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近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安徽省去年开展了全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攻坚行动。截至目前,已排查治理问题26万余个,约谈问题企业1800余家、行政处罚560余家、清退物业服务企业274家。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多位省人大代表对安徽省物业管理问题建言献策。省住建厅近日给予答复,表示将持续推进“皖美红色物业”建设,加快修订《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据介绍,安徽省近年来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开展“皖美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基层主抓、共建共治”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努力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截至目前,全省1.46万余个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含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率达94.2%。按照计划,今年底前力争实现物业服务覆盖率、业主自治组织组建率、党组织覆盖率3个100%,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引入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由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小区党组织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落实业主自治权,强化对物业企业的日常监管。 2023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在芜湖、铜陵召开全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升攻坚部署会,集中整治攻坚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截至目前,已排查治理问题26万余个。全省16个市均出台了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构建以信用管理为主的物业行业监管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应用。指导各地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测评和物业管理工作评估,将测评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强化测评结果应用。对测评发现问题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加快问题整改;对拒不整改、群众意见大的企业,依法处罚或者清退。截至目前,已约谈问题企业1800余家、行政处罚560余家、清退物业服务企业274家。 当前,省住建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房屋漏水、电梯安全等方面开展集中攻坚行动——指导各地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全省已新增停车位51万余个,新增充电接口53万余个;指导各地建立城镇房屋渗漏维修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建立健全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住宅老旧电梯维修更新。 在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方面,安徽省开通了“话说物业”平台。通过建立省市“1+16+N”“话说物业”留言平台,在每个住宅小区出入口张贴平台二维码,实现各项群众诉求一键直达乡镇街道,建立问题快速响应工作机制。据悉,该平台开通以来,全省共受理办结各类投诉建议1.2万余件。同时在全省推广铜陵市经验做法,发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作用,指导各地建立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机制,从源头化解物业矛盾纠纷。另外,加强与司法部门联动,推动街道落实物业管理纠纷调处责任,分级分类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最大限度把物业纠纷化解在基层。 按照计划,安徽省今年将加快修订《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事权和各相关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同时配套修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根本上化解物业矛盾纠纷。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和物业服务行为,在指导各地提升住宅小区业委会组建率的同时,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联审机制,把好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关和审核关,确保业主委员会成员质量。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任前统一培训、任中定期培训等制度,帮助增强守法意识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完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持续开展物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举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完善以业主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物业服务质量测评机制,发挥“红黑榜”制度作用,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多措并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水平大幅提升,信用联合奖惩格局初步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地见效。”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在会上表示。 李超介绍,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化、规范化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此,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强化统筹规划。研究制定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设计。 严格目录清单管理。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失信惩戒措施内容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了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失信惩戒措施。2022年和2024年,国家发改委根据最新出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国家发改委将持续抓好《目录》《清单》落实,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的唯一标识,是开展税务登记、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针对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中还存在的重复赋码、一码多赋等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权责,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各方面普遍关心的一项工作。我们将制定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综合性政策文件,研究规范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统筹失信信息分类和修复规则,强化各部门信用修复系统协同联动,加快构建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 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近期,《社会信用建设法》已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将抓紧修改完善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基础。 李超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抓好《行动计划》落实,凝聚合力解决难点堵点卡点问题,不断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5月底至11月底,在全省开展2024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集中整治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突出问题,切实守护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根据通知,本次行动重点包括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开展质量技术帮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等7个方面。其中,在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方面,聚焦儿童安全坐垫、儿童玩具、校服、少先队标志标识、文具、儿童餐饮具、童车、童鞋、婴幼儿服装等重点产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摸排辖区生产企业,围绕儿童和学生用品专业批发市场和校园周边文体店、小型商超、农村及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依法开展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销货(原材料)查验、生产条件保持、标识管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三无”、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等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持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关注开学季、节假日以及“6·18”“双11”等时间节点,开展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落实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要求,做好不合格产品处置和问题企业整改,形成处置闭环;督促企业落实召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在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方面,通知要求坚持帮扶与监管并重,积极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开展生产企业“质量问诊”,加大质量技术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宣贯力度;强化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分析和应用,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针对性帮扶措施,指导企业精准整改、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根据企业生产规模、质量帮扶诉求的不同,实施靶向帮扶措施。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协会自律等各方作用,共同推进质量提升。 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方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未经认证、超认证范围产品等违法行为,综合运用监管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对跨部门、跨区域的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要合力打击、共同查处;立案查处一批不合格产品,整顿治理一批问题企业,清除取缔一批违法企业,曝光移送一批重大案件,切实增强执法威慑力;相关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白皮书(2023)》,聚焦交通出行、物流运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展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成果。 去年,江苏交通运输部门制修订地方铁路建设、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办法,持续完善“1+2+N”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全年累计归集公共信用数据约614.4万条,归集“双公示”数据178.1万条,为信用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 江苏交通全面深化信用承诺制应用,全省范围内应用次数超过10万次;完成建设市场、运输市场、港口经营等领域2023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全省已成功拓展22个“信易+”应用场景;积极推进信用监管与业务的深度融合,在“两客一危”车辆、道路客运、道路危险品运输等六大类共28个细分领域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强跨部门信用奖惩联动,与公安、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等开展联合惩戒行动,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信用交通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配套的监测评估方案,目前已有13个设区市42个县(市、区)制定方案并启动建设,形成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初步构建起跨区域交通信用治理体系,在长三角、南京都市圈、淮海经济区等区域积极探索信用交通治理跨区域联动。
