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淮安市,信用等级为AA级或被列入“红名单”的单位,在交通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享有充分的优惠和便利;云南省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在受理从业资格考试中广泛应用信用承诺制,让诚实守信的从业者“少跑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信用交通北京”网站进行了升级改造,新增搜索栏、排行榜、曝光台等栏目。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信用交通省”建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全行业逐步形成“学信用、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诚信文化。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有序运转的保证。近年来,我国诚信建设迅速推进,征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诚信理念深入人心,为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互信、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国家竞争力提供了重要支撑。 诚信就像空气,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一旦诚信缺失,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阻碍文明进步。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电信网络诈骗、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问题、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等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今年印发了《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集中开展10项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交通运输部指导各地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绝大部分省(区、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建成投入使用,全部具备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功能,半数以上具备联合奖惩、“红黑名单”管理和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模块。各级“信用交通”网站做到政策制度、“双公示”“红黑名单”100%及时发布。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成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犯罪。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生活加速向网上转移,群众被贷款诈骗、被兼职刷单诈骗、被引诱参与虚假投资理财和网络赌博等案件时有发生。公安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诈骗犯罪,共破案1.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506名;集中打击网络贷款、网络刷单、杀猪盘、冒充客服等4类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类犯罪,先后组织15次集中收网行动。 为打击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通力协作,一大批“三假”企业被打掉,有效规范了经济秩序,为守法经营者创造了公平的发展环境。比如,广东“3·12”专案打掉职业虚开团伙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7名,涉案价税合计45亿元。疫情期间,该团伙利用市场需求,大肆虚开品名为“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发票。 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就是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形成“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制度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通过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乃至追究拒执犯罪刑事责任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失信曝光和惩戒力度,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积极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截至今年9月30日,正在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有606万人,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648万人次,有706万人次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诚信建设,绝非一日之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久久为功。各级党政部门要坚持把诚信建设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人们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努力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 信用动态、联合奖惩、专项治理、诚信文化、行业信用、信用研究……打开“信用中国”网站,浓厚的诚信文化气息扑面而来。这个网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的,现已成为政府褒扬诚信的“总窗口”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阵地,日均更新文章100余篇,为构建诚信社会、诚信中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进行了通报。报告显示,网购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中,约三成涉食品安全,超两成涉卖家虚假宣传或欺诈。 根据报告,2017年以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量呈波动走势,2019年同比激增近三成。 报告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 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0万件。 2017年新收1.33万件,2018年新收1.21万件,同比下降9.02%;2019年新收1.56万件,同比增加28.93%;2020年上半年新收近8000件,较上年同期下降0.43%。 另外,食品、数码电器类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引发纠纷案件较多。 例如,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其他依次是数码电器类(17.20%)、保健医药类(7.80%)、家具家装类(7.76%)、服饰鞋包类(4.66%)、美妆个护类(4.53%)、家居百货类(4.51%),其他品类合计占比7.89%。 约11.37%的纠纷案件涉及海淘或进口商品。 报告指出,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30.78%的争议涉及食品安全问题,22.56%的纠纷案件中消费者认为卖家的销售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欺诈行为,21.65%的纠纷案件由于商品缺少必要的标签标注,9.15%的争议涉及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其他争议合计占比15.86%。 报告还显示,在原告诉请中,约九成原告要求赔偿损失,超八成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网购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平均结案标的额约为4.91万元。80后和90后是维权主力,合计占比超过七成。约四成网购纠纷案件调解或撤诉,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纠纷中,超七成原告诉请获得法院不同程度支持。
