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医保等部门联合举行持续推进“信用就医”项目新闻通报会,进一步深化“信用就医”惠民措施。通过再造诊疗环节及付费流程,主要解决候诊时间长、缴费耗时长、取药排队长、就诊时间短的“三长一短”痛点问题,实现“先看病后付费”的便民目标。今年内,上线医院将增加到100家以上,为全市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就医结算服务。 无独有偶,近期广东广州、深圳、珠海等多地也上线试行“信用就医”。“信用就医”并非新生事物,几年前就已出现,并且在一些地方已经上线试行。但当前,多地经过完善后集中推广“信用就医”,意味着“信用就医”进一步突破了技术和管理瓶颈。 现在加快推广“信用就医”,是因为当前普及的时机更成熟。此前“信用就医”最大的拦路虎,就是少数人不讲信用,把“先看病后付费”变成“逃单”的机会。但当前全国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部分地区高达98%以上,几乎实现全民参保,且报销范围不断扩大,报销比例持续提高,患者自费部分不断减少,已越来越不值得“逃单”了。 并且,当前征信系统日益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成为现实,“老赖”的日子不好过,看病就不敢不讲信用。关键是,与其他领域相比,“信用就医”多了医保基金的强力约束,倘若有人看病“逃单”,不仅医保基金可以追账,而且还能暂时限制当事人享受医保福利,直到还清欠款为止。多了医保基金的约束,一定程度上督促人们看病更讲信用。 除了时机更加成熟,“信用就医”的优势也日益凸现。此前,一些医院由于对患者的不信任,规定每次提供医疗服务前缴费,这样会导致多次排队缴费;不信任还可能影响诊疗质量,“先交钱再发药”“钱交齐了再实施手术”是信用缺失的做法,一时拿不出钱的患者可能延误诊疗。由此看来,“信用就医”一旦广泛普及,这些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信用是“生产力”,在医疗方面也是如此。先看病后付费的做法,让患者不需要事先垫付费用,经济压力明显降低,即使暂时手中无钱,也不影响诊疗。并且等到看完病后一次性付费,能省去很多中间环节,诊疗也将变得更加及时和精准。信用这个“生产力”,在医疗方面体现为看病更便捷、费用负担更轻、诊疗质量更高。 在医疗福利日益提升、诊疗水平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倘若“信用就医”再发挥助推作用,有望让医疗福利和诊疗水平实现飞跃。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需要更多类似顺时与顺势的举措。普及“信用就医”不仅正当其时,而且机不可失。(罗志华)
华东政法大学罗培新在《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论社会信用立法的基本范畴》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基于信用的政府分类监管、审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理等改革,有效地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显著提升了我国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社会普遍接受的共识是,社会信用体系已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国家一直强调推进社会信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各地社会信用专项立法如火如荼。然而,由于国家上位法的缺失,有些地方政府在推行社会信用治理时,正当程序缺失,着力过猛,在抑制公共权力与保护私人法益方面,均有偏颇之处,引发学界关注。 社会信用立法,须先解决何为“社会信用”这一问题。当下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并未界定“社会信用”,这并非因为社会信用的语义不言自明,而是因为政策文件本身无权设定具有利益与负担分配意义的法律规范。在对社会信用进行界定时,必须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其一,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即征信)的关系;其二,社会信用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信用可以界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称为信息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根据此定义,失信行为必定是违法或违约行为,但违法违约行为未必一定是失信行为,是否要记为失信行为,这取决于价值判断与法益衡量,即哪些违法行为必须通过信用惩戒来予以遏制。信用不是独立的权利类型,信用惩戒也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而是种种“不利对待”的事项集成。须遵循合法、关联与正当原则,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基础清单与基础目录,是非常有益的做法。 社会信用立法,是一次集成型法治活动,既要梳理既有法律渊源,合理界定失信行为,又要在法治原则的指引下,妥当设定惩戒措施。在这个过程中,还要遏制公权扩张的冲动,尽最大努力保护私益,只有这样,社会信用立法才能行稳致远。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是营造社会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共用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全社会运营效率,增强公民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和营商环境,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信息标准统一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坚实基础 信用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信用信息的搜集、共享、公开和应用。这需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制定覆盖各领域、各地区、各方面的统一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和分类管理办法,推动各行业和各地区信用信息互联贯通,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全面信用信息的共享网络,使信用信息得到全方位、科学性、标准化的统一管理和应用。早在2015年,国务院发布通知,同意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打破信用信息“孤岛”。这一方案为信息共享利用,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2022年年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里共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约1.7亿个,较2021年增长11.30%。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突破6000万个,个体工商户突破1亿个。2018年至2022年,法人和其他组织数量持续攀升。 最近两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并在去年更新2022年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和依据(见表1),《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为每项失信惩戒措施找到了法律依据(见表2),界定了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限制了失信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范围,以法律为准绳,实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它们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最新成果的体现,对于规范公权力主体的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信用信息共享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必要保障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巨大问题。在中小企业融资中,金融机构面临利润少、风险大、成本高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为缓解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共享在改善以上局面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信贷融资需要,推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扩大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合作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丰富和因地制宜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更加便捷、精准获取融资服务,从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更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征信系统有助于授信机构快速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准确评估信用风险,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从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通过对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历史、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可以判断客户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和诚信度,有效地遏制不良贷款和欺诈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并且能够为未来的金融活动提供保障。 