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标、市场口碑、信用数据等,都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将这些资产盘活,引流“金融活水”服务企业发展,是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集成改革的重要内容。浙江各市县局也都结合省局数字化平台的落地和本地实际情况,创新思路,探索出许多用无形资产引流“金融活水”的有效办法。 路桥:“浙微贷”助力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 “不用跑银行,不用找担保,在手机上点一点就能解决融资需求,真是方便。”近日经过使用,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中国日用品城从事服装经营的商户李灵斌,对“浙微贷”融资贷款的便捷程度终于有了亲身体验。 9月23日,因为接到订单急需资金周转,李灵斌尝试着用台州银行发来的贷款码申请贷款10万元,申请发出之后不到3个小时,他就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年利率5.12%的10万元贷款已经到账。 路桥的个体工商户如今能这么便捷地获取贷款,是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探索开展数字赋能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融资试点的成果。该局首创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评分模型,将沉淀在政府数字化系统的个体工商户相关数字信息转化为个体工商户信用资产。 记者看到,这个信用评分模型以精准识别有效需求、筛选诚信客户作为导向,对各部门涉及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系统整合归集,涵盖了“5个一级项目,28个二级指标,7个排除否决项目”,红黑双向指标和线下数据补充,完善了个体工商户信用画像。 这一信用评分模型获得了总部在路桥的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和路桥农商银行的认可。他们随即全面简化放贷流程,推出集“贷款码”(对接主体需求的入口)、“小微通”(数据处理评估的中枢)、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银行放贷的出口)为一体的“浙微贷”线上融资服务新模式。 “浙微贷”在8月5日上线试运行后,立即受到热烈追捧。截至9月30日,已经有1012家个体工商户通过手机成功对接融资申请,共授信3.20亿元,放贷2.19亿元。 秀洲:“信用积分贷”给小微企业送去“及时雨” “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信用积分’可以贷款的信息后,就在手机上操作了一下,没想到银行很快就放贷30万元,太方便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菱珑湾农场,农场主沈云军对“信用积分贷”大加赞赏,“有了这笔贷款,我可以加大投入购买肥料、改造大棚,农场内的火龙果很快就能上市,这笔贷款真是‘及时雨’”。 “信用积分贷”是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主动与金融部门对接合作创新的一款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新产品,主要采用信用积分授信模式,银行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对贷款主体信用打分情况发放相应额度贷款。 由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与当地金融部门联合研制的信用积分预授信模型,纵向贯通省、市多平台数据库,横向协同13个涉企部门、金融机构及主管单位,实现多方涉企数据共享交换和集成信用,将涉企数据以信用积分量化呈现,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精准画像。 禾城农商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吴斌说:“信用积分评价体系的建立,让银行节省了放贷前实地走访的人力成本、信息收集成本,还提供了传统数据外的企业荣誉、评价等信息,让银行放贷有了更充分的依据。” 截至目前,秀洲区已有1058家市场主体通过线上发出融资需求,719家获得贷款,发放贷款总额超18亿元。 缙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新潮流 今年以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以“三比一讲”为抓手,借助知识产权在线平台,开展质押融资“入园惠企”系列活动,举办银企对接会,为200多家企业量身定制知识产权应用方案,累计完成专利质押融资1.4亿元,涉及专利、商标120多项。 缙云知识产权质押完成率能在全省名列前茅,得益于一系列政策推动。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推动缙云农商银行设立了科技支行,专门开展专利、商标质押金融服务。为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缙云还建立了质押融资补贴制度,对专利、商标质押贷款实行15%的贴息,单个企业最多可补贴15万元/年。为提振银行推行知识产权质押信心,缙云县政府还出资1000万元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对相关质押风险按照政府80%、金融机构20%进行分担。 “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服务平台上线后,缙云县市场监管局在积极引导有发明专利企业登录平台在线做企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同时,还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推出知识产权纯质押贷、混合贷、信用贷等多个品种,并拓展贷款对象,对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推出品牌(商标)质押贷。目前,全县100家拥有专利企业和300家其他企业已经完成在线注册,注册企业每周活跃率在95%以上。8月,仁岸杨梅专业合作社以自有商标质押贷款50万元。
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信易贷”平台)统计显示,黑龙江省“信易贷”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大幅提升。截至2021年10月18日,全省入驻“信易贷”平台中小微企业已达103,868户,突破10万户。累计成功授信1195笔业务,总金额达56.37亿元,突破50亿元,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自2020年8月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黑龙江站)以来,全省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会同银保监局认真落实“六保”“六稳”要求,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借力信用有价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服务措施,精心组织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入驻平台开展业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融资需求和成功授信额持续提升。截至目前,各级信用信息平台累计按需归集信用信息5982.71万条,“信易贷”平台累计调用信用信息达8.5万次,查询信用信息企业达8.8万户。已有281家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产品数495个,中小微企业发布融资需求8687笔,金额达611.79亿元,正在对接业务有2627笔,意向金额195.45亿元,“信易贷”业务呈良好发展态势。 