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要创新监管制度机制,推进信用监管。 围绕推进信用监管,《规划》明确,加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和信用评价等标准。健全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广泛开展信用动态评价。强化试点应用,推动试点地区依据主体信用等级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创新信用场景应用,探索“信用+合格证”“信用+产品认证”“信用+保险信贷”等模式。对严重失信主体,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严格限制其参与展示展销、品牌推选、项目申报等。 在实施全链条监管方面,《规划》提出,要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对标“最严格的监管”,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构建“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动态管理名录,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依据风险和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同时,加快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开证主体信用记录,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此外,《规划》还提出,支持各类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优势,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提升能力,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法规政策宣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价、问题隐患排查等工作。
国务院日前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公布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规划》明确,到2025年,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建成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法治水平、科技信息化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处置灾害事故能力显著增强。 《规划》部署了七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治理模式。二是夯实应急法治基础,培育良法善治的全新生态。三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织密灾害事故的防控网络。四是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急难险重任务的处置能力。五是强化灾害应对准备,凝聚同舟共济的保障合力。六是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增进创新驱动的发展动能。七是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服务体系,《规划》指出,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约行规、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管理咨询、检验检测、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教育培训等活动。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第三方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培育新型服务市场。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大力发展巨灾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丰富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品种。 此外,《规划》从加强组织领导、投入保障和监督评估等三方面保障实施,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六章二十六条,立足建立健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失信行为认定、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通过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评优评先、纳入重点监管等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发挥信用监管工作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记者注意到,《规定》将七类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包括: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不认定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针对失信主体采取管理措施,《规定》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分别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近日,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划定了实习管理的“红线”,明确不得安排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强度劳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明确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实习报酬。 八部门深入分析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的新形势,着眼实习全流程、聚焦关键环节,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规定》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当前,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另外,《规定》在原来的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 针对学生的实习报酬和费用问题,《规定》明确,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除了为实习管理划定“红线”外,《规定》还有另外4个主要修订。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实习单位;二是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三是推动实习深度融入校企协同育人,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四是加强部门和地方协同配合,要求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据悉,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对违反《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记者了解到,《监管办法》共29条,涉及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内容。 在信用信息归集方面,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支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领域的合法应用;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粮食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此外,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自行政处罚、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信用信息公示方面,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示4类信息:一是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二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四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 在信用评价方面,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内部决策依据参考,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被评价企业可以申请查询本企业评价结果。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事项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双随机”检查时,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在“双随机”检查时,加大抽查比例、频次。 在信用修复方面,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粮食企业失信行为纠正后,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等。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已掌握失信行为纠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粮食和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 粮食企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且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意修复后,自同意修复之日起,撤销公示,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中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删除或屏蔽该记录;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据悉,《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开始执行。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行为的,或将被最高处罚5万元。 据悉,该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的升级版。新办法共7章55条,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 实施“全覆盖”检查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新办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各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每两年要对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也就是两年一次全覆盖。