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微信、QQ早已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和生活的必备工具,但针对好友的“微骗局””却让人不得不防。近日,又出现了一种新骗局,骗子盗用好友QQ号,以借用微信钱包退款为名,骗取受害人微信登陆密码支付密码骗取钱财。4月13日,重庆市荣昌区市民李女士就遭遇此类骗局,将微信借给QQ好友退款导致亲友被骗1600元。 “在吗?找你有点事!”4月13日中午12时许,正在玩游戏的李女士突然收到好友王华(化名)发来的QQ信息。双方聊了一会,王华告诉李女士其在网上买了一个手机,感觉不满意准备退货,但因为自己绑定微信的银行卡丢了,想借用李女士的微信退款。 李女士和王华是多年好友,虽然觉得奇怪,但想到好友遇到困难应该帮忙,便痛快地将自己的微信登陆密码和支付密码告诉了对方。 随后,李女士手机收到了一个更改微信验证手机号的消息,“好友”在QQ上要求李女士把验证码也发过去。 李女士不疑有他,将验证码发过去后却登不上自己的微信。“好友”称要借用微信一个小时左右,期间不让李女士登陆微信。直到14时许,家人打电话向李女士核实借钱干什么时,李女士才知道自己的微信被骗子用来骗钱了。 经询问,李女士微信好友中共有6人上当,被骗1600元。李女士赶紧报了警。 警方提示:市民在接到此类QQ、微信好友消息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轻易将QQ、微信登陆密码、支付密码和手机号、验证码告诉任何人。与QQ好友聊天中涉及借款、汇款问题时,应设法核实对方身份,与其电话联系,确定身份真实后再做决定。此外,如果个人QQ、微信被盗,应及时通知亲朋好友,以免他人上当受骗,发现被骗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
“所有女生!”“太便宜了!”“抢它!抢它!抢它!”10月21日,离天猫“双11”预售首日还有几小时,“口红一哥”李佳琦标志性的感叹和充满说服力的推荐,将网络直播间3000万观众提前带入“双11”购物狂欢的气氛中。当晚,李佳琦登顶淘宝直播巅峰主播榜,5分钟超万支口红的销量引人惊叹。更有品牌在直播中6分钟销售额破亿元。 类似的网红带货传奇,每天都在电商直播平台上演。与之相呼应的是,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上,相关的网红产品推荐琳琅满目,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红通过图文并茂的“种草”笔记、声情并茂的“种草”视频或直播的方式,向粉丝推荐各色网红产品。“亲测好用”“必买清单”“网红爆款”等字眼,挑动着社交平台用户的消费愿望。 今年8月,小红书APP(手机软件)在各大应用商城下架,官方表示对站内内容启动全面排查、整改,深入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促进互联网环境的优化与提升。拥有超2亿用户、提倡年轻生活方式分享的小红书,已成为最具代表性的“带货种草”类社交平台之一,小红书的发展情况也是整个网红带货市场的缩影。在带货网红聚集巨大流量、带动巨额销量的同时,参差不齐的网红产品也逐渐暴露出“销量奇迹”背后的行业乱象。 网红带货 职业网红的粉丝变现 现在火遍全网的顶级网红有谁?这个问题的答案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更新。 近20年间,网红的发展经历了从1.0时代到4.0时代的快速迭代。如今,网红正逐渐成为一种专门职业,网红的经营管理方式也从个人创作向团队化、企业化经营过渡。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内容、积累粉丝、创造个人品牌影响力,再通过商业渠道实现粉丝流量的变现,已成为众多一线网红的致富之道。 据克劳锐发布的《2019网红电商生态发展白皮书》显示,2018年网民规模达8.29亿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1亿人,平均每100个网民有73人选择网络购物。2015年以来,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占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从8.04%猛增到2018年的18.4%。巨量的网购用户、庞大的网购需求、快速增长的网购市场,为职业网红提供了一块肥沃的待垦之地。 渴望流量变现的职业网红,具备消费能力的忠实粉丝,“金风玉露一相逢”,网红带货应运而生。 在《2019网红电商生态发展白皮书》中,网红带货被定义为“网红电商”,即具备网络影响力的内容生产者(网络红人)通过内容或电商平台,为用户推荐、售卖产品。网红电商的主体包括自媒体、直播主播、明星、名人、网店掌柜、专业人士和草根红人等。 随着电商平台与网络社交平台合作的不断加深,网红带货逐渐走向“社交电商”的范畴。网红在社交平台上带货,在电商直播中与粉丝互动,是目前网红带货的常见方式。 据淘榜单联合淘宝直播发布的《2019年淘宝直播生态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8年加入淘宝直播的主播人数同比增长180%,淘宝直播平台带货超千亿元,同比增速近400%。每月带货规模超过100万的直播间超过400个。 “网红带货本质上是一种新的供需对接方式:消费者和商家之间通过网红进行对接,这些网红通过自身特征和优质内容,吸引粉丝进行商业行为。”宁波大学商学院讲师王昕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红经济的实质是依托社交平台推广,通过聚集大量关注度,形成忠实粉丝群,并围绕网红衍生出各种消费市场,最终形成一条完整产业链的经济模式。 据相关数据显示,83%的年轻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身边及各平台的“网红”“达人”的“种草分享”。在社交媒体上,明星带货也是常态,粉丝们更乐意“种草”购买明星所代言或推荐的产品。 “网红带货本质还是一种营销方式,通过社交化、娱乐化的方式将聚集的粉丝转化为实际的产品消费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怀学接受采访时分析,在这种“消费转化”模式中,带货网红作为假定的消费者直接使用、讲解、展示商品,与传统电商单向静态传播商品信息相比,这种方式能与消费者产生互动,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网红带货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种新业态,丰富了消费者的购物方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与此同时行业乱象频发,亟须规范治理。” 灰色秘密 套路重重,乱象迭生 身价暴涨的猫爪杯,火遍今夏的双黄蛋雪糕,漂洋过海的异国酵素……在网红种草社交平台上,无论是廉价易得的日常零食、生活好物,还是昂贵专业的化妆品、保健品,或是各色国际奢侈品牌,都能找到丰富详尽的“种草”笔记。 带货网红成为海量产品的人工鉴别筛选器,以个人信誉和口碑为保证,为自己的粉丝推荐值得购买的各色商品。然而,由于网红素质参差不齐,电商平台和社交平台的审核筛选机制宽严不一,相关机构监管时有滞后,网红带货现象背后潜藏种种问题。 在国企就职的薇薇最近正为减肥发愁。在某网红种草平台上,薇薇“种草”了一款热门日本酵素。网红博主推荐这款酵素能够很好地分解脂肪和糖分,在不影响饮食的情况下帮助减肥。买回来尝试两次后,薇薇发现这款酵素并不像博主们说的那样“神乎其神”。 “先不说减肥的功效,每次吃完酵素,我就开始胸闷恶心。问了一些身边的朋友,也是这种情况。”薇薇说,“这些产品打着有利健康的旗号,很多网红博主都亲身体验,推荐得好像特别有说服力,几百条评论基本是点赞叫好,让人很容易信以为真。但是产品上的说明都是日文,也没有详细的中文翻译,我们买回来以后,具体服用方法还要依靠博主的推荐笔记,其实是有一定安全风险的。” 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产品宣传图实不符,平台上的点赞转发等数据作假……在网红带货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用户发现网红产品走红背后的灰色“秘密”。 在香港读研究生的小赵一直是网红种草平台和短视频社交平台的忠实用户。前阵子,她在看完一位美妆博主的直播之后,买下了一款网红颈霜。“这款颈霜最大的亮点在于它有个推拉的滚轮,看直播感觉效果特别好。买回来之后发现,其实这款颈霜的成分和普通润肤霜差不多,效果也很一般,实际利用率也不高。”小赵坦言,观看“种草”直播往往催生冲动消费,直播能非常直观和具体地展现产品,但是也常常出现直播和实物不符的情况。 王昕天认为,出现这些行业乱象,一方面是行业评价机制问题。网红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主流网红平台上评价机制弊端日益显现。例如,在一些平台上,依托点赞数、销售量等指标对网红进行排序,导致一些公司为了获得更高的曝光度而进行“刷数据”的行为。另一方面是监管机制问题,如果说“刷数据”还可以被视为一种网络营销行为,那么虚假广告则涉嫌商业欺诈,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介入,目前这方面还亟需加强。 心里有秤 依法治理,加强辨识 “解决网红带货存在的各类问题是一个综合治理过程。”廖怀学认为,目前,中国《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网红带货涉及的虚假宣传、数据造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都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网红带货行为中涉及的不同主体都应参与到依法治理环节中来。 首先,带货网红应当提高商品质量把控能力,慎重选择合作品牌,商家应当规范供应链,在商品质量上下功夫,保障售后服务。其次,短视频直播平台应当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加大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力度,确立带货网红与销售商家“黑名单”制度,对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网红和商家实行平台禁入制度,规范消费者的支付方式,建立完善平台订单跟踪系统。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如果网红带货行为侵犯消费者利益,商家与带货网红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同时如果短视频直播平台未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和平台管理职责,直播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家的心里都有杆秤。我会比较信任粉丝比较多、评测比较中肯、优缺点都会说、从可靠品牌里挑选产品的评测博主。”常在短视频平台上浏览护肤品测评视频的小宁,在鉴别网红“种草”方面有自己的心得,“看完视频,先刷一刷视频下的评论,再到专门的软件上查一查产品的成分,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再去电商平台搜索购买。”加强对网红带货产品的鉴别能力,提升电商和社交平台用户网络素养,不失为网民应对网红带货问题的防身术。 今年6月至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开展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安全食品及假药劣药。9月至明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将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对网红食品安全违法行动进行重拳出击。国家法律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正与网红带货中的不法行为“赛跑”。 网红产品的真假优劣,正在接受消费者和市场的检验;网红带货的套路,也在被用户和监管平台逐渐摸清;网红的品牌形象,在经历流量变现的冲洗后越来越露出真实面目。随着消费者辨别能力的提升、平台监管的收紧、执法力度的加强,网红带货终将回归初心:让更多优质商品,遇见真正需要的人。