下一步,黑龙江省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开展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更全面、更精准的信用服务,持续推动“信易贷”工作深入开展。将继续引导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让信用好的中小微企业享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持续推动各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服务平台,建立龙江“金融产品超市”“金融服务超市”,逐步提高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助力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等12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全疆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专项行动自9月开始,至12月结束。 自治区2021网剑行动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将继续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和电商平台经营行为为重点,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此次网剑行动将主要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严格依法监管,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二是落实电商平台责任,夯实监管基础;三是强化网络交易监测质量抽查,防控网络市场风险;四是聚焦竞争秩序问题,突出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治理;五是严肃查处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网络销售禁售限售商品和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不断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据悉,今年网剑行动将充分发挥自治区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作用,要求各地加强协作配合,履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也逐渐显露,纠纷明显增多。《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几起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以期提醒交易各方要遵守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化解民间借贷风险,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砍头息欲算作本金 二审改判予以驳回 2017年7月24日,张某及其妻子刘某给胡某出具了《借条》《收条》各一份,其中《借条》载明:张某、刘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胡某借到人民币15万元,月利率5%,按月付息。《收条》载明:今收到胡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当日,胡某向张某转账127500元。2017年10月23日,张某向胡某支付了7500元利息。后因张某、刘某未能按约还款,胡某于2019年1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张某、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张某、刘某抗辩称,胡某在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22500元作为前3个月的利息,胡某实际仅提供了127500元借款,但胡某主张另外22500元系现金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主张本金为15万元,其中银行转账127500元、现金支付22500元,并出具了《借条》和《收条》佐证,可以认定胡某出借本金为15万元。张某抗辩胡某扣除了3个月的“砍头息”22500元,但没有举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张某、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胡某主张22500元系通过现金交付,但胡某当日转账之后,其账户尚有余额6692.3元,转账127500元不符合交易习惯。张某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后3个月,还款金额为7500元,刘某陈述该笔款项是支付的第四个月利息。根据双方按月付息及月利率5%的约定,能够与预先扣除3个月利息的事实相互印证。且胡某对张某在借款3个月之后偿还7500元利息并未提出异议,能够反证胡某预先扣除22500元利息的事实。 据此,二审依法予以改判,认定借款本金为127500元。 法官庭后表示,“砍头息”是指借款时,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人民法院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本案通过原告提供借款、被告支付利息行为特征的分析,结合市场交易习惯,确认本案存在“砍头息”,平等保护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借款用于共同经营 夫妻债务责任共担 2013年10月16日,谭某向张某甲出具借条,载明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甲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谭某出具借据时,其妻张某乙在场。次日,张某甲向谭某支付了借款。2015年,谭某和张某乙离婚。2016年3月,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前述借款进行了重新确认。张某甲和谭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手印,张某乙未到场,但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认可谭某的签字。此后,张某甲数次向谭某追讨借款时,张某乙均明确表示同意偿还。2019年8月,张某甲因谭某未按约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谭某、张某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张某乙抗辩称该笔借款系谭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及借据上均无张某乙的签字确认,事后亦未进行追认。同时,张某甲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不属于谭某与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属于谭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个人债务,张某乙对该笔借款不承担清偿责任。张某甲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用于谭某承包的项目周转资金,属于家庭生产活动,应当认定为用于谭某与张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所需。同时,尽管张某乙未在借条及《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张某乙对谭某向张某甲借账的事实是清楚的,在双方续签《借款合同》时,张某乙也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认可谭某的签字,且在张某甲向谭某追讨借款时,张某乙也明确表示同意偿还。