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申报2020年下半年先进制造业政策及2019年度部分项目奖补资金的审核结果正在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这些经过审核的项目全都通过了信用监测。”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根据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高度重视工业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在奖补政策申报审核中实施信用监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从2017年起,市经信局在执行“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过程中,启动了企业信用承诺机制,要求企业在政策申报中要一并提供“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2019年,根据《2019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市经信局认真做好“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的执行要求。 此外,还要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切实将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市经信局每年都会向在肥金融、融资担保机构推介一批信誉度良好、具有较高成长性并有融资需求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市经信局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纳税信用级别、信用信息等多个方面进行把关,2017~2019年共推介企业2882户次。 “在工业政策兑现审核中,公示前,我们都会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系统,查询拟奖补企业是否存在失信信息,并指导企业进行信用修复。”该负责人介绍,在2020年上半年兑现2019年度及2020年疫情防控政策、“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审核中,共有13家企业公示期结束时仍未完成信用修复,未获得奖补资金,涉及金额超300万元。“通过在奖补政策申报审核中应用信用信息,维护了市场的诚信公平,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随着江苏省太仓港口快速发展,长江太仓段船舶流量剧增,“南港北锚”港口布局导致集装箱、散货等船舶横越行为频繁,极易导致船舶碰撞事故发生。 为规范船舶横越行为,太仓海事局在开展横越船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多方面、多环节建立健全横越船舶信用监管机制,着力防范横越风险,坚决打好船舶横越整治攻坚战。 01 强化宣传,营造严管氛围 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典型事故案例展板等形式向辖区航运企业、引航站、港内作业船及在港船舶宣传走访,开展“海事课堂”,以“提高履职能力,重视信用承诺”为主题,宣传船员行为规范和海事信用监管机制,通过VHF发布高峰流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并已被列入警告“黄名单”船舶信息,营造横越船舶安全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的浓厚严管氛围。 02 重点监控,强化监督检查 按照监控要求对重点水域进行重点标记监控,提醒船舶横越长江主航道前发布动态,与顺航道船舶统一会让意图,主动避让。超大型船舶出江、高峰流等情况下提醒横越船错峰横越或者暂停横越。引导航运企业切实提高认识,加强自主管理,强化船员航行安全知识培训,切实增强船员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实现公司、船舶、船员等安全管理要素深度融合。 03 联合惩戒,落实信用管理 充分发挥海事和港口、码头、航运企业合力作用,持续巩固并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根据《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进部门联动和多元共治,对于不遵守海事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组织和管制要求违规横越船舶,在行政处罚基础上,列入警告“黄名单”,增加违规横越船舶违章成本,引导形成海事监管领域的诚信理念。 今年以来,太仓海事局共计发布高峰流禁止横越航道安全信息1100余条,查处违规横越船舶65起,实施船员记分65人次、260分,列入警告“黄名单”船舶14艘次,在多措施监管合力下,违规横越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辖区通航秩序明显改善。 下一步,太仓海事局将持续推进“信用+监管”横越船舶监管模式建设,细化横越船舶安全监管领域信用管理举措,积极营造诚实守信行业氛围,助推辖区横越船舶安全监管提档升级。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自然资发〔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规范自然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提高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发挥统计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现将《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0年7月9日 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提高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沿海地区海洋主管部门)以及从事自然资源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组织领导全国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接受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统计联络员制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林业草原有关统计调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报备,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给予保障。 第四条 自然资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以及海洋经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督察、行政管理等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统计归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自然资源综合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自然资源统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全国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审查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承担统计调查制度报批工作,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评估;组织实施综合统计任务,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发布综合统计数据;开展综合统计分析,组织综合统计业务培训,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内设业务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自然资源专业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专业统计任务,搜集、汇总生成、审核专业统计数据,依据规定发布数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归口管理机构汇交统计数据;开展专业统计分析,组织专业统计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审核本级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数据,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第八条 自然资源统计技术支撑机构配合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做好综合统计数据汇总、校核、分析,编制统计报告,开展统计技术培训,承担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制定全国性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制度,但不得与上级统计调查制度重复矛盾。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审查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第十条 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获取方式主要有: (一)资源调查。通过对全国国土调查等基础调查成果,和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资源等专项调查成果,以及对特定资源和区域的遥感监测成果,进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统计数据。 (二)行政记录。通过对自然资源业务管理系统中留存的行政记录,进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统计数据。 (三)联网直报。填报人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原始数据,部汇总整理后形成统计数据。 (四)逐级上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优先通过对资源调查和行政记录成果加工整理获取统计数据,完善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减少数据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源头控制。填报人对其填报、录入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严格审核。各单位对其负责加工整理、汇总生成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对数据质量负责;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当返回填报人核实修改。审核结果和修改情况记录留痕。 完善统计流程。建立健全数据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加强技术校核。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检验、数据抽查、实地核查,综合评估、控制和提升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综合统计数据由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公布,专业统计数据依据有关规定经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审核会签后可以由业务机构公布。