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等五方面,提出23项具体任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意见》提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政府部门,要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 对于经营主体,要强化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同时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意见》还提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意见》明确,要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意见》同时强调,要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近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召开会议,联合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依法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刑事执法与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依法严厉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努力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 会议强调,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谋划,集中资源力量,发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优势,坚持下先手棋、打主动仗,迅速掀起打击犯罪凌厉攻势,坚决把相关犯罪活动高发多发势头打下去。持续深化对违法犯罪形势特点和打防规律的认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做到以打促建、以打促防,不断优化工作机制,推动完善法规制度,最大限度消除金融领域“黑灰产”滋生土壤。 会议要求,突出打击重点,聚焦贷款领域非法存贷款中介服务、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保险领域非法代理退保理赔,信用卡领域不正当反催收等重点方向,依法严打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贷款诈骗、保险诈骗、非法经营、虚假诉讼、合同诈骗等各类犯罪活动。强化研判分析和线索延伸,深挖犯罪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彻查犯罪团伙和幕后黑手,以强有力的举措确保集群打击取得实效。全面深化合作,加强线索移送、联合办案、挂牌督办、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推动形成行政稽查和刑事打击无缝衔接、一体推进的常态化打击整治工作新格局。同步推进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严格落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和执法要求,加大防范宣传力度,努力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舆论效果的有机统一。 北京、广东、青海公安经侦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浙江、重庆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3月10日下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2025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活动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2016年中央出台了有关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意见。8年来,通过全社会齐抓共管,我国民商事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升,2024年达到了57.99%。 实践中,还有一些被执行人极尽所能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为依法有效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强化联合惩戒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失信被执行人心有所戒、行有所遏制、违有所惩。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十几年来,累计有1627.05万被执行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觉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月1日起,河南省新修订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将会带来哪些新变化?2月2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 “2000年7月发布的现行《办法》已实施了24年,在奖种设置、提名方式和评审制度等方面不再适应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进一步提高河南省科技创新水平,省委、省政府将《办法》修订列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 在奖励对象、奖种和等级设置方面,本次《办法》调整了奖励对象,明确由原条文中的“公民”修改为“个人”;增设了“河南省自然科学奖”和“河南省技术发明奖”两个奖种,将奖种结构完善为“五大奖”;优化奖励等级,在保持原有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的基础上,对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在提名制改革方面,本次《办法》修订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不接受自荐。“我们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该负责人解释,新版《办法》同时强化提名责任,对提名单位和个人实行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在评审机制方面,此次《办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制度、评审程序等:不再保留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相关工作由省科技厅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分别承担;实行分类定标评审制度,明确了五个奖种各自的分类要求和评审标准;完善评审程序,进一步提升其透明度和公平性。 在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新版《办法》进一步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对评审专家提出了明确的学术水平和科学道德要求;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在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方面,《办法》强调遵守工作纪律、健全制度管理体系,新增了向社会公示制度、回避制度、观察员制度、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异议处理制度等;加大惩处力度,对奖励评审活动各主体的违规行为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出台。”该负责人表示,省科技厅将全面贯彻执行新版《办法》规定,进一步深化评审和监督机制改革,优化评审标准和程序,强化监督和惩戒力度,不断提升河南省科技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为加快建立北京市水资源领域信用监管体系,近日,北京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用评价行为涉及6类18项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关键举措。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共分为8个部分,确定了评价主体为北京市水务局,评价对象为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取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取水户。 征求意见稿提出,针对取用水领域的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取水许可行为、取水监测计量统计、水资源费(税)缴纳、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取水监督检查及其他等6类18项取用水领域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评价指标根据北京市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开展情况和水利部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评价结果分为4级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划分为4个等级,分别是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扣完为止。依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根据评分情况确定对应的信用评价等级。 失信扣分具体依失信行为不同危害程度认定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种情形。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较重失信行为扣10分,严重失信行为扣20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违法取水行为,应从严从重扣分。 征求意见稿还对部分失信情形进行了等级限制。例如,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一般或较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直接评定为C级。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严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取用水户失信行为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因取用水违法违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直接评定为D级。 评级为“D”将被重点监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重点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度的取用水领域信用状况。评价机关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评价标准完成对上一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初步评价工作,形成初步结果,并进行公示。 评价结果应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对于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取水户,于次年日常监管中采取差异化管理办法。比如,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取用水户,可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时,简化取水许可延续、变更程序,实施“绿色通道”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可在日常监管或者专项检查中,降低抽查频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取用水户,剔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事不扰”白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等。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保护药品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7章55条,针对药品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进一步细化垄断行为在药品领域的行为表现、执法原则和认定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药品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总体原则。系统阐释《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明确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细化药品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特定因素,要求药品领域行业协会、药品经营者(包括互联网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建立健全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二)细化药品领域垄断协议行为表现。一是列举药品领域典型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原则和思路;二是归纳药品领域新型垄断协议行为表现,总结反向支付协议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虑因素;三是指明药品领域组织、提供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及面临的法律责任;四是对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为经营者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三)完善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一是细化和补充认定药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包括经营者控制药品供应链的情况、交易相对人的制衡能力等;二是列举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层层加价不当推高药品价格、延迟或者停止药品供货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三是明确药品领域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总结产品跳转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虑因素;四是针对药品领域多个经营者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明确认定其作为当事主体的考虑因素。 (四)深化药品经营者集中审查考虑分析因素。一是提出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框架,明确药品领域部分经营者集中虽然未达申报标准但仍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二是列举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常见类型及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三是细化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竞争分析的具体考虑因素,结合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特点列举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 (五)总结药品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特点。一是涉及药品领域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对药品领域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药品进入市场、限制药品自由流通、限制招投标等典型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逐条细化列举。 (六)阐明药品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一是明确药品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包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等。二是加强联合惩戒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其他药品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王志华20日表示,对环评市场出现的弄虚作假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惩重罚、综合施策,推动环评打假进入遏增量、清存量阶段。 在生态环境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王志华介绍,自2022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将环评造假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已查处环评领域违法单位150多家。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将550多家环评单位和540多名编制人员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失信“黑名单”,依法限制或禁止从业。 他介绍,在推动环评造假入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环评造假纳入刑法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环评造假的定罪量刑标准。“山东锦华案、江西展航案相继宣判,12名环评相关人员依法获刑,一些存量案件正在加快查办,对违法从业的单位和人员形成了强大震慑。”他说。 在强化常态化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落实从业异常预警机制,对编制环评文件数量畸高、高频变动从业信息的400多名环评工程师,组织靶向复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同时,生态环境部组织各地定期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并升级环评文件智能复核系统,对全国新审批的环评文件实施智能监管。 “环评既是管理,也是服务。”王志华说,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重大项目环评保障,动态更新国家、地方、外资层面重大项目“三本台账”,采取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定期调度、加强指导等措施,全力做好环评保障工作。 2024年,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审批引大济岷引水工程、长赣高铁、虎林到长春天然气管道、榆林煤化工项目等重大项目环评文件54个,涉及总投资9800多亿元;同时指导全国共完成环评审批12.95万个,涉及总投资21.9万亿元,有力支持“两新”“两重”政策落地。
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的若干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山东实际和实践出发,提出了防范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创新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构建“不敢瞒、不能瞒、瞒不住”的事故防范和惩戒长效工作机制,倒逼和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出台防范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创新措施,推进事故瞒报核查机制与联合惩戒制度。 创新推进瞒报事故核查机制。《措施》提出,接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监督检查、部门比对等发现的疑似事故瞒报行为线索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立即按程序组成核查组,依法依规进行核查。事故核查要以证据为中心,核查事实和结论必须客观、真实、准确,证据链必须完整,必须经得起层级审查和历史考验。 创新完善瞒报事故调查制度。《措施》要求,对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经核查属实的,一律由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要对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行为给予明确判断和定性,不得回避。 创新强化瞒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措施》规定,要严格落实“一案双罚”,不仅对事故企业实施处罚,还要对未履职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等人员实施处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不得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要从严从重处理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要对事故企业及责任人员的事故处罚和瞒报行为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不能以事故处罚代替瞒报行为处罚,也决不能以瞒报行为处罚代替事故处罚。 创新实施瞒报事故联合惩戒措施。《措施》提出,对瞒报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规定提高或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按规定撤销或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按规定暂停或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将上一年度发生瞒报事故的企业列入下一年度执法计划和监督检查计划,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并增加不少于1次的动态检查。
1月4日,“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司法适用:规范、原则与限度”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协办。 会议分为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适用与边界、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救济与解除、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三个单元。与会专家围绕相关法律、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比例原则在执行失信惩戒措施中的适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性质界定、执行惩戒措施的可诉性、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机制、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的适用等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研讨。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大学等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共计20余人参会。
国务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继200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后,时隔17年迎来的首次修订。 《条例》将如何推动科学基金法治建设?怎样落实条例相关规定,促进基础研究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不断完善科学基金多元化投入机制 《条例》鼓励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以联合资助的模式投入资金,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条例》修订将这一机制写入其中,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投入基础研究的积极性,集聚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科研部门、企业等多方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明表示。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联合基金资助模式,同时还鼓励社会捐赠,有利于解决地方、企业和社会关注的重大关键科学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吕薇说。 “《条例》对联合基金加以明确,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已有的联合基金资助模式,这也意味着政府、企业和学术界之间将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副部长杨凌春说。 鼓励原创研究,让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20年设立原创探索计划项目,遴选资助了一批富有原创思想的项目。 为继续鼓励原创性基础研究,《条例》新增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项目制定专门的申请与评审规定。 “目前自然科学基金的原始创新项目还不够多。这次修改,为探索非共识原始创新项目遴选机制开了绿灯。”吕薇表示,希望今后实践中可探索多种形式,如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 杨凌春以北京大学为例介绍了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的成效。“北京大学获批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中,36~45岁年龄段项目负责人总数最高,占批准资助总数的53.3%,这对处于科研生涯早期、尚不具备丰富研究资历但原创思想活跃的优秀青年人才,起到了很好的引导激励作用。” 为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条例》明确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青年人才。“这一举措意在引导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开拓性、前瞻性、集成性的源头创新研究,并为其成长营造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胡明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已建立由青年基金、优青、杰青项目构成的较为完备的青年人才资助体系,近年又针对本科生和博士生开展了专项试点工作。”清华大学地球系统科学系教授张强说。 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条例》在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方面作出系列新规定,包括新增科研诚信承诺制、新增联合惩戒机制等。 “《条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良好的科研环境。例如,新增科研诚信承诺制,要求所有参与者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扩大违规行为类型,提高处罚力度。”杨凌春表示,这些举措意在提高科研人员、依托单位及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 评审专家也需要被“评估”。《条例》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由于科学基金资助量大面广,要保证基金项目的学术风气,要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作用。《条例》规定依托单位不仅要对申请团队的经费使用、学术风气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还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 依托单位的责任是服务与监管并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学术环境。吕薇建议,对依托单位开展定期评价,“应防止有些单位借管理和监督之名差别对待申请人,造成不公平竞争,从而干预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