因此,本案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发生,属于谭某与张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恋爱转款诉请偿还 特殊含义应属赠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费某为追求万某先后17次通过微信向万某转款共计27559.8元。其中,多笔转款金额为1314元、520元、13.14元、5.2元。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费某遂要求万某返还。在多次讨还未果后,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万某偿还其借款27559.8元。庭审中,万某仅认可其中的1万元是借款,其余转款系费某为追求其而进行的赠与。 一审认为,在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其中1万元为万某借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万某应当偿还。对费某主张的其余17559.8元借款,通过庭审确认,系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或赠与,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判决万某偿还费某借款1万元,驳回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费某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费某向万某多笔转款金额为1314元、520元、13.14元、5.2元,该些转款金额及频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习惯。根据转款特点,万某主张费某多次向其转款用于共同消费和表达某种特定含义更符合客观实际,不宜认定为借款。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是关于情侣之间经济往来性质认定的典型案例。男女在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是常见现象,适当的财物赠与有利于维持和增进彼此感情。本案根据转款金额特点,将带有特殊含义的转款认定为赠与,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客观实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仅凭转账主张借款 证据不足难获支持 吴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陈某系甲公司员工,李某系乙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甲乙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6月9日至10日,吴某向李某转账20万元。吴某认为该笔转账是借款,要求李某偿还,李某则主张该笔转账系其受乙公司委托代收的甲公司支付给案外人的煤矿款。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以银行转账凭证为依据,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前述转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抗辩其系受公司委托接受吴某转账并根据公司指示将该款项支付给案外人用于购买原煤,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吴某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吴某并未举示其他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供证据,不排除案涉款项是双方因其他原因所发生的可能,现吴某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款项系转给李某的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是关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举证责任分配的典型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诉讼中所主张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司法解释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作出专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适用,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公正。本案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规则的适用,实现了对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有利于防止虚假诉讼的产生。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老胡点评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简便、快速等优势,在当今经济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但由于其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易为日后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造成法律上的风险。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缺少借款协议、借据或者借款协议、借据内容模糊,致使借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真相难以查明。这些案例提醒人们,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防患于未然。 首先,出借人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借款协议从名称到内容都应当合法、规范、明确,不给纠纷留下空隙。其次,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在实施民事行为前做到心中有数、预期合理,避免认知错误、产生误解。 借贷有风险,诚信是根本。我们期待借贷双方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使民间借贷在活跃经济方面行稳致远,发挥更大作用。(胡勇)
为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政府和公职人员诚信、法治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行政、重信践诺”的政府形象,近日,河北省唐山市委组织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政务诚信承诺践诺主题活动加强全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10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政务诚信承诺践诺主题活动。 该活动主要针对唐山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和履行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编人员及行政服务和行政执法辅助岗位人员(含公益岗、劳务派遣等),实现政务领域承诺全覆盖。 活动通过线上承诺的方式开展。依托“信用唐山”网站专门开设了政务诚信承诺专栏,提供在线承诺功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分别签署单位政务诚信承诺书和个人政务诚信承诺书,对“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守信践诺;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进行郑重承诺,承诺书实现自动化、常态化归集及统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此次主题实践活动是增强机关和公职人员诚信意识、将信用建设贯穿于政务服务全过程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唐山市将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各方面建设,在全市营造浓厚的诚信氛围,打造政务诚信新高地,擦亮“诚信唐山”品牌。
