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凯元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正高级工程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信用是赋能经济增长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推动力。做好公共信用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促进先进优质生产要素顺畅流动,有助于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进行高水平赋能。 当前,公共信用数据高效开发利用具备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已建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地区核心数据同步、基础业务协同、标准规范健全、工作机制顺畅的良好格局。公共信用数据在各领域开发利用形成的坚实基础,也对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产生重要作用。高效开发信用数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路径。 其一,助力降本增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信用信息共享和数字技术应用两者有效结合,产生的直接作用就是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推动信用信息在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各方间畅通知晓,一方面有助于金融资源的精准投放,另一方面更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大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宝贵的金融信贷资源更好地在实体经济领域有效配置,助力提升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质效。 其二,推动其他要素资源优化配置,更好促进经济循环畅通。从供需大循环的角度看,各个环节畅通离不开信用数据资源支持。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顺畅有序,诚实守信是必要条件。推动形成自觉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一定要有数据去推动形成“信用画像”,对经济行为形成有效的激励,对违约失信形成刚性的约束,最终才能激发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生产力发展。 其三,促进监管力量精准协同,更好提升监管效率。信用数据开发服务监管,这是数据本身具备的作用和使命。高效开发、完善各类机制,其重要目的就是推动监管更加科学化、精准化,不断提升监管效率,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比如,通过完善信用承诺机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设信用奖惩系统等,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实现了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企业差异化监管。 相比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信用数据供给、开发利用等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聚焦高效开发、丰富场景、完善机制,公共信用数据将为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更强助力。当前,破解矛盾主要应从强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用数据高质量供给水平、持续探索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四个方面加强政策保障。具体看,可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有效破解信用数据“生产/采集—归集/共享—流转/使用—修复/反馈”的全链条闭环管理过程复杂等难题。鼓励各地基于信用应用场景的高标准要求,提高数据供给质量,提升数据效力,以完整、准确、全面的数据作为支撑,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精准刻画。要坚持在丰富场景上下功夫,面对多种类型、复杂场景的具体应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以合适的方式进行推广。
2024年初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强调,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简称“两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两新”政策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结合信用和“两新”工作实际,从信用角度提出推动“两新”政策更好落地实施的政策路径。 一是强化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一方面,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两新”领域失信信息归集,优化质量、价格等失信行为的监管。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建立完善以旧换新产品信用追溯体系,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体系和诚信监督机制,探索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促进二手车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落实信用联合惩戒。为防范“两新”政策实施风险,对“两新”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限制相关消费行为、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二是深化绿色信贷。推动金融机构根据消费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信贷和保险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信贷额度、首付比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供需精准匹配,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支持财政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主体信用状况采用差别化措施,对于信用优秀、良好主体开辟财政补贴“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和信用承诺,加快审查审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三是做好信用披露和大数据监测。加大“两新”重点领域信用宣传和曝光力度,在“信用中国”网站开辟“两新”专栏,加大对“两新”实施诚信主体、优秀案例的宣传力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曝光力度。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三类高质量、热点的信用数据与“两新”政策作关联分析,形成研究报告作为政府决策参考。围绕“两新”行政许可高频事项在各地区、各行业的特征分布,研判市场对政策的反应;围绕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多发行业、情节严重主体情况,研究引导黑名单退出的举措,提升企业对政策的获得感。(陈海盛,博士,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宁波财经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路径研究”[23&ZD176]阶段性成果。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了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以及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并加强重点环节信用监管。这些措施旨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探讨如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监管体系,以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本网特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兼知识产权信用专委会主任刘瑛教授,就这一议题接受专访。 中宏网记者:在《通知》的背景下,您和我们聊了很多关于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内容。了解到您在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领域耕耘多年,颇有见解,也想请您结合多年的研究心得,多分享些您的看法。 以下是刘瑛教授的访谈: 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密切相关。构建品牌信用体系,提升品牌信用价值,对国家、企业都至关重要。在新发展格局下,加强我国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可以采取两个层面的措施。 一是国家层面 首先,要建立健全品牌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完善为品牌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完善信用监管措施,全面构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核心、以联合惩戒为主要抓手、以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为补充的信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让品牌信用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中平稳运行。最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企业品牌信用认证体系。由政府牵头,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品牌信用认证的申请、办理、审批、公示等各个流程进行细致规定,让品牌信用建设有法可依。 