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要维护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依法规范纳税、享受税收优惠。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意见》明确,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民政部对商联国际非营利组织服务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商联国际非营利组织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向民政部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2020年度工作报告,接受2020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民政部对商联国际非营利组织服务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规范签订行为,签足签实合同,督促严格履约,保障发电供热用煤稳定可靠供应,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并召开动员部署会,安排近期对各地和中央企业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企业要对照签订履约政策要求进行自查梳理,不符合要求的抓紧整改。要签足中长期合同,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用煤应实现中长期供需合同全覆盖。要签实中长期合同,每笔煤炭中长期合同必须在合理区间内明确价格水平或执行价格机制。要规范签订中长期合同,每笔合同应有明确合同数量、质量、期限、流向、运输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素。要严格合同履约,签订合同全部录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线上平台接受监管,每月在线报送履约情况,不允许搞变通、打折扣,弄虚作假。 通知强调,核查组将采取查阅原始数据资料、座谈、个别谈话、现场调研等方式,深入各地和中央企业开展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对签订履约情况好的予以激励表扬,对签订履约情况差的按照能源保供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追责。签约履约情况将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与产能核准核增、运力配置等政策措施挂钩。 为确保合同签订履约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日例会、周通报工作机制,每日分省份、分央企调度进展,每周通报签订履约情况,并从即日起向各地和产运需企业等征集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不足、不实、不规范、不履约的典型案例,严肃处置并进行通报。
近日,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组织召开了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2022年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推动新时期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社会福利中心党委书记、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甄炳亮,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时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司相关同志作了发言,广东、河南、重庆民政厅(局)分管负责同志介绍了本省标准化工作情况,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司长、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俞建良作了总结讲话。会议由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主持。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标准体系加快构建、标准化工作机制日益完善、标准实施成效初步显现,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在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中发挥了支撑引领作用。 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要求,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标准化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会议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负责同志和标委会要不断深化对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着力推动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多措并举狠抓标准贯彻实施,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的实施,真抓实干、狠抓落实,让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中安心、放心、舒心。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养老服务司,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分管养老或标准化工作的负责同志,相关处(科)室同志,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省级标委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在分会场或通过直播链接参加会议。
为进一步扩大“僵尸型”社会组织出清成果,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近日,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深化“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深化“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并启动对32个全省性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和9个全省性社会组织警告行政处罚程序。 此次专项行动将存在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纳入“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范围: 一是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年报)(即以2022年5月31日为时间节点,该时间节点之前未参加2019年度和2020年度检查,在该时间节点之后未参加2020年度、2021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 二是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是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五是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已处于治理僵局等情形的社会组织。通过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限期整改四项措施,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 2021年,福建省民政厅将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纳入社会组织监管效能提升专项行动,并取得积极成效。全省共注销社会组织591家、激活社会组织566家,对29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受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影响,机械联合会决定延期举办中国工业设备智能运维技术大会;工程机械协会延期举办第16届中国国际工程机械、建材机械及矿山机械展览与技术交流会。 【促进消费】百货商业协会举办导购数字化——打通百购行业私域运营节点线上研讨会,筹备第19届中国百货零售业年会暨商业创新峰会,启动2022商场导购创新管理与服务典型案例征集活动。互联网协会、商业联合会等举办“中国好主播”——海南清水湾年度盛典系列活动。农机工业协会、农业机械化协会等筹备2022全国农业机械展览会。纺织品商会筹备EFB上海(国际)服饰供应链博览会。 【推动创新】农机工业协会启动2022年度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工作。钢铁工业协会组织2022年冶金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评审工作。通信企业协会启动2022年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推荐工作。水利工程协会启动2021-2022年度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2022年度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评价工作。石化联合会修订发布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服务政企】矿业联合会召开纪念毛泽东同志“开发矿业”题词72周年座谈会;印发《中国矿泉城、中国矿泉水之乡、中国优质矿泉水源地管理办法(试行)》。环保产业协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就编制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推进“双碳”工作进行交流;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就社会组织发展和业务活动管理等问题进行交流;与山西省环保产业协会就开展产业调查、开门办会等进行交流。