一个是检查的范围是辖区内所有的食品生产者,不仅仅是企业。二是检查结果要做成记录,双方签字背书。检查的结果要求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划分四个风险等级 划分风险等级,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小家政事关大民生,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方面,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司长欧晓理在20日召开的10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重点是深入实施“三大行动”,积极推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而言,一是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确定32个“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各地确定175个领跑企业、104个领跑社区、68个领跑学校,行业发展的“头雁效应”逐步显现。同时,研究制定《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目的就是要促进家政服务业品牌化、规范化发展。 二是深化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实施《关于开展家政企业信用建设的行动方案》,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家政信息公示工作,督促有关家政企业开展信用修复,要求市场主体“说到做到”、服务“童叟无欺”,筑牢家政信用“护城河”。同时,还组织“诚信家政建设万里行”等主题宣传活动。 三是深化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加强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据统计,全国累计培训超过500万人次。支持全国22个家政相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2020年,全国新设家政相关专业点53个,目前全国共有122所院校开设125个家政相关专业。长短结合、覆盖职业全周期的家政服务培训体系逐步健全,“无培训、不上岗”已成为行业共识。 欧晓理表示,除“三大行动”外,多措并举提高家政企业抗风险能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推出减租降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财税支持政策。在“信易贷”和国家1万亿信用贷款中,向金融机构提供家政企业信贷白名单。推动家政企业发展“互联网+社区”新生活服务,推动家政行业复苏。同时,搭建融合创新平台。积极开展家政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示范工作。推动举办首届全国性家政博览会,搭建家政行业交流展示平台。 欧晓理同时指出,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建立了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机制,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小、乱、散”现象得到较大改善,市场信心得到极大提振,家政服务业迎来了发展黄金时期。 欧晓理还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围绕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员工制家政企业用工、强化财税金融支持、改善家政从业环境、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推动家政进社区、健全家政信用体系、开展家政兴农、推进服务标准化、发挥示范规范作用等重点领域,增加家政服务有效供给,激发家政行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日前 ,2021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门户网站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现场观摩视频会在国家发改委召开,通过预观摩评审,共有16个信用平台网站、12个“信易贷”平台入围总观摩。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出席会议并讲话。 “信用信息的支撑作用、应用领域远远超出预期。下一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式要由原来自上而下的指导推动,转变为自下而上的总结推广。”在观看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门户网站和地方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演示后,连维良激动地说。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工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各地方要做到“八个全面提升”: 一是全面提升信用法治化水平。在国家层面,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据不完全统计,已有41部法律、49部行政法规中专门写入了信用条款。在地方层面,先后有16个省区市出台了省级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有12个省区市已经提请审议或列入立法计划。下一步,国家层面将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地方层面要做好信用立法落实工作,同时,推动各领域专项立法嵌入专门的信用条款,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真正全面的步入法治化轨道。 二是全面提升“信易贷”规模。截至目前,全国信用贷款余额突破33万亿元,其中通过各级“信易贷”平台发放5.3万亿元,信用贷款在所有贷款中占比达27.8%。各地方要加强“信易贷”工作,更大力度构建平台网络、更大力度归集信用信息、更大力度推荐企业名单、更大力度建立风险分担防范机制、更大力度创新产品服务、更大力度配置信贷资源,推动“信易贷”工作提质增效。 三是全面提升“双公示”和信用修复质量。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归集“双公示”数据超4亿条,数据质量大幅提升,应用场景广泛覆盖,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各地方要继续加强“双公示”工作,做到“双公示”数据无迟报、无漏报、无错报,推动数据质量稳步提高。同时,各地方必须以更高标准继续做好信用修复工作。 四是全面提升诚信履约监管能力。加强诚信履约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立了诚信履约保障平台,结合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积极探索开展相关工作。下一步,各地方要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的重点领域加大诚信履约工作,继续加大商业合同领域履约信息采集,做到合同管理实现全过程、可留痕、可追溯。 五是全面提升信用承诺覆盖面。实施信用承诺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各地开展多领域的信用承诺工作,由《中国信用》杂志举办的全国信用承诺书示范性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在促进信用承诺规范化、标准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信用承诺书示范样本的筛选推广。希望各地方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力争信用承诺做到市场主体全覆盖和特定岗位个人全覆盖。 六是全面提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信用监管,就是要按照市场主体不同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要瞄准风险、靶向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各地方要引导各行业监管部门做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真正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七是全面提升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质量。截至目前,17个省区市的62个城市(城区)确定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各省市要积极推进信用示范区创建工作,在信用法治化基础上,不断提升信用规范化、社会化应用水平,推动城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 八是全面提升平台网站建设水平。平台网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各地方要以平台网站的高质量发展推动和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重点要练好基本功、打好组合拳、打造创新品牌。 连维良表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希望各地方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努力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记者12月3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确要求,提出,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据悉,四部门将在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加大对此类案件的依法处置力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对于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
昨天下午,2021年江苏“信易贷”全省行系列推介会扬州站活动举行,这也是全省行的收官活动。该活动旨在通过“政府搭台、银企对接、以信促融、赋能实体”的方式,充分发挥信用作用,进一步服务好中小微企业,助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再添新动力。 “信易贷”以信用为基础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今年以来,我市大力推动“信易贷”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我市以扬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信易贷’的落地展示。到目前为止,扬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企业数量突破5.6万家,同比增加约40%,全面超额完成了年度20%涨幅的工作计划目标,有效提升了‘信易贷’平台品牌影响力。”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市信用办副主任张苏煜介绍。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建设处二级主任科员郭冠中说,扬州今年新增首贷企业数607家,新增授信360.5亿元,新增放款310亿元,其中今年纯信用的授信达到147亿元,纯信用放款达到123.3亿元,这几个数据在全省都非常突出,值得肯定。 此次活动,我市共组织68家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商会优秀企业代表,12家银行代表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