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购物的热门方式。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网络红人或流量明星,在直播间进行商品线上展示、咨询答疑、导购销售等。直播带货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便利、给商家带来商机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辛巴燕窝事件、郭美美售有毒减肥药事件等等,亟须引起重视与警觉。 不久前,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管某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至案发,管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某利用网红主播售假卖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根据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网络主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切实履行真实性、合法性义务;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身知识结构,学习法律法规,避免盲从消费,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注重维权。(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记者蒲晓磊整理)
要多措并举推动新型消费发展,及时健全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建设带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推动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网上购物、扫码用车……这些新型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今年3月发改委、商务部等28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提出培育壮大零售新业态、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深入发展数字文化和旅游等24项举措。这些政策红利的逐步释放,为推动新型消费发展,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型消费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与传统消费相比,新型消费的突出特点是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不少市场主体依托互联网技术,加快创新创造步伐,从现有经营环节和领域中衍生出新链条和新业务,培育出定制消费、“智能+”服务消费等新型消费场景,满足了消费者品质化、个性化和中高端化的消费需求。随着5G时代到来,新型消费必将加速发展,这不仅能为百姓美好生活创造更多可能,也能大幅提升全社会运转效率。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处于成长期的新型消费还存在一些亟待补齐的短板,区域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培育壮大新型消费,要更好发挥数字化的支撑作用。要以融合创新为导向,推进5G基站、大数据中心等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更多新场景的普及应用。针对零售等领域数字化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加快制定中长期数字化人才培养规划,为数字化转型夯实人才基础。 培育壮大新型消费,离不开高标准引领。新型消费领域的很多新生事物发展迅速,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健全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建设带动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围绕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智慧城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我国已批准发布520余项国家标准。未来在重点服务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要继续加强标准研制工作,推动新型消费发展行稳致远。 培育壮大新型消费,还要多措并举推动新型消费扩容提质。要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农村,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瞄准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加快完善流通领域制度规范和标准,加快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发展数字经济、壮大新型消费,对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有效扩大消费、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在各方合力推动下,新型消费的发展动能将进一步迸发,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得到更好满足。
电商平台的年中促销大战已然打响。 补贴、优惠、红包……各种消费“红利”随之达到高潮,“剁手党”固然按捺不住买买买的心,但真正抢到手的有多少,显然还是一个未知数。毕竟,与他们一样在摩拳擦掌的还有“职业羊毛党”,而正是这样一个群体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到原本可以更“幸运”的消费者。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大量的促销活动中,本该让普通消费者享受到的实惠正在被少数人收入囊中,“薅羊毛”已发展成一种“专业”的“黑灰产业”。“羊毛党”活跃在各大电商平台,或以消费者身份“薅”商家和平台的“羊毛”,或以商家身份内外勾连共同“薅”平台的“羊毛”。 虽然“薅羊毛”都“薅”到了监狱的案例已有多起,但这种行为依旧猖獗,相关治理也存在诸多困境。多位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刑法针对新型犯罪的惩处捉襟见肘,司法机关面对新型犯罪存在应对不足的地方,平台相关规则也不够健全和成熟。因此,除了完善上述几个方面外,还亟须建立网络信用体系和统一的跨平台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成本,形成综合治理体系。 薅羊毛薅出新职业 实为游走犯罪边缘 近年来,“薅羊毛”已经不再停留在“偶尔讨点小便宜”的“小打小闹”,而是逐渐形成规模化运营。有媒体报道称,“网络羊毛党”从业人员目前已达200万人。 在微博、贴吧、QQ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羊毛群”“真人助力群”等。记者随机进入几个群,就发现群内不断更新各种互联网优惠活动的信息和链接。 有的群里,管理员会一步步引导用户下载助力平台App,如柚子快报、互利帮、线报猿等。在这些助力平台App上,几大电商平台的优惠活动、现金红包游戏等是重点“羊毛”,用户可以在这些App内发布有偿任务,吸引其他用户帮忙助力,也可以报名参加有偿任务,帮其他人助力。 “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刚放出一批优惠券,在群里立马就能刷到,这种便宜不占白不占。”两个月前才刚刚接触到“羊毛群”的王一(化名)告诉记者,自己在各种“羊毛群”都待过,参加过多次有偿助力、抢优惠券活动等。 这一行虽然获利可观,但风险也不小,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被定为诈骗犯罪。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发布的《上海市长宁区2018-2020年诈骗犯罪刑事检察白皮书》中,就有一起因“薅”电商平台“羊毛”510余万元被判刑的案件。 据长宁区检察院介绍,方某某(系主犯)在其经营的网店参加平台活动期间,伙同10余名“刷手”制造购买苹果牌手机的假象,平台给予店铺购物补贴款。