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提升信用信息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和高效性,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近日,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规范信用信息管理。 一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条件,让经营主体“轻装上阵”,除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失信信息均可申请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的流程,为经营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制度保障。推行“两书同达”,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保障经营主体修复权益。 二是创新信用监管方式。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手段,推动信用信息报送、修复等“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构建便利高效、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的工作机制。建立并应用信用承诺制度,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质效。 三是明确失信信息公示规则。将失信信息限定为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强化失信行为的边界约束。统一失信信息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公示平台,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下一步,水利部将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健全水利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体系与水利建设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什么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呢?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坚持“谁处罚、谁列入、谁负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严重失信,是指信用主体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信用主体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信用的惩戒、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符合以下列入条件之一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用主体,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符合以下列入条件之一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主体,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信用主体,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规定,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下列之一的情形: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根据群众举报、媒体反映、企业反馈或者部门依法履职发现的瞒报、谎报问题线索,应当加强对瞒报、谎报情形的调查认定,依法提出事故责任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根据调查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等问题线索,应当加强对相关处置行为的调查认定,依法提出事故责任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近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突出从严监管,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通过严格备案管理穿透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全过程,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能力;突出问题导向,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关键突出问题,助力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办法强调,禁止未备案执业,明确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证驾驶”。同时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置了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备案要求,要求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如强化了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的有效运行,增加了申请备案评估机构包括质控负责人在内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权责要求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证券类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人数以及评估工作经验、连续执业经历等作了具体要求,打击了行业存在的评估师挂靠乱象。 在衔接备案要求方面,办法还规定,在提升备案材料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同时增加备案注销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虚假骗取备案、未持续满足备案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等注销条款,推动不合规机构出清,同时设置再次备案要求,完善证券评估机构“能进能出”机制。 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发布意味着评估行业全面科学监管的常态化、评估机构备案高质量发展公信化、证券评估机构精简规模专业化。随着外在监管和内在提质的双重要求提升,此前证券评估机构和人员规模短期快速增加的状况将得到缓解,一些专业基础薄弱、市场敬畏意识不足的机构将退出或被整合,专业胜任能力强的证券评估机构和人员将得到更多发展机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资源刚性约束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近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单位要将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健全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相关制度,将取用水户相关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按需共享。 意见指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关键举措。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加强取用水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将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建立信用评价规则,规范信用评价程序,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坚持以评促管、部门联动、稳慎适度,建立健全取用水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取用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意见重点从3个方面对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出了具体安排。一是建立信用评价规则。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评价主体,先期对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开展信用评价。二是明确信用评价程序。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建立评价结果公示和异议申诉处理机制,评价结果依托“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三是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近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安徽省去年开展了全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攻坚行动。截至目前,已排查治理问题26万余个,约谈问题企业1800余家、行政处罚560余家、清退物业服务企业274家。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多位省人大代表对安徽省物业管理问题建言献策。省住建厅近日给予答复,表示将持续推进“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加快修订《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据介绍,安徽省近年来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开展“皖美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基层主抓、共建共治”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努力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截至目前,全省1.46万余个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含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率达94.2%。按照计划,今年底前力争实现物业服务覆盖率、业主自治组织组建率、党组织覆盖率3个100%,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引入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由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小区党组织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落实业主自治权,强化对物业企业的日常监管。 2023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在芜湖、铜陵召开全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攻坚部署会,集中整治攻坚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截至目前,已排查治理问题26万余个。全省16个市均出台了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构建以信用管理为主的物业行业监管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应用。指导各地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测评和物业管理工作评估,将测评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强化测评结果应用。对测评发现问题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加快问题整改;对拒不整改、群众意见大的企业,依法处罚或者清退。截至目前,已约谈问题企业1800余家、行政处罚560余家、清退物业服务企业274家。 当前,省住建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房屋漏水、电梯安全等方面开展集中攻坚行动——指导各地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全省已新增停车位51万余个,新增充电接口53万余个;指导各地建立城镇房屋渗漏维修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建立健全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住宅老旧电梯维修更新。 在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方面,安徽省开通了“话说物业”平台。通过建立省市“1+16+N”“话说物业”留言平台,在每个住宅小区出入口张贴平台二维码,实现各项群众诉求一键直达乡镇街道,建立问题快速响应工作机制。据悉,该平台开通以来,全省共受理办结各类投诉建议1.2万余件。同时在全省推广铜陵市经验做法,发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作用,指导各地建立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机制,从源头化解物业矛盾纠纷。