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旅市场发〔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以下简称“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秩序普遍好转。但也存在新业态缺乏监管、部分场所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落实准入政策。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规定,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上述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全面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工作;取消上网服务场所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取消申请人资金信用证明材料。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我国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阶段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3个工作日,最终审核阶段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扩大长效机制试点。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原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试点范围及政策,并及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试点地区可探索取消筹建环节。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前,申请人可自愿向营业场所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该行政指导仅提供建议、提醒等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规范新业态发展 (一)加强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管理。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其中,单独设置上网服务区域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配置独立的消费者登记系统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该区域。支持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推进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强自助式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对在商场、机场等空间内的无独立围护结构场地设置上网服务设备供消费者自助上网的分布式经营场所(以下称“迷你网咖”),实施投入运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管理。迷你网咖经营单位应当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应当在设备显著位置标识备案编号、“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字样以及12318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智能识别等技术措施,落实实名认证及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等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发系统供在线备案和查询。发现未备案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提醒其备案;存在违规经营问题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一)提升上网服务场所服务能力。支持上网服务场所开发商务培训、拓展训练、电子竞技、旅游推广、快递寄存、线下体验等新服务,为周边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众创空间”、电子商务等项目,上网服务场所兼营其他服务项目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上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行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二)完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长效机制。鼓励上网服务场所引入电子图书馆、网络课堂、群众文艺、社区教育、非遗传习等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各地依据国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关规定,探索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为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等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的上网服务场所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三)推进上网服务场所服务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落地实施。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服务等级评定》(GB/T 36746-2018)及其实施细则的指导,支持服务等级评定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各地要将上网服务场所等级评定结果与分级分类执法监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电子商务合作以及开展电子竞技培训和比赛等相结合,进一步推动上网服务场所改善经营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增强行业发展活力与后劲。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全面排查。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处置;其中,对具备设立条件的,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缺乏基本设立条件尤其是安全状况恶劣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将相关情况通报电信管理机构,确保停止接入互联网服务等措施的落实,依法将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加强“云电脑”“云机房”监管力度,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确保网络内容安全。 (二)依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坚持日常巡查和网络巡查相结合,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以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乡镇为重点,严厉查处锁闭门窗接纳未成年人、多次接纳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规避实名认证提供协助等行为。广泛发动群众、行业协会及“五老”义务监督员等,加强对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 (三)完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接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快推进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接入工作,支持本地区技术监管措施建设,持续扩大接入地区范围和重点上网服务场所接入数量。充分发挥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经营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上网服务场所改做他用、人员设备已清空或失去场所使用权等确已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标注清理,并联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取得联系或当事人拒不办理的,应当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告后,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市场监管、电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同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市场监管、电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好分析研判,发现问题及时稳妥处置。加强对违法违规上网服务场所的约谈力度,对连锁经营门店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约谈通报连锁企业,督促其强化内部考核,建立惩戒机制。 (二)加强信用监管。要落实《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持“应列入、尽列入”的原则,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让违法违规经营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上网服务场所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三)推进协会建设。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完善上网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制度,提高上网服务行业的职业化水平;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正面引导;完善行业数据监测工作,为企业经营活动和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分析与支撑。