公布机构对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 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考核时,需要使用数据的,以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加强自然资源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数据全流程信息化生产和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自然资源统计数据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平台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交互共享。完善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对于自然资源统计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自然资源统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海洋局公布的《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布的《测绘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今年1月-9月,山东青岛市查获假烟156.37万支,同比下降54.5%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形成了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好社会环境。就烟草行业而言,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有助于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秩序。近年来,山东青岛市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探索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的有效途径,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着力抓好监管方式升级,推动专卖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烟草专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要加快将烟草专卖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局。”据青岛市烟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青岛市烟草专卖局坚持“融入一个格局、突出一个管理、实施两个监管”的“112”烟草专卖信用体系建设思路,通过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努力推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定架构 强化顶层设计 优化信用环境 青岛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指出,信用体系建设是青岛实现新一轮城市发展和国际定位的迫切需求,对于推动青岛在新常态发展中率先走在前列,实现新一轮城市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青岛市烟草专卖局深刻认识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的大力支持,稳步推进烟草专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我们多次联合了青岛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程咨询院进行专题调研,为烟草专卖信用体系整体架构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该负责人介绍道,今年6月份,青岛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市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开展烟草专卖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烟草市场监管机制的意见(试行)》,确立了烟草专卖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了解到,前期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征求意见,明确了烟草专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路线图”,以事前承诺与教育、事中预警与监管、事后评价及奖惩为主线,与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工作进行深度融合。在事前环节,推行主动信用承诺制度,多形式开展准入前诚信教育,树立信用意识。在事中环节,基于行业数据资源和公共信用信息,开展覆盖全经营周期、全业务流程的信用风险分析,积极推进信用协同监管、差异化监管和流程再造。在事后环节,建立与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数据共享通道,实现信用数据归集与公示,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惩戒,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通过建立烟草专卖信用体系,最大程度运用信用资源、发挥信用效应、优化信用环境。 打基础 加强烟草专卖信用信息管理 目前,青岛市烟草专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果。青岛市烟草专卖局大力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完善基于信用的专卖监管系统建设,推动监管方式转型升级,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进烟草信用信息全面、及时共享,目前累计推送“双公示”信息1900余条。 “突出做好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信息归集、信息应用、信息共享、权益保护等四项标准。”该负责人表示,围绕信用监管全过程,牢牢把握信用信息在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评价分析、分级分类监管等环节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标准明确为原则,青岛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市发改委出台了《青岛市烟草专卖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四项标准”,加强烟草专卖信用信息全过程管理。 关于信用信息的划分和应用,《管理办法》指出,烟草专卖信用信息划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四类,分类明确信用信息具体内容标准和保存期限标准;将信用信息应用于信用风险预警监测、信用等级评价、信用激励奖惩环节之中,同时明确信用信息在应用过程中的具体作用。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到信用信息的共享标准,针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通过“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并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共享互通,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协同效应,明确信用权益保护标准,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方面,明确适用情形及操作流程,细化管理标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守信意愿。 立支柱 分级分类监管 发挥信用效应 “在行业内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在行业外实施部门信用协同监管,为信用体系建设‘立支柱’。”该负责人说。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9月,青岛市查获假烟156.37万支,同比下降54.5%,走私烟118.41万支,同比下降43.7%。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率达到99.5%,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降低,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烟草专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悉,青岛市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了《卷烟市场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按照信用信息内容分类,进一步细化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将基础信息、信用承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应用于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及信用奖惩环节。其中,在信用评价方面,明确了37项失信事件及分类标准,将监管对象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每月实施动态评价。 在信用监管方面,据该负责人介绍,青岛市烟草专卖局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各等级零售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标准及动态调整标准,分级、分类抽取检查对象,降低诚实守信对象的抽查比例,提高违法失信对象的抽查比例,针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和人员,建立重点监管“任务池”规则,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管和过程监管,全面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 “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强化信用监管,有助于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发挥信用效应。”该负责人表示,通过提高信用初始等级、最大程度准予许可证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激励,鼓励许可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内采取给予烟草零售终端建设、卷烟经营星级评定、信用推介等适当激励措施,同时,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采取限制享受行业扶持政策、取消荣誉称号、提高监管频次等信用惩戒措施。 