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2024年全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会议精神,内蒙古发展改革委作为商务诚信建设领域牵头单位,不断推进全区商务诚信建设水平,为诚信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打下扎实的数字基础,让数字表达问题,做到工作流程平台化,工作结果可视化,数据结果应用广泛化。 一是信用信息归集水平不断提升。升级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成了全区“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全面覆盖”的信息共享交换枢纽,建成了全区的信用信息汇集中心、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中心和信用大数据应用中心。截至目前,信用平台共归集全区627.8万经营主体、3.04万机关事业单位、3.43万社会组织和2400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3.67亿条。 二是信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经营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信用平台与自治区主要行业监管部门的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将信用查询嵌入日常监管环节。截至目前,信用平台累计归集全国和区内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328万条,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32万条,并实时推送共享至各地各部门对信息主体开展联合奖惩。各地各部门在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累计调用查询信用信息超过7980万次;累计为7800余个失信主体进行了信用修复,有效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守信激励工作提质增效。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优化了诚信典型企业的认定标准,细化了选树对象和激励措施。截至目前,我区共发布诚信典型企业超过21万家,其中诚信示范企业1304家、诚信标杆企业21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23版)》《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3版)》,推动诚信典型选树和守信激励措施的落地落实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四是信用融资工作平稳发展。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进一步助力中小微企、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积极统筹协调辖区内资源,着力推动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内蒙古节点建设工作。截至2024年3月,自治区节点已联通辖区内5个自治区级、3个盟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52万家,发布金融产品超1800个,登记有融资需求的项目数量近18万个。全区通过自治区节点已实际发放信用贷款超450亿元,其中纯信用贷款近235亿元。 五是信用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信用宣传月活动,截至目前各盟市累计组织各类宣传活动超过6200场,受众人数超过1000万人。自治区各部门在各自领域开展了行业政策和信用政策相结合的宣传活动,覆盖多个重点信用建设领域,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下一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有序推进诚信建设工程商务诚信领域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数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提升我区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的数字保障。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快制定完善预制菜相关标准,持续开展预制菜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严格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风险定价能力,为餐饮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完善餐饮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监管。 据悉,《指导意见》主要从7个方面提出22项具体政策措施。在优化餐饮业营商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规范清理涉企收费,严肃查处餐饮领域以安装设备、开展认证认定、购买指定保险等名义开展的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 同时,拓展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风险定价能力,为餐饮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发挥商标质押功能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面。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健全银企对接机制,为餐饮经营主体融资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信用类债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在规范经营秩序上,《指导意见》提出,及时查处强制消费、强制“扫码点餐”等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餐饮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保留人工服务和传统支付方式,不得拒收现金。加强反垄断监管,依法查处餐饮领域不公平竞争行为。完善餐饮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监管。 此外,在监管层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强政策解读、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细化配套措施、做好统计监测,依法打击餐饮领域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行为,营造良好氛围,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来自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省完成七大类17.57万家涉旅企业的诚信评价工作。 开展旅游行业诚信评价,是云南省树立诚信旅游品牌的具体要求,也是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2019年,云南省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游客共同参与的诚信评价体系,对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租赁车公司、住宿、餐饮、涉旅商品经营户七大类涉旅企业开展诚信评价,并将诚信评价结果运用于政府资金奖励、企业动态监管等领域,提升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效能。 同时,云南省还大力推进行业信用承诺,将全省涉旅商品零售企业、等级旅游民宿、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等纳入全省信用承诺覆盖范围,并依法依规对达到认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应认定尽认定”,2023年共认定严重失信主体52起、轻微失信主体1起,进一步增强信用监管震慑力。为增强文旅行业诚信意识,提高信用水平,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进企业、进景区、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诚信五进”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播放宣传视频,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开展“信用知识小宝盒”知识问答等,引导公众参与信用建设。 目前,云南省已形成以落实信用法规为引导,以信用系统为支撑,以信用试点为突破口,以培训和宣传为保障的工作格局,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省文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不断加强。下一步,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继续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并积极拓展信用应用,扎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提质增效,持续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守护好云南旅游金字招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 六、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或地方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义务的相关管理措施,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获悉:日前,自治区科技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遴选等各类科技活动批准前,应当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技活动的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遵守科技活动规范等情况进行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办法》分为总则、科研诚信责任体系、科研诚信管理与制度、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附则等七章,共28条。 《办法》明确,将科研信用分为科研守信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其中失信行为记录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类别,同时明确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如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等四种情形将被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 《办法》指出,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信息进行客观记录,同时负责统筹全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相关部门需将记录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和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汇交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上传到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数据库。 自治区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处长赵鹏说,《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规范科学技术活动,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