二是企业层面 作为品牌信用建设的主体,要在品牌信用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加强信用教育,在企业内部形成企业品牌信用文化。企业要明确品牌信用的理念内涵,不断加强全体员工的信用教育,让管理者和员工形成诚信经营的各项理念,并将这种理念融入到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中,让企业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用信用理念引导企业经营发展。其次,要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产品信用、销售信用、服务信用、竞争信用等各项制度。此外也要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信用规则和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做到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化。最后,要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学习其他企业的先进经验,企业之间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构建品牌信用联盟,形成品牌信用建设的规模效应。 企业参与信用承诺是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升品牌形象、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途径。根据《通知》,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积极参与信用承诺: 1.主动签署信用承诺书。一方面明确承诺内容。企业在签署信用承诺书时,应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书在企业官方网站、办公场所等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一方面制定信用政策。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信用政策和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管理的目标、职责、流程和奖惩措施。另一方面培训员工。定期对员工进行信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一方面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使用。另一方面主动维权。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参与信用评价和评级。一方面配合信用评价。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争取良好信用等级。通过规范经营、诚信履约,争取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参与公益活动。企业可以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公益活动,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公益诉讼支持等,展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公开透明。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开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履行承诺的情况,增强社会信任。 6.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设立举报渠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自身信用状况的监督和反馈。另一方面及时回应。对于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7.利用信用信息平台。一方面注册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可以在国家或地方的信用信息平台上注册,主动申报信用信息,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另一方面利用信用信息。企业可以利用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还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优势,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价值与生命线,是行业的立业之本和发展之要。促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守住诚信底线,要持续进行“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监管。 近年来,一系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涉财务造假案件影响甚广,如何持续有效遏制财务舞弊和审计造假受到高度关注。近日,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明确八类情形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这是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的一项最新举措。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中介服务机构的生命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看门人”,原因在于其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审计,提高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这一职能,必须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可以说,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核心价值与生命线,是行业的立业之本和发展之要。 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成为企业财务造假的帮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诚信操守受到公众质疑。比如,普华永道在执行恒大地产年报审计及债券发行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多项审计准则,多项审计程序失效,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信心,受到监管机构的“顶格”处罚。 在进行严格的日常监管的同时,还有必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行业失信惩戒力度。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大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失信惩戒制度,让守信者获得奖励、失信者受到惩罚。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取得突出成效。 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是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惩戒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有利于营造注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提升行业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严厉的惩戒还可以对潜在失信者产生震慑、警示作用,把失信的冲动遏制在萌芽状态之中。 管理制度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将付出不小代价,除依法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还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这些个人或机构面临严厉的信用惩戒和严重的社会声誉损失,让其感受切肤之痛,方能凸显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当然,惩戒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引导注会行业诚实守信和维护被失信行为侵害主体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在进行失信惩戒的同时,还有必要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促进失信者强化自身诚信建设、改善信用状况。通过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措施对于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作用。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促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守住诚信底线,要持续进行“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监管。诚信执业应该成为注会行业的自觉行动,通过强化守信激励、加大失信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注会行业更好地履行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更有效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让市场环境更加清朗明亮。
