》针对道里区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明确了4条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和14条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七部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龙江哈尔滨)和“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平台,建立了“一部门发起,七部门响应”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实现了由“一点响应”向“多方联动”发展的信用制监管新格局。《备忘录》着力整塑辖区信用环境,实现了联合奖惩从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到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闭环,着力提高失信惩戒对象的整改率和退出率,防止惩戒泛化,使企业轻装上阵,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诚信价值观。 下一步,道里区将以《备忘录》为信用制监管改革创新的突破口,持续聚焦重点领域、紧盯关键环节,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平台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加强部门联动,全力打造“诚信道里”品牌,为进一步打造高质量营商环境新高地提供信用保障。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形象、增强核心竞争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明确,要以行政审判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对于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或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对外作出的承诺,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于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为市场主体落户经营提供的优惠政策及条件,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督促政府积极落实,切实解决招商引资领域“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等突出问题。对行政机关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重点纠正“新官不理旧账”等严重影响政府诚信的行为。 在构建高效便捷畅通的市场准入机制、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方面,《意见》要求,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涉行政登记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市场经济活跃度。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法院将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及“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推动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方面,《意见》提出,要严格遵守“一事不二罚”原则,坚决制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是《意见》重点关注内容。省法院明确:对于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制止和纠正违法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政强制行为。 《意见》还指出,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网络办案、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9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收费、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低迷,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内在要求,对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站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高度,增强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规范,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做到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的“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着眼服务行业企业发展,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规范涉企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助力企业轻装上阵、更好发展。 二、全面清理整治,取消违法违规收费 (一)重点清理整治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由省民政厅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阻碍会员退会等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等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清理整治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未经批准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等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需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负责) (三)重点清理整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格落实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清理整治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以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以外其他费用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严格落实国家规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督导检查。省民政厅要督促指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对收费情况的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明确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原则要求,科学合理设计排查统计表,全面系统掌握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现状、类型,并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检查,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各地要同时搞好清理整顿和检查,并将清理检查情况及时呈报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分别牵头;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要按照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相关部署要求,保持对非法社会组织高压态势,推进打击整治工作常态化,重点打击假冒行业协会商会向企业敛财的非法社会组织。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和协同联动,依法依规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网络信息进行排查和清理。加大舆论宣传和通报曝光,提醒公众增强防范意识,挤压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空间,从源头上治理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乱象。(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进一步提升规范性和透明度 (七)强化源头治理。严格落实“五分离、五规范”改革要求,坚持做到“应脱尽脱”,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加快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批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对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论证,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从会员区分、行业布局、登记层级等方面加强引导,依法依规审批,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融合,减少企业重复缴费负担。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态,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研究落实民政部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标准和办法,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准入制度,加强源头规范管理。(省民政厅负责) (九)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省民政厅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修订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会费标准和修改程序,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机制。(省民政厅负责) 四、强化收费监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地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资委、河北银保监局等省有关部门,要区分具有一定垄断性、强制性收费项目和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收费项目,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资委、河北银保监局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底前,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部分行业协会商会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省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形势下,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对受疫情影响大、生存发展困难的会员企业减免会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主动同会员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对会员企业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执法查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并在各级民政部门网站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举报专栏,接受社会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从2020年开始,民政部门要把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列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年检报告书中加入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情况填报内容,对在年检时发现有违法违规收费问题的,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年检不予通过。把收费较高、收费项目较多、分支机构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列为重点检查范围。依法严格监督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涉企收费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健全信用监管。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搞好组织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 (十五)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通过打造品牌社会组织,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大宣传解读力度,营造规范收费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六)加强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学习传达和宣传解读。《通知》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顶层制度设计和具体工作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通知》精神,在准确理解和把握出台背景、重要意义、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及时将新精神、新规定、新要求传达到广大行业协会商会中去,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和声音传递到广大市场主体中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守住不违法违规收费底线的前提下,按照节俭办会的原则进一步压减各项涉企收费金额,积极营造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完善清单台账,压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持续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不断减轻相关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共同推进泰州口岸信用体系建设,9月22日下午,泰州海事局与泰州海关、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联合召开泰州口岸单位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座谈会,并分别签订了《泰州海事局 泰州海关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泰州海事局 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 会上,参会人员首先共同学习了《江苏海事局南京海关关于实施企业信用协同管理的通知》、《江苏海事局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关于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与会人员围绕如何有效实施泰州口岸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及监管服务举措等进行了交流探讨,并达成相关共识;随后,泰州海事局分别与泰州海关、泰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签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 会议指出,泰州口岸单位应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相关措施落实落地。