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等明确了具体措施。 《意见》主要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加强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作出规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鉴定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意见》明确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相关机制上,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等内容。 《意见》还重点提出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互荐共享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业情况的互相反馈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意见》提出行业自律和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强调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自律管理,建立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制度,完善行业激励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知识产权鉴定人、鉴定机构,相关部门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深化合作,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政策引导,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促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日前,四部门召开联合检查行动动员部署培训会。 会议强调,开展联合检查,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惠企政策落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收费主体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会议要求,检查中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查工作、查政策、查问题、查整改”的要求,把联合检查工作抓准、抓深、抓实,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 据悉,2022年6月,四部门联合印发《方案》,决定于6月—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将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领域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并明确了各领域整治的重点任务。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部署准备、分领域自查自纠、联合检查、总结评估等四个阶段。在联合检查阶段,市场监管总局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会议指出,此次联合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联合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实现预期目标。
日前,中共二十大新闻中心举办记者招待会。会上,谈及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进展,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肖培表示,要探索实行行贿人名单管理制度。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通过限制企业资质、市场准入等,让行贿人付出应有代价。 “行贿者‘围猎’、受贿者权钱交易,是腐败仍在发生的重要原因。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才能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肖培强调,领导干部受贿,关键在于党性变质、初心变色、权力变味。要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让受贿行贿一起查成为常态。 肖培在会上指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一是要明确惩治行贿的重点。具体五类重点包括: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搞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搞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法司法、帮扶救灾、教育医疗等领域搞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二是要严格依法查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对行贿人的惩治方式、处置行贿违法所得手段。 三是探索实行行贿人名单管理制度。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通过限制企业资质、市场准入等,让行贿人付出应有代价。
8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 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俗称“美瞳”,今年6月,国家药监局曾发布《选购使用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的提示》指出,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是用于装饰和改变角膜颜色的隐形眼镜。因其直接覆盖于角膜表面,与眼组织紧密接触,直接关乎人眼安全,具有较高风险,在我国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其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此类产品的企业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根据《通知》,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未经注册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网络违法违规销售、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为重点,严肃查处相关案件,惩处违法分子,曝光典型案例,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通知》部署了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行为、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规范网络销售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4项工作任务,并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行为 在规范生产行为方面,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 在规范经营行为方面,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是否无证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是否超范围经营等。 以本行政区域内眼镜商城、眼镜店、居民区、车站码头、繁华街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夜市、购物商场、学校周边饰品店铺、美容美甲店、小商品批发市场、乡镇农村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组织实行拉网式排查、对重点经营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高密度的巡查和反复检查,全面排查风险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规范网络销售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是否严格履行资质信息审核、商品信息监测、违规行为处置的法定义务,网络销售企业是否按要求展示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在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经注册的内容保持一致等。 依法严查重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强调,要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故意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实施行业禁入。要持续加强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不良事件监测,积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提高上市后产品安全性。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按时序进度抓好推进落实;要研究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同网信、公安、卫生健康、海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宣传引导,普及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相关知识。国家药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记者8月15日从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获悉,即日起到今年11月底,山东将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交通物流领域,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查处部分单位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 水电气暖领域,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严禁供电价格上涨超过政策规定的最大允许上浮幅度。 地方财经领域,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 金融领域,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领域,在已有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问题“回头看”,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据介绍,10月起,省市场监管局将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等13个部门近日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意见》明确,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根据《意见》,要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意见》要求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动态风险监测,切实提高评级质量。 在加强服务引导方面,《通知》明确,要加大债券融资服务力度,适当放宽受信用保护的民营企业债券回购质押库准入门槛,指导有关金融基础设施减免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做到“应免尽免”。积极推动债券产品创新,引导资金流向优质民营企业。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鼓励市场机构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在加强监管规范方面,《通知》要求,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共享机制。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动态风险监测,切实提高评级质量。行业协会和商会对民营企业在债券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引导民营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诚信守法经营。 《通知》还提到,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蓄意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债券融资;支持奖励守信企业,各级工商联加强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引导,在相关推荐工作中优先重点推介。强化民营企业债券发行端及存续期全流程信息披露,引导发行人高质量披露财务经营状况,突出投资者保护条款。强化机构内控、压实高管责任,促进中介机构提升债券业务风控合规有效性,全面加强立体式追责,落实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净化市场生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就严厉打击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发布通知。 据了解,按照《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正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代理机构在代理地理标志申请时,存在伪造申请材料的行为,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加大打击力度,决定将上述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通知要求加大监控排查力度。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的代理机构进行筛查,将有关线索材料(附件)转送代理机构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后续,还将加大对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材料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并及时转送查办。 通知强调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各地在7月29日前将立案情况、线索办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9月30日前将调查、整改、查处等落实情况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为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围绕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于6月至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指出,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专项整治要强化协同治理,加强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联合惩戒,加大查处力度,发挥警示作用,营造自律守法氛围;强化标本兼治,推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 《方案》提到,金融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方案》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总结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落实降费减负、推动收费政策惠企利民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惠企纾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题,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召开全国“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视频培训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陈洪宛同志出席培训会并讲话,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门立群同志出席会议。会议明确,要全面准确归集信用信息,着力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下沉,进一步将“信易贷”工作引向深入。 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严峻挑战,创造性发挥信用建设对稳经济的积极作用,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加快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对于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稳住经济大盘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如何将“信易贷”引向深入的问题,会议提出,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既定工作部署继续扎实开展工作,全面准确归集信用信息,搭实搭密平台网络,加大政策支持,着力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下沉,进一步将“信易贷”工作引向深入,更好发挥信用对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稳住经济大盘的积极作用。 会上,河北省、安徽省和广州市分别就信用信息共享和平台网络建设等情况作了经验交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就产品创新和地方合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就数据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解读。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信用中心参加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