前不久,深圳中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李某夫妇送达裁定书,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郭某、李某自1998年起,在深圳罗湖区开设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存货被烧毁,此后10余年店铺一直亏损,2023年店铺关闭后,两人负债共928万余元。夫妻两人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2024年5月31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郭某、李某夫妇个人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核查后认为,两人情况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8月29日,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李某夫妇送达裁定书,宣告郭某、李某同时破产。债务人依法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这也是自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来,深圳第二例个人破产清算走入法定程序的案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是中国境内首个出台个人破产法规的地区,也是唯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城市。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三年多来,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上,深圳不断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深圳经验”。 今年4月,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法院组织召开赵某、包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债务清偿方案,签署了个人重整协议。待履行完毕后,法院将对赵某、包某某进行信用修复。这样一来,“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可放下重担,翻开人生新的篇章。 《条例》施行后,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也相继开展了各类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的业务探索,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了实践样本。个人破产立法的意义是什么?当前,个人破产立法的障碍有哪些?未来个人破产立法需要注意什么?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牛同栩和江苏宿迁市政协常委王咏江。 个人破产立法让“诚实但不幸”的人获得重生 通辽的赵某、包某某是幸运的,同样幸运的还有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当事人梁文锦。2009年梁文锦到深圳工作,2018年,他开始创业,但公司经营一直不理想,最终拖欠贷款67万元。无奈之下,梁文锦重新找了份工作,收入虽还不错,但节衣缩食后也仅够偿还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本金实在无力偿还。 2021年3月,《条例》正式实施。每天被催债搞得焦头烂额的梁文锦担心失去工作,抱着试试的心态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后经债权人会议决定,梁文锦所欠贷款利息、违约金停止计算,但他要在3年内还清债务本金。 有了喘息机会的梁文锦加倍努力工作,最终提前15个月还清了全部债务,完成了破产重整,他的生活也终于回归正常。梁文锦是深圳率先探索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受益者。 目前,我国已有多省在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关法律体系仍困难重重。实践中,民众对企业破产已不陌生,但对个人破产的认知却甚少。 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款,跟债主又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然而,这一制度与我国自古就有的“欠债还钱”“父债子偿”的传统观念相冲突,个人破产制度真的有必要建立吗?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因仅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而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也就是说,一直以来,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 那么,我国能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该制度有何意义?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律师协会会长、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同栩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为市场经济提供一种风险释放和个体救济的机制,让债务缠身但有愿望重返正常社会生活的个人有了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可能终身陷于债务,无法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去。类比公司,很多创业者都是经历多次创业失败后才取得成功,正是由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让创业者多次创业成为可能。同理,从社会角度看,个人承担了自身无法承受的债务,如果能够获得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就有了“重生”的机会,有利于正向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减少了因债务问题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个人破产制度至少给了创业者试错的机会,其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当然,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破产,“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当“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可帮助他们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给他们东山再起的机会,以免他们因创业失败而陷入永久困顿。 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较大范围推广仍障碍重重 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牛同栩表示,从发展状况看,较大范围推广的确还不具备条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认知、社会信用环境、配套法律等多个层面。在社会认知层面,个人破产制度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债不烂”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存在一定冲突,提升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接受度和认可度需要时间。在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现实中确实存在不诚信的债务人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情况,人们担心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成为逃废债的工具。在配套制度层面,现行裁判执行、财产查明、失信制裁等制度也均有完善空间。 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常委王咏江认为,当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困难首先是观念障碍。破产的法律文化是余债豁免、宽容失败。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无法继续经营创造价值,注销退出市场后主体不复存在,而个人破产后债务人还在,债权人不会轻易同意豁免债务。 其次是制度障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也使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法会成为逃废债的工具,进而成为反对个人破产立法的理由。 再次是金融障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整,不少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会导致大量不良贷款,进而威胁金融安全。 最后是司法障碍。案多人少是我国法院系统长期以来面临的难题,破产审判专业化队伍也未完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施行后,大量个人破产案件将涌入法院,如何快速有效办理也会成为司法难题。 逃废债本身与个人破产制度并不直接相关 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 这个问题在牛同栩看来,有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债务减免或重组途径,如果制度设计不当或执行不严,就有可能被一些不诚信的债务人利用来逃废债,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牛同栩也表示,“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公司破产制度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合理的,同理,个人破产制度同样有它的合理性。个人逃废债本身与个人破产制度并不直接相关,而是与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社会信用机制能否发挥作用有关。” 对于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有人逃废债,王咏江认为大可不必担心,因为适用个人破产法清理债务的前提是债务人诚实守信,只是不幸陷入债务危机。对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隐瞒财产、恶意转移财产以及因为赌博、挥霍负债的债务人都不应当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全面查控债务人的财产、银行流水、电子支付记录等来综合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可以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避免成为一些人逃废债的工具。 事实上,并不是谁欠钱都可以申请破产。王咏江解释,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信但不幸”的人,主要包括贷款创业遭遇挫折、贷款治病等情况。对于贷款高消费或者不理性投资行为,则不能申请个人破产保护。以深圳为例,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因各种原因未立案审查的有1164件,已立案审查411件,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这表明,《条例》施行以来,约有71%的申请未获立案审查。 