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被执行人巫某拒绝履行义务,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对其名下的唯一房产进行查封并计划予以拍卖。被执行人害怕房子被拍卖,主动请求和解并当场履行了50000元。 2018年5月,巫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息10000元。之后,巫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孙某遂诉至法院。2020年7月,法院判决巫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0000元。判决生效后,巫某仍不履行,孙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启动网络查控程序,查封了被执行人巫某名下一套房产,并告知其如果不及时履行,将承担房屋被拍卖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仍心存侥幸,认为法院不会处置他的唯一房产,并始终称自己没有钱。经多次沟通未果,执行法官对该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随着开拍的时间越来越近,巫某才意识到法院是要“动真格”。慌了神的巫某主动联系法官表示要履行还款义务,并积极筹钱,在房屋开拍前主动履行了50000元,并就剩余案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躲避还款,划拨公积金结案。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年4月份,陈某因需要短期周转资金,经其好友引荐,从李某处借款8万元。陈某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时承诺如李某随时需要,即可归还。一个多月后李某向陈某提出还款,陈某称现在有困难,无法按照约定日期偿还,李某答应延期三个月,但是陈某多次约定还款日期均爽约。借款到期后,陈某仅还款1万元。李某遂诉至安源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分三次支付七万元款项,但是陈某一直未按调解内容履行。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立即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陈某有任何银行存款。接着承办法官查询了陈某名下公积金账户,查到其公积金账户有钱,于是在陈某公积金账户划拨了7万元到李某账户,该案执行完毕。
近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公司)联系上了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表示立马将执行案款汇至法院账户,希望法院尽快解除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当天,湖南公司把执行款项汇到了法院账户中。 2017年,湖南公司先后多次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公司)签订合同,用于采购污泥处理成套设备并安装。此后,两家公司因货款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因多次协商未果,广州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广州公司部分诉求。 由于湖南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案件很快进入执行程序。经网络查控,法院发现湖南公司名下除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的账户以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与湖南公司联系时,湖南公司亦称资金紧张,无法执行生效判决。 本案执行款项仅4万余元,而湖南公司注册资本超千万,且目前正处于正常运营当中……此后,法院经综合分析判断,认为湖南公司有履行能力却抗拒执行,依法对湖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时,国庆长假已经开启。 果然,由于受到“限高令”的影响,节后上班第一天,湖南公司就给法院打来了电话,遂出现了开头一幕。 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公交车是城市文明的流动窗口,反映着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公交车上也出现不少好人好事,向社会传递正能量。日前,武夷集团南平公交公司18路公交车就上演了“拾金不昧”的一幕。 当天下午,驾驶员邓志江驾驶着18路公交车抵达延平区上洋口公交站,一位准备下车的乘客交给他一个钱包,称有人把钱包落在座位上,请他帮助寻找失主。 对乘客行为表示感谢后,邓志江收好钱包,将车开到江南第一城终点站,把钱包交到车站值班室。车站工作人员对钱包内的财物进行清点,发现钱包内有千余元现金,以及失主的身份证、老人卡等证件。邓志江按照老人卡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上失主林先生。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在站点值班室里,拿回钱包的林先生紧紧握着邓志江的手高兴地说。
“谢谢法院,今天我终于可以把民工兄弟的工资兑现了!”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姜某在执行服务中心拿到了执行款共计32万余元。 据悉,原告姜某与被告三明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订厂房建设合同。工程完工后,能源科技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款。2021年3月,姜某将该能源科技公司诉至沙县法院。经法院判决,该能源科技公司需向姜某支付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32.8万元。判决生效后,该能源科技公司仍对法定义务置若罔闻,姜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但其均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对公基本账户有存款,于是立即依法冻结其账户,并联系该公司负责人,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否则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正在做一笔大订单,近期公司需要该对公基本账户进出周转资金,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工程欠款,希望法院解除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当天该公司负责人来到法院主动缴纳了拖欠的工程款项。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您看这些都是参赛者丢的东西。”10月14日中午,王湘玲带着一个红色播放机、几张胸卡、房卡等物品,走进宝丰迎宾馆大厅向大家展示。当天王湘玲等志愿者将捡到的钱包、手机归还了失主。 10月13日至14日,河南省第三届老年人广场舞大赛总决赛在宝丰县演艺中心举行,来自全省各地的300多参赛选手参加比赛,宝丰迎宾馆是参赛人员的驻地之一。 今年59岁的王湘玲是本届广场舞大赛总决赛志愿者服务团队负责人。10月13日下午,她在清检赛场物品时,发现一部华为牌手机,当即收存起来。 10月14日上午的赛事结束后,王湘玲等3名志愿者清扫赛场时,在一个折叠椅的缝隙间发现一个钱包。三人打开钱包看到,里面装有500元现金、一部手机和房卡。王湘玲等志愿者立即在各地运动员微信群中发布信息,并很快找到手机失主新乡参赛选手冯海芳、钱包失主平顶山参赛选手师玉凤。 10月14日下午,冯海芳拿着手机乘车奔赴赛场途中竖起大拇指说:“她们(志愿者)真好!真棒!”