钢铁工业协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司就推广应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培育行业标杆等进行交流;启动2021年全国重点大型耗能钢铁生产设备节能降耗对标竞赛工作。汽车工业协会等召开中国汽车品牌向上发展专项行动2021总结暨2022启动会;组织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下乡车型申报工作。施工企业协会启动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水平评价、2022年度建筑财税管理典型案例和建筑财税优秀论文征集工作。房地产业协会启动养老与康养产业探索、服务模式创新典型经验和案例征集工作。煤炭工业协会、煤矿文联印发《推进煤炭行业文化艺术工作指导意见》。对外承包商会启动2022年度ENR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申报及行业排名工作,启动2022国际工程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活动。工程机械协会启动2022年起重机械、土方机械和叉车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评价调研工作。招投标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招标采购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中级招采人员评审工作的通知。果品流通协会等举办2022果业高质量发展公益巡讲系列活动。 【经济运行】煤炭工业协会、电力联合会、钢铁工业协会、有色工业协会、建材联合会、石化联合会、机械联合会、轻工业联合会、纺织联合会、汽车工业协会、船舶工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参加工信部召开的座谈会,分析研判一季度行业运行情况,研究稳增长举措及政策建议等。机械联合会举办2021机械工业经济运行形势信息发布会。商业联合会发布2021年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纺织品商会发布2021年棉花市场分析。建材联合会、水泥协会、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等参加工信部原材料司召开的建材行业运行分析座谈会。煤炭工业协会发布近期秦皇岛动力煤价、广州港进口煤价、唐山炼焦煤价和徐州无烟煤价指数。电力联合会发布1月份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简况。钢铁工业协会发布2月上、中旬重点钢企产存和钢材社会库存、近期国内市场钢材价格和铁矿石价格指数。有色工业协会发布1月份有色金属产业和铜、铅锌等细分产业月度景气指数报告。农资流通协会发布近期肥料价格系列指数。氮肥行业协会发布近期各地尿素市场行情。果品流通协会发布近期果品价格监测信息。 【交流培训】钢铁工业协会与世界钢铁协会举行视频会议,就中国和全球钢铁行业形势、2022年重点工作等进行交流;与力拓铁矿举行视频会议,就中国钢铁行业运行、力拓生产与销售、近期铁矿石市场情况等进行交流,与北京科技大学、上海期货交易所就统筹三方优势资源,共建产学融人才培养基地等进行交流。中小企业协会与中国发展改革报社就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宣传报道等进行交流;与青年企业家协会就会员服务、会展服务、企业培训等开展交流;与盛景网联科技股份公司就碳市场交易建设、技术转移等交换意见。民营国际商会与包头市委统战部就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动具体业务对接等进行交流。皮革协会与体育用品联合会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与蔚来合作举行跨行业学习交流会。有色工业协会与广州期货交易所就开展产融合作促进期货市场服务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进行交流;与中国银行就锂产业发展相关情况进行交流。互联网协会与腾讯公司就加强新文创、科技创新等领域合作进行交流。建材联合会与西南科技大学围绕建材行业双碳工作、科技攻关、国际合作等进行交流。钢铁工业协会筹备高品质钢关键技术应用暨微合金钢冶金控制技术实践高级研修班、钢铁行业5G智慧与工业信息安全高级研修班。互联网协会筹办注册数据安全治理专业人员(CISP-DSG)认证培训班。 【开放合作】汽车工业协会与日中经济协会、日本汽车工业协会举办第3届中日智能网联汽车官民论坛。机电商会与乌兹别克斯坦驻华使馆就推进双方工业、地方、产业园区等领域经贸合作进行交流;与中国能建集团围绕服务“双循环”格局、共建“一带一路”和对外投资合作进行交流。医药保健品商会与阿布扎比投资办公室举办中国—阿布扎比生命科学与生物制药线上对接会;与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就重点医疗产品供应商、重点国别援助项目等进行交流;与瓦里安医疗就医疗供应链本地化、药械融合发展等进行交流。对外承包商会与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国际公司就反映行业发展诉求、搭建会员企业间产业链和项目合作平台等进行交流;与中国电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就行业发展形势、未来工作重点、深化对接合作等开展交流;与法国爱集思集团围绕进一步加强与商会会员企业的合作进行交流。 【战略合作】汽车工业协会与中国机械国际合作股份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应对新能源、智能网联等产业发展趋势,推动高质量发展。软件行业协会与华为就“开源雨林”计划达成合作意向,通过共建开源课程和咨询服务,提升全行业开源技术水平。有色工业协会与期货业协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加强行业信息、人才培训、课题研究等领域的战略合作。 【研究咨询】互联网协会召开第249期蓝海沙龙——元宇宙交流座谈会。对外承包商会组织专家对《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2.0版》和202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进行评审。 【信用承诺】施工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招投标协会和软件行业协会分别新增21家、9家、8家和6家会员企业签署行业信用承诺书。水利工程协会新增88家单位会员签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2224名个人会员签署职业道德准则。 【信用档案】水利工程协会、中小企业协会、施工企业协会分别新增64家、9家和7家会员企业信用档案。 【信用评价】中小企业协会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完成8家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协会建设】皮革协会召开工作会议,总结2021年工作总结,研究提出2022年重点工作计划。商业联合会召开分支机构2022年全体工作会议,通报2021年工作考核结果,部署2022年工作任务和要求,为评定为优秀的3家分支机构颁发荣誉证书。机械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召开新春座谈会,总结2021年专家委工作,提出2022年工作设想。施工企业协会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2022年工作。物资再生协会公布2022年度主要行业活动计划安排表。水产流通协会发布2022年协会工作要点。中小企业协会零碳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机电商会召开绿色低碳国际合作委员会新能源工作组成立会议。互联网协会召开互联网投融资工作委员会成立会议暨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标准建设】机械联合会向工信部报批《臂式斗轮堆取料机》等28项行标。石化联合会批准发布《责任关怀实施细则第6部分:产品安全》等13项团标,对《高黏度开式齿轮润滑油》等4项团征求意见,征集《化工研发中试HSE风险管控指南》等7项团标准参编单位。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发布《移动通信基站勘察设计信息模型技术规范》等2项团标准;对《通信光缆附挂供电杆路技术规范》等3项团标征求意见。建材联合会对《取水定额 建筑防水材料》等3项行标、《环保型装饰装修防水涂料技术要求》等6项团标、《冻融试验设备校准规范》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对《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卫浴家具》等8项协会标准作立项公示。农机工业协会对《甘薯收获机械 作业质量》等13项团标征求意见。教装行业协会对《幼儿园户外游戏场地玩教具配备规范》等7项团标征求意见。中药协会对《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征求意见。商业联合会召开直播电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第3次研讨会。民营国际商会组织《景观装饰用人造草坪》团标制定调研工作。果品流通协会征集《草莓等级规格及包装贮运》等2项团标发起单位。房地产业协会组织申报2022年团体标准计划。互联网协会征集2022年度团标制修订项目。 【信息发布】施工企业协会公布第四届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对外承包商会对202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结果和优秀案例进行公示。中药协会对推荐申报2022年度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李时珍医药创新奖项目进行公示。 【激励惩戒】教装行业协会继续在《协会通讯》上宣传报道获得2021年行业信用等级企业的事迹。房地产业协会发布2022年第8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周报,新增各类不良信用信息213条,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85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规范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2月23日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机关。