个人破产法是为那些“诚实但不幸”的人提供兜底保障,有着非常严苛的制度设计。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会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例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咏江说。 此外,法律还可规定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总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有完善配套的制度。 应成立专门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牛同栩建议:一要找准制度定位。个人破产制度应被明确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获得正常生活的机会,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二要完善制度体系。首先,应严格界定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破产过程中加强监督;其次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共享和使用机制,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三要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于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行为,应依法严格追责。四要平衡各方利益,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应充分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王咏江建议,首先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范围应该逐步从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从事商业活动的商自然人扩展到所有自然人。 其次,破产是宽容失败的制度,对于在债务清偿考察期内采取权利限制的类型应当以不影响个人社交、发展为原则,限制期限也不宜过长,符合一定条件后应当及时恢复权利。 此外,要设立配套机构。企业破产需要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接管、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并从可分配的财产中获得报酬。个人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债务的资产较少,很难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应当考虑成立专门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记者 徐艳红)
“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是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重要内容。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与证券公司相关的违规失信事件或报道时有发生。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益诱惑,是选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言必信,行必果”,还是“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唯利是图是商人的本性”,这是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决定企业能否行稳致远的诚信文化建设,需要我们贴合时代发展不断探索、勇于实践。 近年来,证券行业机构加快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诚信”作为证券行业文化理念的重要内容,证券公司如何抓好企业内诚信文化建设是一项必答题。本文围绕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怎么看”“怎么干”等实际问题,重点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诚信价值观、融入企业制度建设、构建工作机制、企业内外联动发力等方面开展了探索研究。 一、诚信经营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的继承和发扬 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种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孔子把诚信作为人的基本道德修养;孟子把诚信作为顺应天道人道的基本法则。“诚”体现为真诚、实在,是员工内在的道德品质。“信”侧重于信守承诺、言行一致,是企业或员工的外在行为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向来倡导见利思义、义在利先,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重信守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社会活动中积累的道德观、经营观的重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诚信要求企业及其员工在与利益相关者的交往中,秉持真诚的态度,如实披露信息,严格履行契约,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如果说,传统中国文化把诚信作为基本道德修养,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诚信可以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生命线。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明确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提出了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重点任务。 时代在变,但诚信应该始终是一家企业不变的价值追求,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厚重积淀上的传承和发扬。 二、以制促强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与竞争发展共同推动着市场经济的运行和演进。如果企业缺失诚信,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发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唯有建章立制、明确目标责任,方能久久为功、根深蒂固。 首先,证券公司要树立诚信价值观。证券公司加快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文化是一项关键变量。企业文化理念为企业员工树立了一个共同的愿景和目标,引导员工日常行为规范时首先要想到的是什么,当需要选择考量时首要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围绕企业文化理念体系建设,势必要将树立诚信价值观作为重要内容,将诚信文化作为保障企业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当把诚信作为企业价值理念时,方能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公平诚信原则,妥善处理好客户、员工、股东、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社会及国家等利益相关方关系,实现共享共赢。在一个诚信文化氛围很浓的企业内,员工会自觉抵制不诚信的行为。当企业把诚信的价值理念传递给客户时,更容易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 其次,证券公司应将诚信价值观融入制度建设。企业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企业制度建设工作中,一般遵循战略导向、价值导向、责任导向,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在具体制度文件中,从而在制度执行时能够有效保障企业文化理念的落实落地。证券公司可以将诚信文化建设要求、证券行业从业要求融入到具体管理制度中,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履职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比如,在合同管理方面,签订合同前应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合作双方的诚信基础;明确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要求,确保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将诚实守信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在荣誉激励项目管理办法中,设立诚信合规相关的激励奖项。通过将诚信文化建设融入各方面制度中,以制度硬约束强化诚信文化建设,推进诚信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有助于构建一个透明、规范的运营环境,确保业务流程的合规性,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任度,减少违规风险和法律风险,避免因不诚信行为导致的影响损失。 再次,证券公司要健全完善文化建设工作机制。企业文化建设需要循序渐进。这是因为随着时代发展、企业发展,企业文化理念本身处在变化发展之中,同时企业文化理念从提出到被员工理解接受需要一定时间。所以,有效的工作机制是确保文化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机制,一般可包括领导机制、规划机制、宣导机制、改进机制等。比如,证券公司设立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公司文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规划机制,制定企业文化建设短期、长期工作规划,设定文化建设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通过建立宣导机制,定期开展文化理念相关的宣导、培训活动,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针对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成效,建立定期监督评估机制,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文化建设相关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发现文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或问题,督促推动整改提升,构建起文化建设的闭环管理。 