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陇信通”平台)融资规模日前突破100亿元。 今年以来,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把推广“陇信通”平台作为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有效举措,推动甘肃征信公司与5家省级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平台建设应用。同时,推动银行金融机构分别与甘肃征信公司初步达成合作意向,以机构需求为导向,研发更加符合市场特点的个性化征信产品,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指导甘肃征信公司继续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创新特色产品和服务,增加征信有效供给,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截至9月17日,“陇信通”平台注册企业5470户,入驻金融机构124家,1456户企业通过平台获得贷款100.07亿元。其中,首贷企业395户,融资18.53亿元。金融机构通过平台累计查询企业信用信息17556次,下载信用报告2119份。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信息科技发展让世界的“入口”变得更宽,这撬动了新电商的深远变化,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10月9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指导,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吉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吉林省商务厅、长春市人民政府主办的首届中国新电商大会在吉林省长春市举办。大会以“新经济新业态新发展”为主题,包括开幕式暨主论坛和新电商诚信建设等5个分论坛。 大到市场、小到企业,只有随着时代的潮头勇进,才能在新电商这一片蓝海中驶向更宽阔的水域。新电商“如何谋求长远”,这俨然是一个世界性课题,首届中国新电商大会就以“一场主论坛,五场分论坛”的形式,对接市场主体和广大公众所关心的核心话题,此举可谓切中肯綮。五个分论坛中,“新电商诚信建设”被置于首要位置,权重可见一斑。“诚信”二字早就成为全民共识,本来无需赘言,但对于新电商而言却是亟需解答的时代之问——当“人”“货”“场”及供应链网络进行价值重构之时,以流量为基础的信息互联网也在逐步走向以诚信为核心的价值互联网。此时此刻,为新电商这个新兴领域厚植诚信底色,已然是大势所趋、发展所需、人心所向。 大到飞向太空的火箭发射服务,小到田间地头的土豆花生,都能在新电商领域被进行需求和供给的资源分配,这是“万物皆可电商”所带来的火爆景象。新电商亦有可供科学研判的本质——以物联网、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牵引,以数据资源要素为驱动,以消费端与生产端深度融合为路径……新电商发展是基于技术和渠道的更新,但不论买卖交易推出何种形式的“新”,都不应该脱离一个最基本的要素——“诚信”。而这,也是超越价格、服务和体量之上的最核心竞争力。 诚信,是社会运转的重要基石,也是网络空间的普遍共识。自2013年起,中国已连续八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中国电子商务持续引领全球网络零售市场,网络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当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电商经营者不讲诚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例,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成为一时间的社会热点事件。新电商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接下来会踏上怎样的道路、迎接怎样的挑战,需要客观清晰地判断。基于此,更要集多方力量,持续不断地推动电商领域诚信建设,指导电商企业进一步强化正确的发展观、依法依规经营、切实履行诚信承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对此,当一如既往,一以贯之。 新电商发展,诚信建设是最核心的竞争力。当前,在“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中,新电商又一次面临着新的重大机遇。把握好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招,而夯实诚信建设的基石,新电商发展才能拾级而上、行稳致远。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点滴之功更为重要。在首届中国新电商大会上,就“新电商诚信建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也期待着相关论坛能碰撞出“思想火花”,凝聚起“发展共识”。
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设立挂牌以来,围绕试验任务,不断推动制度创新。尤其是在项目建设方面,“审批制”正加快向“承诺制”转变。 目前,昆明片区受理昆明赛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产业化基地等13个“先建后验”项目,总投资120亿元,这些项目的建成投产,对加快片区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昆明片区还在积极推行“先建后验”升级版“拿地即开工”。“拿地即开工”是指政企双方确立投资互信关系,签订项目标准地投资协议后,规划部门按照协议预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企业需求进行带方案土地挂牌,企业按各项准入条件先行开展项目设计、地勘、图纸审查等前期工作;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清土地出让金,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工程开工预审工作的前提下,企业拿地当天即可开工建设。企业项目开工后,一边建设,一边补充完善所有承诺事项及审批要件,主体开工前,完成常规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开展“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后,可实现办理建筑许可时长由原来的50天缩短为1天。 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履约情况将纳入信用监管。降低了门槛,不意味着放松管理。昆明片区相关职能部门将更严格“过程监管”,及时评估企业履约情况。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对履约失信的企业,按程序通过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性质严重的列为失信“黑名单”;对严重违反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项目,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