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康复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保障、中医药规范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增进民众健康,促进健康北京建设。 根据条例,北京市建立健全由市和区中医医疗中心、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北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 条例要求,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 此外,条例要求,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将进一步做好中医药学术传承工作。用师承贯穿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始终,确定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推进名老中医的学术经验和老中医传统技术的传承,把北京中医优秀的师承资源转化成优秀的服务资源,来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等38类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网络直播类、在线影音类、短视频类等APP无须个人信息,即可用基本功能。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得到广泛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App超范围收集、强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普遍存在,用户拒绝同意就无法安装使用。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亿,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国家网信办介绍,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无法提供基本功能服务。只要用户同意收集必要个人信息,App不得拒绝用户安装使用。 国家网信办指出,《征求意见稿》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规范App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详细具体的规定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等38累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可有效避免APP平台恶意收集用户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2020年度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度,市医疗保障局以加强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主线,增强基金风险意识,强化过程管控,开展“三项检查”,医保基金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截至10月底,定点机构检查覆盖率100%;暂停协议服务150家,解除协议28家;查处违规费用1.2亿元,其中行政处罚1300万元;案件线索办结率100%;药品采购异常提醒完成率100%。会上通报了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 开展专项整治,清零存量问题。市医疗保障局对全市2019年飞行检查、信访举报查实以及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的存量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逐项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存量台账全面,整改问题具体,逐项签字明确。组织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开展2020年度自查自纠,规范诊疗服务;要求定点机构全面排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主动整改违规问题并退回违规费用。通过自查自纠,全市共退回违规费用2000余万元。 实行三项举措,推进专项治理。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监督检查,加强内控管理。按照省局相关工作部署,邯郸市分三个阶段对医保经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一阶段,成立了邯郸市医疗保障基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第二阶段,联合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县级经办机构内控管理交叉检查;第三阶段,全面梳理自查自纠及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全面落实整改。 着眼规范提升,实行集中整治。对存量问题、自查自纠问题进行“回头看”,全面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行为,邯郸市开展了全面的集中整治工作。 瞄准共性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利用“小针刀”“钩活术”等中医特殊疗法骗取医保基金问题的专项整治,检查相关定点医疗机构185家,协议扣款293.73万元,行政罚款68.99万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决定,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联合开展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 围绕“五大重点”开展专项执法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将围绕“五大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重点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 重点主体: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重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 重要时间节点: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十一、中秋等节假日,节令食品集中上市、群众集中消费、食品消费量大的重要时间节点。 重点食品: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调味品、面粉及面制品、食用油以及劣质月饼、粽子、元宵等节令食品。 加强“三大举措”严厉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据介绍,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将重点加强深挖案源线索、强化案件查处、加强执法协作等“三大举措”。 深挖案源线索。公安部门将深入排查线索,充分依托公安机关快检设备主动掌握犯罪线索,加强与互联网企业沟通协作,加大对互联网电商社交平台监控巡查。农业农村部门将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的能力。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五大重点”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可能存在非法添加以及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重点品类食品进行有针对性地抽检,对网络投诉较多的食品进行排查,发挥12315投诉举报电话和12315受理平台作用,及时依法办理违法案件线索。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按照职责督促指导所属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市场、连锁超市和经营网点等主体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通报。 强化案件查处。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各部门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加强涉案食品源头追溯,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部门要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侦办要求,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对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的组织者、获利者。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要立即收集固定证据,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及时立案;对符合吊销许可证照条件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照;对符合处罚条件的相关责任人,一律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加强执法协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畅通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渠道。查办案件要从生产环节延伸到经营环节,从经营环节上溯至生产环节,彻查涉案食品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地区案件的,应及时通报或者移送。
为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支持“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各地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 《通知》指出,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信易贷”推荐企业名单,企业应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即企业划型属于中小微企业;经营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真实融资需求;签署《信用承诺书》。 从报送流程来看,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后,按月推荐企业,于每月20日前报送《“信易贷”推荐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与全国“信易贷”平台联通的地方通过平台报送;尚未联通的地方通过电子邮件向平台报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名单汇总,经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筛查后,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提供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遵循自主审贷和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并及时反馈企业获得贷款情况。 《通知》指出,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积极沟通,了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需求情况,加强与金融机构衔接配合,使资金支持政策真正惠及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并对企业获得借款及后续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关注。 此外,各地区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地方“信易贷”平台,并与全国平台深度联通,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各地方“信易贷”平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引导中小微企业提供有关经营数据,为企业提供精准化、定制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风险缓释基金,出台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措施。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定期向各地区反馈企业获得贷款情况和企业债务违约等拖欠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帮助协调企业经营困难。
