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计划》提出,要建设全国交通物流统一大市场,推进制度性降本提质增效,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计划》指出,要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完善地方铁路网与国家铁路网衔接协同机制,优化铁路接轨、过轨、清算管理规则。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完善货车生产改装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货车一致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车辆检测、检验等环节责任,严厉打击套牌挂车。稳步开展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网络货运经营管理制度,强化联合监管。 持续推进交通物流减税降费。继续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企业可为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动实现物流领域电子发票全覆盖。持续抓好已出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规范集装箱堆场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查处借优势地位不合理收费。 此外,《计划》还提出,要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交通物流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交通物流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等动产质押贷款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旨在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信用承诺方面,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在分级分类监管方面,要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信用约束激励方面,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推进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解决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出现、异地出现的问题。 下一步,将积极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加强业务协作,加强培训交流,共同推进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因我公司持有‘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不仅可以在税务部门享有‘特殊待遇’,还在办理社保业务时享受到了优先办理、快速办结的‘专属服务’,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纳税信用带来的优越感。”10月30日,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韩文宁高兴地说。 今年以来,内蒙古以“诚信建设工程”为抓手,以经营主体正向激励为导向,全区25个部门合力推进“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勠力书写市场化改革新答卷。 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其他23家相关部门建立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办法》明确激励对象——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比对去除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严重失信信息,最终确定激励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一年一核,每年定期公布,实施动态管理。《办法》还明晰为激励对象提供融资授信、项目申报、政务服务、荣誉评选等方面共47条激励措施。 对企业而言,诚信是黄金资产。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诚信是其生存发展的“通行证”,是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今年年初,全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已全部制发完毕,并根据经营主体守信情况开展动态管理。在政策施行过程中,我们及时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同时通过‘电子税务局’‘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广泛推送联合激励政策,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截至目前,全区共有41634个经营主体获得了激励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办法》制发后,内蒙古税务系统结合税收宣传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活动,引导更多经营主体提高信用等级,享受从融资信贷、项目申报、政务服务、荣誉评选等方面的诚信纳税红利,为诚信经营主体提供多维度的正向激励措施,有力提升了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效能,激励经营主体诚信守信、依法纳税。 各盟市也纷纷推出本地化的纳税信用联合激励机制。锡林郭勒盟对于获评“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经营主体优先考虑评先评优,2023年度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中,A级纳税人及职工推荐占比57%,实现100%获评;呼伦贝尔市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从融资授信、荣誉评选等方面多角度进行守信激励,当前诚信经营主体通过“银税互动”平台已获取4.8亿元的授信额度,有力激发了市场活力。 政策利好下,经营主体切切实实享受到了信用增值服务。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涉及面广,常常需要开大量发票。因其属于纳税信用A级企业,享有“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可以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还可以按需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今年年初,企业需大量购进农机,资金紧缺。正在焦虑之时,‘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及时推出,帮助我们在蒙商银行成功办理了150万元的银税易贷,解了企业资金短缺燃眉之急。”阿荣旗鑫盛世农牧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冷雪莲说。 内蒙古易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无人机执照培训为一体化的科技型公司。“作为连续5年获得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今年年初我们领到了‘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从拿到激励卡到现在,享受到了诸如政务服务优先办理、荣誉评选优先推荐等信用增值服务,深切地体会到了这张卡的‘含金量’。”内蒙古易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峰说。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云南省2024年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近期云南省将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 据了解,当前机动车检验领域造假问题较为严重,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是确保机动车达标排放的关键环节。为深入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见效,全省各级各部门将重点抓实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切断相关造假利益链、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执法机制4个方面工作任务。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围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实检验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等3类情形,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拉条挂账,逐项推动整改。同时,结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查线索,对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和其他维修机构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虚假维修、协助车主进行环保非法改装、刷写OBD等问题。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嫌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及时移送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停止采信数据结果,实施违法信用联合惩戒;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检验检测资质资格,适用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其中,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相关材料要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达88.2万余家,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社会组织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管手段有待加强,“意见明确,通过规范登记审查、加强管理服务、依法开展监督、积极鼓励引导,着力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进一步细化登记服务,严格登记阶段审核把关,意见提出,在成立登记阶段,针对有的发起人不了解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属性、有的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借给社会组织或者投资取得社会组织“股权”等问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实行事先告知提示,避免发起人、捐资人盲目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在负责人人选审查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
9月20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生态环境部副部长于会文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当前移动源超标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日益凸显,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管控的关键环节,其弄虚作假行为不仅影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严重侵害群众环境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移动源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打假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会议要求,要按照“治、打、断、建”的工作思路开展排查整治。对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根据线索对维修机构开展延伸检查,集中精力重点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签发虚假维修合格证等弄虚作假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切断作弊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利益链,以及虚假维修和作弊检验的利益链。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机动车检验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制,推动行刑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违法机构全链条打击。要压紧压实责任,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路线图、时间表,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日前,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重的,除依法追究欠薪违法责任外,还要按规定计入企业综合评价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的要“应列尽列”,始终保持治理欠薪的高压态势。 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已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可视情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公示。对企业发生严重欠薪违法行为或多次发生欠薪违法行为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落实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对已列入的、违法行为已改正且列入时限满6个月的或列入期限届满的,应依法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经营影响。 要对违法线索快速查处,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将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企业依法列入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出现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恶意欠薪的企业,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第10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共有28家企业。该结果为受国家医疗保障局委托,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 公布的名单显示,评定结果“特别严重”的企业有4家,分别是,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润泽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集业药品有限公司、南宁市东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评定结果“严重”的企业有24家,其中有5家新增的企业,分别为,江苏康生药业有限公司、山西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冯了性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安国市普天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据了解,新增的5家“严重失信”企业均是在中药饮片省际联盟采购中供应出现问题的中选企业,这些企业在联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导致它们的中选资格被取消。 公布内容还专门提到,价格招采信用评级主要依据行贿金额、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比如,单笔行贿1万元以上为“一般”,单笔行贿10万元以上为“中等”,单笔行贿30万元以上为“严重”,单笔行贿2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可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披露失信信息,直至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或全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比如,对“严重”评级企业,采取取消涉案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对“特别严重”评级企业,采取取消其所有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
今年4月底至11月底,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开展为期7个月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各地公安机关强力推进保险欺诈犯罪专项打击工作,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成效凸显。 “保险诈骗行为,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保险市场正常运行,还可能引发和滋生诈骗、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违法犯罪。”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郭新铭说。 4月26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召开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动员部署会。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公安经侦数据化实战优势,着力构建保险犯罪领域“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探索完善金融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有效应对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新变化新趋势,推动形成行政稽查和刑事打击无缝衔接、一体推进的常态化综合打击整治工作新格局,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据了解,2021年至今年4月,在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协助下,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持续开展保险诈骗犯罪打击工作,共计破获保险诈骗案件近2000起,打掉犯罪团伙近600个。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这一新规旨在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提升保险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依托与市保险同业公会等部门建立的保险反欺诈合作机制,我们与上海金融监管局密切联动,强化行业调研、数据共享、线索研判等方面工作,进一步支撑办案实际,用专业打职业。”郭新铭说。 警方提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人资质材料的实质把关,充分问询核实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其他保险,强化客户回访审核、调查等基础工作,切实筑牢反欺诈的“防火墙”。保险代理中介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与其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销售人员身份和保险销售业务真实性的管理,定期自查、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投保人应当诚实守信,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更应恪守职业纪律,若是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警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 《通知》要求,要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应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通知》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加强要点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管理。 《通知》强调,承包经营企业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等确定许可和审查权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