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新办就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举行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在会上表示,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积极探索和不断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工作成效颇为显著。 陶凯元表示,未来深化法庭改革重点要采取以下两方面的举措: 第一,要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要深入总结改革的成绩和经验,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的“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这两方面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优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这是未来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方向和任务。 第二,加强法庭全方位的基础保障。要在人才队伍、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等各方面加强法庭的保障力度,当前重点是要加快推进面向全国的法庭专业人才集中选调工作,要招聘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到法庭来工作。应该说,这是全国法院知识产权系统一个很大的事情,要确保整个审理机制和法庭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陶凯元表示,法庭改革的推进和深化,要以更好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职能作用为基本目标,以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根本宗旨。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2月2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目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共明确13类纳入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清单》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日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时说,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负责人介绍,《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将“统计造假”违纪行为划分为两类,一是进行统计造假,二是对统计造假失察。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主要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 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 从纪律责任来看,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国家统计局要求,各级统计机构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参与统计造假以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国务院日前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政策举措,审议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听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会议强调,发展银发经济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既利当前又惠长远。要切实履行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责,加强老年人基本民生保障,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要运用好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作用,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共同促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要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重点解决好老年人居家养老、就医用药、康养照护等急难愁盼问题,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会议指出,群众和企业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与一件件具体的政务服务事项密切相关。要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聚焦群众和企业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协同配合,主动改革创新,借助数字技术等手段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提高办事效率,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要形成“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每年梳理一批重点事项,及时复制推广地方和部门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不懈,狠抓落实,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会议指出,春节前是农民工工资结算高峰期。要用心用情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要健全完善治理欠薪的长效机制,加强常态化监测评估和检查督促,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政策落实到位。 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为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全省范围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9条,从信用管理范围、信用档案归集、信用评价体系、信用结果运用、信用评价程序等6个方面,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 根据《办法》,学校食堂被划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类,相关部门将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失信学校食堂开展联合惩戒。其中,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严重失信的,教育和相关部门将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为了给学校食堂精确“画像”,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校一档”原则归集食品安全信息,形成信用档案,作为开展信用评价的依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评价周期为一个年度,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学校并通报相关部门。 根据《办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列入学校年度考核,依据评价结果实施激励或惩戒。 发展改革部门则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强化信用结果运用。 此外,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部署开展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大培训大提升行动,面向全省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环境卫生、“三防”设施配备等方面开展全面检查,督促整改到位、硬件升级。
近日,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西藏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王涛介绍《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一年来全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据介绍,作为全区消防安全领域的地方性、综合性、指导性法规,新《条例》实施一年以来,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高度稳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保持了全区连续2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良好形势。 一年来,全区消防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各地各部门加快新《条例》配套法规制度建设,修订《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4部;制定《西藏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15份,起草制定包括国内首个专门针对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文本《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规范》在内的地方标准3部。 