开车必须有驾照,但有驾照的人可不一定要开车。比如对于很多大学生来说,假期时间比较充裕,考个驾照也算是给自己增加一项技能,未来找工作也许用得上。于是,大学生就成为了一个“有本无车”的情况非常普遍的群体。 没想到,这种非常正常也无可厚非的现象,居然也能被不法分子盯上。在他们眼里,这些涉世不深的学生手里有的可远不止是一个简单的“本”,这个“本”上,更有12分。这些因为不开车也就不会被扣分的驾驶证,成为了做“买分销分”生意的黄牛眼里的“富矿”。 这门众所周知并不合法的买卖到底是怎么做成的?买分的黄牛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而对于卖分的大学生们来说,除了仅仅是可能、还不一定真拿得到的违法收益之外,更会面临哪些风险? 大学生成“卖分”主力, 不仅“丢分”甚至遭黄牛猥亵 今年10月,南京市交通管理局接到附近派出所的一起警情,称有10名不同大学的大学生组成“受骗者联盟”与买卖驾照积分的黄牛发生了肢体冲突。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民警曾策力:“这些大学生在网上新建账号去跟黄牛联系,把黄牛给引诱出来进行打击报复。钓鱼引诱出来之后,发生了很多肢体上的冲突,这个黄牛跟诈骗大学生其实并没有什么关系,之前也没有交集,他们就出于打抱不平的角度,出一下自己这口恶气的感觉。” 曾策力告诉记者,现在的黄牛组织已经告别了以往“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了“有组织有纪律”的违法团伙。“买分消分”的市场需求很大,黄牛盯上了有驾照但没有车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想单纯又没有经济来源,十分容易上钩。 曾策力:“第一个层级是他们在网上和线下去广发广告,高价引诱受害人上钩,那么这些人是发广告的一些人。第二种分工是黄牛团伙里,在网上进行联络的后台人员,他们进行联系,确定交易时间以及具体的分数、交易的金额等等。” 经过前期的广告和中期的沟通之后,诈骗进入了实操阶段。黄牛会派出线下的交易人员带着卖分人去消分,同时,黄牛团伙中的第四个层级——美工也开始准备伪造转账图片,同时为了掩人耳目方便逃离,还会雇一个网约车司机。 曾策力:“告诉你,这个钱刚才已经转过了,我把这个截图发给你看,正常情况下两个小时内就会到账,今天你就回去吧。第一种情况没经验的,看到截图了和真的一模一样,也不会起疑心就走了。第二种那不行啊,我钱没收到,我得等一等啊。遇到这种,黄牛一是借口上车驶离现场。二是去请一些五大三粗的、外表有威慑力的人,在旁边去恐吓你,说你想找事情是吧,钱都给你转过了。” 分消了,钱没收到,这还是小事,曾策力说,黄牛一般都开车组织卖分人员消分,在处理过程中,卖分人员很有可能会受到其他不法侵害。 曾策力:“在处理的过程中甚至我们的卖分人存在被其他形式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在卖分的过程中,女大学生被其他黄牛猥亵等相关情况。” 自认倒霉是对黄牛纵容 抵制诱惑不做“马路杀手”帮凶 曾策力警官告诉中国之声记者,目前这类黄牛组织买分卖分的案件查处起来存在困难。因为买卖双方都存在个人利益,双方的行为也都属于违法行为。即使被黄牛诈骗,权衡维权成本和维权收益后,大多数人往往会选择自认倒霉。 曾策力:“大学生作为卖分人肯定要供述相关的情况,但是当卖分人我们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的时候 ,他就说那算了,我自认倒霉吧,就会面临这么一种情况。而不是说我卖分没事,你买分我就处罚或者黄牛就处罚,三个环节是缺一不可的。他就不愿意去配合,三方的证据如果指向不到一起的话,那这个案子肯定就办不了。哪怕我明知你就是黄牛,但是你没有被我查到明确的显示违法行为的话,我们的确没法拿他怎么办。” 此外,法律对此类行为缺乏针对性的法条,违法分子违法成本低也是警方办案的一大难点。曾策力警官称,驾驶证计分的依据和来源是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能作为部门规章的一种管理手段,无法通过行政以及刑事手段去判定违法行为。 曾策力:“我们公安部门退而求其次,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来对黄牛进行查处,第六十条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你在处理交通违法的时候,处理的人肯定问这起违法是你开的吗,卖分的人肯定会说是的,你处理吧。黄牛我们是把他定义为提供虚假证言的教唆犯来处理的。” 曾策力警官称,如果按照治安管理案件来处理,那又会遇到一个困难,治安案件的办理需要在24小时之内办完,留置当事人不能超过24小时。 曾策力:“时间非常紧迫,如果一旦黄牛涉及的链条很长的话,你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把这五六个人找到,并把口供记下来,以及相关的网络数据、手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都得固定下来,否则中间只要有一线断掉了,你整个案件的链条就构不成,我们就前功尽弃,功亏一篑,所以说这也是目前黄牛案件执法办案的一大难点。” 对此,警方呼吁广大驾驶员抵制诱惑,上当受骗后积极报警,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曾策力:“可能我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选择沉默,可能就会助长这些非法获利的团伙的嚣张气焰,让他们从中获利越来越多,从而导致有越来越多的人上当受骗,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卖分的大学生们,你们有没有想过:那些多次被扣分、甚至自己分都不够扣、需要买分销除交通违法记录的司机,本来就是“马路杀手”,他们本身就有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对他们进行处罚,是法律维护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利益、更维护这些司机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你贪图小利卖分,其实是纵容这种违法行为,让这些“马路杀手”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当隐患最终酿成大祸之时,扪心自问,你们是不是也成了帮凶呢?