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活动中,难免遇到各式各样的风险。一旦成为“失信主体”怎么办?通过纠正行为、履行义务等方式恢复信用十分重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已成为重要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修复制度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对部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办法》共计六章30条,分别对信用修复总体要求、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的办理、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符合有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这些条件包括: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1288件。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中的信用修复创新,有助于推动债权人、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主体的高效协同和社会共治,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惩戒措施给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所造成的阻碍,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说,为解决“一处修复、别处不认”的难题,《办法》着力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修复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同步生效。《办法》第四章要求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各行业主管部门系统以及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必须建立数据共享与更新机制,通过修复状态实时、准确的同步确保失信信息修复状态保持一致性。同时,明确规定当第三方机构公示的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不一致时,应当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并设立了相应的监督与问责机制,有力维护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一致性。这一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了信用修复的“含金量”,让信用主体一旦成功修复,就能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范围内真正摆脱失信记录的负面影响,重塑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新纳入失信名单103.3万人次,连续五个季度下降;111.58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在专家看来,《办法》绝非对旧有规则的简单修补,而是一次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升级。“它通过构建一个定义清晰、标准科学、程序便捷、导向鲜明、协同高效、权责对等的现代化信用修复体系,更好地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营造更富活力、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王伟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李超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做好《办法》正式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国务院近期印发《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在全国10个地区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其中,《苏南重点城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试点范围包括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全域。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烈,但高质量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土地、资金、人力资源等要素保障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比还有差距。试点在北京城市副中心、苏南重点城市等地区部署深化养老领域改革,支持加快完善养老领域等要素供给体系,从土地规划、适老化改造、服务标准、护理人员培养等方面做好要素保障,打破要素供给堵点和卡点,为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支撑,不断探索好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介绍全国部分地区实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情况时指出。 在传统要素领域改革之外,《方案》还在“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部分,专门提出“强化新业态新领域和服务业要素保障”,明确“聚焦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型能源等新业态新领域,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并特别强调“以养老为重点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研究推动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政策落地,加强要素综合配置保障”。 在此背景下,为深入理解《方案》上述部署安排背后的深远考量、信用体系建设在其中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重要问题,本网特邀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方显仓教授解读阐述信用如何赋能新业态新领域发展,以及在养老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创新实践。 深远考量:培育新质生产力与应对人口老龄化 中宏网:我们注意到,《方案》在传统要素领域改革之外,也对新业态新领域以及养老服务业作出了专门部署。您认为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方显仓:这一部署有着深刻的战略考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具体而言: 首先,这是培育新质生产力、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战略需要。作为经济先发区域,相关试点地区正面临从传统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增长模式边际效益递减,须通过培育新业态新领域来保持新动能的竞争优势。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与健康、新型能源等领域都是新质生产力的主要表现,这些领域高度依赖技术、数据、知识等新型要素。《方案》部署“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正是要通过制度创新,确保人才、资金、数据等先进要素能够顺畅地流向这些新兴产业。 其次,这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变化、补足民生短板、创造新增长点的需要。人口老龄化阶段需要消费升级,养老服务业既是当下的民生短板,也是潜力巨大的“蓝海市场”。以养老为重点深化服务业改革,具有双重价值: 一是经济价值。养老服务业作为新增长点,需要土地(养老设施建设)、资本(养老产业投资)、人才(专业护理)、技术(智慧养老)、数据(健康管理)等要素的协同支持。《方案》的部署旨在疏通这些要素向服务业配置的渠道。 二是社会价值。通过强化市场化机制,增加高质量、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第三,这是实现要素协同配置、提升地区全要素生产率的内在需要。新型经济的竞争力越来越取决于不同要素间的组合效率,养老服务业等新业态是跨领域、多要素融合的典型。比如,“智慧养老”就是数据要素(健康监测数据)、技术要素(人工智能、物联网)与服务要素(护理服务)的深度融合。《方案》专门设立“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章节,强调“强化新业态新领域和服务业要素保障”,正是认识到单一要素已不足以支撑新业态和技术创新,必须通过系统性、集成性的改革,促进各类要素在产业间、区域间高效流动和优化组合,提升整个区域经济系统的全要素生产率。 