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打“假官司”牟私利 重拳整治正当时 ● “包工头以我们农民工的名义打官司,要来的钱却一分也没给我们。 ” ——农民工叶某 ●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 ”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 “包工头以我们农民工的名义打官司,要来的钱却一分也没给我们,你说气人不气人! ”谈及自己“被打官司”的经历,农民工叶某至今愤愤难平。 2012年至2014年,叶某等103名农民工在包工头张某林的带领下,在辽宁省阜新市某商业广场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张某林一直没有发放工资。直到2019年,多次讨薪未果的叶某等人突然听说,张某林以他们的名义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过仲裁、法院调解,工程总包方支付了工程款21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叶某等人再次找到张某林讨薪,却仍然被拒绝。气愤的叶某等人向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提出控告。 受理该案后,蚌山区检察院发现案件行为发生地、农民工住所、仲裁所在地、审理法院均在不同省份,案件中103名农民工的诉讼身份证明,大多是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加盖公安部门印章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经过调查,真相浮出水面。张某林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政策,冒用或盗用103名农民工身份,意图将工程款虚构为农民工工资获得优先受偿,制造了大量虚假调解,从工程总包方获得了工程款210万元。张某林的最终诉讼目的只是自己的工程款,而不是追偿农民工的工资款。 经蚌山区检察院提请、蚌埠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裁定启动再审。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公安机关也对张某林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近年来,虚假诉讼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告诉记者,从已查办的案件看,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等领域。而当事人大费周章,虚构案件事实、捏造法律关系、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往往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转嫁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等。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 ”杨会友说。 法律监督盯得紧 打“假官司”吃官司 ● “没想到打假官司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们非常后悔。 ” ——虚假诉讼人郑某斌 ● “对于利用司法‘公器’牟取私利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惩罚,不能让恶意‘打假官司’者非法获利还‘全身而退’。 ”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范厚传原是合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副经理兼会计,他以个人名义从郑某斌等11人处借款479万元。后范厚传因无力偿还借款,利用“工作便利”,向11名出借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公章及该公司负责人私章的新借据,将个人借款转嫁到公司名下。事后,范厚传指使郑某斌等11名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息900万元。二审法院支持了其中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合肥市检察院对郑某斌等民事案件进行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事实,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案涉的所有民事判决。 2018年12月,在安徽省、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区三级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踪和联动监督下,范厚传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止步。预感到“风头不对”的郑某斌等9人申请撤回起诉。合肥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同时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 虚假诉讼起诉人妄图“全身而退”,检察机关紧追不放。省检察院依法就法院对郑某斌等9名虚假诉讼起诉人准许撤诉的裁定跟进抗诉。 2020年6月,省高院最终全部采纳抗诉意见,认定合肥市中级法院准许郑某斌等9人撤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驳回郑某斌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郑某斌等9名起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决定对9名起诉人分别给予2万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惩戒。对于恶意串通、实际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法院决定给予其罚款2万元的制裁。此外,郑某斌等人还向被告公司自愿赔偿了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没想到打假官司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们非常后悔。 ”郑某斌在庭审时表示认错悔错和歉意。 虚假诉讼屡禁难止,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低。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大都相互串通,不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即使在法院中“碰壁”,虚假诉讼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一些法院也会准许撤诉,不再采取针对性惩戒措施。 “对于利用司法‘公器’牟取私利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惩罚,不能让恶意 ‘打假官司’者非法获利还‘全身而退’。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2015年正式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以惩治虚假民事诉讼。安徽省检察机关统筹推进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监督活动,在促进虚假诉讼案件及时纠正的同时,注重监督司法人员、有关中介公司等参与的虚假诉讼行为,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违法违纪问题。 通过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移交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承担起查处虚假诉讼的主导责任。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虚假诉讼案件提出抗诉28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05件。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58件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机关审查处理。 系统治理破难题 “公检法司”要联手 ● “虚假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查办此类案件有较大的难度。 ”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会友 ●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配合。 ”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夏某是一名职业放贷人,在安庆地区放贷时,他隐瞒身份,以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之名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且不明确收费标准,以“砍头息”的方式 (即让出借人在交付借款前直接扣除各项费用)发放贷款。这些巧立名目的服务其实从未存在过。此外,夏某还制作虚假的《借款协议》,名义上约定较低的利率,来规避法律相关规定的高息贷款。 夏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恶意民间借贷诉讼行为。去年5月,怀宁县检察院通过该院“智慧检务民事诉讼监督”平台,构建民事检察大数据中心及成案思路模型,检索相关案件卷宗,发现夏某在安庆市法院系统提起了160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达2500余万元。怀宁县检察院经过研判确定134件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安庆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8件,提出抗诉6件,均被法院采纳。 在“云端”深挖案件线索,是安徽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举措之一。“虚假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查办此类案件有较大的难度。必须创新侦查手段,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才能去伪存真,查明证据真伪。 ”杨会友告诉记者,安徽省检察机关在内部加强民事与刑事等部门协同调查监督机制,健全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协作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面排查发现并查处涉及黑恶势力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安徽省所办理的80%虚假诉讼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查办。 