经审计,方某某等人参与骗取补贴款人民币510余万元,因被平台发现而未能得逞。今年3月12日,长宁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且呈现集中暴发趋势。近期就有多起相关案例被曝出。 近日,经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提供和使用某“薅羊毛”程序的人全部获刑。这起案件中,在QQ群内针对滴滴公司推广的游戏活动发布“薅羊毛”程序,118名群成员在不进行游戏的情况下,获取完成游戏的红包,使滴滴公司损失达20余万元。瑞安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梁某某、许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七个月十五日不等,并处罚金。 瑞安市检察院提醒,许多“薅羊毛”的行为其实都是游走在犯罪的边缘,“作为普通消费者,利用商家的优惠是无可厚非的,但以不法手段或侥幸心理‘薅羊毛’则是不可取的”。 长宁区检察院也指出,在企业成立初期或开展新业务期间,为了抢占市场或推广业务,常常会开展“补贴”“红包”等各类优惠活动,这些原本面向消费者或者商户的补贴极易成为诈骗的对象。 比如,在电商平台上,一些商户采取设立虚假店铺,并通过他人以“刷单”的方式虚构交易事实,套取企业向商户提供的优惠券或奖励,从而骗取补贴,最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获利丰厚铤而走险 平台风控效果有限 尽管已有人因为“薅羊毛”付出了沉重代价,但是针对网络平台优惠活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旧不断出现。 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频繁的优惠活动增加了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最开始网络狂欢购物节只有“双11”,后来又推出“双12”,再到后来的“6·18”等日子都被商家作为噱头搞网络促销。参与的平台也从一两家发展成为所有平台共同参与,这些都增加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第二,规则总会有漏洞,网络平台的优惠规则也不例外。有违法犯罪分子曾利用网络平台“发起退货即可退款到账”的规则,在不实际退还货物的情况下骗取货款10余次。 第三,网络平台出错或有技术漏洞在所难免。 第四,获利丰厚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恶意侵入平台后台。 第五,针对网络平台的违法犯罪活动已有成熟的产业链,潜在犯罪分子更容易完成相关犯罪。 第六,互联网时代的信用没有体系化的约束和规制,导致一些通过虚假交易、购买账号伪装成有资格的用户骗取相关优惠利益。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则认为,这类乱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平台交易具有远程、虚拟等特点,让不法分子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网上作案不容易被发现,所以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与目前有关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设备以及日常管理还不够健全和成熟有关。 事实上,对于让平台头痛的“羊毛党”,平台自己也下了不少功夫去应对。 近年来,多个平台都加强了强化风控体系方面的投入,力求更加精准地识别并打击“羊毛党”。 京东集团风控负责人、资深架构师刘宇认为:“像‘6·18’‘双11’这样的活动,如果没做好风控,那真正的促销优惠就会被黑灰产‘薅走’,不仅会伤害用户,而且影响了用户体验。” 在2020年“双11”当天,阿里安全智能风控体系共拦截恶意请求59亿次,击退黄牛扫货行为1887万次。 记者调查发现,在发现“羊毛党”时,平台为了尽快止损,通常会选择砍单、召回订单、限制可疑账号参加优惠活动等。例如,2017年“双11”期间,有网友反映,针对黄金品类的某些异常订单,天猫采取了紧急措施,甚至有些订单在快递运送途中被追回。 2020年5月31日,罗永浩直播间投入千万量级补贴,提供多款半价苹果电子商品供用户抢购,但不少用户发现打开页面后直接就显示为售罄状态。针对这一问题,罗永浩直播间发布了官方处理声明,声称淘宝在后台审核时已经发现部分用户存在机器刷单的情况,并将这些订单予以作废处理。 被迫“砍单”“召回”现象的出现,正是电商遭遇“羊毛党”“群薅”后的反应之一。 不过,这种举措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对整日游走在各种优惠活动中的“羊毛党”来说,被一家企业的风控识别、砍单,充其量只是“损失”了一次“占便宜”的机会而已,他们还掌握大量其他“羊毛”信息,这就意味着在一家平台上被风控后,他们还能到其他平台“薅羊毛”。 在各种“羊毛群”都待过的王一告诉记者,他明显感觉最近被一些平台风控了,“会被无故砍单,我自己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无所谓”。 治理困境亟待破解 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羊毛党”可以无所谓,消费者和平台等相关主体却不能无所谓。用高艳东的话来讲,“针对网络平台优惠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消费者、网店、网络平台都是百害无一利的事”。 首先,商家或网络平台首当其冲,造成经济损失。 其次,商家或网络平台为了减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内,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去维护系统后台,增加了运营成本,从而减少让利的幅度大小,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对外,在优惠规则或领取优惠的资格、程序上设置更复杂的操作,不少网民看不懂优惠规则,即便有意参加活动,也会望而却步,导致消费群体流失。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为,“羊毛党”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其他消费者应有的权益。“有一些优惠是商户愿意给所有消费者的福利,但是被‘羊毛党’拿走之后,可能导致商户不敢再给消费者提供正常优惠,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助长占便宜、不诚信的风气。” 在损害平台经济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陈音江提出,“薅羊毛”行为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平台经济的商业信誉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信心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互联网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高艳东提醒,此种乱象孕育新的犯罪温床,成为新型违法犯罪高发形式,发展为社会治理的新难点。 要改变这一乱象,需要破解多个难题。高艳东指出,针对网络平台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有成熟的产业链,从上游虚假商家的注册,到下游编辑出虚假物流信息的程序,都由专门的团队来完成。而上下游之间连接并不紧密,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刑法针对新型犯罪的惩处捉襟见肘。 同时,司法机关面对新型犯罪的应对不足。公安机关对新型犯罪的侦查滞后,通常依赖网络平台自己发现、收集前期证据,由于专业、能力所限,网络公司收集的证据可能存在瑕疵与不足,影响案件后期的审理。法检两家可能存在法律适用的认识偏差,造成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的可能。 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高艳东还建议,建立网络信用体系和统一的跨平台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成本,形成综合治理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则建议,平台和商家也要事先完善规则,尽可能避免存在漏洞。否则在规则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要追究利用规则漏洞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时存在困难。