信用实践:三个领域的创新探索 中宏网:您能否分享一些信用在这些新业态新领域发挥作用的案例? 方显仓:那我从三个方面来举例谈谈信用可以如何赋能新业态新领域。 案例1:信用赋能科技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依据《方案》第一条中的“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第十五条中“充分发挥征信平台、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作用,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江苏省及各地市已建立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就是典型实践。 平台可通过大数据技术,整合工商、税务、社保、水电煤、知识产权等涉企信用信息,形成企业信用画像。科技型中小企业只需在平台提交融资需求,系统会自动匹配并推荐给合适的银行。大大提高了银行贷前审查的效率和精度。一些地区已经建立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就是典型实践。 案例2:信用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通 在数据交易中,信用是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数据交易合规、数据使用规范的核心。依据《方案》第十二条“加快数据开放共享应用”,第十三条“支持培育数据市场。探索数据要素确权、赋权以及市场化定价方式,促进数据服务贸易。加强区域大数据产业合作,培育一批数据经纪商、数据服务商,加快试点地区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数据交易平台可引入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和数据商白名单制度,对数据提供方和数据经纪商进行严格的信用认证,评估其数据合规管理能力。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其数据产品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同时,对数据交易过程中的违约、滥用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保障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3:信用优化政府采购与养老服务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方案》第二十一条提出“以养老为重点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研究推动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政策落地,加强要素综合配置保障。”这为在养老服务等民生领域强化信用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如智慧城市项目)等领域有案例表现。比如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在政府采购、PPP项目招投标中,将企业的纳税、社保缴纳、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等历史信用记录作为重要考察因素。对于信用记录优良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科技企业,在入围资格、评审得分上给予倾斜;同时对项目执行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进行征信减分、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
“信用代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惠企便民的重要举措,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是指使用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这看似是一项简化流程的便民措施,实则蕴含着治理模式的深层变革:信用数据正在被赋予传统纸质证明权力,成为新的信任锚点。 传统证明模式下,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信息掌握相对分散,各部门基于自身职能产生和管理信息,市场主体为证明自身状况,必须逐一获取各部门的纸质证明,本质上是公章权力对纸质材料的独占信任。这种模式下,信任的载体是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信任的来源是行政权威。 “信用代证”改革用共享的公共信用记录替代证明,把“群众跑腿”转为“数据跑路”。更深层的变革在于,数字权利正在重构治理信任机制。基于数据的信用记录不再依赖纸质公章流程,而是通过多源数据验证建立可信关系,由一对多转变为多对一。信任的载体从纸质证明转向数字报告。这一转变标志着治理的变化:从基于公章的信任转向基于数据的信任,从繁杂的纸质证明转向数字动态记录,从分散的确认转向集成的画像。 从数据要素角度看,“信用代证”改革实现了政务数据从“沉睡资产”到“活跃要素”的转化。长期以来,各部门积累的大量信用相关数据有待进一步整合,数据价值无法充分释放。改革通过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通了数据壁垒,实现了数据要素的规模化配置。这种配置遵循了数据要素的基本经济学规律,数据的价值在于使用而非占有,在于流动而非静止,在于组合而非孤立。专项信用报告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等信息,通过多维度数据的融合,产生了“1+1>2”的价值增值效应。 目前,信用报告数据使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将数据质量责任精准定位到具体部门,数据异议反馈机制初步形成了质量监督的闭环。这种制度设计确保了数据要素的高质量供给,为基于数据的治理决策奠定了基础。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和制度保障,确保申请主体报告用好、好用。 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体系。信用报告的有效性背后是报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相关法律制度仍有完善空间。信用报告作为法定证据的采信标准、责任边界尚未完全厘清,部分案件对信用报告证据效力认定存在分歧。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模式,建议进一步推进信用报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项信用报告与传统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行政机关体系内要建立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的规定和奖惩措施,保障信用数据能够有效流动起来。明确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数据资产的相关责任权利,将政务数据使用作为履职尽责的考核项,推动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体系,形成常态化监督工作,推进改革继续深入。 二是进一步推进可信空间建设。部分行业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仍有提升空间,需进一步优化数据质量。亟需建立“信用代证”可信数据空间,保障各级各部门数据传输校验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发“代证”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批量核验、风险预警、合规检测等增值服务。通过创新券、首购订购等方式给予首年补贴支持,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三是进一步完善主体权益保障。建立快速异议与修复机制,可更好保障主体合法权益。可借鉴国际数据保护的经验,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一般异议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复杂异议3个工作日内给予初步回复,紧急异议(涉及重大商业机会)1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程序。设立“信用修复快车道”,对于已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轻微失信行为,建立“即申即修”机制。探索建立信用保险制度,对因信用记录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四是进一步减小区域间差异。各地区数字化发展水平存在差异,需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均衡发展。