一年来,全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上级督办核查、举报投诉核查、事故调查等事项外,消防部门的监督执法一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同时,通过建立消防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守信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让社会单位更加自觉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年来,全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得到多维构建。自治区本级、7市(地)、74个县(区、市)三级政府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拓展“大安全、大消防”职能,调整充实成员单位46家。探索建立了符合西藏特色的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体系框架,在全区536个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消防工作站所,成立专兼职消防队255个。同时推动文物、教育、医疗、商务等11大类行业建立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杆单位,以点带面建立行业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年来,全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区新设2个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消防联络保障中心和7个消防救援服务中心,建立地震、高层等9个类型65支专业队伍,推进作战协作区、特勤站、搜救犬基地和“一中心、六基地”建设。同时科学划分藏中、藏东、藏西三个联调联勤联战协作区,确立了总队10个领域15名专家和全区164名行业领军人才组成的灭火救援专家组。
27日,来自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共同发布了《长三角区域城市管理执法协作工作办法》和《长三角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信用联合惩戒指导意见》。 据此,生态环境、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10项严重违法行为被纳入长三角区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惩戒体系。 据悉,以往,跨省区域是违法现象高发区域。自2020年7月24日,首次长三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会议以来,三省一市共联合印发《毗邻区域联合执法实施意见》《跨区域执法协作工作办法》《首违不罚清单》等8个制度性文件。依托政策优势,长三角毗邻区执法部门加快行政资源整合,围绕如何消除交界处管辖的“执法真空地带”这个大课题做文章,逐步打开了合力解决跨区域执法管理难的工作新格局。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各毗邻区共展示了2023年以来12个典型跨省合作协作案例,涉及乱设摊、偷运建筑垃圾、偷倒渣土等跨省违法行为。据悉,新一轮《长三角一体化城管执法协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编撰计划里,明确了在未来三年里完善省、市、县、街镇“四级协作体系”,并在跨省执法的基础上探索城市治理、队伍建设、数字化转型经验,加强执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共惠共利,共同打造长三角城市综合执法一体化的“同心圆”。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调度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2023年以来,新疆通过专用账户为农民工发放工资约300亿元,通过保险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企业释放资金28.18亿元,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的闭环管理机制。 今年,新疆把实施农民工安“薪”无忧工程纳入自治区十件民生实事,各地各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源头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全面建成运行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全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综合落实率达到95.71%。开展欠薪问题回头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全覆盖、欠薪风险隐患排查化解等多个专项行动,妥善化解欠薪问题。 今年11月10日至2024年春节前,新疆与全国同步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查实的欠薪问题将在2024年春节前全部办结,动态清零。各地各部门综合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充分发挥监控预警平台优势,对欠薪投诉量大、工程款拨付或工资支付异常的重点行业企业,精准摸排、提前预警;对制度落实情况差,拖欠工程款或发生过欠薪的工程项目全面开展回头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台账、强化责任、明确措施、限时销号。目前,新疆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面监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处长陈强介绍,为推动形成欠薪问题治理长效机制,自治区人社厅与住建、交通、水利等10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全疆3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清理欠款和治理欠薪协调联动,多部门密切协作,妥善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部门联合组建自治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办案专家库,纳入专家76人,指导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办理。举办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新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能力。 “我们将加大力度做好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妥善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让农民工高高兴兴回家过年。”陈强说。
记者11月9日获悉,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芙蓉站(简称“芙蓉信易贷平台”)日前上线运行,着眼于让信用好的中小微企业享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享受更便捷的贷款审批通道等,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截至目前,平台已上线金融产品92款,共入驻企业4.8万余家,累计成功授信笔数899笔,累计成功授信金额达106.2亿元。 芙蓉信易贷平台按照“信用、公益、共享、安全”的原则,依托国家和省市信易贷平台,持续归集涉企公共信用信息,形成统一的企业公共信用报告查询下载。企业通过电脑端和手机端进入平台,只需简单操作即可完成注册及企业认证,已认证的企业即可快速有效地发布自己的定向或公开融资需求。 平台提供的普惠金融产品丰富多样,开设了“特色专区”。小微企业贷款、科创贷、抵押快贷……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长沙农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推出了各类新金融产品,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正常经营、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提供资金支持。 作为普惠性金融平台,平台一头连着广大市场主体,一头连着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让银行和企业供需双方直接面对面,让金融惠企政策第一时间直达企业、惠及企业发展,也能让金融扶持政策发挥最大效能,真正实现让企业多跑“网路”,少跑马路。针对企业融资疑问及首贷难题,平台开设金融专家顾问专区,“一键直联”金融顾问,为企业提供一对一融资咨询辅导。各入驻银行机构安排了专人受理企业需求,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开始受理,对符合条件企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高效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同时,平台运营方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培训,定期核检平台融资订单真实性,统计平台运行情况。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日前,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充分调研论证,起草完成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遵循基本原则、明确惩戒对象、细化惩戒措施、采取分级惩戒、规范惩戒程序、设置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列举了依法被实施惩戒的具体行为,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同时,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还规定了既有协议约定的向国家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支付账户余额可以转出、提现,可申请新开立暂停非柜面出金业务的银行账户,为惩戒对象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等,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对惩戒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