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购盛宴即将来临,各大电商平台为吸引消费者下单,纷纷推出各种促销活动。消费者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也遭遇到网购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延迟发货等问题。11月1日,市消委会结合近年来的消费投诉热点及网购高峰期易出现的消费纠纷发布了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谨防权益受损。 保持理性购物 谨防消费陷阱 “双十一”期间,一些消费者在“爆款秒杀”“巨惠特卖”的诱惑下,生怕错失良机,却忽视实际需求和比价的必要性,在“双十一”过后,盘点自己的战利品时就会发现,其中一部分商品属于不必要的购入,有的还陷入退货难的窘境,或遭遇商家设置的价格陷阱。所以,消费者要根据个人实际需求,预先拟定购物清单,货比三家再出手,切忌冲动消费。 选择正规交易平台 不要轻信网络引擎 尽量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度等级较高、口碑较好、交易量大、消费者评价较高的电商。不要轻信网络引擎的搜索结果,更不能轻信和点击来源不明的网址链接。从以往投诉来看,通过网络引擎的搜索找到商家并购物,发生货不对版、付款后被拉黑的情况较多,而通过正规的交易平台购物,即使发生纠纷也能迅速解决。 快递亲自验收 以防货不对板 有些消费者出于工作等原因,往往将快递寄送地址选为单位或物业管理部,一些贵重物品均未当着快递员的面拆箱验收,一旦出现问题,如果外包装没有明显破损,就很难为自己维权。贵重物品要当着快递员面验货再签收,如果货不对板或货物损坏,可拒收并申请退货。 保护好个人信息 不要随意扔掉包装袋 网络支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后,应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介付款或货到验货后付款,不要随意将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告诉对方,也不要轻信、接受任何直接汇款至个人账户的理由及要求。收到货后不要随意扔掉包装袋,因为上面有消费者的信息。 保留消费凭证 以便第一时间维权 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网络购物证据,如:聊天记录、购物记录、购物页面截屏、购物票据凭证、快递单、发货/送货单等, 消费者要主动拒绝电商平台提供的有偿刷单、刷好评等违法行为。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消费纠纷,可以第一时间向平台投诉,也可拨打12315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投诉。
担保贷款买车、购房,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提前消费”的选择。消费者享受担保便利的同时,也要防范担保公司不退保证金的风险。业内人士透露,部分担保公司会在合同中隐蔽增加借款人义务的条款,并明确一旦违反即不退保证金,以达到赚取保证金的目的。 记者调查发现,在担保行业内确实存在要求被担保人以承诺的方式设置“隐性强制条款”“指定消费”等情形,由此产生的纠纷并不鲜见。 贷款结清无法拿回担保保证金 湖北省武汉市朱先生最近碰上一件头疼事:汽车贷款全部结清,交给担保公司的3.75万元保证金却迟迟拿不回来。 2015年12月29日,朱先生经由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购车。2016年1月6日,朱先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期限36期。同年1月22日,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朱先生出具了3.75万元保证金收据。朱先生提供了这份编号为“金车第201601158号”并盖有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图片。 2018年1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向朱先生出具了结清证明,称朱先生已于2018年12月26日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今年1月,按照要求,朱先生将结清证明及保证金收据交给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退保证金的手续。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保证金款项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朱先生的银行卡。但朱先生一直没有收到退款。3月,朱先生联系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一名熊姓经理一开始要朱先生继续等一个星期,后又告知:因其未在该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所以他的保证金不能退。直到这时,朱先生才晓得,自己当初签的合同中有要在担保公司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险的内容。 朱先生提供了这份《借款申请人申明》的图片。该申明显示:“申请人声明:本人特向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为本人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郑重承诺:……5、本人愿意在贷款期内向贵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为必保险种并注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否则,贵公司有权不予退还续保押金。” 