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管。在5月初对作业帮、猿辅导两家机构开展检查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对新东方、学而思、精锐教育、掌门1对1、华尔街英语、哒哒英语、卓越、威学、明师、思考乐、邦德、蓝天、纳思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发现,15家校外培训机构均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13家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分别予以顶格罚款,共计3650万元。 此次检查,校外培训机构虚构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虚构原有价格等问题凸显。市场监管部门将检查查办案件的特点概括为三个关键词:“虚构、夸大、诱导”。 此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强调,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原价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课程实际售价仅为1元,校外培训机构的“优惠折价”看似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实则诱导大批家长去买单 去年以来,在线教育领域一度上演广告大战。在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协同治理下,该领域过度营销现象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从街头楼宇到微信抖音,虽然在线教育企业广告减少,但虚假宣传现象时有发生。 5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作业帮、猿辅导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下单等问题。经查,作业帮在其官网谎称“与联合国合作”、虚构教师任教经历、引用不真实用户评价。猿辅导在其网站谎称“班主任1对1同步辅导”“微信1对1辅导”“您的4名好友已抢购成功……点我抢报”、虚构教师任教经历等不实内容。 此外,作业帮在其APP等平台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1899¥2399限时折扣”“价格3280元,参考到手价2580元”等内容。猿辅导在其官网等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399¥9”“价格¥4000.00亲子节价¥2099.00”等内容。经核实,相关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划线价进行过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作业帮和猿辅导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 据市场监管部门透露,有些课程原价几百元甚至几千元,但实际售价仅为1元,所谓的划线价并非真实、有依据。这些“优惠折价”看似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实惠,实际上是通过划线价和实际售价间的巨大利差,诱导大批家长去买单。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较为明显的同质化竞争,为拓展客户、留住生源,不少培训机构采用夸大营销、制造和贩卖焦虑等方式,引诱迫使家长购买培训服务。虚假广告泛滥,制造和贩卖焦虑等情况屡禁不止。”广东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方树生说。 虚假广告泛滥,也折射出教育培训广告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目前,广告法关于教育培训广告的限制,主要是限制培训机构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于教育培训领域一些关键信息的宣传,例如师资作假、入学捆绑等不良行为,目前主要是依靠部门文件进行管理,在法律层面未做针对性的限制,不少培训机构心存侥幸、打擦边球。”方树生说。 在线教育成为用户投诉重灾区,退费问题引发的投诉达八成 “购买的课程越多,优惠幅度就越大”虽然国家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但一些机构仍通过打折、返现等方式,诱使家长超期交费。例如,在销售课程时,以更优惠的价格,推荐家长“寒春联报”或“暑秋联报”,并预收学费。 一旦完成付款,若是对课程或老师不满意,想要退款,则阻碍重重。“收费时按优惠价,扣费时按原价甚至更高价,退款流程十分繁琐,合同里还藏有服务费、违约金等,让人防不胜防。”一位家长吐槽说。 “付费前啥都行,付费后啥都难”,这是许多消费者的感受。《2020年度在线教育电商消费投诉数据与典型案例报告》显示,退款问题、霸王条款、虚假宣传是消费投诉的主要问题,其中退款问题占全年投诉总量的一半以上。有调查发现,在线教育成用户投诉重灾区,其中退费问题引发的投诉达八成。 据广东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张志立介绍,不少学员和家长出于实惠考虑,忽略了消费领域存在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往往签订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合同或协议,购买之前未认真查看合同条款,购买之后未索要发票单据,出现问题后大大增加了维权难度,退费难维权难问题突出。 为此,网上甚至兴起“代退费”服务。有消费者称,自己去年在某机构报了专升本课程,上了几节课后申请退款,平台方却一拖再拖,他最后花了600元找人“代退”,这才退回剩余费用。记者调查发现,“代退费”包括半托退费和全托退费。半托模式适合能接2到4次电话的,你接到对方电话时要说什么、做什么,“代退费”人员都会教你;全托模式只需等着就行。 部分培训机构不能正确认识学费预收款属于债务而非利润,片面扩张埋下财务隐患。一些机构为了占领行业主导权,恶意降低收费以赔钱模式运营,挤垮中小机构造成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同时,自身也面临经营风险。一旦融资跟不上,资金链断裂,企业可能迅速倒闭,造成群众预收费无法退回,如近期非正常停业的学霸君、优胜教育等。 近日,中央深改委要求“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北京市教委等四部门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机构预收学员学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等。 在线教育企业在资本裹挟下通过烧钱获客、大肆营销占领市场,用商业发展模式做教育违背了教育的基本逻辑 当前,校外培训机构普遍通过融资进行资本运营。数据显示,2016至2020年,国内在线教育行业融资总额分别为174亿元、227亿元、474亿元、349亿元和1034亿元,其中2020年增长规模接近过去4年增长总和。 线上培训不同于线下培训或公立学校,其经营主体多为企业,“上市”为企业生命周期中的必然历程。目前新东方、好未来、达内、51talk等多家企业均已在美国、新加坡等地上市。去年以来,猿辅导、作业帮、火花思维等传出拟上市消息。日前,掌门教育递交赴美上市招股说明书,计划在纽交所上市。 资本的力量助推在线教育迅速做大,而在线教育企业在获得巨额融资的同时,也会承受来自资本的业绩压力。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黄明东注意到,国内互联网领域的打法基本都是高投入、高效率,资本也希望在线教育领域照搬这一模式。资本裹挟下,在线教育企业往往采取激进式发展模式,一方面通过砸钱,包括营销轰炸、低价课等方式“病毒式获客”,另一方面大量高薪招聘在线教师队伍,从而匹配其发展需求。 资本助推之下,在线教育行业暴露出“发展的焦虑”:有的机构为了谋取更多利润,不惜采取各种与教育不相称的营销手段,片面夸大师资力量和培训效果,吸引学生和家长报名,不少企业员工承担着繁重的获客绩效考核,甚至连老师也不例外;有的机构低价销售教育培训服务后,又通过降低服务标准、更换教师等手段降低经营成本;有的机构甚至收取大量学费后突然关门跑路,导致众多消费者退费无门。 “互联网领域的商业发展模式,就是不断烧钱买量获客,用互联网的打法做教育,违背了教育的基本逻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指出,必须尊重教育长周期、慢投入的规律,践行塑造人、教育人的本质,将更多投入倾注到师资力量、课程设计、平台口碑及教学环境与设备体验这些可以产生战略双赢的核心竞争力上来,而不是将在线教育当成一门只是捞快钱的生意。 全国层面尚没有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必须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近年来,在线教育行业呈井喷式发展,培训教育范围广、类型多、体量大、情况复杂,管理面临多重挑战。特别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在法律法规上还存在一系列有待改进的地方。 在线教育是新兴产业,在线教育监管是全新课题。目前,全国层面没有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有关校外培训的法条零散见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校外培训的范围界定、监管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现有的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是1998年制定的,已无法满足教育领域尤其是校外培训机构执法和处罚的需要,亟待修订。 刘林指出,当前从整体上看,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没有针对培训教育的专项条款,导致培训机构法律身份模糊。二是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加大了治理协调难度。当前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进入教育领域,教育治理的法律环境复杂,教育培训的管理主体包括工商、税务、民政、金融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管理范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增加了协调一致依法治教的难度,影响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三是针对不同属性的培训教育机构,相关法律规范不统一。 目前,全国互联网教育用户已超过4.2亿户,占全国网民四成以上,在线教育及其关联产业市场规模已达五千亿以上。“在线教育作为朝阳产业,存在巨大发展潜力,其发展态势对我国教育改革创新、数字经济发展、居民消费、就业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教育培训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黄明东认为,必须从国家法律层面,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义、范围、审批权限、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压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 近年来,教育部高度重视校外线上培训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实施备案审查制度、严控超标超前培训、规范收费退费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开展网络环境治理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下一步,教育部“双减”专项工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一是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业管理,提高作业设计水平,严格控制书面作业的总量;二是进一步增强课后服务供给,保障课后服务时间,进一步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和学生的需要;三是进一步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力度,从严审批培训机构,强化培训内容监管,创新收费管理方式,规范培训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认真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督促教育部党组积极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一是督促加强工作部署,制定2021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对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作出工作部署;二是督促严肃查处违规问题,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定位,督促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检查,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等问题的机构进行严肃查处;三是推动强化源头治理,督促教育部强化标本兼治、内外同治,把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与深化教育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等“五项管理”。 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将持续加强政治监督,督促教育部党组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压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依法规范教学培训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业界人士指出,目前校外培训治理在制度设计上还不尽完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具有艰巨性复杂性系统性,远远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是几个部门简单联合治理的能力范围。 “目前在线教育在政府管理方面存在着主责部门不明、系统规划不够、支持手段不多、监管力度不足等现实问题。”方树生称,必须在厘清政府职责边界基础上,及时明确发改、教育、网信、工信、市场监管、文化、人力社保、未成年保护等部门关于在线教育监管的职责分工,构建权责清晰、部门协同、应管尽管的监管体系。同时支持组建在线教育行业协会组织,通过信用积分、星级评定、行业“黑名单”曝光、行业禁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强化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
一是专设1家网点。指导资阳农商银行在园区设支行,专属服务牙谷科创园、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机器人大堂经理、智慧诊疗仪等设备,突出智能化、科技化、体验式服务,突破网点形象。二是构建5大机制。畅通对接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解决项目对接、融资方式等问题。主动跟访机制,由银行行长、副行长、客户经理分层联系并长期跟访已入驻全部98户企业。优化授信机制,采取拓展授信主体、参考母公司财务指标等方式,降低企业增信压力。灵活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一户一价”贷款利率,降低初创企业融资成本。优质服务机制,开设小微企业专柜,建立多维度按月打分评价制度,持续优化企业服务。三是创新N项产品。开发“牙谷贷”“园保贷”等特色系列产品,已与 13 户入驻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发放贷款2850万元。为园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居民精准配套“惠薪贷”“公职贷”等产品,目前贷款余额已近1亿元。加快定制从口腔装备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到终端客户的全产业链产品,“资科贷”“双创贷”预计 2019年发放。
