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七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新增本条规定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推动信用记录互联互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严格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根本要求。会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诚信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会计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行业诚信氛围、助力会计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并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作出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为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诚信建设在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方面的作用,要求“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新会计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会计行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会计信用监管和诚信建设的主要方向。因此,持续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健全会计信用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互动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会计信息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高质量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保障,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和政府都需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其合理决策提供支持。作为通用商业语言,会计在整个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必然要求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然而,财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一直时有发生,不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有些甚至带来严重经济后果。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并要求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强化失信约束。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强化自律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增强警示震慑,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优化行业生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要求。 (三)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基础保障。会计的发展历史表明,会计的内涵与外延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拓展的。核算与监督是会计的传统职能,在新的发展阶段,会计正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形成对内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财务管理和宏观经济治理的会计职能拓展新格局。会计在有效实施企业经营战略、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在服务政府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在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信息支撑,在评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税收政策效果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这就更需要会计人员诚实守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数据库。 二、坚持探索创新,不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的深度实践 近年来,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和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持续建章立制,夯实会计诚信建设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会计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会计行业核心价值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在推动会计法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中,财政部重视并坚持将会计诚信要求体现到相关法律条款中,以将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2022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将会计作为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同时,财政部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将“加强会计诚信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点任务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发布,为建立会计信用记录、提高行业诚信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完善道德标准,强化对诚信品质的价值认同。以核心价值构建职业道德规范,是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入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2023年1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以“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以下简称“三坚三守”)为核心表述的职业道德要求。《规范》印发后,财政部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三坚三守”成为会计人员耳熟能详的词汇,逐渐入脑入心。此外,2020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三)深化教育引导,引领会计行业树立诚信之风。一是注重以德育人。把诚信要求体现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中,使传授知识过程成为道德教化过程。2023年《会计专业学位类别简介及其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将恪守职业道德作为培养目标之一和获得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培养单位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将《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列为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核心课程。二是注重评价引导。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和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在各级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中,将职业道德水平作为选拔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考试评价对人才培养使用的指引作用。三是注重持续提升。2022年12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将“会计职业道德”列为专业科目之一,把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信用建设与会计诚信,严重会计失信行为、财务造假与会计舞弊典型案例分析等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四是注重模范引领。1990年以来财政部先后10次依法组织开展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共有1299人被评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极大地激励了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 (四)加大惩戒力度,有效提升会计行业治理水平。诚信建设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靠有效治理。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同时,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开展“无证经营”“挂名执业”“网售报告”“超能力执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持续开展“无证经营”“虚假承诺”两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困扰行业多年的痼疾顽瘴初步得到遏制,会计行业呈现出新气象新面貌。 (五)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加强会计管理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会计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信用奖惩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财政部建设开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启动建设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推动实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设置了诸如行业监管、分析预警、信用信息采集等模块。依托这三个平台,我们正在推动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单位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使用,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会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共治共享。 三、立足改革需要,多管齐下促进会计诚信建设实现新突破 目前,我国会计诚信建设已从打基础、建框架、促应用向健全基本制度、深化应用创新转变,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治理机制,加大教育宣传和实践养成,切实推动会计诚信建设融入新时代、取得新突破。 (一)健全法规制度,提升会计诚信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新会计法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财政部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提供支撑。一是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完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会计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制度等,将诚信执业情况作为会计人员选拔考核重要标准、职称评审重要条件、表彰奖励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加快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将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和人员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信用信息的范围、提供、收集、记录等要求,加强会计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二)坚持治理推动,构建共治共享会计信用体系。