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二)受聘于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通过执业单位统一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 (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电子证书)及复印件; (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第七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 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 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或者计量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申请需要提交《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申请新增计量专业类别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申请执业单位更名的,应当提交执业单位更名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后,《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三章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可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组织考核,也可由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考核任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应当通过执业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 第十七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包括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主要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的出具等。 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主要包括计量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知识等。 第十八条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中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及格,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60分为及格。 第十九条 组织考核单位对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并保留考核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参加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核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二十一条 计量专业项目主考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取消其承担相应考核任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组织考核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保密、考试和培训等规定,不得营私舞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执业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补办、更换。 第二十八条 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后予以收缴,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按照注册的计量专业类别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列明的技术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注册计量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执业单位、注册计量师和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和所在的执业单位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为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失效。 第三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绝执行,并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执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计量师开展继续教育,确保注册计量师持续满足岗位要求。 第三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注册计量师注册、注销、撤销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失效的人员名单,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注册计量师注册整体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报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证书、表格式样和《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注册计量师注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本规定要求,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原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整治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公布2022年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下列组织的活动线索(如活动场所、负责人等),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https://chinanpo.mca.gov.cn)“投诉举报”栏目进行投诉举报。 1.中国翻译认知研究会 2.中国企业战略联盟发展促进会 3.全国企业联盟发展中心 4.军事爱好者协会 5.中国生命文化协会(合法登记的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6.中国物业管理服务协会(合法登记的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7.传统诗词研究学会 8.全国中小学德育创新联盟
1月20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蒲淳出席会议并讲话。 蒲淳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有力措施,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全社会创造力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蒲淳要求,要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真正使监管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要准确把握工作方向,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要注重夯实工作基础,做好指标体系、信息归集、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要强化分类结果运用,大力实施信用赋能,实现信用监管与市场监管各领域深度融合;要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争取工作主动。 蒲淳强调,要围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工作目标,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信息安全,鼓励探索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以推动市场监管效能的有效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办职能转变办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据汇总统计,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量同比大幅提升,绝大部分省区市已实现发电供热用煤全覆盖,目前平台录入工作已全部完成。为进一步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有效提升合同履约水平,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联合组成15个核查工作组,全面开展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专项核查工作,核查范围实行全国各省区市全覆盖,围绕地方煤炭资源和发电供热用煤合同签订率、合同签订质量及履约兑现等情况开展重点核查,切实督促供需双方严格签约履约,并将根据数据汇总和核查情况,对违约典型案例实行约谈、通报、追责问责,以提升各方诚信履约意识,切实发挥中长期合同对于煤炭供应和价格的“稳定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