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拓展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的评定结果应用,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保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 通知明确,要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在某个省份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其他省份予以关注。 此外,各省级医保部门和医药集采机构均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自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失信评定结果,国家医保局门户网站相关专栏将按季度公开有关情况。 根据通知,要压实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公平合法诚信经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第一责任,对案源已明确具体产品的评级处置,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案源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应通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追溯至具体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仅对配送企业进行处置,无法穿透至生产企业,以及按规定不纳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案源,处置意见需经省级医保局复核同意后办结。
近日,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划定了实习管理的“红线”,明确不得安排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强度劳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明确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实习报酬。 八部门深入分析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的新形势,着眼实习全流程、聚焦关键环节,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规定》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当前,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另外,《规定》在原来的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 针对学生的实习报酬和费用问题,《规定》明确,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除了为实习管理划定“红线”外,《规定》还有另外4个主要修订。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实习单位;二是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三是推动实习深度融入校企协同育人,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四是加强部门和地方协同配合,要求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据悉,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对违反《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
日前,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专题组第36次例会在歙县召开,会上,三省一市税务、信用部门共同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信用绿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决定在长三角区域推广安徽省首创的“纳税信用绿卡”守信激励措施,联合为A级纳税人提供多项增信增值服务。 长三角区域内全面推广“纳税信用绿卡”,将有效推动完善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增值服务接续赋能、以政策红利加力续航,不断释放激励经营主体信用“由劣转好、由好转优、由优转强”的正向引导效应。 据了解,2022年10月,经安徽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联合省直25个部门,在全国率先建立“纳税信用绿卡”制度。在融资授信优先待遇、项目申报优先支持、政务服务优先办理、荣誉评选优先推荐等方面,为A级信用纳税人提供49项联合激励措施和信用增值服务。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文,批准“纳税信用绿卡”在长三角复制推广。 为降低企业纳税信用风险,提升纳税信用级别,安徽省税务局研发上线“纳税信用提醒”服务系统,为企业精准推送纳税信用失分变动情况,事前提醒、事后预警,以达到“即时发现、即时改正,早日发现、早日止损”的目的。今年1月至9月,全省共推送纳税信用预警提醒信息133万条,涉及28项指标,纳税人查看提醒率达87.7%。 在优化服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评价全流程进行严格管控。将纳税信用评价列为各类监督检查的必查事项,对由D级调整为A级、“黑名单”企业违规调整信用级别等高风险事项,设定专项指标定期扫描,严密防范信用评价风险,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截至目前,共计11.45万家企业获得“纳税信用绿卡”电子证照。 安徽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科达表示,“纳税信用绿卡”的跨部门合作,释放出纳税信用端的“红利效应”。现在,“纳税信用绿卡”激励主体可以享受到省经信厅在开展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申报时的激励措施;省人社厅的业务办理便利服务,以及申报省、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相关优待;通过“税融通”类信贷产品,优先获得融资等。“纳税信用绿卡”带动了25个部门联动,“一个证书、多享优惠”保障了相关激励主体享受“一体化”公共服务,高质量服务长三角地区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介绍,安徽省税务部门下一步将继续把准新时代“纳税信用”建设脉搏,最大限度开发应用价值、最大程度服务经营主体,让纳税信用建设成果惠及区域内更多经营主体,为长三角地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增信赋能。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建设文化和旅游领域诚信体系,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品牌建设,优化信用消费环境。 记者了解到,《若干措施》旨在丰富优质旅游供给,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发挥旅游业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若干措施》从5个方面提出30条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一是加大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实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实施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开展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发展生态旅游产品,拓展海洋旅游产品,优化旅游基础设施投入,盘活闲置旅游项目。二是激发旅游消费需求,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完善消费惠民政策,调整优化景区管理,完善旅游交通服务,有序发展夜间经济,促进区域合作联动。三是加强入境旅游工作,实施入境旅游促进计划,优化签证和通关政策,恢复和增加国际航班,完善入境旅游服务,优化离境退税服务,发挥旅游贸易载体作用。四是提升行业综合能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五是保障措施方面,要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保障,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用地、人才保障,做好旅游安全监管,完善旅游统计制度。 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上,《若干措施》提出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和品牌建设,健全有关标准。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认定失信主体并实施信用惩戒。 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上,《若干措施》提出加强旅游市场执法,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建立健全跨部门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开展联合执法,坚决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同时,《若干措施》明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和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优化信贷管理,丰富信贷产品,支持旅游设施建设运营。探索在部分地区开展旅游项目收益权、旅游项目(景区)特许经营权入市交易、备案登记试点工作。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景区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景区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全面推行信用承诺、认真完善信用信息、注重用好守信激励……近年来,着眼深化“放管服”改革,厦门市民政局坚持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机制,有效助推全市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很方便,效率高。”近日,谈及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制,厦门一新设养老机构负责人连连称赞,这一制度不仅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还压实了机构的主体责任。 数据显示,目前厦门市共有47家养老机构,其中,32家为许可期限届满后重新备案设立,12家为实行备案制后新设。2019年,厦门市紧跟“放管服”改革步伐,率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备案制度,即设立养老机构,在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只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厦门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实行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制度后,申请人通过书面承诺,自主声明按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而民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只做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即可办理备案,跟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申请人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实施惩戒等。 与此同时,着眼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厦门市民政局大力打造养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要求养老机构借助专门服务端口,按时填报、动态更新机构备案、入住老人、床位运营、从业人员等信息,而民政部门通过“双随机”检查、视频监控抽查、处理信访投诉等方式,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纳入诚信经营记录。目前,全市47家养老机构、18900多张床位、5000多位入住老年人、3600多名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一目了然,为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行业发展夯实基础。 