4月22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征信系统建设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文章。央行方面表示,目前征信系统升级优化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并无明确的上线时间表。征信系统尚未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在严把数据质量关的前提下,此类“先消费后付款”公用事业缴费信息采集工作正在各地谨慎推进。 据悉,此次征信系统的优化升级,重点是提升系统性能、优化信用报告内容和展示、改进产品加工和服务方式、完善系统管理等,努力提高运行和服务效率,为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更好的征信服务。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的信用报告没有变化,不是所谓的新版信用报告。 据了解,早在2006年,征信中心就开始探索采集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先消费后付款”的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目的是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面,为更多的有经济活动的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国际实践和全球趋势,公用事业“先消费后付款”的缴费信息,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借款人的偿还意愿,特别是没有或信用记录较少的信息主体,有助于这些主体获得信贷。 据悉,目前我国仍有4.6亿自然人没有信贷记录。对这部分人群,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采集“先消费后付款”的公用事业缴费信息,有助于帮助更多缺少信贷记录的个人建立信用记录,帮助放贷机构评估其信用风险,促进其获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与现行信用报告的模版一样,新版信用报告设计了水、电、电信等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的展示格式,但在实际采集时,征信中心将与相关数据源单位协商,并将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规定,在数据源单位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后才报送数据。在严把数据质量关的前提下,此类信息采集工作在各地谨慎推进。 对于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央行表示,征信中心将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信活动,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等合法权益,严格保障信息安全。具体包括,一是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同意权;二是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知情权;三是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和更正权;四是切实维护信息主体重建信用记录权;五是切实保障信息主体信息安全;六是持续加大征信宣传教育力度等。 对于个人信用记录安全的保护,征信中心提醒,要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注明用途;保管好个人信用报告,不随意丢弃信用报告,不要轻易把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商业机构;在公共网络查询、保存信用报告后要及时删除。
日前,商务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将持续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贯彻落实,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依托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诚信经营承诺,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注意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此,高峰说:“《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细化网络直播营销领域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明确各方责任,营造更有利于业态健康稳定发展的制度环境。” 如何规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高峰表示,商务部将按照职责分工,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信用约束,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依托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诚信经营承诺,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B2C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交易规则制定指南》等行业标准,更好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开展创建示范工程,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和整改调整,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与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共同推动雄安新区与石家庄市双城经济发展两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协议》,两地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合作机制和区域内异地劳动保障权益救济制度,拓宽劳动者异地劳动保障权益救济渠道,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协议签署现场。中国雄安官网发 根据协议,雄安和石家庄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全方位、深层次合作关系。具体来说,双方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共享机制。雄安新区和石家庄市两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对方所辖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应将涉案单位违法信息收集整理,每季度统一向对方通报一次,分别于每季度首月7日之前通报上一季度情况,遇有重大案件随时通报。对本地用人单位在对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本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对方通报情况及时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本地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重点检查对象,指导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同时,两地将对依规评定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本地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束后,要及时将评价结果通报对方。