日前,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刘炤表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实施精准监管。 针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2019年国务院决定在18个试点的地方和部门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60多个领域,共2000多项。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表示,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幅度减少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 《意见》明确,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同时,《意见》还强调,要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赵振华介绍,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在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民政局为公证处开通婚姻登记数据,扶贫办为法律援助中心开通贫困户的信息数据,提高了信息核查的效率。 在加强信用监管方面,《意见》要求,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状况,实施精准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行政事项时虚假承诺的,应该如何处罚,有的领域还缺少处罚规则,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立法解决。因此,《意见》规定,要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赵振华称。 此外,刘炤还提到,《意见》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规定申请人如果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以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供销合作联社等五部门召开联合部署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五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了部署。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用2-3年时间,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五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动解决乡村治理难点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大政治责任。 会议强调,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是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销毁一批违法食品,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执法行动将聚焦案件查办,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 执法行动重点关注农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以及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重点关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十一、中秋等传统节令食品集中上市、群众集中消费、食品消费量大的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关注生产经营劣质月饼、粽子、元宵等节令食品,假冒伪劣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白酒、调味面制品等违法行为。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符合吊销许可证条件的,一律吊销;符合处罚条件的,一律从严处罚并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关于深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贯彻实施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就近年来山东省在推进民法典工作的详细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发布会上解读相关典型案例。 “自去年至今年10月,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共办理涉及虚假诉讼监督案件959件,今年1至10月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7.5%。”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红光表示,自去年以来,省检察院先后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等多个部门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处置暂行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虚假诉讼联合打击和防范机制。 据了解,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届时将同时废止。 附部分案例: 案例一:甲供应链公司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打假官司”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8日,青岛某贸易公司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供应链公司、国有企业乙控股公司、张某、李某向其退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共计4519250元,支付4519250元的资金占用成本,直至钱款付清为止并支付律师费20万元。同年9月3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在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当天,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作出(2018)诉前调字第3575号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甲供应链公司欠青岛某贸易公司货款于2019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国有企业乙控股公司、张某、李某对上述款项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9月3日,青岛某贸易公司、甲供应链公司、国有企业乙公司、张某、李某申请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对(2018)诉前调字第3575号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同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特918号民事裁定,认为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甲供应链公司仍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青岛某贸易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5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执736号失信决定书,决定将甲供应链公司、国有企业乙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国有企业乙公司发现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公司账户被查封等情况后启动公司内部调查,发现甲供应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私刻国有企业乙公司公章并伪造劳动合同、委托书等材料以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名义参与(2018)民特918号案件。随后,国有企业乙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4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国有企业乙公司公章被伪造立案侦查。2019年5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青岛某科司法鉴定所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同月22日,鉴定认为甲供应链的相关材料与国有企业乙公司相关材料非同一枚印章完成。2019年6月11日,国有企业乙公司向青岛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的虚假诉讼行为立案侦查。2019年6月12日,青岛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对孙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7月,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到公安机关走访调研中发现本案虚假诉讼线索,公安机关遂将本案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办案组调取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卷宗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卷宗,结合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青岛某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制定了详实的调查核实方案。先赴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调取了孙某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立案材料等,完善本案所涉及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保证函等材料所盖印章均系伪造的相关证据。