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12月4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 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部署要求,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市取消15项行政许可事项,承接4项国务院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推动改革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要强化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讲,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项细化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本市取消的行 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5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本市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推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从业,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取得本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领导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交通委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市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交通委道路客运、货运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的驾驶员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协同抄告、奖惩实施和督查督导等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辖区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对从业资格证登记住址为本辖区的驾驶员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协同抄告、奖惩实施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站区等具有交通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执法信息采集、协同抄告等工作。 第五条【系统建设】本市实行道路运输诚信考核信息化。市交通委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本市统一的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和继续教育系统,并与信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等系统融合联动、闭环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辖区管理单位、交通执法机构依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和继续教育系统开展驾驶员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实现“电子建档、系统考核、自动评价、在线教育”。 第二章 等级记分 第六条【考核内容】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考核周期和分值】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该考核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诚信考核指标及记分分值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考核等级】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驾驶员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为0分。 (二)驾驶员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驾驶员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五)本市驾驶员初始等级均为A级,本细则实施前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首次考核不满12个月的按一个考核周期计算。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九条【信息内容】本市驾驶员诚信考核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行业管理部门、辖区管理单位、交通执法机构掌握的以及有关部门抄告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本市查处的和外省市抄告的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及交通安全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市和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辖区管理单位、交通执法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五)驾驶员历次诚信考核等级相关情况。 第十条【采集途径】驾驶员诚信考核相关信息应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行业管理部门、辖区管理单位在监管中发现的以及接收有关单位抄告的与驾驶员诚信考核相关的驾驶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违法违规等信息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等信息; (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开展行业审批获取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交通执法机构在执法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及外省市抄告的驾驶员违法行为等信息;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 (五)交通运输部及市交通委确定的与诚信考核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采集方式】本市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主要通过信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继续教育等相关系统对接自动形成;不能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的,应当按照“谁发现、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诚信考核指标信息确认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人工录入。 第十二条【采集要求】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应当真实、客观。录入诚信考核信息应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一经录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驾驶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共享至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相应的诚信考核记分及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互相抄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信息抄告和共享机制,定期及时汇总外省市驾驶员的考核指标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抄送外省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外省市抄告的本市驾驶员考核指标信息,按照“谁接收、谁录入”的原则,由接收单位负责录入。 第十四条【记分告知】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诚信考核信息系统根据采集录入的信息,即时自动完成记分。产生记分时,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将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自动公告告知,并向驾驶员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告知内容包括记分情况、累计记分情况以及继续教育、法律后果提示。 第十五条【等级公示】满一个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信息系统根据记分情况评定等级,经辖区管理单位确认后,自动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上公示诚信考核等级结果,并向驾驶员自动发送短信告知。 诚信考核等级结果与政务服务系统对接,自动签注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照。 第十六条【异议申请】对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等级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或到辖区管理单位现场提交异议申请,辖区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8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委信用主管部门。委信用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审核意见,于7日内做出复核意见,并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电子档案】本市按照“一人一档案、一事一记录”的原则,依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自动建立本市驾驶员电子诚信档案,实现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 电子诚信档案至少保存6年。 第十八条【便民服务】市交通委应当依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落实驾驶员结果查询、下载打印等便民服务措施。 驾驶员可通过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平台、信用交通北京网站、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照二维码等方式自助查询、下载打印记分情况及等级评定结果。 现场查询的,驾驶员可就近到全市任一交通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打印。