双方将把评价结果运用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挂钩的相关工作中,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 根据协议,两地还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制度。两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在对方行政区域内调查、取证、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的,可直接要求对方涉案所在地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取证、送达文书。委托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出具委托函,受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协查要求进行协查,并自接到委托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查、送达情况以及相关材料返回委托方,同时报河北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两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跨区域协查台账,如实记录协查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雄安、石家庄两地将联合开展多形式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保障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积极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统一安排或者双方协商议定,联合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组织两地交叉执法检查,互派人员参加对方专项检查活动。对方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或者分支机构在本地有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及时通报对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拒不配合本地调查处理的用人单位,对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予协助调查取证,提高欠薪案件查办效率。 同时,两地还将建立打击欠薪违法行为联动机制,联合开展普及宣传法律法规活动。两地要加强联合惩戒,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两地有关部门对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和欠薪“黑名单”的联合惩戒。对发生恶意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及欠薪逃匿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应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本地主流媒体、信用网站曝光,并实行联合惩戒,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此外,两地将建立区域内异地劳动保障权益救济制度,拓宽劳动者异地劳动保障权益救济渠道,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凡雄安籍、石家庄籍劳动者在两地行政区域内务工,其工资等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在法定有效期限内,可以持相关证据材料,到雄安新区、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异地投诉。接收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投诉人身份及投诉内容进行确认,并指导投诉人填写规范完整的投诉文书,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投诉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移送的投诉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并于调查处理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当天,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相关负责人一行还参观了石家庄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综合服务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一体化”接待服务大厅、石家庄省市根治欠薪联合指挥中心等地,现场观摩石家庄劳动监察执法调度全过程,学习考察了石家庄市坚持“早快严长”快速推进根治欠薪工作先进工作经验。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4月8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将密切关注外贸企业有关形势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完善相关贸易政策,在降本增效等方面继续为企业助力,全力以赴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促进外贸稳中提质。 在积极扩大进口方面,高峰表示,商务部将继续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在推动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的进口同时,商务部将继续发挥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引领带动作用,通过相关政策举措,推动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服务的进口。支持改善民生相关产品进口,支持发展进口新业态,优化进口产品营销模式,提高监管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此外,商务部将密切关注外贸企业有关形势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完善相关贸易政策,在降本增效等方面继续为企业助力,全力以赴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促进外贸稳中提质。 此外,高峰表示,2018年以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在全国确定了55个试点城市和258家试点企业,推动我国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已经取得积极成效。近期,商务部将会同有关单位,从前期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中择优确定首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在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方面,高峰表示,2021年,商务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十四五”发展规划的相关制定工作,围绕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创新、升级、规范、安全等相关工作。二是完善制度建设,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健全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加快B2C电子商务平台、直播电商等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三是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的实施,推动市场主体参与信用建设,依托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诚信经营的承诺,建立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