此外,多措并举推进养老机构践行承诺、诚信发展,如,坚持把书面承诺履约情况与落实扶持措施挂钩,奖补养老服务人才,必先核实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在规定年限内履约每满一年发一笔,力促岗位稳定;推报从业人员参加职工技能竞赛,必须查看遵守入职承诺情况,践诺不好的坚决不予推荐,助力队伍建设;核拨床位补贴,必定查实诚信运营情况,反复核查申领材料,严防虚报冒领。其中,2022年,民政部门发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2300多万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奖励资金400多万元、从业人员奖补资金120多万元等,都把信守承诺情况作为重要考量,引导养老领域形成诚信经营、依法从业的良好风尚。 “坚持信用赋能,推动全市养老机构服务高质量发展。”厦门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市老龄化程度较高,养老是每个家庭要面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幸福指数。一直以来,以老年人为中心,通过就近配置各种养老服务资源,厦门市不仅打造出颇具地方特色的“近邻+养老”模式,实现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还建立起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新格局。其中,针对养老机构,厦门民政部门通过一系列的便民服务、现场检查、优惠扶持及信用监管等举措,着力为养老服务事业公平规范有序发展营造出良好环境。 接下来,在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方面,厦门市民政局将加强整合信用信息,以市养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为依托,准确归集、科学整合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特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信息,建立完整的养老体系信用信息大数据库;强化信用监管,围绕机构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不断探索养老服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措施办法;加强协同共治,将承诺履约情况与信用记录、失信联合惩戒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用惩戒,并将违法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以持续助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并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日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对外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信用交通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进河南省“信用交通省”建设向基层一线延伸,加快信用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以信用高质量建设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根据《通知》,到2025年底,河南市级层面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完善,“信用交通省”建设成效更加深化。信用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业务领域融合更加深入。信用治超、源头监管、“轻微免罚+承诺”等监管举措得到广泛推广,“信用+执法”体系基本建成。 为完成上述目标,《通知》从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等四个领域,明确了17项重点任务。 其中,工程建设领域方面,河南将全面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保障项目建设环境,确保年度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将加强履约监管和信用评价,以项目履约监管为核心,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管理,并完善公路水运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一户式”档案,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将严格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加强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做好有关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处理。 “信用交通市”建设期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每年2月底对前一年度“信用交通市”建设成效进行总结,对评为“信用交通市”的地市,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在项目安排、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年度评估排名后三名的地市进行通报,并在相关表彰奖励、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限制,取消省厅评优评先资格。
日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修订。 《指导意见》明确夯实高标准信用建设基础。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修订。规范商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依法依规将商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工作,严格按照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实施惩戒。鼓励推行诚信经营承诺制,探索将承诺守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积极推进基础类、管理类、应用类等商务领域信用标准建设。重点围绕商务信用经济等方面制定全国标准,围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记录、消费信用评价等内容制定行业标准,加快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全面加强标准宣贯。 根据《指导意见》,到2025年,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在商务领域广泛应用,信用交易规模和质量不断上升,商务信用经济发展壮大。商务信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商务信用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商务领域诚信文化进一步弘扬,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充分享受信用红利,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水平迈上新台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显著增强。 《指导意见》提出发展高水平商务信用经济,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积极发展信用销售;促进信用消费发展;支持发展信用融资;规范发展信用评价;提升企业信用建设水平。 在积极发展信用销售方面,提出研究完善信用销售保障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使用信用报告、信用保险、保理、担保等信用工具。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梳理企业信息,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精准服务。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 在促进信用消费发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推动金融机构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合作,合理增加对消费者购买汽车、家电、家居等产品的消费信贷支持,持续优化利率和费用水平。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打造面向消费者的信用应用场景,向消费者提供先用后付、减免押金等灵活交易安排。 此外,《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家政服务等民生消费领域信用建设。加快推广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和“家政信用查”应用程序,引导家政企业和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鼓励消费者积极使用信用查询服务。 同时,鼓励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以诚信经营赢得行业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等对外经贸合作领域信用奖惩机制。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信易贷”平台和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工商联联合举办了企业发展融资培训会暨信用承诺签订仪式活动。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副主任司瑞斌和市工商联副主席巴特尔出席,60余家企业代表参加。活动现场签署了信用承诺书,旨在落实企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自治区“信易贷”平台围绕“信易贷”呼和浩特站的建设背景、运作模式和主要功能等内容,详尽讲解“信易贷”平台有效破解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信用不透明和银行信心不足等问题以及如何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目前,自治区“信易贷”平台已与呼和浩特、呼伦贝尔、通辽、兴安盟、鄂尔多斯、乌兰察布等10个盟市签订框架协议,发挥了信用数据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领域的作用和价值,构建起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生态圈。目前,内蒙古信易贷平台入驻金融机构553家,发布金融产品727款;注册企业93480家;成功放款1080笔,放款金额101.93亿元。其中“信易贷”呼和浩特站入驻金融机构74家,发布金融产品84款,入驻企业 27027家,成功放款3.12 亿元。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 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通知》提出,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要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通知》还提出,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要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 此外,要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形成强大舆论震慑。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12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关系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行业和领域。 这是《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后首次公布典型案例,将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形成强有力震慑。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鼓励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治本之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进一步推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用足用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工具,支持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定期选取部分典型案例集中曝光,不断强化震慑效果。 