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会计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向发力、同步推进。一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记录单位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情况,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会计信用记录。二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计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共享质效。三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会计领域信用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用管理制度的相互衔接,实现行政审批、财会监督和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精准打击;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加大诚信教育,形成风清气正行业氛围。 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推动会计诚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财政部将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将诚信教育贯穿会计人员职业发展全过程。一是强化会计诚信教育体系。将会计诚信作为重要内容,持续完善会计专业学位核心课程指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加强会计诚信教育与高等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的结合,不断地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会计诚信观念的灌输,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增强会计诚信意识。二是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健全会计人才评价标准,既强调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更突出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充分体现会计人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基本职业素养。三是加强诚信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在会计诚信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会计诚信文化。 (四)加强理论研究,促进诚信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加强新时期会计诚信建设需要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诚信理论支撑。一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诚信理论体系。树立大历史观,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待和研究新时代会计诚信,结合我国国情和特点,在守正创新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诚信理论体系。二是将诚信实践创新总结上升为理论。积极引导和支持加强会计诚信理论和实务研究,深入挖掘会计诚信建设鲜活实践,形成一批有分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会计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提供学理支撑。三是加强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注重将优秀理论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制度,融入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鼓励在教学交流活动中分享和交流会计诚信教学经验,积极研发会计诚信案例、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用先进理论更好指导会计诚信建设。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会计诚信建设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新会计法的出台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新会计法为抓手,协同发力、集思广益,不断夯实制度基础,提高行业道德水平,促进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为推动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建设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各省市在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阻力。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0个省市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建设。如北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多个部门的数据,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信用服务。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效率。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企业提供精准的信用评估和融资建议。为企业提供线上申请、审批、放款的全流程服务,大大缩短了融资时间。广东省与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多元化的融资产品和服务。通过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提高了融资成功率。浙江省则注重企业信用文化的建设,提供信用培训和咨询服务。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帮助企业提升自身信用等级,获取更优惠的融资条件。这些平台通过整合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阻力。从省级层面看,一些省份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初期只整合了省内部分银行的信贷信息,而未能接入税务、工商、法院等其他部门的数据。导致平台无法全面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限制了融资信用服务的范围和效果。从城市融资信用服务环境打造方面看,一些城市针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服务,但由于缺乏与知识产权部门的数据对接,无法准确评估企业的专利价值和创新能力,影响了信用评估的准确性。 另外从不同的层面看,数据共享不畅等问题的解决依然有较大难度。比如跨境贸易中的融资信用平台建设,由于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的信用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不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不匹配,很容易形成信息孤岛,影响跨境融资的效率。另外从金融体系看,一些金融机构仅针对某些行业提供融资服务,但由于特定行业数据与其他金融、税务部门的数据隔离,导致平台难以获得较为全面的行业企业信用信息。 总体来看,地方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方面遇到三方面问题:首先是信息孤岛问题,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导致平台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用信息;其次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保护的明确规定,影响了平台的规范运作;再次是市场认知度不高,许多企业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认识不足,参与度有限。 面对这些困难和阻力,一些地方采取了创新举措。例如,广东省推出了“粤信融”平台,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线上融资服务,简化了融资流程。浙江省则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提高了融资效率。此外,一些地方还尝试引入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等作出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改革攻坚方向和重点任务。 如何贯彻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的要求?如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如何理解和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主要任务?记者采访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 进一步全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 问:如何理解《决定》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领域改革攻坚方向和重点? 答: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处理好“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三大关系,进一步全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改革提效率,促进市场循环充分畅通。深化制度规则改革,不断完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政策实施、信用监管等机制,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推动业务流程重组,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加快智慧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以改革护公平,筑牢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基础。强化公平竞争刚性制度约束,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地见效,持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加大公平竞争监管执法力度,聚焦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不公平高价、指定交易、虚假宣传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公平竞争企业合规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以改革增活力,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围绕增强市场消费活力,加强重点消费品领域标准研制,有力支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围绕增强社会创业活力,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推动解决“个转企”难点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创新和丰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 以改革稳秩序,深化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开展市场秩序乱象专项整治,打好民生领域执法“铁拳”主动战,狠抓长效机制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重点问题。综合运用梯次监管工具,切实维护重点行业领域价格秩序。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着力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完善消保工作机制,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以改革促发展,着力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围绕提高市场准入质量,进一步规范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推动有序做好存量公司注册资本调整。