三、以人为本是推动诚信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 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企业内部以员工为主体,外部以客户为中心,从两个方向共同发力,双向推进参与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精心构筑坚固的“信任链”。 于证券公司内部,企业可将员工的诚信状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使其贯穿于招聘、选用、考评等员工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比如面向新进员工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开展股东及公司自身发展历程的宣讲,促使新进员工在学习企业发展经典故事的过程中深化对诚信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员工恪守市场规则和职业操守,诚实经营,珍惜信誉,不逾越底线。日常应坚持把诚信文化建设融入员工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之中,通过强化思想教育,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促使员工积极传承诚实守信这一传统美德。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可发挥党建引领诚信文化建设,传承红色基因,将党的光荣传统注入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之中。此外,通过多方位展示包含诚信文化在内的文化理念元素,管理人员日常宣导诚信合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道德风险管控等方式,营造“人人讲诚信,事事守规范”的良好工作氛围,促使企业员工在思想上形成自觉,在行动上达成自觉。 面向客户时,证券公司应坚守以客户为中心,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兴商,认真落实客户诚信管理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大力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此外,证券公司应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积极开展社会责任相关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提升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品牌形象的认同感。 强企建设,文化至关重要。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坚持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固化工作机制,一以贯之,久久为功。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有利于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大合力,有利于加快形成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激发信用服务市场活力,有利于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专业化支持。 近年来,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业务范围日益多元化,涵盖了信用评价、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调解、信用修复等多个领域,为政府决策、市场监管、金融信贷、公共服务等领域提供了有力的信用支撑。然而,信用服务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尽管国家已经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各地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进度、数据标准、共享范围等存在差异,导致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不够顺畅,影响了信用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二是信用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不足。部分信用服务机构在产品和服务上缺乏创新,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评分等阶段,无法满足市场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三是信用服务机构监管体系亟待健全。目前,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手段不完善,导致一些信用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服务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其发展既要契合“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政策导向,形成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撑,又要在激发信用服务市场活力、提供专业化支持等方面展现出应有的效能,这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复杂性与挑战性。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规范行业秩序、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引领信用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协同发展 社会组织可凭借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搭建起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广泛且有效的交流合作平台。一方面,通过组织各类行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合作洽谈会等交流活动,及时交流行业最新动态、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前沿技术应用等关键信息,为信用服务机构创造信息共享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通过搭建交流合作平台,能够有力地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之间在数据共享、联合调研、项目合作开发等诸多方面开展深入合作,进而共同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参与标准制定与推行,规范行业秩序 社会组织在信用服务标准制定与实施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首先,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业内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制定完善的信用服务标准和规范,涵盖信用数据采集的规范流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构建、信用报告格式的统一要求等多个重要环节。其次,建立规范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照标准提供服务的机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若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可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借助政府的监管力量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保障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提升专业素养 人才是信用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引进方面要主动作为。一是开展丰富多样的培训活动,根据信用服务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组织各类专业培训课程、讲座以及实践操作培训,能够有效提升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二是搭建人才交流平台,促进人才在不同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合理流动与交流,为人才提供更多展示自我的机会,也为信用服务机构引进优秀人才创造有利条件,从而推动整个行业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和优化。 四、强化行业自律与监督,维护市场信誉 社会组织应积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信用服务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倡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通过自律公约,对信用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提升行业的整体信誉度。同时,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不规范、不诚信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社会组织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迅速展开调查处理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良好信誉。 五、推动政策倡导与落实,助力机构发展 在政策层面,社会组织要发挥宣传员、联络员、信息员作用。一方面,积极代表信用服务机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发展需求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组织政策解读会、培训活动等,将有关政策准确及时传达给信用服务机构,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执行效果,帮助信用服务机构更好地理解和利用政策红利,推动自身发展。 