谈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该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完善信用体系机制建设,细化标准,推动监管流程再造和系统升级,不断完善信用协同监管机制建设,强化信息共享和信用应用,努力形成以信用大数据为驱动的精准监管模式,营造优良的诚实守信氛围和市场经营环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 (一)开发企业 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 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 制定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二)开发企业在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 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或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再委托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承销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填写委托销售机构的详细信息。 (四)开发企业 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 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发企业 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承销机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便于购房人了解服务人员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情况,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理。 (六)开发企业 应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的监督。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 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收取、使用预售资金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 (一)房地产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备案。 (二)房地产承销机构 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房地产承销机构 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从事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 (四)房地产承销机构在销售现场以外开展咨询、宣传等销售相关活动时,应在活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 发布房地产项目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 (五)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 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六)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 “一房一价”一致, 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 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七)房地产承销机构 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八)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 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三、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 (一)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应组织开展对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专项检查,坚决治理和整顿行业乱象。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对委托销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挂牌督办。要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省级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二)建立常态机制。各地要加快 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经纪备案等重要关口,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必须在督促整改到位后方能允许开盘销售或继续销售。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企业(机构)及人员情况录入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信用模块,加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和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打击曝光力度,加强风险提示预警,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二、主要内容 文件重点从委托主体(开发企业)、被委托主体(代销机构)、监管主体(相关主管部门)三个层面提出工作要求,共分成三部分(17条)。 (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方面,共6条。一是规定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二是明确了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委托销售的主要事项。三是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示范合同要求如实填写承销机构信息。四是开发企业不得委托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房源。五是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承销机构、人员的相关信息。六是开发企业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特别是收取定金、购房款等行为的监督。 (二)关于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方面,共8条。一是规定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禁止承销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三是承销机构从事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四是承销机构在销售现场之外从事与代销有关的业务,应在活动现场出示相关资格证明和批准文件,发布广告应符合有关规定。五是规定承销机构不得在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外,收取任何名义的价外费用。六是规范承销机构的销售行为,防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发生。七是要求承销机构落实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严禁协助、诱导、强制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八是要求承销机构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 (三)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方面,共3条。一是在全省开展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专项检查,遏制该领域信访矛盾上升势头,净化市场环境,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二是建立常态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开展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加快构建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加大宣传引导,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增强户外广告设置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安徽省芜湖市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失信行为信用监管。 一是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加大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尤其是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设置许可证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严格执法推动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化管理。 二是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失信行为信用公示。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7天双公示”制度,依法将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各类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处罚信息,必须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对涉及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最短3个月、最长1年的公示期限予以公示;涉及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最短6个月、最长3年的公示期限予以公示;涉及特定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3年予以公示。 三是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户外广告设置失信主体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严格按照该市信用修复程序,予以信用修复;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四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处罚信息上报。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息报送的责任人,在作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处罚决定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市城管局,切实做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处罚信息应报尽报。 五是推进户外广告设置信用信息规范运用。