同时,到国有企业乙公司调取了孙某的情况自述、孙某移交私刻公章的交接清单等证据材料,并从银行调取青岛某贸易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及案发时间段的资金流向等,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9年7月25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民(行)违监[2019]27号检察建议书,指出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民特918号民事裁定存在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自愿原则等情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印章后制作了联络函、保证函等,造成国有企业乙公司为甲供应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假象。青岛某贸易公司起诉后,孙某又伪造其与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国有企业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参与诉讼,并作为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青岛某贸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印章并参与诉讼的过程,国有企业乙公司不知情,更未授权孙某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为甲供应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违背国有企业乙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同时,涉案调解协议约定国有企业乙公司为甲供应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致使产生国有企业乙公司成为案件被告、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公司账户被查封等系列后果,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建议法院依法撤销涉案民事裁定。 2019年9月10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确认国有企业乙公司、青岛某贸易公司、甲供应链公司、张某、李某于2018年9月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印章代理国有企业乙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国有企业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撤销(2018)民特918号民事裁定。 【典型意义】 1.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主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本案中,通过检察监督为受害国有企业避免损失近500万元,使其被查封的账户获得解封,并从失信人名单中撤出,企业的经营运转得以恢复正常。通过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不仅维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使诚信、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类企业依法、公平、良性竞争,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个别当事人利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重形式审查轻实体审查的特点,以伪造证据的方式参与诉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孙某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印章后制作联络函、保证函等材料,又伪造国有企业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并作为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青岛某贸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构成虚假诉讼。由于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裁定时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地等相关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因此,通过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骗取民事裁定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需要检察机关加强监督。 案例二: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等与仲裁员、执行法官串通骗取虚假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一批债权已经临近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原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为谋取非法利益,该公司负责人汪某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马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某串通后,通过在合同文本中加盖印有“争议由仲裁委仲裁”字样印章的方式,伪造仲裁条款并申请仲裁。马某先后从汪某处支取“顾问费”35万元,刘某收取财物价值6千余元。 2018年6月至9月,刘某独任仲裁作出(2018)第38、42、43、56号裁决书,裁令当事人王某、蔡某等向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等偿还代偿款合计1151823.21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执208、210号和(2019)执175、176号执行裁定书。该批案件由马某负责执行,案发时尚未执结。 现马某与刘某分别因受贿罪、枉法仲裁罪及其他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马某、刘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二人涉及多起虚假仲裁,遂将线索移交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参与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职务犯罪案发时马某正在执行的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该批追偿权纠纷案存在明显异常,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人员查阅了该批案件执行卷宗后,发现存在以下共性:一是合同中均加盖“争议由仲裁委仲裁”字样的印章,而合同文本中原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二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均缺席仲裁,庭审无对抗性;三是仲裁案件均由仲裁员刘某独任仲裁,并由执行法官马某负责执行,形成了经常性、稳定性的衔接。检察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马某和刘某分别居住在某小区同一单元的15楼和17楼,二人交往甚密。2011年至2019年间,马某多次到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讲课,累计收取“顾问费”35万元。据当事人供述,该系列案件均由马某策划,三方串通后实施,因直接在合同原条文上改写仲裁条款过于明显,经马某建议,由山东甲融资担保公司刻制并单方在一批合同上加盖了印有仲裁条款的印章,然后由刘某独任仲裁作出支持申请的裁决。经检察机关向部分仲裁案件中缺席的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确认了该仲裁条款系伪造的事实。 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为尽快纠正仲裁和执行的错误,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检察机关在马某、刘某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前,就该批虚假仲裁执行案件先行予以监督。2019年6月12日,检察机关向市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1份,建议对相关仲裁裁决予以纠正。2019年7月至8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4份,建议对该4起虚假仲裁案件不予执行。 2019年7月24日,市仲裁委员会书面回复称,已将相关仲裁文书书面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以此为戒加强对仲裁人员的管理。2019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对相关案件不予执行。 【典型意义】 1.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裁决一经生效,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仲裁裁决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因此在执行阶段应坚持“穿透式监督”的理念,增强对虚假仲裁的敏感性,加大对虚假仲裁的审查和监督力度。