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开展暑期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执法检查的通告”,从7月23日开始,与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小组,重点清查教师无证上岗、超纲提前教学、超长超期预收费等违规培训行为。 通告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强化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3号)》等通知精神,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自7月23日起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暑期联合执法检查。 凡是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止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规范办学行为,重点清查教师无证上岗、超纲提前教学、超长超期预收费等违规培训行为。 强化疫情防控,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人员分类管理,做好人员卫生防护,加强重点区域管理,储备足够的常用防护物资、测温仪器、消毒剂等。 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价格违法、虚假违法广告、不按要求公示各种信息等现象。 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重点查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安保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隐患的现象。 自2021年7月23日开始,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将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对通告以后仍然无证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列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对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违规培训行为的建立负面清单,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信息、联合执法检查结果等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管理,对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市教育局同时表示,希望广大学生、家长及社会群众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对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孩子课外负担。同时,鼓励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进行举报。
新疆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于2020年12月8日正式上线使用(以下简称信易贷服务平台)。信易贷服务平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通过归集整合政府扶持政策、政务涉企数据、金融机构产品、企业融资需求等信息,搭建“线上平台+线下服务”模式,架设政银企聚力高质量发展的桥梁。 今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合信易贷服务平台运行情况以及用户反馈意见,对信易贷服务平台作了三个方面优化:一是优化“两个一键发布”,银行一键发布金融产品,提供永不打烊的金融服务环境;企业一键发布贷款需求,在线浏览心仪的金融产品。二是优化“两个智能匹配”,银行智能匹配潜在客户,获得更多的客户信息;企业智能匹配金融产品,获得更多的融资选择。三是优化“两个不见面”,银行企业不见面,银行和企业线上协商、洽谈、放款,线下签订贷款合同,让企业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政府服务不见面,政府在平台上对企业进行信用审核,阻止黑名单企业入驻,进而搭建起“一站式、一体化、一键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营造守信融资环境。 截至今年6月,新疆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上已入驻29家银行机构及其862家分支机构,发布各类信贷产品420款;已入驻中小微企业9079家,覆盖全疆14个地(州、市);已成功促成授信1294笔、20.67亿元,85家银行成功放款453笔、共计12.25亿元,服务涵盖科技、餐饮旅游、纺织服装、林果业、旅游等行业。
今日,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在6月10日至7月10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期间,该省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有较大幅度下降。 据统计,大排查大整治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共成立检查督查组55025个,检查企业(单位)17.76万家(个),排查发现问题隐患16.82万条,已整改11.96万条,其中重大隐患102条,已整改16条,其余都实行了领导干部挂牌督办。责令停产整顿企业725家,限期整改8672家,暂扣吊销证照35家,关闭取缔44家,行政处罚5327.91万元,警示约谈560家,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241家,联合惩戒2家。 通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及时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 山西省政府安委办要求,各级安委办要对大排查大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分解落实到职能部门,对未整改的要建立责任清单,对重大隐患要实行领导干部挂牌督办;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7月底前各级政府领导要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进一步厘清行业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监管机制,持续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城镇燃气大排查大整治和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等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提升基层监管能力,补齐配强基层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强化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水平;狠抓重点工作落实,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不力的、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频发和重大问题隐患突出的要进行巡查、约谈和问责。
记者在文化和旅游部官网获悉,近日,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管理。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落实主体责任,引导演职人员讲品位、重艺德,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之风。引导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剧(节)目内容自审制度。落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核验营业性演出活动批准文件,做好演出活动现场巡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业务指导以及演出活动的内容审核。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评估制度,定期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评估并进行通报,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创作演出过程中进一步将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结合,努力实现“叫好”与“叫座”、社会反响与市场认可相统一。 《意见》明确,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纳入“互联网+监管”范围,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演出市场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加强整治,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用好文化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规范演出市场秩序。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近日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媒体、会议、竞赛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应当遵循必要、真实、客观以及有利于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原则,明确不得刻意夸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风险,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实施恶意炒作或者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等8项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网络产品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是自身产品和系统漏洞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畅通的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及时对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同时,《规定》还对网络产品提供者提出了漏洞报送的具体时限要求,以及对产品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的义务。 对于从事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规定》还明确不得在网络产品提供者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修补措施之前发布漏洞信息;认为有必要提前发布的,应当与相关网络产品提供者共同评估协商,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报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评估后进行发布。不得发布网络运营者在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的细节情况。不得发布或者提供专门用于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和工具等。 当前,不少专业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了从事漏洞发现和收集的平台,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漏洞收集平台也暴露出内部运营不规范、擅自发布漏洞等问题,亟需加强管理。为此,《规定》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泄露和违规发布。