为深化经营主体信用体制建设,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区首批26家严重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名单。 据了解,此次被曝光的26家经营主体为包头市平海石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区蒙域红特产店、科右前旗祥居源热力有限公司等。曝光的主要原因是:销售的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等行为。 自《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内蒙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问题,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失信行为,收到了实际成效。通过曝光这些反面的典型案例,促进了经营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了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和水平,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目前,内蒙古正在扎实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的经营主体予以集中曝光,形成强大震慑,推动形成经营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日前,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截至2024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其中4家医药企业评级为“特别严重”,21家医药企业评级为“严重”。 据介绍,价格招采信用评级主要依据行贿金额、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比如,单笔行贿1万元以上为“一般”,单笔行贿10万元以上为“中等”,单笔行贿30万元以上为“严重”,单笔行贿2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相关部门可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披露失信信息,直至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或全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比如,对评级为“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涉案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对评级为“特别严重”的企业,采取取消其所有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 25家失信企业名单。
在1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室主任金贤东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金贤东表示,对于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的,督促地方按照相关法规抓紧编制补充目录和清单,地方其他政策文件不得作为编制目录和清单的依据。 在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推动主管或监管部门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明确名单的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限定的范围,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及失信惩戒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室主任 金贤东:下一步,我们将加大部门协同力度,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效率,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更加方便快捷地修复信用,更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据湖南省医保局消息,为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该局已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内容规定,全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动态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的动态变化作为信用记录存档。医保信用评价由加分模块(分值占30%)和扣分模块(分值占70%)组成。医保信用级别设优级(A,85—100分)、良级(B,65—85分)、中级(C,40—65分)、差级(D,0—40分)四级。 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信息目录,实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湖南)”网站,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数据支撑。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医保费用核查、定点医药机构年终考核、药品耗材集采、基金支付、行政检查、医保信用评价等医疗保障工作中,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依法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对信用等级为A、B等级且不存在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分别给予激励措施。 对D级信用主体,特别是被依法依规依程序认定为失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将失信定点医药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增加医疗保障保证金预留比例、降低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可按规定中止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对失信医药企业,可按规定在医保目录准入、双通道药品管理、医药集中采购等方面采取处置措施;对失信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采取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措施;对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依法暂停数据处理相关业务;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确保医保信用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可比性,《办法》规定,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全省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评价方式、信用等级等内容,并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
自治区财政厅最新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有序开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预防腐败问题滋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 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运行”,向采购中违法违规行为“亮剑”,内蒙古决心如磐!为此,方案确定的专项治理内容,包括多个方面。 治理一:重点治理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改变评审结果;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高价采购;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规;不符合自行选定专家的要求,未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二:重点治理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三:重点治理代理机构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采取行贿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四:重点治理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与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五: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乱作为,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治理六: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整治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要求,各级财政、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阶段、各环节的治理工作。 方案提出,专项治理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破坏市场秩序、违法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档案,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对政府采购不良行为实施计分管理,建立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作为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赵大军强调,要充分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优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系统优势、“全流程线上办理”的技术优势,综合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数据资源,开展大数据筛查,深化“一网统管”,运用监督管理系统和监督预警系统,切实提升专项治理工作效能。 据悉,此次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4年9月底结束。
日前,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从建立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执法、创新执法手段三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要求,旨在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意见》明确,要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建立联合监督执法要情工作清单、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建立健全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各地要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发挥有力震慑。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等以及与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针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涉及主要问题的监管部门为牵头部门。明确要规范民营医院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药等广告和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意见》鼓励,创新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省级医疗监督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收集、整合、分析医疗监督业务关键信息,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破除“信息孤岛”。各地要积极应用数据分析,推动医疗服务领域信用监督管理,依法将信用记录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地政府相关信息平台,涉及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动对医疗服务领域失信行为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