记者注意到,这个申明并没有将此条款突出显示。 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熊经理证实,朱先生确实在该公司办理了担保贷款购车业务。至于为何不退保证金,熊经理说,是因为朱先生没有在公司指定保险公司买车险且其还款时存在逾期。公司曾致电朱先生要求其续保,但他没有续保。 朱先生声称,签合同时,武汉金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提醒其看《借款申请人申明》并解释有关购买指定保险等条款,自己购买车险时该公司也没有提醒他到该公司指定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还款逾期,是自己跟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且银行已经出具了结清证明。 担保合同指定购买保险属无效条款 担保业内人士透露,规定贷款申请人购买指定车险,是部分担保行业公司“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5年前审理了一起类似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0年6月,原告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购买汽车,贷款期限3年。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服务,并收取了16650元担保费以及26370元的风险保证金。2013年7月结清银行贷款后,原告要求担保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遭到拒绝。 2014年1月22日,江岸区法院受理该案并于同年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称,该公司为原告贷款提供了担保,而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内并没有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也没有按约定投保险种,也没有将贷款银行指定为第一受益人。该公司是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担保业务的公司,为原告贷款提供全程信用担保,而原告没有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来就不平等。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该公司有权不退还风险保证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从购车日起至贷款全部偿清日止,乙方车辆应当在甲方指定或推荐的保险公司连续办理机动车投保手续,在办理每期保险时,乙方均应指定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约定,限制了原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消费,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合同中与此相关的条款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 湖北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担保合同要看清特别注意条款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魏平曾接触过很多有关担保保证金纠纷的案例。他指出,担保公司规定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这种行为属于强制消费,这个条款无效;担保公司不能对当事人消费行为有强制性要求。 在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卫平看来,根据反垄断法,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要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险是一种搭售行为。 对于有的担保公司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贷款人不能有逾期否则不退保证金的情形,魏平说,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贷款人逾期之后,担保公司为其垫付了相关款项,担保公司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魏平说,若贷款人虽有逾期,但担保公司没有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对逾期行为直接向银行补缴或者承担了违约金,未给担保公司增加担保责任,也不应认定贷款人构成违反约定条款,担保公司应该退还保证金。 魏平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形,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合同条款,弄清楚合同表达的意思,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免责条款的内容,一定要看明白之后再签。 罗卫平说,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需要提请当事人特别注意的条款,必须要清晰地提示;在签订合同时,当事双方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免造成误会和纠纷。“为了避免这种合同纠纷,担保公司最好在提示了有关条款后要求购车人在合同下方签一小行字,确保购车人看过并且明白所有的相关条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治良说。 针对如何规避产生担保纠纷,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思思建议,除了重在预防,相关部门也要对担保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纠纷产生后,如果双方沟通不畅,且消协、工商等职能部门也无法解决,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郭思思说。