另外,加强与司法部门联动,推动街道落实物业管理纠纷调处责任,分级分类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最大限度把物业纠纷化解在基层。 按照计划,安徽省今年将加快修订《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事权和各相关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同时配套修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根本上化解物业矛盾纠纷。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和物业服务行为,在指导各地提升住宅小区业委会组建率的同时,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联审机制,把好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关和审核关,确保业主委员会成员质量。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任前统一培训、任中定期培训等制度,帮助增强守法意识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完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持续开展物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举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完善以业主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物业服务质量测评机制,发挥“红黑榜”制度作用,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多措并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水平大幅提升,信用联合奖惩格局初步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地见效。”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在会上表示。 李超介绍,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化、规范化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此,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强化统筹规划。研究制定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设计。 严格目录清单管理。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失信惩戒措施内容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了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失信惩戒措施。2022年和2024年,国家发改委根据最新出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国家发改委将持续抓好《目录》《清单》落实,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的唯一标识,是开展税务登记、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针对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中还存在的重复赋码、一码多赋等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权责,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各方面普遍关心的一项工作。我们将制定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综合性政策文件,研究规范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统筹失信信息分类和修复规则,强化各部门信用修复系统协同联动,加快构建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 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近期,《社会信用建设法》已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将抓紧修改完善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基础。 李超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抓好《行动计划》落实,凝聚合力解决难点堵点卡点问题,不断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5月底至11月底,在全省开展2024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集中整治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突出问题,切实守护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根据通知,本次行动重点包括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开展质量技术帮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等7个方面。其中,在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方面,聚焦儿童安全坐垫、儿童玩具、校服、少先队标志标识、文具、儿童餐饮具、童车、童鞋、婴幼儿服装等重点产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摸排辖区生产企业,围绕儿童和学生用品专业批发市场和校园周边文体店、小型商超、农村及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依法开展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原材料)查验、生产条件保持、标识管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三无”、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等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持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关注开学季、节假日以及“6·18”“双11”等时间节点,开展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落实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要求,做好不合格产品处置和问题企业整改,形成处置闭环;督促企业落实召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在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方面,通知要求坚持帮扶与监管并重,积极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开展生产企业“质量问诊”,加大质量技术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宣贯力度;强化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分析和应用,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针对性帮扶措施,指导企业精准整改、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根据企业生产规模、质量帮扶诉求的不同,实施靶向帮扶措施。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协会自律等各方作用,共同推进质量提升。 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方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未经认证、超认证范围产品等违法行为,综合运用监管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对跨部门、跨区域的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要合力打击、共同查处;立案查处一批不合格产品,整顿治理一批问题企业,清除取缔一批违法企业,曝光移送一批重大案件,切实增强执法威慑力;相关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白皮书(2023)》,聚焦交通出行、物流运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展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成果。 去年,江苏交通运输部门制修订地方铁路建设、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办法,持续完善“1+2+N”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全年累计归集公共信用数据约614.4万条,归集“双公示”数据178.1万条,为信用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 江苏交通全面深化信用承诺制应用,全省范围内应用次数超过10万次;完成建设市场、运输市场、港口经营等领域2023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全省已成功拓展22个“信易+”应用场景;积极推进信用监管与业务的深度融合,在“两客一危”车辆、道路客运、道路危险品运输等六大类共28个细分领域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强跨部门信用奖惩联动,与公安、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等开展联合惩戒行动,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信用交通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配套的监测评估方案,目前已有13个设区市42个县(市、区)制定方案并启动建设,形成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初步构建起跨区域交通信用治理体系,在长三角、南京都市圈、淮海经济区等区域积极探索信用交通治理跨区域联动。
为深化经营主体信用体制建设,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区首批26家严重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名单。 据了解,此次被曝光的26家经营主体为包头市平海石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区蒙域红特产店、科右前旗祥居源热力有限公司等。曝光的主要原因是:销售的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等行为。 自《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内蒙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问题,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失信行为,收到了实际成效。通过曝光这些反面的典型案例,促进了经营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了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和水平,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目前,内蒙古正在扎实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的经营主体予以集中曝光,形成强大震慑,推动形成经营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日前,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截至2024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其中4家医药企业评级为“特别严重”,21家医药企业评级为“严重”。 据介绍,价格招采信用评级主要依据行贿金额、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比如,单笔行贿1万元以上为“一般”,单笔行贿10万元以上为“中等”,单笔行贿30万元以上为“严重”,单笔行贿2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相关部门可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披露失信信息,直至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或全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比如,对评级为“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涉案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对评级为“特别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其所有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 25家失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