近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新闻发布会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举行。《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机制,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及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办法》共九章四十四条,重点对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工作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工作职责、信用等级划分、评价方式和流程、信用修复和信息公布、信用奖惩等事项进行了明确。通过企业自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三年行动任务等纳入评价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多部委联合签署的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制定了11条行业激励措施和16条惩戒措施,在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立项、资质(格)审核、招标投标、投资融资、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市场准入、备案登记、评优表彰、行业文明建设等方面,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细化指向明确、操作性强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办法》同时明确:行业综合信用等级或者行业其他领域信用等级不得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引导企业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摆到首位。 山东省《办法》在导向上,改变单纯以事故结果为导向模式,向预防预控和事故结果并重模式转变;方式上,建成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一张网”,实现省、市、县三级行业监管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互联,打造共治格局,形成监管合力;内容上,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任务纳入评价范围并适时调整,强化评价指标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程序上,通过企业自评、主管部门审查、现场核查以及第三方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确保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准确性;效果上,构建全省安全生产大数据库,通过动态评价、数据整合、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等手段,为精准施策、科学监管奠定基础。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机制,是省交通运输系统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加强《办法》的宣贯力度,指导督促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开展好安全生产信用工作,严格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结果的使用,以稳定的行业安全生产形势。
“我宣布,食盐标志新版防伪技术正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11月26日,中国盐业协会在京举办食盐标志新版防伪技术启用仪式,正式对外发布并推介新版防伪技术方案。 “食品安全关乎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大食盐标志的使用与管理使相关经营者恪守严格使用商标义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商标等行为,有利于进一步保卫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副司长曹红英在会上肯定了中国盐业协会在食盐标志生产和使用、商标许可合同签订与备案、食盐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 据了解,碘盐标志是粘贴或复合在食盐包装袋上体现食盐特殊身份的证明商标,也是合格食盐身份证明。于1996年正式发布实施,几十年来经过多次改版升级,一直沿用至今。 “在确保食盐质量,帮助消费者辨别食盐真伪,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完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盐协会碘盐标志专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吴庆欣介绍说,随着时代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飞跃进步,现有的食盐标志防伪技术含量和其他功能略显滞后,难以有效保证食盐质量安全,支撑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的客观需求,消费者直观上也难以识别,为有效化解上述问题,充分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实现食盐产品的有效追溯和市场甄别,中国盐业协会决定进一步提高防伪技术级别,在保留激光全息防伪技术的基础上,增加更高级的防伪技术,形成一袋一标码,既能更好地实现防伪甄别、追根溯源的需要,又经济实用、便于在行业内推广。 此外,中国盐业协会执行理事长王小青在会上作了第八届二次理事会工作报告,他指出2020年全国盐行业深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等政策法规,在全力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服务政府和企业,维护行业利益的同时,积极做好盐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 一是制定《信用盐业自律公约(试行)实施细则》。制定《细则》的目的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细化自律公约的实施,构建盐业新的市场环境,建立新的秩序,广大盐业企业自觉遵守自律公约,在食盐专营体制下公平公正竞争,促进盐业健康稳定发展。据悉,目前已完成《细则》的初稿编制工作,在征求意见后将于2020年底印发试行。 二是启动第二轮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建设盐业信用体系工作的一部分,自2017年开展第一轮信用等级评价已经有3年时间,在总结第一轮工作的基础上,中国盐业协会经过修改评价指标,分值权重作了一定调整,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发挥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中国盐业协会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盐行业信用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和功能进行沟通,确保信用信息公示及时、准确。 四是开展食盐电子追溯体系与食盐标志建设,保障食盐质量与供应安全。积极推进食盐生产企业追溯系统应用。自2018年食盐生产企业追溯系统建设基本完成以来,经过近两年的运行,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中国盐业协会高度重视,积极与企业和追溯建设服务商沟通,并多次组织相关专家一起走访山东、河北、浙江等地生产企业了解情况,现场研究解决方案,推进食盐生产企业追溯系统的应用。
新华社三亚11月28日电 “奋斗者”号全海深载人潜水器成功完成万米海试并于28日胜利返航。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来贺信,致以热烈的祝贺,向所有致力于深海装备研发、深渊科学研究的科研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习近平在贺信中指出,“奋斗者”号研制及海试的成功,标志着我国具有了进入世界海洋最深处开展科学探索和研究的能力,体现了我国在海洋高技术领域的综合实力。从“蛟龙”号、“深海勇士”号到今天的“奋斗者”号,你们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和自立自强的勇气,践行“严谨求实、团结协作、拼搏奉献、勇攀高峰”的中国载人深潜精神,为科技创新树立了典范。 习近平希望所有致力于深海装备研发、深渊科学研究的科研工作者继续弘扬科学精神,勇攀深海科技高峰,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为人类认识、保护、开发海洋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28日举行的“奋斗者”号海试返航欢迎活动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以视频连线形式宣读了习近平的贺信并讲话。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贺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科技创新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高度重视,为做好深海科技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奋斗者”号在研制过程中充分调动和统筹各方科研力量,成功突破多项关键技术,是我国深海科技探索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大力弘扬中国载人深潜精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应用转化,推动更多核心技术突破和可持续迭代。 “十三五”以来,科技部会同中国科学院、中国船舶集团,组织近百家科研院所、高校、企业近千名科研人员,经过艰苦攻关,成功完成“奋斗者”号的研制工作。自2020年10月10日起,“奋斗者”号赴马里亚纳海沟开展万米海试,成功完成13次下潜,其中8次突破万米。11月10日8时12分,“奋斗者”号创造了10909米的中国载人深潜新纪录,标志着我国在大深度载人深潜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自2014年创新推出以银担风险分担与共管为核心的“4321”新型政银担模式以来,累计开展政银担业务3928.91亿元,服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各类主体92039户(次)。 据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董事长严琛介绍,2014年底,依托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该集团创新推出“4321”新型政银担模式,即在项目出现风险时,由承保的县(市、区)担保机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专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分别按40%、30%、20%、10%承担风险责任。自2018年9月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以来,对满足该基金要求的项目,由该基金承担部分风险。 据了解,该模式坚持“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控风险、可持续”原则,还原政策性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构建普惠金融利益共同体,重塑银担合作格局,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获得率,有效改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 据悉,今年1月至9月,安徽省累计开展“4321”政银担业务661.47亿元,同比增长20.31%,服务各类主体18582户。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为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会议决定,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会议明确,要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同时,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在对失信主体进行监管方面,会议提到,要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在构建信用修复机制方面,会议要求,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此外,会议还强调,要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会议还确定了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的措施,要求推进金融、政务、公用事业等相关征信信息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加快政府相关数据开放和有序利用。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完善征信配套法规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对征信评级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