长租公寓在住房租赁市场上越来越受到消费者欢迎,近期却有多家长租公寓商“爆雷”,租户不但失去了住所,还背负了贷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长租公寓暗藏消费贷陷阱的案件。法官提醒消费者,租赁房屋时需要小心审查合同,避免落入消费贷陷阱。 赵某与天地公司签订《房屋承租合同》,约定赵某承租天地公司的房屋,租金为押一付一。1个月后,赵某向天地公司营业部交纳房屋租金时却遭到拒绝,随后天地公司又以赵某未及时交纳房租为由强行收回了房屋。赵某将天地公司起诉到法院。 审理过程中,天地公司提供了天地公司(甲方)、赵某(乙方)与网贷公司(丙方)签订的《分期服务协议》及赵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协议中约定,丙方提供房屋租金的分期支付服务,乙方需按期向丙方交纳租金,如果乙方还款逾期需按照每日1%向丙方支付滞纳金,如果逾期3天及以上,丙方有权终止合同。 据天地公司陈述,“会分期服务”网络平台的使用流程为:首先天地公司将《房屋承租合同》主要内容录入上传至“会分期服务”网络平台,然后租户使用手机号注册设置密码登录、上传身份证等照片、填写相关联系人、点击同意“会分期服务”协议、绑定银行卡、点击阅读并同意会分期代扣协议,之后“会分期服务”网络平台向租户手机发送验证码、审核通过后与租户进行电话审核。但天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网络平台与赵某进行过审核,赵某也否认使用过该软件注册及操作,即否认签订过《分期服务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承租合同》约定房租必须提前15日到租赁机构营业部交纳。合同履行过程中,赵某依约向天地公司交纳租金,天地公司自称赵某应按《分期服务协议》约定向网贷公司交纳租金,但赵某否认签过《分期服务协议》,天地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曾与赵某签订过《分期服务协议》或赵某认可《分期服务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赵某应按照《房屋承租合同》约定当面向天地公司交纳租金,天地公司不应拒绝。法院一审判决天地公司退还赵某押金、管理费、房租,并支付违约金。 天地公司不服,认为己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支付违约金,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北京市一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张宏宇表示,当前,长租公寓商为快速回笼资金,通常会与网贷公司进行合作。公寓商在承租房东的房屋后吸引并诱导租户与网贷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租户以每月向网贷公司还贷款的方式来交纳租金,网贷公司则一次性将租户一年或半年的房屋租金交付公寓商。公寓商则将一次性获得的大笔资金用作继续回收、装修、出租闲置房屋,快速挤占市场份额。但这一操作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寓商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名义,在租客不知情或未认真审查合同、未看清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诱导租客与网贷商签订贷款或分期付款协议(用款类型多为个人消费信贷);公寓商将租客作为借款人,向网贷机构申请贷款,一次性获得租赁期限内的所有租金;公寓商在租户未与网贷商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伪造贷款协议,要求租户向网贷公司付款;公寓商擅自利用租客的身份信息去办理其他贷款业务,用作与租房无关的事宜,导致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大量贷款,个人征信也受到影响。 张宏宇提醒租户,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该认真审核租赁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付款方式和付款对象的约定,看清是向房东、公寓商还是网贷公司交纳房租。如果是向网贷公司交纳房租,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在评估风险后审慎作出是否租赁的决定;如果使用手机在线交纳房租,则更要查清资金流向,一旦有异议,要及时停止支付。如果对向网贷机构交付房租的模式不信任,应还是选择向房东或中介交付租金的传统方式,防止个人信息泄露、背负大量贷款、落入“消费贷”陷阱,到最后房财两空。
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推陈出新”。最近,一种新型诈骗悄然出现:随着微信公众号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冒充正规机构,或通过造假、借用他人工商执照、法人信息注册微信公众号实施诈骗。日前,腾讯微信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今年已对4.5万个仿冒欺诈类公众号进行打击处理。 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这种冒牌货种类繁多。据微信官方介绍,它们的类型五花八门,有的以用户信用卡逾期名义,通过客服将用户引至仿冒的银行公众号进行扫码支付;有的提供“官方高考报名、招生”服务,蹭高考的热点冒充官方招生、报考的机构及部门提供虚假服务。 实际上,网上代注册和认证公众号的个人、机构大有人在,在某些电商平台上,甚至可以“代售、出租”公众号。