公开数据显示,东部地区政务信息化投入是中西部地区的2.3倍,数据共享程度差距达40%以上,在区域信息化基础差距上要考虑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在区域协同上,开展区域协同示范,在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率先建设“信用代证互认示范区”,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互认清单,通过“白名单”机制实现异地事项免证办理。上海自贸区的经验表明,跨区域信用互认可将企业跨地投资的前置审批时间缩短60%以上。建立“信用代证能力指数”,定期评估各地区实施水平,将评估结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 “信用代证”改革的深层价值在于重塑政府与市场的信任关系,从“证明你是你”转向“你的行为记录即可证明”。这种基于数据的信任机制更加客观、动态、可追溯,为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需要统筹兼顾多方面因素,例如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便民与安全、创新与稳定。这要求我们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技术支撑和权益保护机制,确保数字化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作者:金鑫,中央财经大学信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广华,山东省德州市大数据与智慧城市建设中心副主任,经济学博士)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对于之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厘清了职责,优化了程序,增强了操作性,这对于补齐信用机制短板、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在一个庞大规模的全国市场中,交易双方互不相识,如何确保远在千里之外的交易对手会履约?类似的不确定性会催生巨大的交易成本。而社会信用体系正是打破信息壁垒、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公平正义、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制度安排,通过将经营主体的行为信息转化为可记录、可评价、可使用、可奖惩的信用资本,建立起一种超越熟人社会、跨越地域限制的信任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引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局的历史性跨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建成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横向对接46个部门,纵向联通31个省(区、市),形成全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一张网。到今年4月份,该平台归集了1.8亿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超过807亿条,联合奖惩机制在多个领域发挥实效。在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推进信用便企惠民。全面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推动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将74项关键涉企信用信息纳入机制化归集共享范围,推动金融机构精准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这些措施推动信用体系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要求相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从“立柱架梁”向“精装修”转型的关键时期。一些制度性短板阻碍着信用体系整体效能的跃升。因此,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则,系统性地补齐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短板,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法治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目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靠国务院的《征信业管理条例》、部分部委规章以及大量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来推动。这导致规则不统一,比如在一个地方属于诚信行为但在其他地方却有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从而受到惩戒。有关部门应出台信用立法,统一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信息共享、惩戒措施和修复条件等内容作出规定,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没有数据的支撑,信用的各项应用场景便难以落地。因此,应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总枢纽”功能,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同时,加强数据的源头治理,完善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立不同的数据主题库,精准满足不同需求,提高数据使用便利性。 加强对信用惩戒措施泛化滥用的治理。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的评估制度,清理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制造地方保护等行为,从制度上防止因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向纵深推进。
企业发展,少不了贷款。可贷款从哪里来?可以从“数”中来。 前不久,重庆缙云山脚下的一家农产品公司,因采购商的预付款机制,导致自身现金流被挤压,愁坏了负责人黄道宽。为难之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了作用。根据企业涉税数据等信息,金融监管部门可筛选出有合理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清单,银行再结合自己的调研数据为企业精准画像。满足条件的黄道宽,拿到了200万元信用贷款,公司又接了几单新合同。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支持小微企业爬坡过坎、创新发展,金融服务不可或缺。金融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0万亿元,同比增长12.3%,信用贷款占比近三成。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建立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从供需两端发力打通小微企业融资“中梗阻”,作用和成效显著。截至7月末,各地依托该机制累计走访小微经营主体近9800万户,目前发放贷款达22万亿元。 融资堵点、发展痛点就是政策发力点。小微经营主体贷款难在哪?银企信息不对称,沟通、尽调成本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参差不齐,缺资产抵押,贷款风险高……畅通银企对接的“高速路”,必须探出新策、拿出实招。 融资融资,一个“融”字至关重要,关键在于搭建沟通“连心桥”,做到心相融。一方面,不少小微企业经营者渴望获得安全、便捷的贷款产品;另一方面,银行也希望获得安全、可持续的用户。搭建银企互信的平台,协调工作机制十分重要。在福建、重庆等地,街道、社区网格员和银行员工一同进园区、访企业,银企双方都更容易打消顾虑。进一步畅通渠道、完善机制,确保银企形成良性互动,金融服务就能更精准。 提升融资服务的可得性精准性,数字技术是填平“信息鸿沟”的好工具。如今积极发展数字金融,就是要连通“数据孤岛”,实现银企双赢。调研时,不少银行客户经理说,最开始接到“推荐清单”时,以为是“摊派任务”。一走访才发现,清单上的企业确实有发展前景、有资金需求,服务效率大幅提升。现实情况在变,企业需求在变,利用新技术更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动态化需求,金融业才能不断开辟高质量发展的新空间。 进一步讲,每一笔融资业务的背后,都有高质量发展的挖潜空间。比如,一家砂石开采企业曾受到行政处罚,这个“污点”影响了后续经营。当地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专班了解情况后,协调有关部门辅导企业完成信用修复,企业得以轻装再出发。再如,针对企业反映集中的贷款到期“过桥”难题,浙江、山东等地将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嵌入协调工作机制,企业得以减负。