2019年12月,省检察院就发现的全省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存在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共性问题,向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受到该院高度重视。去年5月,省高级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全省法院在立案阶段加强警示提醒,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网站设置警示宣传标识、发放风险提示书、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同时,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制裁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配合。 ”李卫东介绍,在省委政法委的支持下,省检察院牵头起草并推动公检法司会签 《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虚假诉讼认定范围和处理规则,细化协同防范和惩治举措,促进精准有效打击,凝聚打击虚假诉讼的共识和合力。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日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存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明令禁止刷票、刷量、刷评论及制作虚假账号等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均适用该办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在互联网信息发布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3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部本级办理的24个事项的89件次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方案》提出,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容明确、语言简洁、文字规范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方案》明确,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此外,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1月10日,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场发布会举办,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金洪钧在发布会上表示,将从强化主动监管、快速处置举报投诉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等三个方面,严厉打击生活用品和防疫用品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强化主动监管。疫情发生后,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印发了《生活保障分指挥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派专人进驻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集中供应点,督促经营主体对各类生活用品批批检验,市局每天检验,省局随机抽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派出6个检查组,开展明查暗访,石家庄市局组成9个执法小组,实施不间断巡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产品质量。 快速处置举报投诉。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运行好12315省、市、县、所“四级网格化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对所有投诉线索“及时受理、及时处置、按时反馈、按时办结”。加强数据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精准打击假冒伪劣专项行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继续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1月1日以来,共立案查办涉及疫情防控案件75件,处罚56件。 金洪钧表示,下一步,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保持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统一代码)管理,规范指导和系统提升市场主体统一代码赋码工作,确保统一代码覆盖全面、应用稳定、终身唯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统一代码与各类机构代码并存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停止使用,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对于目前尚未进行统一代码赋码的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查遗补漏,确保市场主体与统一代码“一一对应、不重不漏”,历史存续市场主体(包括注吊销等各类状态)统一代码赋码100%全覆盖。自2021年1月1日起,市场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等业务时,不论是否领取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全部按统一的赋码规则确定市场主体的统一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停用。总局将汇总通报各地统一代码覆盖情况。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市场主体数据库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强化统一代码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功能,推动统一代码登记管理向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全面覆盖,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历史溯源、数据治理、共享应用等方面工作。 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2021年底前,全国要统一通过总局应用服务接口进行统一代码赋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总局报备区域内各级登记机关,加快做好相关系统程序对接改造准备工作。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换发工作继续执行原政策,旧版营业执照仍然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月4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强化了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我国信用债品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但三者信息披露规则不同。《办法》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主要涵盖了六大项内容。首先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例如,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同时细化了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22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其中包括: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等,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此外,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要求中介机构应当确认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内容与其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的相关意见不存在矛盾,对所引用的内容无异议,并对所确认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月25日,国新办就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会上表示,《指导意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关键词+三项措施 确保信用措施依法依规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信用承诺广泛应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等举措,对于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个别地方开始探索借助信用手段来治理行业监管难题,比如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等,如何防止信用措施运用泛化和扩大化? 连维良指出:“一些地方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地方部门文件作出相关信用措施安排,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国家层面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因此,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为解决这类问题,《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 “一个关键词”即严格依法依规。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所有信用措施的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都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国家层面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个具体措施”即目录、清单、认定文书。