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基本制度】本市实行驾驶员基础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继续教育制度,依托继续教育系统完成。 基础继续教育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或道路运输协会组织、督促驾驶员开展。取得本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所有驾驶员须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不少于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辖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检查督导,没有按照要求组织完成基础继续教育的,纳入诚信考核体系。 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由辖区管理单位按本细则组织开展。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驾驶员,应当主动完成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分未达到20分的,应当在本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完成不少于6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记满20分的,应当在记满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少于1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诚信考核等级直接为B级。 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基础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的,纳入记分规则进行记分;驾驶员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仍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不予换发证件。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继续教育系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系统建设。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辖区管理单位,检查、督促、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落实继续教育要求。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或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加强继续教育系统操作培训、宣传,做好继续教育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本市继续教育内容以交通运输部继续教育大纲和本市道路运输法规政策文件为主。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注重法规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树,将重要内容转化为可操作性动作,丰富本市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结果应用】继续教育系统应当与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实时对接,与市交通委各相关系统共享融合。 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记入电子诚信档案,签注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照,并纳入信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等管理。 第五章 诚信奖惩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结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检查计划,依据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结果确定行业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辖区管理单位应当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对驾驶员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办理驾驶员上岗、离岗,组织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等,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检查单。 第二十四条【企业责任】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及时查看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及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平台,掌握本单位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强化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客运驾驶员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等节假日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第二十五条【奖励措施】本市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协会等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市交通委将AAA级的驾驶员作为红名单对外公开。 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所属AAA级驾驶员比例达到80%以上或AA级、AAA级驾驶员比例达到90%以上,且均没有B级驾驶员的,可以在政府保障性任务、运力增加、货运通行证发放、班线政务服务申请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具体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列入黑名单】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报经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黑名单有效期为2年,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予换发和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第二十七条【撤销证件】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该名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员3年内不得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一)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被记分20分的; (二)连续2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有2次达到20分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惩罚】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辖区管理单位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2个年度,所属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辖区管理单位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在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
近日,农业农村部联合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和银保监会等7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 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在全国县域建设1500个功能全、服务优、覆盖面广、承载力强、孵化率高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吸引300万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带动2000万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据了解,近年来,农村创业创新环境持续改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不断增多,形成新的农村创业创新热潮。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业创业明显增多。但是,农村创业创新仍存在要素聚集较低、政策集成不够、服务集合不强等问题,需要明确建设重点、完善创业政策、优化指导服务、聚集培训资源,推进农村创业创新,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强调,要以培育初创型和成长型企业为重点,推进要素集聚、政策集成、服务集合,高质量建设一批县域返乡入乡创业园,重点是“四个一批”:新建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利用现有涉农资金项目构建多位一体、上下游产业衔接的创业格局。提升改造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依托现有创业园改造配套设施,集成实训功能,增强服务功能。拓展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依托现有产业园区,配置现代产业要素,嫁接成熟生产技术,匹配优秀管理人才,引入金融资本和风投创投。整合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依托现有大型企业和知名村镇挖掘现有设施潜力,集中提供公共服务,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创新。 《意见》提出,要强化财政扶持,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税费减免,对厂房租金、房租物业费、卫生费、管理费等给予一定额度减免。创新金融保险,设立信用园区,形成支持白名单,逐步取消反担保,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引导资本投入,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创业创新公司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等方式,实现债权融资。