近日,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明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推动解决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的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在费用拨付方面,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开工后,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工程建设的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承包总包单位发包工程的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同时,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这位负责人透露,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暂行办法》明确,总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发放资料,并按时将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上述负责人表示。 《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应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相关单位应将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你好,贾法官,我在县城某小区看到了被执行人张某的哈佛H6轿车,请你们赶快过来。”近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出击,成功扣押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哈佛H6轿车一辆,严厉地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避执行为。 据了解,李某某诉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渑池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自愿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因二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查控系统查得张某名下有一辆哈佛H6轿车。随后,承办人向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张某名下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后,承办人向张某发出查封裁定书,并勒令张某在收到查封裁定书后,将被查封的车辆交付渑池法院执行局,但张某一直不配合交付车辆。 日前,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称其在县城某小区发现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哈佛H6小轿车。接到线索后,执行干警迅速出击赶赴现场。到达地点后,执行干警对涉案车辆进行核实,并尝试联系被执行人。在联系无果之后,执行干警对被查封车辆采取强制扣押措施。当日下午,被执行人张某便向法院主动缴纳执行案款3000元,并表示就剩余执行案款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如协商不成,该院将依法处置涉案车辆。
7月5日下午,大雨滂沱,安徽某公司冒雨从外地赶到金寨,走进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法官詹政海的办公室,递上一面写着“执法公正 为民解忧”的锦旗,激动地说:“詹法官,太感谢您了!1240万元的工程款我们已经全部收到了。”听到当事人已经顺利拿到案款,詹法官也十分欣慰。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当年8月8日,内蒙古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蒙古某公司(其地址在内蒙古)将其关联公司案涉项目发包给安徽某公司承包施工,对于合同价格及工程款支付双方都进行了明确约定。2015年12月20日,安徽某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3月2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然而,内蒙古某公司始终未将1357万工程款支付给安徽某公司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安徽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过财产保全、司法鉴定等多个程序,耗费时间较长,在詹法官三番五次的调解下,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内蒙古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1240万元工程款,安徽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截至目前,1240万元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该案得到了圆满化解。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近日,杭州到北京一航班落地滑行阶段,有粉丝不听机组劝阻,前往头等舱追星,引发公众关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长李岩6月11日在民航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粉丝追星管理时表示,民航公安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倒卖有价票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冒用居民身份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今年以来,仅首都机场公安局就办理了涉粉丝违法违规追星案件17起,共刑事拘留2人次,行政拘留10人次,行政罚款342人次,警告121人次。下一步,民航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强化民航社会面治安管控,对粉丝追星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严打态势;进一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依托联合惩戒机制,将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违法人员视情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限制其乘坐民用航空器。
7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相关情况。 据了解,《实施方案》共8部分25条,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严控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实施重点领域清洁生产行动计划,推进企业绿色发展。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落实能耗水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动能源资源全面节约利用。编制实施自治区“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善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制度体系,推进资源型产业延链补链,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品精深加工度。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绿色园区、绿色企业、绿色产品等示范创建。 二是加强司法保障。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机制,强化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监督力量,推行“三检合一”“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加强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推行生态环境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推进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审判团队“五位一体”的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三是创新环境治理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共用设施,探索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的管理模式,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污染治理。推进工业园区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制定工业污染地块利用和安全管控制度,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创新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 四是健全价格收费机制。支持各地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落实和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严格落实国家明确的电解铝、水泥、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高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 五是健全企业环保信用建设。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加强对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健全完善环境治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强化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