进一步加强支撑保障,做好更有力度、温度的金融服务,不断为破解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贡献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金融活水才能更好浇灌高质量发展沃土。 金融活则经济活,好政策要重落实。加强央地协同、用好数据手段、各领域汇聚合力,定能更好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助力越来越多小微企业在创新发展道路上阔步前行。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收信用治理进入规范化、系统化的发展新阶段,通过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完善的奖惩机制以及包容的修复制度,实现了信用监管与纳税服务的有机统一。 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成果和亮点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制度完善与实践创新层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呈现出系统性、协同性发展的新格局,在顶层设计、制度框架、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信用建设正实现从“打基础、建框架、促应用”向“深化应用创新、彰显信用价值、融入发展战略”转型升级。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体现出三大核心趋势和方向:一是通过实现信用主体全覆盖、管理全流程闭环、系统全维度协同,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信用治理新格局。二是确立形成以法治化建设保障制度规范,以标准化推进提升执行效能,以数字化转型赋能监管创新,以便民惠企导向彰显服务价值的“四维”驱动的发展路径。三是通过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贰 《办法》的制度背景、规范特点和价值 《办法》出台的制度背景 《办法》出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纳税缴费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方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 《办法》出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基石,更是市场秩序和经济活力的重要保障。《办法》的出台,契合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守信的纳税人缴费人能够获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便利,而失信者则会受到相应的约束和惩戒。 《办法》出台是税收法治意识强化的体现。税收法治意识是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认知、尊重和遵守的综合体现,是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实践中,部分纳税人缴费人存在对税收法律认知不足、重视不够等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不高、税收公平性受损。《办法》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行为指引,使其能够更加清晰认识到依法纳税缴费的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办法》的规范特点和价值 《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的纳税信用管理规定,通过优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修复、深化结果应用的系统性制度设计与技术赋能,构建了覆盖全流程的信用管理框架,体现出5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税费协同管理,评价范围全面扩容。《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事项全部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结合经营主体的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信用级别,打破了以往单纯以税收为核心的评价模式。同时,《办法》第三条明确将适用范围扩展至除自然人以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管理,覆盖范围显著扩大。 二是评价规则科学优化,预留容错空间。《办法》相较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了诸多改进和优化。起评分规则调整: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经营主体,起评分从90分提高至93分,降低了因未涉及税务检查导致的信用劣势(第十三条)。扣分机制柔性化: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次计算”改为“按月封顶扣5分”,避免单一高频失误对整体信用的过度冲击(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第0201项)。A级评价标准细化:明确因增值税留抵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等正常经营导致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不影响A级评价,消除了合规企业的后顾之忧(第十七条及相关解读)。 三是信用修复机制多维升级,鼓励主动纠错。即时修复与阶梯式加分: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可全额修复扣分,30日内纠正可挽回80%损失,90日后纠正仍可挽回40%,形成“早纠正、多加分”的正向激励(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第1—21项)。欠税渐次修复与整体守信修复:对补缴欠税的企业按时间梯度恢复信用;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经营主体,连续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每增加1个月可恢复1分(最高11分),强化长期合规引导(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第22项)。D级修复条件细化: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等要素,将D级修复等待期细化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三档,部分情形修复后可提前解除惩戒(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第23—32项)。 四是结果应用双向强化,构建联合奖惩网络。A级激励加码:A级纳税人可享受发票按需领用、绿色通道办税、银税互动优先授信等政策,连续多年评为A级的企业起评分累计最高可提升至100分(第三十条)。D级惩戒精准化:D级企业面临发票限量供应、关联企业信用降级、联合惩戒推送等措施,但取消了提高检查频次等监管条款,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第三十四条)。跨部门协同深化:明确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第七条),这一规定将纳税缴费信用嵌入招投标、融资、政府采购等场景,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格局。 五是严格失信行为认定,强化信用约束。直接判D级情形具体化:明确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虚开发票、走逃(失联)等13类行为直接判定为D级,增强惩戒的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虚假承诺责任追溯:对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信用修复的企业,撤销修复结果并追加扣分,形成“修复—核查—追责”闭环(第二十四条)。 《办法》通过税费协同、动态调整、奖惩并重、技术赋能的制度设计,将信用管理深度融入税费治理全链条。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提升税法遵从度和财政可持续性,更在于通过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企业提供“二次机会”,通过跨部门协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最终实现“以信用促治理、以治理优环境”的目标。 叁 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的优化方向 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目前的纳税缴费信用激励措施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税费优惠政策和简化办税流程等方面,激励措施多为短期政策优惠,缺乏长期激励机制。