2023年以来,为依法严厉打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违法犯罪,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以打开路,成功打掉一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伙,查明一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提升群众防范意识,近日,公安部公布第一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及涉诈App名称,主要涉及“圆梦行动”“云数贸”“智天金融”等78个虚假项目。 据介绍,此类诈骗项目的主要特点是,不法分子通常打着国家、民族旗号,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编造国家相关政策等手段,虚构各类“投资项目”和不法组织,谎称只需投入极少资金就能获得高额回报,诱骗受害人在网上签订协议、购买商品参与投资或缴纳“项目启动资金”“会员报名费”,从而实施诈骗。同时,一些诈骗团伙开发专门的App推广虚假投资项目,通过网络群组寻找代理人、发展下线,利用网络会议培训“洗脑”, 裹挟大量受害人被骗入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稳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我国没有任何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和组织,凡是打着民族资产解冻旗号让你投资的都是诈骗;凡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委托”“授权”投资的都是诈骗;凡是声称缴纳数十元、上百元会费就能获取巨额回报的都是诈骗,请大家切实增强识骗意识、提高防骗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转发、鼓动、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类信息,或者招募会员、组织人员非法聚集的,均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如发现类似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社会信用建设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获悉,该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1章110条,包括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涉及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囊括了境内推进信用建设各项活动。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奖惩机制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代表提出的关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交换共享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制度、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的建议,已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体现。议案关于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将国家层面认定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分解至各地区,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等建议,对于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日前,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专题组第36次例会在歙县召开,会上,三省一市税务、信用部门共同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信用绿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决定在长三角区域推广安徽省首创的“纳税信用绿卡”守信激励措施,联合为A级纳税人提供多项增信增值服务。 长三角区域内全面推广“纳税信用绿卡”,将有效推动完善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增值服务接续赋能、以政策红利加力续航,不断释放激励经营主体信用“由劣转好、由好转优、由优转强”的正向引导效应。 据了解,2022年10月,经安徽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联合省直25个部门,在全国率先建立“纳税信用绿卡”制度。在融资授信优先待遇、项目申报优先支持、政务服务优先办理、荣誉评选优先推荐等方面,为A级信用纳税人提供49项联合激励措施和信用增值服务。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文,批准“纳税信用绿卡”在长三角复制推广。 为降低企业纳税信用风险,提升纳税信用级别,安徽省税务局研发上线“纳税信用提醒”服务系统,为企业精准推送纳税信用失分变动情况,事前提醒、事后预警,以达到“即时发现、即时改正,早日发现、早日止损”的目的。今年1月至9月,全省共推送纳税信用预警提醒信息133万条,涉及28项指标,纳税人查看提醒率达87.7%。 在优化服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评价全流程进行严格管控。将纳税信用评价列为各类监督检查的必查事项,对由D级调整为A级、“黑名单”企业违规调整信用级别等高风险事项,设定专项指标定期扫描,严密防范信用评价风险,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截至目前,共计11.45万家企业获得“纳税信用绿卡”电子证照。 安徽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科达表示,“纳税信用绿卡”的跨部门合作,释放出纳税信用端的“红利效应”。现在,“纳税信用绿卡”激励主体可以享受到省经信厅在开展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申报时的激励措施;省人社厅的业务办理便利服务,以及申报省、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相关优待;通过“税融通”类信贷产品,优先获得融资等。“纳税信用绿卡”带动了25个部门联动,“一个证书、多享优惠”保障了相关激励主体享受“一体化”公共服务,高质量服务长三角地区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介绍,安徽省税务部门下一步将继续把准新时代“纳税信用”建设脉搏,最大限度开发应用价值、最大程度服务经营主体,让纳税信用建设成果惠及区域内更多经营主体,为长三角地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增信赋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pdf
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到2025年,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基础基本稳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覆盖长江航运全行业、与现代长江航运市场发展总体相适应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 到2027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系统高效运转,信用评价标准日益健全,信用评价结果在长江航运各领域各环节得到有效应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到2030年,适应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全面建成,信用监管机制更加成熟高效,信用现代化服务能力更加先进突出,全面支撑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长江航运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打通地区、部门、领域的壁垒,加强信用目录清单管理,构建科学、严谨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认定标准,建立一套广泛互认、标准匹配的信用评价规则,不断扩大长江航运信用评价体系的覆盖面,逐步形成可向全国推广的标准、方案。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行业公共信用信息进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意见》还指出,要拓展长江航运信用服务应用场景。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对诚信主体在资金支持、奖补资金、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加强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等金融服务。广泛推行长江航运信用承诺制,明确信用(告知)承诺应用场景事项清单,扎实推进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