我国最初的征信系统搜集的数据主要是金融信用信息。《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第二十八条提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一代征信系统于2006年正式运行,通过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和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解决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促进金融交易、降低金融风险、创造融资机会、节约融资成本、提升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代征信系统于2020年年初上线,在信息采集、产品加工、技术架构和安全防护方面进行了优化,丰富了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内容,改进了信息展示形式,提升了信息更新效率。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年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收录超过11.6亿自然人及1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接入金融机构4000余家,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最多、收集信贷信息种类最全的征信系统。 此外,全国还有130余家各类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已实现企业注册登记等公开信息的全覆盖,提供信用评分、反欺诈、企业画像、联合建模、决策支持等征信产品和服务。作为征信业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还推动建设地方征信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共享应用。通过地方征信平台实现小微企业非信贷信息归集共享和融资服务,大幅提升了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截至2022年年末,各地已建成地方征信平台40余家,提供查询服务近亿次,帮助上百万户企业获得贷款,其中首贷率超过60%。除了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也为实体经济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46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归集1.6亿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超过73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作为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窗口”,持续发挥作用,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次。这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分级分类监管是统一大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体系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信用评估、信息共享和激励惩戒等手段能够有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对监管对象进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的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体系是关键。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建立在信用信息目录基础上的科学评价系统,包括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两大类方法,纳入企业基本信息、综合能力、治理水平、信用历史、财务状况和社会责任等一系列指标,建立全面和完整的信用指标体系,对企业经济、社会、环境(ESG)等主要方面的绩效进行评估,得到以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的量化结果,实现分级分类监管。 在市场准入和合作伙伴选择中,信用综合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市场准入方面,信用综合评价可以帮助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对企业进行审核和筛选。通过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可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标准,并且能够为未来的经营活动提供保障,有效地遏制不良企业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商务合作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通过对潜在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可以为未来的商务活动提供保障,降低商务风险,提高商务合作的成功率,促使企业信用变成企业资产,巩固企业间互信基础,也让更多市场参与者重视信用建设,增强自身信用水平。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记录、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判断企业是否值得信赖,并选择可靠的产品和服务。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准确综合评价,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精准识别,提升市场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评先评优、招投标中使用信用报告和评价结果,查询量不断增长,这将促进社会资源更加高效合理配置。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良好的营商环境将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为规范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二十大以来各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各行各业诚信经营,共同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见表3)。 社会信用体系不仅对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也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起到重要作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也是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守法经营、守信践诺的市场参与者享受简洁便利的政务服务,绿色快速的办理流程,多元低息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失信者在设立机构、行业准入、担任重要职务、高消费行为等市场活动中处处受限,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有助于形成公平的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2022年价监竞争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国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069件。新时代十年,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人民法院变革执行模式,十年来1099万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义务,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合法权益。这些不断改善的信用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最终促进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加动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城无信则不强。