保障园区用地,依法依规改造利用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闲置房产、空闲土地,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强化创业人才支撑,允许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返乡入乡人员创办的企业。优化创业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打造生产协同、创新协同、战略协同的创业链,为返乡入乡创业团队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聚集培训资源,将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重点对象,大力推行互动教学、案例教学和现场观摩教学,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部门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推进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目标同向、力量同聚,聚力抓好落实,逐步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返乡入乡创业园体系。 农业农村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 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 农产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科技厅(局、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厅(委、局)、银保监局: 返乡入乡创业园是在县域内,以培育初创型和成长型企业为重点,集中提供创业场所和创业服务的各类园区(基地)。近年来,农村创业创新环境持续改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不断增多,为乡村产业振兴注入了强劲动力。但是,农村创业创新仍存在要素聚集较低、政策集成不够、服务集合不强等问题,需要搭建平台,提升创业创新水平。为贯彻党中央“六稳”“六保”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要求,加快建设一批县域返乡入乡创业园,打造农村创业创新升级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就业优先,强化创新引领,高质量建设一批县域返乡入乡创业园,推进要素集聚、政策集成、服务集合,吸引农民工等就地就近创业就业,深入推进农村创业创新,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导向。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发挥财政撬动作用、金融支撑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 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依托现有各类园区、产业集群和镇(乡)物流节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行包容性、共享式发展,吸纳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带动更多农民工就业。 坚持创新驱动、创业带动。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催生新产业新业态,以创新引领创业。弘扬企业家精神,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在带动中体现社会价值。 坚持服务优先、能力提升。以服务返乡入乡人员创业为宗旨,以创业主体需求为导向,优化创业创新软硬环境,增强主体带动能力、要素支撑能力、平台服务能力,倡导敬业、精益、专注、宽容失败的文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目标任务。到2025年,重点依托现有相关园区存量资源,配套创业服务功能,在全国县域建设1500个功能全、服务优、覆盖面广、承载力强、孵化率高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基本覆盖农牧渔业大县(市)和劳务输出重点县(市),吸引300万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带动2000万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二、明确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重点 (四)新建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及农业科技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农业项目,新建一批特色突出、设施齐全的返乡入乡创业园,搭建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平台,构建“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体验”多位一体、上下游产业衔接的创业格局。 (五)提升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依托现有农民创业园、科技创业园、农村创业创新园、返乡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改造水电环保、光纤宽带、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集成培训、见习、实习、实训、咨询、孵化等功能,扩充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科技研发、金融保险等服务,融合原料生产、加工流通、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增强返乡入乡创业园服务功能。 (六)拓展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依托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工业园、电商园、物流园、休闲旅游园等,配置现代产业要素,嫁接成熟生产技术,匹配优秀管理人才,引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开发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 (七)整合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工商企业、大中专院校、知名村镇、重点农民合作社等,挖掘现有设施潜力,配齐办公场所、科研仪器、创意开发工具、公共软件等,配套创业培训、政策咨询、专家指导、技术对接、实训演练、事务代理等服务,集中提供公共服务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初创主体。 三、完善返乡入乡创业政策 (八)强化财政扶持政策。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返乡入乡人员兴办企业、做大产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九)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园、孵化实训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各地可对厂房租金、房租物业费、卫生费、管理费等给予一定额度减免。 (十)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返乡入乡人员创办的企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个人支持力度。推广“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政府+银行+保险”等农村贷款融资模式,设立信用园区,形成支持白名单,逐步取消反担保,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应贷尽贷快贷。稳妥探索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拓展抵(质)押物范围。鼓励相关银行对暂时存在流动资金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展期。适当提高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十一)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防范”的原则,细化落实用地、环评等具体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政府投资基金等对返乡入乡创业园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创业创新公司债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等方式,实现债权融资。支持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 (十二)保障园区建设用地。各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应做好返乡入乡创业用地保障。稳妥有序引导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复垦腾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入乡建设标准化厂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依法依规改造利用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闲置房产、空闲土地,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返乡入乡人员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用地方式,支持返乡入乡人员发展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十三)强化创业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到乡村创办企业,允许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返乡入乡人员创办的企业。将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所需人才按规定纳入当地政府人才引进政策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增加优质教育、住房等供给。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其所需人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四、优化返乡入乡创业指导服务 (十四)完善服务体系。