在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上加盖仲裁条款印章的方式提起虚假仲裁,违反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且仅凭肉眼难以甄别,给正常的仲裁程序造成了严重妨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虚假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同时注重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打击虚假劳动争议仲裁和虚假诉讼共识,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2.非诉执行的依据,主要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书、劳动仲裁裁决书、人民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的错误不仅仅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技术性错误,也要注意审查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审查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执行依据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仲裁、调解、公证相关法律程序的情形;二是案涉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标的数额是否准确等;三是各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利害关系,是否存在经常性地联系,是否通过非诉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四是注重类案监督,注重从“套路贷”及仲裁、公证、执行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线索中排查分析、寻找异常,增强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敏锐性。 3.办理涉及虚假诉讼的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坚持“对事又对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加大追查力度,既对事又对人。检察机关发现仲裁、公证机构作出虚假法律文书的,应当向该机构发送检察建议,责令其纠正错误,并对相关人员加强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检察机关发现虚假的非诉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裁决不予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确有必要的进行执行回转。仲裁、公证人员或者执行人员与当事人串通参与虚假诉讼的,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对相关人员必须严惩。对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应进行惩戒,建议建立相应的黑名单,达到警示的效果。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电信业务相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经检查,49家部颁证电信企业因违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依法予以处理,并对其在市场准入管理、事中事后监管中加强行政监管。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了解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近期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信息通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通告》等要求,组织开展了电信业务相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电信新业务试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实施监督检查、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执行情况检查)。 检查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推行部省联动、跨地区协同,采用信息化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3889家部颁证企业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情况、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近日出台《江苏省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的通知》3个文件。12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文件进行深入解读。 完善制度,筑牢诚信“地基” 省发改委副主任祁彪表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尚在起步探索阶段,在信用工作推进过程中,由于相关制度没有统一规范、操作性要求不够具体,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为破解当前信用监管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两个通知’针对当前信用监管的难点痛点,明晰了范围,统一了标准,规范了程序,为有序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制度支撑。” 此次出台的《实施方案》提出,围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商贸流通、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养老服务等20个重点领域或行业,选择信用建设需求迫切、信用监管基础良好的一批省级部门或单位,实施信用监管示范工程。 聚焦民生领域,江苏省正多点发力。针对农民工被欠薪、骗取社保待遇、人事考试违纪违规等突出问题,省人社厅分别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重复领取社保待遇抵扣处理办法》等制度规范,严惩严重失信行为。针对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问题,今年以来,省公安厅先后开展“长城2号”“蓝剑1号”“云剑-2020”等系列专项行动。目前,全省破获通讯网络诈骗案件同比翻一番,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上升45.3%,避免经济损失20余亿元。 “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网约车、无车承运等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对行业监管常态化和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要想下力气解决民生痛点问题,就需要通过对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实现优胜劣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金凌说。 创新机制,由“管行为”变“管信用” 信用承诺制的全面建立,需要完善的规则作为保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提出,要制定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分领域编制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模板,并依托各级公共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社厅在全省人社领域“减证便民”行动中,率先推行告知承诺制,去年下半年试点后,共取消各类证明材料104项,其中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证明材料全部取消,一律改成网上申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统一的环保信用承诺书,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信用承诺,已有8900家单位作出环保信用承诺并签署承诺书,全部已向社会公示;省卫健委2018年起就在全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告知承诺制改革,今年在医疗卫生各监管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统一制定卫生信用承诺书样式,将签订承诺书作为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各领域已纷纷在信用承诺方面做出探索。 只有拥有了及时、准确、全面的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记录,才能监管到位。