公众号注册流程也是十分简单,有媒体调查发现:根据注册主体的不同,微信公众号分为个人号和企业号,个人注册公众号流程简单,只需简单填一些资料就可以完成注册。企业号认证需要机构或者企业的执照等信息,但也可以获得更多权限,比如开通支付通道。 冒牌公众号的活动越猖獗,就越需要平台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网络平台方首先得从源头遏制公众号造假的现象,进一步完善注册、管理流程。具体来讲,平台方还可以提供一个专门的查询入口,让用户对企业公众号的真伪判断有官方的依据;对注册企业号的账户,不要轻易开通支付通道,可以增加资料审核流程,或增加一定的运营年限要求。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打击冒牌公众号,对异常情况跟踪监管、及时查处,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大部分网民普遍缺乏有效甄别海量信息的能力。对个人而言,不要随意关注陌生的公众号,涉及到需要提交关键信息时,比如身份证、银行卡账号、验证码等,要进一步确认公众号真伪,发现违规冒牌公众号要及时举报。一旦被骗,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案。 公众号的出现本是为了方便广大网民,现如今却被不法分子利用造假,以非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只有健全、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彻底铲除“冒牌公众号”泛滥的生存土壤。相关监管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着力提高违法成本,让造假者不敢再犯。有专家建议,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打通监管,对于那些通过假的微信公众号诈骗钱财构成犯罪的,监管部门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还要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等刑事责任。
近年来网络诈骗层出不穷,老百姓也是深受其害,如何安全使用电子银行才安全,牢记以下三点,养成好的使用习惯让你“不丢钱”。 网络支付要小心 尽量在专门的软件中购物支付,如果用浏览器支付请认准前缀为“Https”的加密网站。不随便登录免费WIFI,不扫不明二维码,不随便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链接或文件。要通过官网或大型应用商店下载软件,转账缴费交易尽量通过银行客户端办理。 个人信息要保密 妥善保管银行卡账户介质和网银盾安全产品,不要借给他人使用。身份证、账号、手机号等个人私密信息,切勿随意在网上填写。妥善保管电子银行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不要“一码走天下”,最好将电子银行密码设置为数字+字母等复杂组合,且要与QQ、微信、论坛或其他社交网站等区别开来。短信验证码是您的支付密码,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他人。 钓鱼网站要警惕 误入钓鱼网站,是很多诈骗案件发生的导火索。钓鱼网站最喜欢隐藏在“积分兑换现金”、“安全控件升级”、“办理大额信用卡”、 “聚会照片”、“交通违章查询”等短信中,对于上述短信要做到 “不信、不理、不看”,避免感染病毒或泄露信息。银行发送的短信不会含有网址链接,带有链接的短信都是“李鬼”。
导读 赵娇、小五、落落、陈陈和刘芸锦在不同的高校求学,但每个月收到生活费后的第一件事都是还贷。今年3月初,赵娇支出了2684元,小五支出了1594.62元,刘芸锦支出了1390多元,陈陈和落落则均支出了约1000元。 半月谈记者调研发现,不少在校大学生有过“网贷”超前消费,有些人越贷越多,还没步入社会就已背负大笔债务。 超前消费,校园跟风“网贷” 当前,大学生使用“花呗”和“白条”等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 “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进行超前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利息或者利率低”以及“能够在众多平台进行消费,使用方便”,是在校大学生使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的主要动因。 2015年秋天,就读于西南某高校的刘芸锦网购时收到了“是否使用‘花呗’付款”的提示。后来发现身边的同学都在使用“花呗”,她也就跟着用了。 和刘芸锦一样,就读于东北某高校的王一诺也在同学的推荐下开始使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2016年9月,王一诺想在网上买化妆品,但手中资金并不充裕。在同学的推荐下,王一诺开通了“花呗”,并用其支付购买了相中的化妆品和其他商品。 “一间寝室有一个人在用,往往就会有室友盲目跟风。”贵州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辅导员吴卿认为,不少学生都知道超前消费和贷款存在隐患和风险,但难以抵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同伴效应。 2018年3月,现就读于西北某高校的樊双正在家中准备研究生复试,看着当月需要偿还的1900元“花呗”贷款,她有些不知所措:因为已经毕业,父母没有每月再专门给她生活费。没有收入来源的樊双最后只能请父母“出手”偿还了这笔贷款。 据调查,一部分大学生会使用下个月的生活费或向父母和朋友寻求资助来“还贷”,也有部分人会通过兼职赚取收入“还贷”,极少数则会找新的网络贷款平台“借新还旧”。 一旦依赖,越贷越多 “以前看到限量或者限时销售的商品,就只能遗憾放弃,现在就可以先用‘花呗’买下来。”就读于华南某高校的落落说,她现在买东西时更加“果断”了,但每个月的花销也更大了。 大学生的消费贷正“越贷越多”。刘芸锦的“花呗”总额度已经从刚开始的1500元涨到了6000元,其中还有4000多元尚未还清。 “之前2000元的额度绰绰有余,现在刚刚够用,偶尔还不够用。”