依托人力资源开发、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机构,为返乡入乡创业团队提供“初创扶持、政策咨询、技能实训、项目评估、创业孵化、工商注册、项目申报、法律咨询、金融服务、经营管理、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品牌策划”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举办“项目路演、实操实训、沙龙讲堂、导师把脉”主题活动,为返乡入乡创业项目提供前期智力支撑、决策参考和学习交流。 (十五)便捷注册服务。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服务窗口,打通部门间信息查询互认通道,集中提供项目选择、技术支持、政策咨询、注册代办等一站式、个性化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发挥服务指导机构作用,发展众创、众包、众筹、众扶新模式,建立创业创新数据库,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创业服务。 (十六)强化信息服务。完善信息、交通、寄递、物流线路及网点等设施,健全以物流节点为支撑的物流网络体系,提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建立“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为返乡入乡创业提供便捷、稳定、广覆盖、低成本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等服务。 (十七)推动产创联动。构建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主体紧密协作的网络,围绕产业链,推动骨干企业与入驻企业合作共享,打造生产协同、创新协同、战略协同的创业链。引导银行、投资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创业企业对接,构建与返乡入乡创业相协调的资金链,形成主体互补、研发支撑、金融助力的创业生态环境。 五、聚集返乡入乡创业培训资源 (十八)扩大培训范围。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优质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将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重点对象,让有意愿的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十九)创新培训方式。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企业深化校企合作,为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充分利用远程视频、云互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灵活便捷的在线培训,创新开设产品研发、工艺改造、新型业态、风险防控、5G技术、区块链等前沿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返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农村创业致富女带头人培育计划等培训项目,提升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能力。 (二十)提升培训质量。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根据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特点,开发一批特色专业和示范培训课程。大力推行互动教学、案例教学和现场观摩教学,开设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经验研讨课。利用互联网及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培训。 (二十一)建设创业导师队伍。组建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建立专家创业导师队伍,重点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遴选一批科研人才、政策专家、会计师、设计师、律师等,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技术要点等指导服务。建立企业家创业导师队伍,重点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遴选一批乡村企业家,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政策运用、市场拓展等指导服务。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推进任务落实。县级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协调推进组,强化责任落实,推进项目建设。 (二十三)落细扶持政策。各地要列出政策清单,建立政策落实台账,加强调度,逐项落实,确保政策落地生效。逐步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体系,分层级审批。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宣传推介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鲜活经验,推广一批返乡入乡创业的典型案例,搭建“乡创客”宣传推介平台,对表现优秀的“乡创客”给予奖励。弘扬创业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倡导诚实守信守法,崇尚创新、鼓励创业的良好环境。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发〔2020〕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金融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金融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 为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以下简称科学城),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作用,培育“科技+金融”的创新生态圈,实现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的深度融合,将科学城打造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集聚创投资本 (一)扩大长期资金来源。聚焦科学城重点发展产业,围绕科技型企业发展阶段,打造全生命周期股权融资支持体系,完善高新技术产业链。引导更多资金投入科学城科技创新,整合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资源,支持设立10亿元级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百亿元级的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发挥杠杆作用,汇聚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为科学城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委托投资等形式,加大在科学城股权投资力度。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引导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促进产业资本与科学城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二)畅通资本对接及退出渠道。建立科学城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不定期举行全国性路演推介,搭建资本与项目对接平台。打造重庆国际创投峰会等大会品牌,组织企业与全球金融资源对接,持续吸引国际优秀资本。在科学城设立并购母基金,吸引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对接,支持资本通过企业上市、出售股权、兼并收购等方式退出。探索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搭建权益登记托管和转让平台,拓宽资本退出通道。(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重庆证监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建设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区,布局“环境优美、配套完善”的创投基金小镇,对入驻科学城的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入驻流程,为创投风投机构落户提供便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创投资本加大投入。(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政府引导。围绕科学城产业链,成立政策性产业引导基金,加大产业培育力度。对投资科学城项目或引入项目落地科学城的引导基金子基金,可适当降低其本地投资金额比例,子基金清算退出时可加大奖励幅度。支持科学城国有基金实施市场化运作,提升运营效率。(责任单位: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五)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及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个人优惠税率。对在科学城落地且经济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机构,根据存续期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情况,按照重庆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办法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税务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二、提升直接融资能力 (六)推动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加强科学城优质企业辅导培育,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积极利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重庆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庆基地,重点推动一批优质科技型企业申报科创板、创业板。支持上市公司运用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手段整合上下游优质资产,助力企业并购上市。