一是要共同夯实信用管理体系,在港口口岸监管、港口码头开放、打击走私等方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共享互认;二是要共同提升智慧监管能力,推进泰州港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泰州口岸智能化监管水平;三是要共同服务港口口岸码头开放,推进完善港口口岸设施功能,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服务机制,实现港口口岸监管资源共享,保障港口口岸安全、有序开放;四是要共同做好涉外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出入境疫情防控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在辖区内换班工作;五是要共同提高企业信用协同管理效能,强化联防联控、协同协作,加大对走私犯罪、弄虚作假、假借执法机关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加快推进“三无船”、非法入境船舶等重点隐患整治,强化船舶污染物、危险货物监管。 会议强调,面对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江苏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新要求,泰州口岸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互联互通、联防联控、协作共享,切实增进交流、深化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共同守护好水上国门,服务好泰州口岸发展。
14日,笔者从市信用办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力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连云港市信用办签订了《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推送、公开、撤销等各环节的管理,推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促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有序运行,共同助推诚信连云港建设。 这只是近年来连云港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连云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联合市公安局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入住高档宾馆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推进举措之一。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我们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有效落实联合惩戒、信息归集、信用宣传、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任务,不断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强化联合信用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平台向信用办、市场监管、银行、高铁、航空等部门进行推送和信用惩戒,并通过微信、微博、户外大屏等形式公开发布,上半年连云港市两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体系平台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7849条次,其中自然人6282条次,法人及其他组织1167条次,同时利用微信、微博、户外大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四期1356人次,加大了曝光力度,提高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覆盖面,促使一大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拓展联合惩戒范围深度。根据省信用办、省发改委、省金融办、省法院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省级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的要求,统筹协调处理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工作。牵头建立全市法院涉金融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各法院对涉金融企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面核查涉金融企业的失信信息;积极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的案件深入调查、整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取得了良好成效。 深化信用惩戒宣传广度。根据市委宣传制定出台的《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宣传实施方案》,以常态化集中执行为切入点,联合新浪、今日头条等门户网站对全市法院集中执行活动进行全媒体直播,累计吸引了173万网民围观。依托全市法院内、外网网站开辟专栏,集中介绍信用惩戒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执行进展和工作成效,积极开展走上街头接受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化信用惩戒宣传广度。 未来,连云港将创新信用监管方式方法,继续探索在诚信缺失专项治理、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继续落实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新港城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书面审查、核实,并经海关专业认证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确认企业在内部控制、财务偿付能力、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方面,均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的规定,由海关颁发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海关总署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 三、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海关总署将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实时、动态监控企业在进出口领域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立即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海关总署,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高级认证企业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定将未纳入其他任何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 四、激励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适用海关通关支持措施 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2.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3.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流程。 4.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6.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7.适用汇总征税管理措施。 8.根据国际协议规定,适用原产地自主声明措施。 9.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10.海关给予适用的其他便利管理措施。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5.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7.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9.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给予商务事项审批支持 办理生产能力、货物内销、《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等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实施单位:商务部 (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 1.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条件,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 2.办理授信贷款等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 3.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1.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给予一定便利。 2.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落实单位:证监会、保监会 (六)给予政府采购及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1.给予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和优惠,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评审指标,参照财务状况指标给予适当分值,或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用予以加分。 2.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给予便利和优惠。 3.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实施单位:财政部 (七)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八)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实施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九)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供应土地时给予必要便利和优惠。 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1.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2.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实施单位:环境保护部 (十一)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1.除专项、专案检查等外,可免除税务检查。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以下管理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十二)给予工商管理支持 1.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节合同纠纷。 2.给予国内市场产品免检或降低抽检比例。 3.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动产抵押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及时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 实施单位:工商总局 (十三)给予一定的检验检疫管理支持 1.适用较低的商检查验率。 2.优先安排查验放行。 3.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4.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5.非法检货物可申请免除查验或担保放行。 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十四)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依法对企业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实施单位:安全监管总局 (十五)给予食品药品管理支持 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提供绿色通道。 落实部门:食药监局 (十六)给予外汇管理支持 1.简化监管流程,对不同收汇方式区别对待。 2.延长降级考查期,取消报关单正本收汇入账。 实施单位:外汇局 (十七)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1.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虑。 3.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时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 (十八)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1.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2.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 3.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实施单位:贸促会 (十九)其他激励措施 1.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2.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6年8月底前实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息推送、共享和联合激励。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