同时,对于一些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相对较小,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一是强化激励措施范围和力度。当前,税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激励经营主体诚信纳税,提高了经营主体合规守信经营的积极性。但这些措施主要惠及A级经营主体,对B级和M级经营主体的激励较少且力度较弱。为提升全体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水平,应进一步加大激励举措。首先,应拓展激励范围。在现有税费优惠与办税流程简化的基础上,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部门合作,将激励措施拓展至金融支持、政府采购优先权、荣誉表彰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领域。其次,需设计差异化激励措施。根据不同信用级别企业的实际需求,为B级和M级企业提供针对性政策辅导、税务合规建议等服务,助力其提升信用级别。最后,应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对连续多年评为A级的企业,给予长期政策支持或荣誉称号,形成持续激励效果。 二是提高惩戒措施的威慑力和公平性。《办法》明确了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及直接判为D级的具体情形,但现有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威慑力尚有不足。例如,对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失信行为虽直接判为D级,但发票限制、重点监控等措施代价有限。建议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如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的高消费行为,以增强执法威慑力。此外,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可以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同时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中予以重点关注和限制,从而增加其失信成本。同时,为确保惩戒措施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必须明确惩戒程序,保障惩戒过程的规范和透明。应制定详细的失信认定标准和惩戒流程,确保经营主体在被认定为失信前有充分的申诉机会。 三是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机制。《办法》通过扩大修复范围、细化修复标准、增设特殊情形等制度创新,显著提升了信用修复的适用性与操作性,特别是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的渐次修复机制,并引入“整体守信修复”等新型修复模式,体现了信用监管的包容性理念。然而,现行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机制在程序设计上仍有改进空间。首先,可以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的信用修复申请模块,增加智能引导功能,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顺利地完成申请;其次,可以进一步细化不同失信行为的修复标准,考虑行业差异,在信用修复标准制定时,针对不同行业设定更具针对性的标准;最后,建议进一步加强修复后的监管,在纳税信用修复后,税务机关应该对纳税人缴费人的后续税务合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同时将修复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联动,向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推送修复信息,形成一个全方位的信用监管和修复联动机制。 提升信用执行效率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涉及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的协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机制不够顺畅。此外,现阶段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取纳税人缴费人的信用信息,从而影响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破除信息孤岛,打破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例如,通过建立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全面、准确地获取纳税人缴费人的信用信息。同时,需配套建立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包括数据校验规则、错误反馈机制及定期核查制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二是加强跨部门协作。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同时,应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各部门在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环节有效配合。例如,定期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协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健全信用监督体系 完善纳税缴费信用监督体系是保障信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当前,税务机关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过程中,尚未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内部监督机制,社会公众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监督的参与度较低,需进一步完善对税务机关相关执法行为有效的内外部监督约束。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和信用惩戒等环节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例如,设立独立的信用监督部门,负责对信用管理过程实施全流程监督检查。加强权力制约: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信用管理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目前,部分税务机关已建立集体会商机制,复杂问题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建议研究推广相关做法,确保重大信用管理决策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 二是健全外部监督。拓宽申诉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确保其在信用评价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例如,设立专门的申诉热线和在线申诉平台,及时受理纳税人缴费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鼓励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监督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例如,通过媒体宣传、公众参与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肆 从制度创新到治理效能跃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规范逻辑不仅在于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更在于通过信用赋能、修复救赎、协同共治的多维设计,构建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包容纠错”的现代化治理范式。从制度演进来看,《办法》通过“评价—修复—应用”的闭环信用管理体系,在确保政策效能最大化方面取得明显进展。要在激励惩戒机制、执行效率、监督体系等方面持续优化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体系,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通过诚信文化培育和社会共治的深化,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多更好可复制的“税务方案”。 