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闻办近日召开贯彻落实吉林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针对岁末年初,农民工按时获取报酬问题,吉林省人社厅副厅长黄明表示,吉林省将坚决做好农民工欠薪问题治理工作,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黄明介绍,吉林省人社厅将按照吉林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有关部署要求,重点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设“薪安吉林”项目、完善监察执法信息化平台和开展冬季专项行动四项举措抓好落实。 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面,进一步拓展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工地维权告示制度,发挥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吉林省监察执法信息化平台、12333热线、各级市长公开电话及吉林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窗口等信息接收反馈渠道作用,全量接收各种欠薪线索反映。 在建设“薪安吉林”项目方面,开展“薪安吉林”活动,保持“薪安项目”覆盖在建项目20%以上。通过开展“薪安项目”建设,强化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律,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决打好欠薪案件线索“存量清零攻坚战”“增量随清阻击战”“动态清零持久战”,切实营造薪酬安全、劳动者心安的良好氛围。 在完善全省统一的监察执法信息化平台方面,升级完善平台功能,强化欠薪问题预警,积极做好欠薪治理“最先一公里”工作。通过平台调度监督,提升办案质效,综合运用挂牌督办、“违法行为”公布、联合惩戒等治欠“组合拳”,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黄明表示,吉林省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春节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按照源头治理、防范风险、强化监管、严厉惩处、兜牢底线的总体要求,聚焦精准排查欠薪隐患、梳理核处欠薪线索、强力纠治无故拖欠等重点任务,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超常规纵深推进欠薪治理,确保查实的欠薪案件在春节前办结,让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返乡过年。
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出台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准确界定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并配套制作了相关审查表格和告知、决定文书,确保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移出管理职责,细化了列入情形,明确了“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本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起算时间,12个月内的起算点为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 《实施意见》还明确,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情形,必须达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定性准确、审核意见统一,确保过惩相当;明确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无需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明确鼓励信用修复,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跟踪服务,对已达到移出条件的,及时予以提前移出管理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恢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提出要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按照《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据此,《办法》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并详细规定了移出的程序。
1月26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加强名单信息公示。 据介绍,《惩戒办法》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这一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关于信用惩戒如何发挥作用?邢晓东表示,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危害公民财产安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行为,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安全防线。信用惩戒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惩戒办法》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信用惩戒的重要方式之一,即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的领域,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纳入名单。二是充分共享名单信息。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持续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截至目前,平台已经归集超过1.8亿经营主体的超过780亿条信用信息,成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确保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名单信息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建设的用于集中公示信用信息的对外窗口,日均访问量超过2亿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舆论震慑。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计划》提出,要建设全国交通物流统一大市场,推进制度性降本提质增效,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计划》指出,要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完善地方铁路网与国家铁路网衔接协同机制,优化铁路接轨、过轨、清算管理规则。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完善货车生产改装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货车一致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车辆检测、检验等环节责任,严厉打击套牌挂车。稳步开展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网络货运经营管理制度,强化联合监管。 持续推进交通物流减税降费。继续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企业可为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动实现物流领域电子发票全覆盖。持续抓好已出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规范集装箱堆场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查处借优势地位不合理收费。 此外,《计划》还提出,要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交通物流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交通物流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等动产质押贷款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旨在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信用承诺方面,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在分级分类监管方面,要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信用约束激励方面,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推进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解决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出现、异地出现的问题。 下一步,将积极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加强业务协作,加强培训交流,共同推进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因我公司持有‘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不仅可以在税务部门享有‘特殊待遇’,还在办理社保业务时享受到了优先办理、快速办结的‘专属服务’,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纳税信用带来的优越感。”10月30日,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财务负责人韩文宁高兴地说。 今年以来,内蒙古以“诚信建设工程”为抓手,以经营主体正向激励为导向,全区25个部门合力推进“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勠力书写市场化改革新答卷。 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其他23家相关部门建立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办法》明确激励对象——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比对去除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严重失信信息,最终确定激励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一年一核,每年定期公布,实施动态管理。《办法》还明晰为激励对象提供融资授信、项目申报、政务服务、荣誉评选等方面共47条激励措施。 对企业而言,诚信是黄金资产。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诚信是其生存发展的“通行证”,是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今年年初,全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已全部制发完毕,并根据经营主体守信情况开展动态管理。在政策施行过程中,我们及时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同时通过‘电子税务局’‘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广泛推送联合激励政策,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截至目前,全区共有41634个经营主体获得了激励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办法》制发后,内蒙古税务系统结合税收宣传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活动,引导更多经营主体提高信用等级,享受从融资信贷、项目申报、政务服务、荣誉评选等方面的诚信纳税红利,为诚信经营主体提供多维度的正向激励措施,有力提升了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效能,激励经营主体诚信守信、依法纳税。 各盟市也纷纷推出本地化的纳税信用联合激励机制。锡林郭勒盟对于获评“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经营主体优先考虑评先评优,2023年度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中,A级纳税人及职工推荐占比57%,实现100%获评;呼伦贝尔市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从融资授信、荣誉评选等方面多角度进行守信激励,当前诚信经营主体通过“银税互动”平台已获取4.8亿元的授信额度,有力激发了市场活力。 政策利好下,经营主体切切实实享受到了信用增值服务。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涉及面广,常常需要开大量发票。因其属于纳税信用A级企业,享有“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可以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还可以按需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今年年初,企业需大量购进农机,资金紧缺。正在焦虑之时,‘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及时推出,帮助我们在蒙商银行成功办理了150万元的银税易贷,解了企业资金短缺燃眉之急。”阿荣旗鑫盛世农牧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冷雪莲说。 内蒙古易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无人机执照培训为一体化的科技型公司。“作为连续5年获得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今年年初我们领到了‘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从拿到激励卡到现在,享受到了诸如政务服务优先办理、荣誉评选优先推荐等信用增值服务,深切地体会到了这张卡的‘含金量’。”内蒙古易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峰说。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云南省2024年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近期云南省将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 据了解,当前机动车检验领域造假问题较为严重,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是确保机动车达标排放的关键环节。为深入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见效,全省各级各部门将重点抓实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切断相关造假利益链、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执法机制4个方面工作任务。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围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实检验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等3类情形,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拉条挂账,逐项推动整改。同时,结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查线索,对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和其他维修机构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虚假维修、协助车主进行环保非法改装、刷写OBD等问题。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嫌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及时移送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停止采信数据结果,实施违法信用联合惩戒;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检验检测资质资格,适用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其中,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相关材料要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达88.2万余家,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社会组织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管手段有待加强,“意见明确,通过规范登记审查、加强管理服务、依法开展监督、积极鼓励引导,着力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进一步细化登记服务,严格登记阶段审核把关,意见提出,在成立登记阶段,针对有的发起人不了解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属性、有的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借给社会组织或者投资取得社会组织“股权”等问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实行事先告知提示,避免发起人、捐资人盲目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在负责人人选审查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
9月20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生态环境部副部长于会文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当前移动源超标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日益凸显,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管控的关键环节,其弄虚作假行为不仅影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严重侵害群众环境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移动源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打假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会议要求,要按照“治、打、断、建”的工作思路开展排查整治。对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根据线索对维修机构开展延伸检查,集中精力重点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签发虚假维修合格证等弄虚作假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切断作弊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利益链,以及虚假维修和作弊检验的利益链。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机动车检验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工作机制,推动行刑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违法机构全链条打击。要压紧压实责任,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路线图、时间表,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