附: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严重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的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14日,接到群众关于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出现部分学生不明原因呕吐的举报后,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明,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未按要求落实到人,未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切配间使用的刀具无“生”“熟”标识,食品留样柜记录温度不准确,无法提供炊具及打饭桶消毒记录,购进蔬菜无合格证明文件,切配间的半成品有部分未加盖,餐车在运输过程中有部分盛放食品的餐盆未加盖,负责打饭的多名生活老师无法提供健康证等,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同时当事人因“学生饭中吃出死老鼠”一案,已于今年10月24日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点内容。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连续三年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当事人作为校园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食堂管理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措施上不够得力,以致发生食堂各项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学生集体出现呕吐现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将起到强大震慑和警示作用,有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将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库尔勒平林食品配送中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13日,巴州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当事人商铺和库房时,发现50余个品种、数量巨大的超过保质期限,甚至部分肉眼可见已霉变的预包装食品。同时发现一定数量的空白食品标签、标签打码器、化油器清洗剂等造假工具。 当事人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款,并处没收用于涂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作案工具和大量过期预包装食品。同时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案件性质恶劣,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底线不容触碰。故意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还破坏了守法诚信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剧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力震慑了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将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林某某(个体工商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万秀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鱼滑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鱼滑摊档内,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鱼滑3.6公斤以及其使用的白色粉末400克。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当事人经营的摊档处抽查检验的鱼滑硼酸含量分别为674mg/kg、715mg/kg,白色粉末硼酸含量为48224mg/kg。 当事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加工食品鱼滑,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9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已被判处刑罚,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硼酸毒性较高,在鱼滑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后轻则出现肠胃道不适,引发恶心、呕吐等症状,重则引发代谢性酸中毒,导致肾衰竭,危害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将经营掺假牛肉的祝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19年12月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其经营的“鲜牛肉”进行送检,经检验,抽检的“鲜牛肉”中检出猪肉成分。经查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将切碎的猪肉掺杂牛血混在牛肉当中进行销售,并且于2017年11月曾因销售掺假的牛肉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2020年7月20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将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经市场监管部门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仍拒绝缴纳罚没款。经查询,当事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资产。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在牛肉销售中掺入来源不明的猪肉,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具有履行能力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主观恶意明显,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仅有利于维护食品消费安全,也将有力支撑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有效执行。 五、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将故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江西沃普商贸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已全部空置,未发现办公设施及相关工作人员。 2020年7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代办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等申报资料,并办理相关证照。当事人申报的经营场所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创业大道1199号B栋408室,实际为江西依莱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办公用房中尚未装修的毛坯房,未通水电,不符合办公条件。该公司从未在此办公,该房屋仅用于当事人办证时借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5年内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撤销当事人医疗器械许可证。同时鉴于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主观恶意明显,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医疗器械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生产经营行为必须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严重扰乱了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为医疗服务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南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有力震慑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将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造成疫情传播危险的北京高远百康山水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高远百康祝您健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23日,接到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5场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确诊病例陈某某、刘某某曾经到当事人处购药的有关情况后,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按照要求严格落实药店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未登记顾客身份信息,未要求扫码测温,未对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类药品的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未将购买药品的信息上传至“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感冒退热类购药实名登记平台”,并登记其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购买药品名称和数量等信息,同时未询问了解用药人员有无发热、咳嗽、咽干咽痛、腹泻、乏力等症状,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有无接触过密接人员等信息。 当事人在疫情期间未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等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疫情传播危险,对广大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购销药品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是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市场秩序,并造成疫情传播危险。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和药品行业守法经营意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将“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因多次抽检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021年10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4批次产品,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隐匿资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同时,鉴于当事人在2019年2月24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因产品不合格已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处以3次行政处罚(1次顶格处罚,1次从重处罚,1次一般处罚),违法频次较高、主观恶意明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本案当事人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也给化妆品行业其他经营者敲响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化妆品行业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杭州临安盛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尤哥文具店、杭州临安小尤童装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1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对杭州临安盛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尤哥文具店、杭州临安小尤童装店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尤某某将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行买卖,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违法转让营业执照、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维护健康有序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