六、引导创新与技术应用,推动行业升级 社会组织要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信用服务机构的创新活力。通过组织创新竞赛、技术审定等活动,对具有创新性的信用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进行奖励和推广,对获奖的创新产品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借鉴学习,不断探索新的业务领域和发展路径。同时,要密切关注并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理念,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将其应用于信用数据采集、分析和评估等环节,从而提高信用服务的效率和准确性,推动整个信用服务行业向更高水平升级发展。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引领信用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社会组织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为推动信用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期待更多的社会组织能够积极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来,共同推动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贡献力量。 (作者为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信用委员会主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这是改进和完善民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有助于改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信制度是通过引入一系列制度化的信用支持措施和风险缓释工具,以提升融资主体的信用等级,增强其在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和市场认可度,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和难度的专业性金融服务安排。 从供给侧角度来看,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动态、全面掌握企业信息,为企业精准“画像”。通过提供多元化的增信工具和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金融机构能够精准评估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和违约风险。这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意愿,促进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发展。此外,健全的增信制度能够引导金融资源向优质民营中小企业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从需求侧角度来看,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有助于开辟融资增信新路径,显著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通过政府担保、信用保险、信用信息共享等措施,能够提升企业信用水平,从而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其融资成本和难度。这种方式不仅增强了民营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还能够促进就业增长、激发经济活力。更为重要的是,增信制度在促进民营中小企业融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同时,也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强化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增信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建设仍面临体系不健全、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一方面,要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质押业务模式创新。供应链金融能够利用企业的交易记录,减少传统金融服务对财务数据和担保物的依赖,弥补企业信用不足的弱点,从而畅通上下游资金循环、信用共享。另一方面,要创新金融科技驱动的服务,强化供应链上下游信息协同。金融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交易记录的透明化程度,增强信用信息的可信度,为实现核心企业的“主体信用”、交易记录的“数据信用”以及交易标的的“物的信用”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更加适应企业现金流变化的金融服务方案。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首先,要搭建好信息共享平台,打破各部门间“信息孤岛”。减少信息不对称需要畅通不同部门间数据共享渠道,这意味着需要搭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信用服务平台,从而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整合、高效传递。其次,要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要以民营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需求为导向,将涵盖企业的经营数据、合同履行情况、税务记录、社保缴纳情况等多维度信息纳入共享范围,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深入挖掘,打破“数据壁垒”。同时,要完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强化企业信用状况动态监测,提高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 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应积极拓宽抵质押物的接受范围,特别是推广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如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增加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应创新保险增信的产品和经营模式,促进形成“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灵活的信用保险产品。此外,应适当增加中央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降低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从而增强风险分散和信用增强功能。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多部门合作,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问题。面临这一时代课题,民营中小企业“增信”不仅需要设立相应的金融服务为其“输血增信”,也需要提升其自身“造血增信”能力,为健全增信制度提供内生动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信用监管“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可促进市场秩序更加有序、更显自由、更具活力,在政府、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治理中彰显其价值,成为推动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底层逻辑和基本伦理,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若没有信任,则很难达成高效交易,社会分工与专业合作难以完成,信用为各类主体提供了安定有序的良善土壤。信用机制通过守信遵诺、依法履约等行为方式表达了社会公众最为朴实的“好”与“坏”,促进其他社会主体调整交易和交往策略,甚至拒绝交易或交往。守信者畅行天下,交易便捷,合作增多,相反,失信者则声誉降级,利益受损。 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行政、司法等领域,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行该制度,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实效。信用监管不同于刚性的法律惩戒机制,也区别于柔性的道德约束机制,它通过信用等级、信用评级、信用记录等发挥“信号”威慑功能,推动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理性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进而作出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以此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 当前,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领域,依旧存在不诚信现象,信用作为公共性、社会性的“无形产品”,需要政府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有效引导和干预,夯实社会信用基石。尽管政府主导的信用监管已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现实中,一些地方还存在信用惩戒范围模糊、失信惩戒过于机械、信用监管激励不足等问题,信用自治机制和修复机制尚未有效彰显其价值。需要政府、企业、个人等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方能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 目前,我国的信用监管立法已取得很大进步,信用体系建设正在法治轨道上逐步完善,未来还要强化法治引领,保护守信者权益,健全信用监管制度,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信用监管立法。信用监管要以法治为根基,目前社会信用建设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推动该法的出台,将极大提升信用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另外,应就信用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监管工具、信用审查制度、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奖惩机制、信用修复机制、信用责任机制等进行系统性立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信息自愿注册、信用信息激励、信用风险预警等事中监管机制,构建起层级完备、体系严密的基于事前、事中、事后的信用监管制度。 