积极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信用等级差异化管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在申报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时可实行容缺受理,并合理降低日常检查频次;对受过1次行政处罚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不予以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容缺受理;对受过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依法行业限制或禁入,并提高日常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近日,由陕西省商务厅牵头开发的陕西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税务局、省银保监局、省信用办领导及相关人员;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分管业务领导、业务科(处 )负责人,省、市家政服务业社会组织代表;家政企业代表参加了上线启动仪式。 当前,我国家政服务业信用缺失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家政服务员隐瞒真实信息,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偷盗雇主钱财、伤害老幼病残等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家政企业以不正当竞争、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为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家政服务乱象,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和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省商务厅牵头开发了陕西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平台的上线运行旨在加快陕西省家政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着力构建“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的家政消费环境。 陕西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依据行业政策指导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家政服务业现状,按照“三库一网”思路,综合家政行业“企业库”、“人员库”、“信用库”,来建设全省监管的网络平台。目前,平台已经完成“企业库”、“人员库”“信用库”建设,将实现“上门服务证”申领、制卡、挂失、补办、注册流程。其中:企业端以家政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信息备案、上门服务证管理、人员岗位管理等功能为主;管理端以实现省、市、县3级商务管理部门对家政企业、从业人员信息备案核查、实名认证、上门服务证管理、行业数据分析等功能为主;门户网站以行业政策法规、行业资讯、诚信故事以及信用查询、小程序扫码查信用等功能为主。消费者在挑选服务前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查询企业是否合规合法、人员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在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可面对面扫码查询服务人员详细信息。 在平台上线启动仪式上,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贾银生为家政从业人员代表颁发了《家政服务上门证》,家政从业人员代表还做了诚信宣誓。启动仪式结束后,平台应用培训会随之开始,会上,全省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就管理端、家政企业就企业端的基础应用接受了系统培训。
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发布了《全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与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年度评定售电公司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C、D七个等级。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开展售电公司风险防范管理。售电公司风险级别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级别,低风险对应信用评级结果为BB级及以上或无评级、一般风险对应信用评级结果为B级、较大风险对应信用评级结果为C级、重大风险对应信用评级结果为D级。 依据风险级别分别执行履约保函、履约保险或风险保证金等风险防范管理措施。低风险售电公司,可选择执行履约保函、履约保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风险防范管理措施;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售电公司,执行风险保证金制度措施。
住建部日前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要求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方案》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方案》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方案》同时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涵。近年来,山东各地不断弘扬诚信文化,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了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大激励措施 擦亮“信用济南”城市名片 近日,济南市印发《济南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都会有个人诚信积分。 记者了解到,个人诚信积分是指通过统一指标体系、运用信用信息数据测算形成的反映个人诚信状况的综合评价结果。个人诚信积分评价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及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行六大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考虑对象。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实施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推荐进驻孵化基地,评选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典型等创业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市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时,可享受免押金、借阅期延长、借阅册数增加等服务。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等。 青岛730户企业上榜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名单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依法用工和诚信建设,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获评2018-2019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名单,共有包括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730户企业获此殊荣。 据了解,被评为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红名单”,可按规定享受优先推荐参加青岛市及省级、国家级诚信用人单位评选等劳动保障业务方面优惠待遇,同时将作为诚信典型向社会推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还将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名单发布后,人社部门如发现企业违反评价标准,该企业将被立即取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称号。 信易贷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信易贷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根本出路,是改善经济秩序,畅通经济循环的有效手段,为强化守信意识,实现理性获贷、易贷的良性循环,11月24日,潍坊市信易贷工作培训交流会召开。 近年来,潍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弱到强,从简到精,从虚到实,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绩,在制度规划、基础平台、联合奖惩、信用文化等方面硕果累累,信用制度全面建立,信用奖惩全面落实,信用惠民全面渗透,失信治理全面加强,城市信用水平走在了全省、全国前列。 据介绍,信易贷工作是国家、省今后的重点工作,本次会议的两项内容“部署安排潍坊信易贷工作”和“成立潍坊市信用协会”,都是共同推动信易贷工作落地落实的具体表现。潍坊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董连文说:“全国信易贷平台潍坊站在潍坊市落地运行,用信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可以满足更多本地企业融资的实际需求,有效推进信易贷工作。” 董连文告诉记者,信易贷既是一件创新性的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下一步,潍坊市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易贷工作,让更多银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入驻到全国信易贷平台(潍坊站),进一步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诚信经纪人擦亮“大蒜之乡”诚信名片 “你好,我想收购些大蒜,在诚信经纪人这个大屏看到你的信息……”每天,济宁市金乡县凯盛农展中心大厅里,这样的电话络绎不绝。该中心副经理马莹介绍,金乡大蒜协会和经纪人农产品流通协会对经纪人开展经纪人实名制登记,颁发金乡县经纪人工作证,经纪人必须持有经纪人工作证才能开展经纪人有关的业务,有客户投诉或不良影响的将被取消其持证资格。 “我们主要服务外地客户,为客户分析农作物的行情,为他们规避风险。”今年是张坤当上诚信经纪人的第十年头,咨询电话最多的时候,一天要接40多个。他说,诚信经纪人是金乡诚信的一张名片,我们经纪人要竭尽所能让客户感受到真诚。 在山东凯盛农产品物流园入住的3000余户商户中,凯盛农展中心会根据投诉率、片区管理员日常反应、抽检合格率、有无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以及问卷调查等方面综合测评,评选出优秀商户,再通过行业监管部门与商贸物流委员会及园区商户和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最终选出20位诚信商户进行授牌表彰并发放一定奖励。 目前,金乡大蒜年加工产品出口到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金乡凯盛国际农产品物流城坚持倡导诚信经营的模式,不仅扛起了国际市场上的中国农产品品牌大旗,也向世界展现了济宁金乡的诚信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