一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要做到以目录为依据,《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二是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三是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从会上获悉,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开始对现有失信约束制度进行梳理。连维良透露,对于目前已有的信用措施将按照《指导意见》分三个层次有序加以规范。首先,对于符合信用建设方向,且以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为依据的信用措施,要继续加以落实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其次,加快履行立法修法程序,使符合信用建设方向的信用措施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最后,依法依规纠正和退出。根据《指导意见》全面建立信用措施台账并认真进行甄别,对有条件纳入法治轨道的信用措施要尽快予以规范;对不符合信用建设方向或者社会不认可的信用措施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规范。 “通过上述办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有效作用的措施,要使其继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地方出台的一些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缺少法律依据的措施,要进行规范、纠正甚至退出。”连维良表示。 数据安全上位核心位置 筑牢信用信息安全底线 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相伴而生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与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此,连维良指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项重要任务。在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建设方面,要重点落实好以下三方面措施。 首先是严格依法依规。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对于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其次是严格落实责任。在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共享、公开等各环节要明确“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原则,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要明确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目前,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过程中,所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都要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最后是严格技术保障。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采取坚强的技术手段,防止各种网络攻击和恶意篡改,既要避免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也要防止因客观原因比如网络攻击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 人民银行在征信监管工作中如何做好信息保护?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强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征信信息安全,是征信工作的底线。人民银行在征信监管工作当中,强调以下四点:一是人民银行要求征信中心把数据安全放在工作的核心位置。二是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强度不断加大。三是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四是不断完善征信法规制度,让个人信息保护做到有法可依。 信用修复明确三种方式 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诚信已成为每个市场主体的“金字招牌”。对于失信主体而言,及时进行修复信用、挽回声誉是维持正常生产运营的关键一环。 “全社会都非常关心信用修复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指出,信用修复就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关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导意见》要求,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退出机制。 关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的时间。 关于屏蔽或者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正在加快推进。 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陈洪宛指出:“此类行为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如果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为了进一步深化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12月24日~25日,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专题组第32次例会在浙江温州召开。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环境保护领域、旅游领域、食品安全领域、产品质量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失信名单认定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为营造区域诚信市场环境,增强区域凝聚力和竞争力,实现长三角区域信用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奠定基础。 会议强调,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信用长三角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布局来谋划信用长三角的工作,发挥信用建设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作用。 记者从会上获悉,浙江牵头完成了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修订,建立了生态环境领域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形成了长三角区域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标准指导性文本。 上海牵头开展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惩戒,优化完善信用长三角网站,同时研究推动形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支持示范区统一公共信用制度建设。 江苏牵头修订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互认合作协议,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会商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探索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示范城市信用工作多方位、多领域开展合作。 安徽牵头修订长三角区域产品质量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奖惩指导意见,选取巢湖市开展产品质量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研究构建监管指标体系,针对不同信用类别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 “信用长三角建设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以信用大数据应用为导向、政务诚信建设为重点、信用联合奖惩为突破口,规范化推进国家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从‘基础合作’走向‘深度融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信用环境。”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主任李玉清表示。 此外,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介绍旅游领域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建设经验,浙江省信用协会介绍长三角区域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统一信用报告标准。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建忠指出,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信用长三角建设的关键之年。要结合国家信用建设最新的决策部署要求,深入研究信用长三角推进的关键点、突破点,在现在成果的基础上取得新的更好的成效。一是要着力在信用制度协同上取得新突破。二是要着力在信用平台信息互通上取得新突破。三是要着力在信用重点领域合作上取得新突破。四是要着力在信用长三角示范区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记者了解到,长三角信用合作始于2004年。2016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同意长三角地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2018年6月,《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正式发布;2019年1月,长三角地区信用(行业)协会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正式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