二是提升信用惩戒制度的有效性。失信主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有预谋的恶性失信,这类群体对于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极大的破坏力,要通过大数据信息实施“穿透式”信用监管,刺破表面失信实则“逍遥”的虚假面纱,提高信用惩戒的有效性,促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不敢失信;在关乎民生的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法和司法力度,让违法失信及时受到惩处。此外,应基于不同行业的特性,细化差异化的信用惩戒举措,使信用监管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强化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关乎社会主体的切身利益,要完善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对相关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或删除权等权利。通过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细化惩戒标准、惩戒对象、惩戒主体、惩戒措施、惩戒程序、惩戒期限等内容,形成更具操作性和适应性的惩戒制度,使监管主体在法治轨道上行使监管权;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规则,明确信用修复的标准和程序,鼓励相关失信主体重塑信用。 四是构建信用共治格局。强化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弥补政府信用监管的不足。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信用自律功能,推动各行业成员建立信用承诺和评价制度,维护行业集体声誉;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对特殊失信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新闻机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用协同治理,形成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等机制,为社会编织一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信用治理网”。 (作者周昌发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七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新增本条规定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推动信用记录互联互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严格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根本要求。会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诚信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会计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行业诚信氛围、助力会计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并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作出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为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诚信建设在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方面的作用,要求“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新会计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会计行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会计信用监管和诚信建设的主要方向。因此,持续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健全会计信用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互动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会计信息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高质量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保障,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和政府都需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其合理决策提供支持。作为通用商业语言,会计在整个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必然要求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然而,财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一直时有发生,不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有些甚至带来严重经济后果。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并要求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强化失信约束。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强化自律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增强警示震慑,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优化行业生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要求。 (三)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基础保障。会计的发展历史表明,会计的内涵与外延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拓展的。核算与监督是会计的传统职能,在新的发展阶段,会计正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形成对内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财务管理和宏观经济治理的会计职能拓展新格局。会计在有效实施企业经营战略、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在服务政府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在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信息支撑,在评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税收政策效果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这就更需要会计人员诚实守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数据库。 二、坚持探索创新,不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的深度实践 近年来,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和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持续建章立制,夯实会计诚信建设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会计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会计行业核心价值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在推动会计法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中,财政部重视并坚持将会计诚信要求体现到相关法律条款中,以将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2022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将会计作为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同时,财政部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将“加强会计诚信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点任务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发布,为建立会计信用记录、提高行业诚信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完善道德标准,强化对诚信品质的价值认同。以核心价值构建职业道德规范,是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入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2023年1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以“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以下简称“三坚三守”)为核心表述的职业道德要求。《规范》印发后,财政部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三坚三守”成为会计人员耳熟能详的词汇,逐渐入脑入心。此外,2020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三)深化教育引导,引领会计行业树立诚信之风。一是注重以德育人。把诚信要求体现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中,使传授知识过程成为道德教化过程。