建立完善科学城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对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等环节给予奖补扶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市科技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七)加快中小科技型企业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学城中小科技型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通过股票增发实现融资,鼓励发展较好的企业到精选层公开发行,并适时转板上市。鼓励区域股权市场制度与业务创新,推动科学城非上市企业挂牌展示、交易融资,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八)拓宽债券市场融资渠道。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入,保障科学城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推动符合条件的科学城建设主体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支持以商业地产、交通设施等项目权益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科技型企业发行“双创债”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等创新融资工具,丰富融资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知识产权局) 三、加强信贷资源配置 (九)扩大科技信贷产品供给。加强商业银行科技金融创新,发挥商业银行集团化经营优势和资金优势,支持其理财子公司等旗下金融机构与投资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股债联动、投保联动等,运用“贷款+外部直接投资”“贷款+远期权益”等模式开展业务,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用好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科学城企业提供优惠贷款、贴现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科学城科技型企业特征,创新账款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信贷产品,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模型,推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现对科学城科技型企业贷款扩面、放量。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建设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商票流通及应收账款确权机制。支持担保机构稳妥创新,发展股权、应收账款、订单、知识产权等反担保业务,推出更加契合科技型企业特征的担保产品,为科学城企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开展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产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增强信贷可获得性。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高技术员工、科研人才提供信用“人才贷”。(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科学城重大项目信贷支持。推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通过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方式,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重点项目上加强评审授信、信贷额度等方面的合作,加大关键项目的资金投放。加强科学城建设项目统筹,争取政策性银行长期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提升科学城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占比。建立科学城重大项目信息发布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设计,将信贷支持方案前置融入项目整体规划,提升融资对接效率。(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科技信贷配套支持。鼓励对科学城科技型企业信贷规模、计划、考核单列,配套出台差别化政策,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为科学城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开辟“绿色通道”。适度提高对科学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完善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扩大科学城企业的信贷融资规模。(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四、引导金融机构聚集 (十二)支持设立金融机构。完善科学城落户奖励、财政补贴、房租减免等配套政策,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类机构在科学城设立法人及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及高管、人才等在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予以保障,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科技金融研发企业入驻,建设“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科技金融街。支持科学城筹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科学城中小微企业。鼓励评级、审计、会计、法律、评估等专业性服务机构优先落户,并对承接项目成功率较高的机构进行奖励。(责任单位: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三)加强成渝地区科技金融联动合作。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大项目合作,支持成渝两地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类机构在重大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科学城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产业发展和重要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金融合作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信息共享、准入互通制度。(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五、打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十四)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平台。依托科学城,推动高新区科技金融线上服务平台功能升级,与渝快融、信用重庆、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系统对接,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企业经营数据分析模型建设,加强数据共享,实现企业画像,打造服务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对接平台。(责任单位: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十五)深化科技要素交易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科技要素交易市场功能,探索完善评估定价机制,在科学城试点“企业需求+高校(院所)成果+技术经纪人+基金”转化模式。吸引科学城各类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共同探索“企业+科研团队”“科技成果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整合各方资源优势,促进产学研协同发展,加快科学城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教委) 六、加快金融科技发展 (十六)支持金融科技资源要素集聚。支持国家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等试点优先在科学城实施,积极争取国家级、市级金融科技重大项目和平台在科学城落地。加强金融科技认证和标准化服务配套能力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科学城设立金融科技研发中心、数据中心、创新平台以及各类金融科技实验室等,加快形成金融科技产业集群。(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七)加强金融科技研发。加快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应用型新技术的研发。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建立内部孵化机制,培育金融科技创新项目和创业人才团队。充分发挥科学城科技创新资源优势,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企业等各方优势,支持在金融科技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科技局、市教委) (十八)扩展金融科技场景应用。支持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共同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在科学城优先开展金融科技及标准创新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政务数据、社会数据、公共数据与金融数据的融合应用。鼓励金融科技在科学城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金融、融资租赁、产权登记等领域推广应用。(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重庆证监局) 七、完善保障支持体系 (十九)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集中金融、注册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科学城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信用建设联动机制。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展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 (二十)加强风险防范预警。建立完善科学城金融监管工作机制,严格监管金融市场活动。