10月11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果断出击,迅速查扣被执行人何某银行存款2000元,圆满执结了这样一起罚金执行案件。 据悉,何某因犯盗窃罪,2021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何某被送进了看守所服刑,直至8月份刑满释放后也未缴纳罚金。无奈之下,刑事审判部门将罚金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执行部门收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何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何某主动履行义务。随后,执行法官经向被执行人何某所在地村委会干部、邻居调查了解,得知被执行人何某出狱后不知去向,又无具体联系方式,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之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何某所有的名下一个银行账户上有余额足够缴纳罚金,随后,执行法官迅速将2000元存款冻结、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至此,该案成功执结。
近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举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集中兑现执行款大会,为15名申请执行人现场发放执行款共计3500余万元,新化县法院官方抖音对大会进行全程直播,围观群众纷纷为法院的暖心之举点赞。 据悉,在这15起执行案件中,既有标的额高达2730余万元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也有标的额3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既有刑事案件受害人26万元的电信诈骗退赔案件,也有为农民工执行到位的3万余元工资。大会结束后,4位特意从江苏无锡赶过来的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激动地向执行法官送上锦旗:“感谢法官帮我们追回了全部损失,真没想到被骗的钱还能追回来!”
“之前一直担心公司的抵押物少,没想到好信用还能贷来这么多钱。”日前拿到100万元贷款的诸城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激动不已,“这下企业的经营再也不用担心了!”据了解,企业申请的是中国农业银行诸城市支行发布的“纳税e贷”信贷产品,纳税信用好就可以申请贷款。该公司的经历,仅是诸城市积极推进“信易贷”工作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诸城市把大力推进“信易贷”工作作为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引导该市金融机构开发多系列“信易贷”产品,帮助诚信中小微企业依靠良好信用破解融资难题,实现企业融资的“提速、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打好“基础桩”。推动水、电、气、物流、知识产权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先后多次组织召开“双公示”、特定信用信息归集培训会,对数据归集中焦点问题进行了讲解分析。定期对各相关部门归集报送的信用信息进行通报,增强信用信息归集的源动力。今年以来,共归集上报涉企公共信用信息30多万条。 指导银行积极入驻,吹响“冲锋号”。组织召开银行机构“信易贷”工作推进会议,对银行机构入驻平台及产品发布等进行详细的指导培训,农业银行诸城支行、建设银行诸城支行、诸城农商银行等首批13家驻诸银行机构入驻平台,截至目前,已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发布面向诸城市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37个。 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构筑“连心桥”。组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诸城支行等职能单位,召开诸城市“信易贷”产品发布暨政银企对接洽谈会,各银行机构通过发布会发布信贷产品60个,为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16家企业因信用良好,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2.86亿元。 开展平台推广宣传,形成“聚合力。组织服务企业专员向企业讲解“信易贷”平台特点,帮助他们解决入驻过程中的问题。诸城市大正机械有限公司了解到平台后,尝试提交了融资需求,日照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公司的融资需求后,第一时间与该企业进行了对接,成功放款530万元。截至目前,全国“信易贷”平台诸城站已入驻企业11904家,71家企业已通过平台成功获得授信19.21亿元。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议案。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信用综合立法,推动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是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最紧迫、最突出的任务。省人大常委会落实省委部署,将制定《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从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环境建设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时,明确了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等的相应职责。 为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要求政府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方面,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和信用奖惩机制;鼓励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引入信用承诺等机制等。 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并事先公示;对守信主体七种激励和对失信主体的五种惩戒,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严格限定行政机关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提醒被实施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赋予信用主体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的权利;鼓励失信信息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开展信用修复。 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单独设立一章,除条例草案中有关规定内容外,增加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等内容。条例草案对省、市、县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职能作出概括性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和工作实际对该条款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