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出行方式,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近日,记者从南宁市出租汽车协会了解到,《南宁市网约车驾驶员经营行为联合奖惩制度》(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制度》)8月1日起施行,旨在不断规范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服务管理水平。 ■建立网约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数据库 《联合奖惩制度》适用于南宁市区所有取得经营资质网约车平台,奖惩对象为所有在营的网约车驾驶员,由南宁市出租汽车协会网约车分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联合奖惩制度》是根据驾驶员经营行为优劣程度划分不同类型,每种类型对应不同的奖惩措施,建立网约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数据库,采用行为信息共享、行为结果统一应用的管理方式。 南宁市出租汽车协会会长傅汉根表示,网约车作为现代城市出行的重要方式,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乘客的出行体验。乘客关于网约车的投诉,主要是驾驶员服务态度不好、不愿意开空调以及收费不合理等。南宁是出台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经营行为联合奖惩制度较早的城市之一,通过有奖有惩的制度以及多部门联动,将更好地规范网约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驾驶员经营优劣情况将作为考核依据 据悉,网约车驾驶员经营行为的内容来源,主要包括企业举报和推荐、乘客投诉、行业暗访、社会监督、网络舆论核实、执法部门检查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等。南宁市出租汽车协会会不定期对前阶段驾驶员的经营优劣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行业内通报,统一处理,作为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网约车平台建立驾驶员准入及退出机制的重要依据。 《联合奖惩制度》要求,驾驶员应主动配合平台注册报备工作,按时参加安全培训;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且保证定位装置能正常查阅,及时参加车辆技术审验。否则,平台不予以派单。 ●网约车驾驶员表现优秀获奖励 网约车驾驶员表现优秀的行为主要包括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等五大方面的行为。有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的驾驶员,在评选先进个人时可获得优先推荐,并享有优先派单权。 ●网约车驾驶员违法违规受惩戒 网约车驾驶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要包含特别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较重违法违规行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轻微违规或不达标行为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等六大方面内容。 其中,驾驶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强行搭乘其他乘客的,以及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或以各种名目另外收取乘客费用的,都属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属于轻微违规或不达标行为。 《联合奖惩制度》明确,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将采取召回教育学习、解约或限制接单、列入行业不良记录名单等处理措施。
为加强行政复议依法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日前,司法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共同出台了《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同时,司法部还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一批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此次专项行动推出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5个方面18项具体举措。 一是畅通涉企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比如,在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开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专用通道,开展涉企宣传等。让企业更愿意、也更善于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二是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比如,加大涉企行政复议的案件调解、和解力度,邀请工商联、商会等共同做实行政复议案前、案中调解等。 三是加大对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比如,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加大对政务失信监督力度等。同时要求各省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选取1-3件重大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四是发挥行政复议预防涉企行政争议的作用。比如,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涉企共性执法问题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加强行政复议类案规范;建立助企防范行政争议机制,制定发布企业内部管理风险点提示单等,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五是强化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跟踪问效。比如,建立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回访工作机制等。专项行动期间,对将近五年内的涉企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调解书的履行情况作全面梳理,建立台账,逐案督促履行到位。 司法部介绍,去年以来,各地行政复议机关办理了大量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司法部遴选了一批公正高效解决涉企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事项,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广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方案,全面开展2024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 强化服务指导,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质效。加大日常执法力度,畅通行刑衔接机制,打好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信用惩戒等组合拳,依法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强化窗口建设,推动欠薪治理工作质效提档升级。广泛公布欠薪举报投诉电话,持续优化运行“广西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及时接收处置农民工欠薪维权诉求,为农民工提供“一网通办”维权服务。 强化合规经营,深化建设市场“三包一靠”专项整治。加大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机场建设等工程项目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采取倒查追查等方式,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处置处罚。 大力推广“安薪项目”的规范做法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在建项目指导,引导建设单位及项目施工单位将各项工资支付制度融入日常管理用工中,力争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实现“零欠薪”。
诚信是市场最宝贵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整个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人民法院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妥善审理,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案例2中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案例3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机制,主动参与审前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案例5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内生动力,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在合规整改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扎实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务造假案件审判质量,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近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突出从严监管,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通过严格备案管理穿透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全过程,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能力;突出问题导向,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关键突出问题,助力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办法强调,禁止未备案执业,明确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证驾驶”。同时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置了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备案要求,要求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如强化了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的有效运行,增加了申请备案评估机构包括质控负责人在内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权责要求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证券类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人数以及评估工作经验、连续执业经历等作了具体要求,打击了行业存在的评估师挂靠乱象。 在衔接备案要求方面,办法还规定,在提升备案材料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同时增加备案注销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虚假骗取备案、未持续满足备案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等注销条款,推动不合规机构出清,同时设置再次备案要求,完善证券评估机构“能进能出”机制。 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发布意味着评估行业全面科学监管的常态化、评估机构备案高质量发展公信化、证券评估机构精简规模专业化。随着外在监管和内在提质的双重要求提升,此前证券评估机构和人员规模短期快速增加的状况将得到缓解,一些专业基础薄弱、市场敬畏意识不足的机构将退出或被整合,专业胜任能力强的证券评估机构和人员将得到更多发展机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其中提到,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定期更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推动已有设立依据的领域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强化名单信息共享,提高名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日前,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截至2024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其中4家医药企业评级为“特别严重”,21家医药企业评级为“严重”。 据介绍,价格招采信用评级主要依据行贿金额、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比如,单笔行贿1万元以上为“一般”,单笔行贿10万元以上为“中等”,单笔行贿30万元以上为“严重”,单笔行贿2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相关部门可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披露失信信息,直至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或全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比如,对评级为“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涉案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对评级为“特别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其所有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日前对外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 《意见》提出,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这份《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制定,共31条,包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等内容。 《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 围绕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意见提出,对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办案工作,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专业隐蔽特征。为揭露证实违法犯罪,意见要求注重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4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李春临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张青松副行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论述,李强总理系列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审议通过水利部、国家疾控局加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申请;研究讨论《社会信用建设法(草案稿)》和《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等文稿。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下一步更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础制度框架基本成型,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公示水平大幅提升,信用奖惩机制初步形成,信用监管助推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信易贷”工作步入机制化轨道,征信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作用持续增强,诚信文化氛围日益浓厚。 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务实举措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台阶,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尽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二是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内涵和总体框架研究谋划,明确下一阶段建设的目标任务。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统筹发挥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做好部门间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四是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研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统筹信用信息分类标准和修复规则,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五是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完善信用评价机制,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六是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在行政审批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推广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拓展“信易+”应用场景,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信用红利。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4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李春临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张青松副行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论述,李强总理系列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审议通过水利部、国家疾控局加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申请;研究讨论《社会信用建设法(草案稿)》和《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等文稿。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下一步更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础制度框架基本成型,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公示水平大幅提升,信用奖惩机制初步形成,信用监管助推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信易贷”工作步入机制化轨道,征信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作用持续增强,诚信文化氛围日益浓厚。 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务实举措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台阶,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尽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二是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内涵和总体框架研究谋划,明确下一阶段建设的目标任务。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统筹发挥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做好部门间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四是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研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统筹信用信息分类标准和修复规则,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五是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完善信用评价机制,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六是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在行政审批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推广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拓展“信易+”应用场景,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信用红利。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