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信易贷”平台和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工商联联合举办了企业发展融资培训会暨信用承诺签订仪式活动。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副主任司瑞斌和市工商联副主席巴特尔出席,60余家企业代表参加。活动现场签署了信用承诺书,旨在落实企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自治区“信易贷”平台围绕“信易贷”呼和浩特站的建设背景、运作模式和主要功能等内容,详尽讲解“信易贷”平台有效破解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信用不透明和银行信心不足等问题以及如何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目前,自治区“信易贷”平台已与呼和浩特、呼伦贝尔、通辽、兴安盟、鄂尔多斯、乌兰察布等10个盟市签订框架协议,发挥了信用数据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领域的作用和价值,构建起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生态圈。目前,内蒙古信易贷平台入驻金融机构553家,发布金融产品727款;注册企业93480家;成功放款1080笔,放款金额101.93亿元。其中“信易贷”呼和浩特站入驻金融机构74家,发布金融产品84款,入驻企业 27027家,成功放款3.12 亿元。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 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通知》提出,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要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通知》还提出,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要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 此外,要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形成强大舆论震慑。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12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关系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行业和领域。 这是《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后首次公布典型案例,将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形成强有力震慑。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鼓励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治本之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进一步推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用足用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工具,支持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定期选取部分典型案例集中曝光,不断强化震慑效果。 附: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严重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的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14日,接到群众关于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出现部分学生不明原因呕吐的举报后,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明,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未按要求落实到人,未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切配间使用的刀具无“生”“熟”标识,食品留样柜记录温度不准确,无法提供炊具及打饭桶消毒记录,购进蔬菜无合格证明文件,切配间的半成品有部分未加盖,餐车在运输过程中有部分盛放食品的餐盆未加盖,负责打饭的多名生活老师无法提供健康证等,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同时当事人因“学生饭中吃出死老鼠”一案,已于今年10月24日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点内容。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连续三年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当事人作为校园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食堂管理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措施上不够得力,以致发生食堂各项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学生集体出现呕吐现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将起到强大震慑和警示作用,有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将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库尔勒平林食品配送中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13日,巴州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当事人商铺和库房时,发现50余个品种、数量巨大的超过保质期限,甚至部分肉眼可见已霉变的预包装食品。同时发现一定数量的空白食品标签、标签打码器、化油器清洗剂等造假工具。 当事人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款,并处没收用于涂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作案工具和大量过期预包装食品。同时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案件性质恶劣,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底线不容触碰。故意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还破坏了守法诚信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剧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力震慑了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将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林某某(个体工商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万秀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鱼滑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鱼滑摊档内,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鱼滑3.6公斤以及其使用的白色粉末400克。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当事人经营的摊档处抽查检验的鱼滑硼酸含量分别为674mg/kg、715mg/kg,白色粉末硼酸含量为48224mg/kg。 当事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加工食品鱼滑,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9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已被判处刑罚,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硼酸毒性较高,在鱼滑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后轻则出现肠胃道不适,引发恶心、呕吐等症状,重则引发代谢性酸中毒,导致肾衰竭,危害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将经营掺假牛肉的祝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19年12月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其经营的“鲜牛肉”进行送检,经检验,抽检的“鲜牛肉”中检出猪肉成分。经查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将切碎的猪肉掺杂牛血混在牛肉当中进行销售,并且于2017年11月曾因销售掺假的牛肉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2020年7月20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将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经市场监管部门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仍拒绝缴纳罚没款。经查询,当事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资产。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在牛肉销售中掺入来源不明的猪肉,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具有履行能力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主观恶意明显,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仅有利于维护食品消费安全,也将有力支撑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有效执行。 五、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将故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江西沃普商贸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已全部空置,未发现办公设施及相关工作人员。 2020年7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代办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等申报资料,并办理相关证照。当事人申报的经营场所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创业大道1199号B栋408室,实际为江西依莱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办公用房中尚未装修的毛坯房,未通水电,不符合办公条件。该公司从未在此办公,该房屋仅用于当事人办证时借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5年内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撤销当事人医疗器械许可证。同时鉴于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主观恶意明显,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医疗器械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生产经营行为必须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严重扰乱了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为医疗服务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南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有力震慑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将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造成疫情传播危险的北京高远百康山水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高远百康祝您健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23日,接到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5场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确诊病例陈某某、刘某某曾经到当事人处购药的有关情况后,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按照要求严格落实药店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未登记顾客身份信息,未要求扫码测温,未对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类药品的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未将购买药品的信息上传至“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感冒退热类购药实名登记平台”,并登记其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购买药品名称和数量等信息,同时未询问了解用药人员有无发热、咳嗽、咽干咽痛、腹泻、乏力等症状,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有无接触过密接人员等信息。 当事人在疫情期间未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等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疫情传播危险,对广大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购销药品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是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市场秩序,并造成疫情传播危险。