人的信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企业的信誉决定了其生存与发展,城市的信用影响着城市竞争力。目前,各地都在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陆续发布《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例如山东省、河北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这些工作要点着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扩展信用场景应用、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为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服务。同时,国家正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驶入法制化、规范化高速发展道路。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共识逐渐形成的大背景下,社会信用正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发展提供稳定基础和良好环境。 作者:李志勇、李思宇(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与中国金融研究院)
近年来,“信用经济”频繁出现在国家政策文件中。从文化和旅游领域看,目前我国在行业内部就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做了诸多实践。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确定14个试点地区。2023年2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验收结果,14个试点地区通过验收,其中4个试点地区验收结果为优秀。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启动了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将建立完善多项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诚信企业,发展一批信用经济试点地区。 在业内看来,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有利于以信用手段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有序恢复,加速释放文旅消费潜力,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信用经济助力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晶妹在对“信用经济”的解读中认为,信用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在经济运行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主要以信用交易方式进行。信用交易建立在双方互信基础上,包括信用融资、企业间赊销赊购、先享后付、免押金、预付消费等。目前,文化和旅游市场普遍的信用交易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商家对消费者授信,包括“先用后付”“先游后付”、减免押金等;另一种是消费者对商家的授信,也就是预付消费。在吴晶妹看来,信用体系建设是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推动企业诚信发展、释放发展新活力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简称《规划》)中提出七项重点任务,其中之一即建立现代旅游治理体系。《规划》提出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依法依规完善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建立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改造升级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建立完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近年来,文旅行业通过加强行业监管、引导行业自律,积极培育良好的信用体系,营造崇尚信用的诚信环境,持续加强文旅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将文旅诚信建设作为保障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助力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积极探索文旅市场信用经济发展新路径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于诚信经营,维护文旅市场秩序、稳定文旅产品与服务质量,同样离不开诚信经营理念。 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验收结果显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构建信用评价模型和信用评价监管体系,针对低信用企业设置触发类风险观测点,形成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监测预警体系,将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监管,大大提升了监管效能。山东省荣成市在信用经济发展试点中,深度挖掘信用与文旅消费间关系,大力开发“信易游”“信易宿”“信易唱”等产品与服务,以信用赋能个人旅行福利,激发了游客的消费意愿。山东省日照市依托智慧旅游平台建设,设立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并制定与之配套的管理办法,探索了“先游后付”信用消费模式,积极引导旅行社、景区、酒店、OTA企业转变运营方式,增强服务意识,以优质产品和服务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副教授吴丽云表示,在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中,各地以信用为基础,创新消费形式,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升级商业模式,不仅增强了文旅企业的活力,也为文旅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路径。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认为,规范的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一些试点地区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为试点地区的信用经济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有利于试点地区信用经济的规范化发展。 多角度深入推进文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吴晶妹提出,要解决制约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也应加强信用理念和方式的运用,拓展信用应用范围,完善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供给。 随着文旅市场加速恢复,文旅企业因信用缺失导致的服务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如何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规范市场秩序?吴晶妹建议,提升公共信用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推动在重点领域实施企业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为社会免费出具全市通用的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重视与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探索创新行业组织新型信用服务模式。政府及职能部门可设立专项试点,组织专家学者具体指导行业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信用监管政策辅导,为行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吴丽云认为,文旅市场存在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的解决,仍有赖于完善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文化类和旅游类企业信用评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出台,并积极培育、强化行业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此外,还应广泛宣传、推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成果,将各地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提高各地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质量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