文/刘瑛 马诗雅(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小微企业是稳定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的必然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二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35.99万亿元,同比增长12.31%。 近年来,多部门聚焦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逐步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体制机制,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接下来,仍需继续聚焦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关切问题,着力疏通堵点、破解难点,不断提升可获得性和可持续性。 强化政策引导 “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普惠金融理念深入人心,普惠金融产品不断丰富、服务成本稳步下降,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近些年,监管部门接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多次召开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定期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资源供给。 成立于2022年6月的宁波百鸟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热毯类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产品远销多个欧美国家和地区。依托宁波本地优质制造资源,百鸟商贸与多家生产企业建立了稳固合作关系。 百鸟商贸创始人徐韶明说,企业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由于自身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在业务开展中常需提前备货,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成为制约企业高速发展的因素。 “在走访制造业企业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这家成长型外贸企业虽发展迅速,但因轻资产、规模有限,在出口订单周期性备货阶段屡受流动资金短缺困扰。”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嵩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基于企业真实的出口贸易背景和跨境电商经营特点,深入分析其经营周期、回款节奏和融资痛点,最终量身定制普惠金融服务方案,推荐了与其适配的“甬农e贷”产品。 据介绍,在企业主提交贷款申请的当天,农行宁波大嵩支行高效完成审批流程,为其核定10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企业随即在线上提款20万元,及时缓解了资金压力,保障了正常经营运转。 提供差异化服务 大型商业银行在支持普惠小微方面成效明显,股份制银行也通过特色化、差异化产品,有力推动了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 记者从中信银行获悉,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在充分运用总行标准化产品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市场特点开展创新,打造差异化的普惠金融产品矩阵。截至今年6月底,该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近800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有贷户近3.5万户。 亮眼成绩的背后,是中信银行杭州分行通过完善机制、优化结构与创新产品,聚焦本地小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的持续努力。 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型涂装设备和涂料的研发与生产,在喷涂流水线装置及喷涂工艺领域拥有不少专利,于2022年被评为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我行辖属德清支行了解到该客户入围专精特新企业名单后,第一时间与对方取得联系。‘科创e贷’无担保、纯线上操作特点引起了企业浓厚的兴趣,随后便立即配合我们提供了审批资料。”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行仅用了3天时间就完成了预授信流程,并为企业发放了400万元信用贷款。接下来,将持续推进加深与企业在国内票据、理财、交易银行等方面的合作,提供不止于信贷的综合金融服务。 “发展普惠金融要精准做好客户定位,在做好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风控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提高获客效率和客户服务的精准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数字化在普惠金融领域有较多优势,通过更多利用数字技术来发展线上金融服务,可以降低普惠金融服务成本,推动普惠金融覆盖广大偏远地域、低收入群体,从而扩大客户群体覆盖面,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满足普惠金融客户急切的资金需求。 拓宽融资渠道 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既要“普”也要“惠”,不仅要量增、面扩,更要价降、质优。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效能,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数据显示,今年6月份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为3.48%,较LPR改革前下降超过2个百分点。 此外,针对利息之外的融资费用,中国人民银行还组织开展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指导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明示“交什么”“交多少”“交给谁”,进一步提升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验。 在保障银行信贷这一融资主渠道供给充足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多元化融资。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快速通道”,专门创设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为企业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针对供应链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推广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供应链票据平台、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盘活应收账款等资源资产。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累计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50.9万笔、金额19.5万亿元。 总体看,与10年前相比,小微企业融资状况明显改善。经过10多年努力,小微企业融资获得感有了大幅提升。今年4月世界银行发布了中国企业调查结果,中国获得资金相关指数为92.5,属于第一批公布的经济体中最优水平(与新加坡均为最优值)。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保持了快速增长。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65万亿元,在企业贷款中的占比由2014年末的30.4%提升至38.2%,近10年年均增速约15%;2018年末以来,普惠小微贷款实现了年均超过20%的高速增长,授信户数增长3倍多,充分体现了对“真小微、真普惠”的精准支持。 “小微企业融资情况不断改善,但受部分小微企业自身经营压力增大、银行尽职免责机制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和信息共享等配套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因素制约,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质效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娄飞鹏说。