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和药品行业守法经营意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将“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因多次抽检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021年10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4批次产品,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隐匿资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同时,鉴于当事人在2019年2月24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因产品不合格已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处以3次行政处罚(1次顶格处罚,1次从重处罚,1次一般处罚),违法频次较高、主观恶意明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本案当事人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也给化妆品行业其他经营者敲响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化妆品行业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杭州临安盛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尤哥文具店、杭州临安小尤童装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1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对杭州临安盛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尤哥文具店、杭州临安小尤童装店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尤某某将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行买卖,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违法转让营业执照、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维护健康有序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2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3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1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5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6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8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的通知.pdf 7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9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4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10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pdf 13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11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15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16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12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17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18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19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14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20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21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22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23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25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24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28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26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29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pdf 31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27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pdf 33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34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36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35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pdf 38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pdf 37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pdf 39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pdf 40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pdf 42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32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43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46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pdf 47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4版).pdf 45“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pdf 49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pdf 50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pdf 51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pdf 44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48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pdf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通知》明确,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强化安全管理,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发挥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作用,督促门店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二是加强自查自纠,定期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消除风险隐患。三是制止餐饮浪费,要制定细化措施,通过主动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措施减少餐饮浪费。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涉事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核查,依法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第134条规定,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责令停产停业,该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对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涉事门店违法情形及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分工,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实施“处罚到人”。 《通知》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违法行为曝光和联合惩戒。要积极运用智慧监管手段,主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对媒体监督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严格开展现场核查,加大查处结果曝光力度,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要强化联合惩戒,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且查证属实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同品牌所有门店强化许可审批,增加日常检查、抽检频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依法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是导致许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今天上午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对于如何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进行了介绍。 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主导性的作用。宋元明指出,安全生产责任一般分为三个责任,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二是部门监管责任,三是地方党政领导责任。 宋元明谈到,在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应急管理部始终坚持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好坏与政府监管力度呈正相关”这个基本规律,坚持“抓准问题、有效督导”的工作思路,瞄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和第一责任人,用好“督促推动”和“教育引导”两个力。此外,在督促推动方面,强化执法,严厉打非治违,严肃事故追责问责,同时,也采取约谈、曝光、明查暗访、联合惩戒等措施。 据介绍,今年3月以来,各地已经查处115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安全生产案件,加大事故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9月以来,我们在明查暗访中对23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2万到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教育引导方面,加强专家指导服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由被动他律向主动自律转变。”宋元明说。 对于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宋元明表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三个必须”已经写入今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负有对本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今年,国务院安委会首次对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推动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宋元明进一步指出,推动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着力防止“五个误区”:一是防止“张冠李戴”;二是防止“监管重叠区”;三是防止“监管盲区”;四是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五是防止“一人得病全家吃药”。 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方面,宋元明表示,当前,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外,国务院也连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履职尽责。下一步还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到高质量发展的评价体系,确保责任上肩。
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规定》。 《规定》着眼于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共设9章37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成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标志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及时出台《规定》将有利于发挥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现代治理能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推动行业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云南省人社厅23日向社会公布该省查处的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涉及7家用人单位,其中1家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今年以来云南省部分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查处的工资支付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其中,3件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件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1件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这批案件中,云南九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140名劳动者工资465万余元,被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21年12月10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云南庆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22名劳动者工资13.9万余元,被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云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此次涉及的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将被录入“信用中国”网站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诚信档案,相关部门将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今年以来,任泽区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运用联合奖惩系统开展信用核查,制定出台《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规定了246项激励措施和2850项惩戒措施。 同时,开展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帮助1300余家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的企业主动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任泽区还通过系列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活动、诚信宣传月和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六进”活动等,营造“信用任泽,任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12月21日,江苏省政府召开全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费高云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陈星莺主持会议。 费高云指出,根治欠薪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民生实事。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各项工作。 费高云强调,时值岁末年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入关键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更高效率受理举报投诉,全面畅通投诉渠道,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主动排查风险隐患;更大力度处置欠薪问题,做到精准分类施策、协同高效处置、限时足额清偿;更严标准实施联动惩戒,强化行政司法联动、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曝光震慑,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要全面压实根治欠薪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执法责任、督导责任和应急处置责任,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强化源头防范和督导问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