2023年《会计专业学位类别简介及其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将恪守职业道德作为培养目标之一和获得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培养单位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将《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列为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核心课程。二是注重评价引导。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和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在各级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中,将职业道德水平作为选拔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考试评价对人才培养使用的指引作用。三是注重持续提升。2022年12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将“会计职业道德”列为专业科目之一,把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信用建设与会计诚信,严重会计失信行为、财务造假与会计舞弊典型案例分析等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四是注重模范引领。1990年以来财政部先后10次依法组织开展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共有1299人被评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极大地激励了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 (四)加大惩戒力度,有效提升会计行业治理水平。诚信建设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靠有效治理。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同时,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开展“无证经营”“挂名执业”“网售报告”“超能力执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持续开展“无证经营”“虚假承诺”两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困扰行业多年的痼疾顽瘴初步得到遏制,会计行业呈现出新气象新面貌。 (五)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加强会计管理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会计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信用奖惩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财政部建设开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启动建设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推动实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设置了诸如行业监管、分析预警、信用信息采集等模块。依托这三个平台,我们正在推动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单位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使用,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会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共治共享。 三、立足改革需要,多管齐下促进会计诚信建设实现新突破 目前,我国会计诚信建设已从打基础、建框架、促应用向健全基本制度、深化应用创新转变,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治理机制,加大教育宣传和实践养成,切实推动会计诚信建设融入新时代、取得新突破。 (一)健全法规制度,提升会计诚信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新会计法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财政部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提供支撑。一是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完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会计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制度等,将诚信执业情况作为会计人员选拔考核重要标准、职称评审重要条件、表彰奖励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加快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将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和人员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信用信息的范围、提供、收集、记录等要求,加强会计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二)坚持治理推动,构建共治共享会计信用体系。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会计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向发力、同步推进。一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记录单位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情况,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会计信用记录。二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计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共享质效。三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会计领域信用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用管理制度的相互衔接,实现行政审批、财会监督和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精准打击;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加大诚信教育,形成风清气正行业氛围。 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推动会计诚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财政部将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将诚信教育贯穿会计人员职业发展全过程。一是强化会计诚信教育体系。将会计诚信作为重要内容,持续完善会计专业学位核心课程指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加强会计诚信教育与高等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的结合,不断地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会计诚信观念的灌输,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增强会计诚信意识。二是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健全会计人才评价标准,既强调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更突出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充分体现会计人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基本职业素养。三是加强诚信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在会计诚信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会计诚信文化。 (四)加强理论研究,促进诚信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加强新时期会计诚信建设需要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诚信理论支撑。一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诚信理论体系。树立大历史观,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待和研究新时代会计诚信,结合我国国情和特点,在守正创新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诚信理论体系。二是将诚信实践创新总结上升为理论。积极引导和支持加强会计诚信理论和实务研究,深入挖掘会计诚信建设鲜活实践,形成一批有分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会计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提供学理支撑。三是加强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注重将优秀理论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制度,融入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鼓励在教学交流活动中分享和交流会计诚信教学经验,积极研发会计诚信案例、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用先进理论更好指导会计诚信建设。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会计诚信建设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新会计法的出台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新会计法为抓手,协同发力、集思广益,不断夯实制度基础,提高行业道德水平,促进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为推动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