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稳妥开展金融创新,依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督促金融机构、金融合作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合规经营水平,共同营造稳定安全的金融环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北京市东城区发布“崇文争先”实施意见以来,文化东城建设进入快车道。而今,东城区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发展亦有了行动指南。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重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建立文化企业贷款“白名单”管理制度、开展“监管沙盒”文化金融试点项目、实施“文菁人才”计划、增加文化金融专营机构……这份包含24条措施,向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委司局征求建议,充分吸收了20余家市级部门意见形成的措施文稿,是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打造在全国具有领先优势地位的文化金融发展高地的规划画卷。 初心致远,使命敦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建议。“十四五”时期,在文化产业方面,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站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新征程起点,这份文化金融合作发展的规划将为推动北京市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首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也将为致力于在新场景、新业态、新消费、新动能发展浪潮中成长的文化、金融、科技企业带来更多“东城机遇”。 聚焦一个目标 引领示范全国的文化金融合作模式 在我国,文化产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已经成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生动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逐渐完善,为文化产业发展插上了金融的翅膀。 近年来,东城区致力于以文化赋能发展,不断探索文化与金融合作。2019年12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正式批准东城区获得首批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的创建资格,吹响了文化与金融合作健康发展的号角。 此次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措施》,对示范区建设的战略安排提出了具体的落实路线,明确了推动文化金融合作发展的坚实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以文化要素流通为手段,构建金融资本与文化资源有效对接的可复制可推广长效机制,规范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实现文化与金融合作健康发展,培育具有首都文化特点,引领示范全国的文化金融合作模式,为全国文化中心的文化产业发展引领区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对接两种资源 文化与金融合作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站在“十四五”时期的新起点,一边是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迫切发展的需要,一边是重创意、轻资产的文化产业融资难的现状,发展难题亟待破解。 贯穿《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重要思路给出答案:聚焦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这一目标和主线,针对风投、信贷、保险、债券、上市等融资渠道多元发力,提出加快推进文化企业天使投资税收与投资年限反向挂钩试点、建立文化企业贷款“白名单”管理制度、设立上市培育服务基地等,力求从文化与金融合作机制端打通路径,力促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北京市、东城区通力合作,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行业合力推动文化与金融合作发展。发布会上,一系列签约仪式,将见证文化金融融合前行的新局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东城区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开启携手推动文化与金融合作发展的新篇章。东城区文化发展促进中心、东信创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东城区“文菁”文化+产业基金(一期)框架合作协议,设立总规模10亿元,首期规模4亿元的“文菁”文化+产业基金,为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此外,中国银行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与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银行与北京爱酷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文化金融项目,金融机构将为文化企业授信1.6亿元,开创携手同行的新局面。 强化四方保障 向高质量发展坚定前行 共享无限机遇,更需坚实保障。 《若干措施》确立了文化金融合作发展的四方面保障机制,为落实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 强统筹协调,完善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共治共建机制; 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示范区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强化“紫金服务”品牌; 强化任务落实,明确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的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 强化智库建设,培育文化产业与金融领域复合型高端人才,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 文化东城,金融赋能。《若干措施》指明了文化金融合作从规划变为现实的路径,指引着东城区朝着高质量发展方向坚定前行,积极创新,勇于实践,形成可持续、可复制推广的文化金融合作模式。下一步,东城区将坚持“崇文争先”理念,围绕“一轴、两区、五带、五城”文化发展功能格局,深入实施文化引领、传承、服务、创新、传播五大工程,不断助力“五个东城”建设,努力推动形成文化引领城市发展的“东城范式”,全面绽放新时期首都功能核心区文化魅力,为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服务供给,不断满足新时期群众的文化新需求、新期待,为首都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实施三重创新 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创新机制、拓宽渠道、汇聚资源,三重创新思路、24条创新举措,围绕文化与金融合作作出新部署。 创新文化与金融合作机制,激发文化市场活力—— 迈向新的发展阶段,需要构建与之适应的合作机制。《若干措施》提出了完善部、市、区合作共建机制,强化文化金融政策支撑作用,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推动艺术品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构建文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快传统文化企业数字化发展,开展“监管沙盒”文化金融试点项目等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体现着在攻坚克难中探索的新路径,如对文化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为文化企业信贷投放占比高的金融机构提供专项额度;形成“以信用促融资、以发展强信用”的良性循环等。 拓宽文化与金融合作渠道,聚焦文化要素市场建设—— 引来金融源头活水,才能打通文化企业发展路径。《若干措施》在金融支持产业发展方面打出了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如加强风险投资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设立示范区文化产业引导基金,建立文化企业贷款“白名单”管理制度,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培育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增加文化金融专营机构,支持北京文创板建设等。 文化与金融融合,已在东城彰显力量。今年疫情以来,东城区聚力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助力文化企业抗疫情、稳就业。如联合中国银行、北京银行等驻区金融机构推出“文菁贷”“文创贷”等支持小微文化企业的特色产品,设立专属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春秋永乐、希肯琵雅等文化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帮助企业对抗风险。2020年前三季度,驻区文化金融专营、特色机构服务文化企业741家,贷款余额148.56亿元。46家文化企业获得“文菁计划”奖励资金2450万元。 《若干措施》的出台,将进一步凝聚力量,减轻文化企业融资障碍,释放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活力。 整合文化与金融合作资源,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打开措施文稿,东城区文化金融合作发展的版图清晰可见:以前门地区为示范区核心区与起步区,以北二环和建国门内大街两侧为依托作为文化金融科技创新区和文化金融服务拓展区,打造东直门国际金融生态城、永外城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红桥文化产业集群、隆福文化中心等多组团区域,提升文化金融空间承载效能。 一个个以融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图景跃然纸上:加快王府井国际一流步行商业街区建设,设立示范区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推动示范区文化、金融、科技融合,提高文化企业发展质量,实施“文菁人才”计划,发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双示范”优势,打造国家级文化金融活动品牌,建立示范区统计监测体系…… 一系列具有前瞻性、针对性的措施内容,串联起高质量发展的枝叶,推动文化金融合作发展在更深更细的层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