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2025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未来,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落实落细和效果监测,同时聚焦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关切问题,着力疏通堵点、破解难点,全力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不断提升可获得性、可持续性,实现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大政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民营经济发展陆续推出一系列关键性政策举措。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是“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不仅彰显了党中央高度关注和重视民营经济,也为当下及未来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基本遵循。 1.稳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预期 预期是市场主体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稳定经济发展预期,关键在于增强制度和政策稳定性、可预期性,让民营企业家能够保持定力、增强信心。当前,民营经济进入到转型发展关键时期,要继续发挥民营经济在国家税收、技术创新、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就必须稳定民营经济的发展预期,促进经济活动有序、高效开展。 以制度保障筑牢民营经济发展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近年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顶层设计密集出台。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一系列政策法规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对长期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随着我们党对民营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将更加成熟定型,必将更加坚定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决心和恒心。 以长期规划增强民营经济发展韧性。一方面,规划具有周期长、跨度大、立足长远的特点,应将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向市场传递长久且积极的信号,避免短期化调控对市场预期的扰动;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也应正确认识并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制定清晰的战略规划,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优化业务流程,凭借敏锐洞察力与适应能力,合理配置资源,在高质量发展中服务人民、回报社会。 以常态化对话平台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在新型政商关系的基础上,搭建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对话机制,保持政策导向的明确性连贯性。通过政策解读、宣传等,增强政策明确性;定期发布政策解读白皮书,及时更新“民营经济政策”网络信息,实现政策“一网通查”,增强政策可预期性。当然,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伴随着数字经济、绿色经济、高端制造等新领域的发展,政策应顺势而动,及时调整、更新支持方向,既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体现前瞻性,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等方面提升和跃迁。 2.提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实效 在国际环境错综复杂的背景下,民营经济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如何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成效,关键在于落实。要聚焦政策执行中的“难点”,推动政策从“纸上”到“地上”的高效转化,必须脚踏实地、真抓实干。 以精准施策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在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框架下,从地区部门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体系,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资金紧张;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开发维护知识产权服务性平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进一步优化、精简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以评估考核倒逼执行效率提升。充分认识政策评估的重要意义,以评估推动政策落地,建立政策评估考核制度,将政策评估列入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范围,将评估结果与政府绩效考核挂钩,形成“制定—执行—评估—优化”的闭环管理;建立科学的政策评估体系,从融资便利性、税费负担、公平感等方面设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指标,定期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评估;重视评估结论,以此作为政策改进的重要依据,查找政策落实是否到位、政策执行是否走样,消化、吸收评估成果,消除政策执行中效率不高等问题。 以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政府执行力。实现政府领导角色转换,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基层部门的政策培训,提高基层公务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避免政策本意被扭曲。与此同时,提供政策辅导,满足企业日常诉求。 3.增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协同 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最终要看政策实施效果,即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得以解决。由于民营经济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执行主体重叠、责任划分不明确等情况,进而影响政策的有效性。这就要求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完整有机的政策体系,使政策协同发力。 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夯实政策协同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框架下,完善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切实维护其统一性和权威性;在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基础上,建立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协调机制及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整合机制等。 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打通政策协同堵点。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在完善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基础上,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规范执法标准和程序,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联动合作执法;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 健全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4.