作为“花呗”的老用户,就读于东北某高校的小乔说,开通“花呗”后,自己花钱越来越多了。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张安全认为,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可以让人们动用未来的收入进行消费,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大学生的消费欲望。 和传统的校园贷相比,“花呗”和“白条”等以知名企业为依托的网络消费信贷,规定期限内低利率或者零利率还款,放贷速度快。这让一些大学生逐渐对其产生了依赖。 “我也一度想关闭‘花呗’等网络信贷,但停用后也会带来诸多不便。”就读于西南某高校的王云海表示,他每个月的生活支出并不固定,部分月份会入不敷出,又不便于向父母求助,只能通过“花呗”来缓解。 须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辅导员许翟认为,长期使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会让大学生在潜意识里觉得“钱不是问题”。“这种消费心理还可能会扭曲大学生的择业观,导致部分大学生在择业时眼高手低,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 在贵州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董蔚然看来,帮助大学生树立开源节流的消费观,引导大学生合理使用消费贷,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张安全建议,学校应该从心理学角度矫正大学生的从众消费心理和求异消费心理,加强大学生理财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行为。 “各类网络消费信贷产品企业不能一味逐利,应当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张安全说,“网络平台在提供消费信贷产品时,应当有一些劝导和警示,引导大学生适度、理性消费,同时应对贷款对象、消费内容和信贷额度有所把控。”
2019年,《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真正对微商起到关键性制约门槛的不是依法纳税,也不是宣传规制,甚至不是平台责任,而是主体登记。对各类代购来说,登记制度要是能落实到位,微商的假货、假海淘、关税、售后等相关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而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微商主体登记确实是很难完成的任务。 得看到,代购的交易平台也即微商平台,是社交平台而非传统电商平台,其本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微信、微博和直播为例,平台提供的是网络服务,既没有从用户交易中获利,也没有提供广告等服务,这就与传统电商出现本质区别——社交平台很难按照电商法落实主体登记责任。 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包括微商在内的网络用户应该实名登记。实践中,落实真实身份认证制度的渠道并非是身份与人的一一对应,而是通过电话号码的间接实名。手机号码实名已经完成,不过,一个身份证可以注册五个号码,手机号码的身份与使用人对应关系仍无法完全契合,这就导致网络实名制被严重虚化。更何况,微商大都使用移动IP,很难锁定,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再者,很多微商并非专职从事电商活动,而号称仅做“零星”“小额”的交易,按照电商法规定,并非都需要主体登记,这就给非法从业者可乘之机。做完一单,就删除一个,清空记录,最后若找不到消费者取证,之前的交易记录则很难查找。尽管电商法规定平台需要对交易记录等信息保存不少于3年,但这只是针对电商平台。微商的社交平台本身不是交易平台,有的甚至只有引流功能,平台最多只能保存网络日志。对于社交平台,用户点对点的交流信息属于隐私,仅存放在自己移动端里,平台也无法获取,这让监管部门很难有效监管。 除此之外,微商交易中多是点对点,缺乏电商平台直接参与,这也就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关于平台责任承担的方面落空。缺乏平台主体参与的电商活动,消费者的后悔权和三包服务更是无从谈起。 在微商代购领域更是如此。即使代购商品为真货,因最终消费者与商家时空分离,消费者是无法按照国内消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更何况,有的商品在国内甚至没有实体店,消费者既没有办法进行商品验真,也没有办法比照价格,所有信息源均来自微商代购者。这样一来,巨大的信息鸿沟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一方面,国外商品打折季会有巨大折扣,微商通过事先囤货,事后作伪等方式获取巨大利润;另一方面,假海淘、虚假订单、虚假发货等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套路更是层出不穷。 从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角度看,微商代购商品更是很难监管。因为代购商品来自国外,相关标准与国内不相符,连说明书都缺乏中文标记。至于是否过期,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有人身安全隐患等都无法保证。若是按照国内监管制度,即便发现问题,代购者只要能证明渠道,很大程度就会规避掉责任,最终责任承担者在境外,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可见,微商代购流弊已久,不能仅靠电商法进行治理,甚至可以说代购就是走私在一定程度的“合法化”。下一步,必须要对微商形态作出特殊性法律规定,从强调微商从业者主体登记制度、强化社交平台责任、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健全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