《通知》提出,要建立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朱新华介绍,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厅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认定或项目支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规模符合划定标准的种植养殖大户,组织各地应建尽建、上传主体基本信息,在线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赏罚分明,助失信者“纠错复活” 数据显示,目前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库信息突破70.4亿条,基本实现信源部门全覆盖、地区全覆盖、1100万主要市场主体全覆盖以及6349万18岁以上自然人全覆盖。 各行业信用数据的公开透明,信用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江苏省“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正加速构建。 “作为全国唯一的部省共建试点省,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加强部门间联动协作,持续强化环保‘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导向,深入推进联合奖惩,推动企业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专员王玉华介绍。 医疗卫生,是关乎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我们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和医疗卫生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基础档案,通过信用风险评估进行精准画像,实施分级分类和协同监管。”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唐月明表示,对于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降低抽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信用评价一般的企业,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差、风险高的企业,提高抽查频次,做到重点监管。 失信惩戒倒逼企业诚信经营,失信修复机制也给了企业“纠错复活”的机会。此次出台的《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明确了信用修复内涵和适用范围、条件及流程,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实现信用修复流程便利化、高效化,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为提高企业以“信”立市的信用意识,江苏省鼓励企业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重塑自身信用。截至目前,江苏省已完成信用修复15851件,数量居全国首位。
当你与一些部门打交道,不用为开“奇葩证明”而头疼;当你要办一些事情,第一反应不是去哪个窗口,而是寻找网站、APP、应用程序;当你路遇“教科书式执法”,看到执法人员有理有据有节,忍不住拍上一段上网分享…… 桩桩小事中,你是否感受到这些发生在身边的“小变化”?而这一切,就源自法治政府建设。 曾经的“奇葩证明”,不用开了 办出境游手续要“证明你妈是你妈”,兑换破损钞票要证明“非被人为故意破坏”,去派出所开“无犯罪证明”要证明你需要这份证明…… 面对这些“奇葩证明”,你是否曾“跑断腿”“磨破嘴”? 从方便自己“要证明”,到方便群众“减证明”,这些年来,各部门为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做了大量工作,截至2019年底,共取消证明事项13000多项。 一万多项证明,是怎么取消的?梳理起来一般有“三招”。 一是梳理证明清单。各部门向群众列清楚“不开”和“可开”两张清单,证明事项“开不开”“由谁开”“怎么开”,办事窗口和老百姓都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简化办事流程。有关办事单位梳理办事手续,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只向群众要确实该证明的“证明”,从源头堵住“证明泛滥”; 三是提高信息化水平。为了应对“这边不开了”,“那头还在要”,各部门打破“壁垒”,联结信息“孤岛”,用电脑“点击”代替群众“跑腿”。 就在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标志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在全国全面推开。 今后,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不再索要证明,而是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便直接予以办理。 从清理“奇葩证明”到推广“告知承诺”,法治政府建设抓铁有痕,相信未来老百姓会有更多获得感。 办很多事,不用跑了 在浙江很多医院新生儿服务站办理窗口,新生儿父母只需填写一张《新生儿联办事项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4份常规材料,不到1个小时,就能办结7个政务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新生儿户籍登记、城乡医保参保、城乡医保缴费、市民卡、产妇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申领,以往这7个事项要在6个部门办理,前后需提交24份材料。 这几年,“简化办、网上办、就近办、移动办”越来越多,老百姓享受到了真真正正的实惠。 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补办身份证,考小汽车驾驶证……原来要回户籍地办,现在人在哪儿,就在哪儿办! 新生儿落户、居住证在线申报……过去要跑好几个部门,现在拿出手机就能办! 下一步,“放管服”改革继续升级提速,“只进一扇门”“一个窗口通办”还不够,将努力做到“只上一张网”“能办所有事”。 “教科书式”执法,常见了 “第一次警告,把驾驶证拿出来;第二次警告,把驾驶证拿出来;第三次警告,把驾驶证拿出来。”面对民警的三次警告,当事男子仍拒不配合。 “重要的事情说了三遍后,民警使用警用催泪剂,提示周围无关人员避开,对男子用警棍制服并强制带离。”这段上海警方“教科书式”执法,引得网友纷纷评论。 曾经,时常出现的高铁、飞机“霸座”和城市养犬治理过程中发生的阻挠执法、抗拒执法、执法疲软等问题,让公众对严格规范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 如今,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正得到解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教科书式”执法,成为老百姓常能见到的身边事。 不只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都在不断完善。 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这一推进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需要加快解决的“堵点”“痛点”“难点”,但为了你我的获得感,法治政府建设一直在努力!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共同牵头,联合11家保险公司成立了课题组,在充分进行行业调研后,研究制定了《保险行业意外险风险名单评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即意外险“黑名单”“灰名单”标准。 据了解,《指引》以意外险为起点,通过行业共议方式,提供行业认定标准参考,形成业务操作规范,支持行业欺诈风险信息共享,提升行业欺诈防控水平,并为探索建立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打击欺诈案件的联动机制提供支持。 《指引》显示,涉及欺诈的主体将被通过定性和定级两个步骤列入风险名单。其中,在定性方面,保险公司方面发现主体具有下列六类行为之一的,可将其纳入风险名单,包括: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故意不如实告知。这六种风险行为既有行业常见欺诈行为类型,也包括了业内关注度较高、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新型欺诈行为。 在风险等级评级方面,《指引》由重至轻划分了四个等级,依次为:主体因风险行为被权威机构(法院、行政机关等)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主体因风险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主体的风险行为尚未达到一、二级认定标准,但对行业造成影响;主体的风险行为尚未达到一、二、三级认定标准,但对3家以下(不含3家)保险公司造成影响。 同时,根据《指引》,保险公司对主体风险等级的评定应采取动态更新机制,并遵循等级从高原则。保险公司仅评定一、二和四级风险,三级风险由行业汇总后评定。 《指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建立统一的意外险风险名单评定标准,并将其应用于反保险欺诈实践,是保险行业一直以来的呼声和需求。下一步,中国银保信和保险业协会将在监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研究制定《指引》应用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近日出台《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进一步填补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信用监管制度空白。 根据《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关信息。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失信行为、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信用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法依规启动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