激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活力 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刻把握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必须激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活力,助力民营经济向“新”而行,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以创新驱动发展,更好发挥国家创新发展生力军作用。 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升级。着力放开准入市场,引导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家重大规划、重大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建设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为目标,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劳动力在地区间顺畅流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秉持“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念,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大力发展科创债,优化发行交易制度,服务科技创新。 以绿色转型培育新的增长点。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引导民营资本投向生物质能、氢能、储能等新能源领域;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推动其装备、技术、服务的联合重组;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民营企业绿色生产提供技术支持,把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推动产品和价值链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绿色产品多元化和高质量供给。 以数字化建设重构竞争优势。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优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发布机制,完善接口标准,推进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依法公开产权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引导供需动态平衡,促进信息流动及高效使用。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区域壁垒,减少企业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鼓励引导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提供更好专业化服务;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以数字化建设为抓手,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商贸流通基础设施优化布局,促进形成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 (作者:李哲,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要求。近期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整治“内卷式”竞争已成为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议题。 “内卷”一词通常形容一种无法向外突破、只能在内部持续复杂化的演化状态。从经济学视角看,“内卷”常常发生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情境中,表现为生产要素投入不断加大虽能推动总产出上升,但由于边际收益递减,资源配置效率持续下降。一段时期以来,“内卷式”竞争在我国的部分行业中时有发生。2024年我国光伏产业链主要环节产量持续攀升,但部分环节却处于亏损运营状态。新能源汽车领域一度涌入数百家企业,激烈的价格战使得行业整体利润承压,即便是一些头部车企亦未能实现盈利。企业间的“内卷式”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相关,“唯GDP”的政绩观以及不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等,造成部分地方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等目标,在同质化领域过度投入资源,打造“政策洼地”,却未能提升整体发展效益。 “内卷式”竞争看似能让消费者从低价中受益,但就长远而言却会带来很多问题。激烈的价格战使得企业的利润空间被严重压缩,削弱了其在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等高附加值环节的投入能力,使企业向“微笑曲线”两端的发展受阻。低价竞争破坏了行业生态,使得坚持品质与创新的企业因成本较高处于劣势,市场竞争中易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拉低行业整体质量标准与创新能力,而由低价引发的低质问题最终仍需由消费者自身承担。同时,重复建设与无效扩张造成要素资源严重浪费,不利于新兴产业培育与技术进步。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给予部分企业超常规优惠,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加重了财政负担,推高了金融系统风险。破解上述困境,需从多方面协同发力、统筹推进、综合整治。 一是完善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完善产业准入标准中技术水平、能耗强度等指标,引导企业由盲目扩产转向技术创新,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尤其针对产能利用率长期低于75%的行业,需综合施策,防止其盲目扩张,从源头遏制无效供给。畅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通道,健全破产清算等市场化退出机制,提升市场出清效率、释放被占用的资源。以市场化方式促进兼并重组,对具有协同效应、有助于提升产业集中度的并购行为给予支持,推动产能整合、管理优化与技术互补,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 二是规范政府行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内容,地方政府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起草包含向特定经营者提供税收优惠以及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补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健全统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清除妨碍商品和要素跨区域流动的隐性壁垒。优化地方政绩考核体系,强化公平竞争政策落实、营商环境质量等指标考核,引导地方政府从“拼项目”向“优生态”转变。加强产业统筹布局,推动各地立足资源禀赋实施差异化布局,避免盲目追风口、铺摊子,防止同质化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是引导企业行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掠夺性定价、虚假宣传等行为,整治龙头企业挤压上下游企业获取短期利益行为,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强化创新导向,完善税费抵扣、融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政策,引导企业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创性研发,推动企业加快产品与工艺创新,培育高附加值、差异化竞争优势。推动品牌建设,可通过建立品牌评价体系、推出优质品牌目录等方式,鼓励企业践行长期主义,在产品质量、服务体验、社会责任等方面持续深耕,从“价格竞争”转向“价值竞争”。 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机制建设,制定行规行约,在价格行为、市场宣传、产能扩张等关键环节强化自我约束,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协助政府构建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与政府共建行业数据平台,系统汇集产能、产量、库存、价格等核心指标,形成动态监测与趋势研判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帮助企业有效决策、合理布局。推动行业标准与认证体系优化,积极参与制定产品质量分级制度与第三方认证机制,引导企业向高品质、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形成良性竞争,推动行业整体提质升级。 (作者:曾敏,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