围绕提高企业经营质量,深入开展经营主体发展质量评价及结果运用,强化对企业的质量政策激励和质量技术帮扶。围绕提高产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质量强链工作,健全完善质量政策措施,持续提升质量技术能力。 以改革强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健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会商、重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加强临床试验管理,强化高风险产品全周期监管。强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持续抓好重点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奋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问:《决定》进一步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哪些工作? 答: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奋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更大成效,重点抓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统一市场监管制度规则。制修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细则及重点行业审查规则。健全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完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治理规则,完善经营者集中分级分类反垄断审查机制。加快完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便利企业跨区域迁移。 二是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扎实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抽查。加快制定不当干预影响公平竞争行为防范事项清单,进一步加大对妨碍公平竞争典型问题的整治力度。积极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增强监督规范的有效性。 三是大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纵深推进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加大规范和纠治力度。加大对利用信用评价构筑隐性壁垒行为的规范清理力度,着力推进企业信用评价公平统一。健全国家标准体系,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应用。 四是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依法稳慎推进重点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引导和规范投资并购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重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有序竞争。 五是推动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强化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建设,不断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强化新经济、新业态监管制度供给;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管理;高水平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加快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和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应用,强化业务协同和数据支撑。 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问:《决定》对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出明确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要重点抓好哪些改革举措? 答:《决定》对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出明确部署,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等。 这些改革举措与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我们要把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重点抓好四方面改革举措: 一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实缴出资信息强制公示,落实依法按期认缴。持续健全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检测认证、数据体系为抓手,更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二是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建立覆盖所有经营主体的强制退出制度和简易退出制度,推动代位注销上升为制度规范。研究建立经营主体另册管理制度,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等特殊状态公司不再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三是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框架,加大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力度。加快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指引建设,探索建立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扩大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强企护链工程。 四是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探索信用合规机制建设。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优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安排,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以信用数字化深化基层治理改革,既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国家要求,又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创新实践。强化信用对基层治理的赋能性对解决突出治理问题、创新基层治理机制手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信用是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选择 (一)信用是规范行为的基础。信用是人际关系前提,通过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强化无证无照信用监管、修复失信信息等举措,有效约束、激励社会行为,提升参与者合作意愿,有效降低基层治理成本。基于“诚信驿站”“权益超市”“商户信用联盟”等载体,打通信用政策“最后一公里”,为基层群众提供切合需求的精准信用服务。如衢州衢江贺邵溪村创设“敢担积分”,推行“治理-服务-评价”双向闭环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二)信用是创新治理的工具。信用是经济良性运行前提,将碎片信息串成线、连成面、织成网,打破地域信息“孤岛”,是优化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依托基层网格,应用承诺、监管、奖惩、修复等信用工具,深化“首违不罚”,对高频事项“即申即办”,构建“业务触发─自动信用核查─奖惩措施精准推送─应用结果自动反馈”闭环机制,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如浙江依托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推进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行政服务审批事项下放,实现“监管结果-信用评价-监管措施”周期管理,有效提升治理靶向性。 (三)信用是多元共治的纽带。信用契合社会由“管理”向“合作”转变需要,开展信用评价,深化协商议事会、道德评议会、志愿服务队和村规民约建设,提升了多元主体对基层治理的参与度、合作度和满意度。如温州苍南推进镇级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苍南县农贸市场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试行)》《苍南县城市管理信用街区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为信用主体提供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服务,畅通了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取得了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效能。 二、以信用数字化深化基层治理改革的经验 一是以信息化数字化为手段,通过数据链和业务链交互迭代推进基层治理的精准化。信用数字化涵盖数据归集、模型构建、场景应用及制度保障等环节。从数据链看,通过数据归集形成指标体系、数据加工形成评价体系、数据应用形成监管奖惩体系,覆盖信用数据流转全流程并形成数据闭环。从业务链看,事前信用查询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联合奖惩,覆盖基层治理全流程并形成应用闭环。以信用数字化推进基层治理体现了数据链和业务链的交互迭代,有效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互促共进。如台州路桥“融易治”场景,通过政府、司法、银行三方协作,预警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影响社会治安、金融环境事件。 二是以制度互补性为依据,构建管制手段、经济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的信用治理格局。基层治理除行政执法、挂牌督办等管制手段外,还包括产权交易、绿色金融等经济手段。但是以信用数字化推进基层治理树立起一种有别于传统治理的信用治理理念。相对于管制手段和经济手段,信用手段突出地域特色,具有动态、权衡性、见效速度较快的典型特征。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建立正面清单,系统集成推进基层治理的差异化和动态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治理重视市场化社会化场景应用,强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作用的融合性。如衢州衢江构建“1134N”评价体系,“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探索基层全链条执法监督。 三是以长效机制构建为目标,致力于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信用协同治理体系建设。以信用数字化改革推进基层治理,是统筹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技术,把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集中体现。通过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信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全面掌握,解决基层治理信息不完全及不对称问题。将通过信用监管流程再造和适配,将传统治理模式转变成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的治理模式,形成从监管实践到制度变迁的联动反馈机制。如丽水遂昌探索“信用+乡村治理”,印发《遂昌县遂心分(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遂昌县全面推进信用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司法信用+社会治理”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等文件,完善诚信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有效解决基层突出矛盾。 三、以信用数字化深化基层治理改革的路径 (一)完善适配制度。加强信用制度供给,明确信用权属、应用领域、部门职责,加强数据采集、审查、清洗和核实,加快平台互联互通,畅通自主申报渠道,推进公共、金融和市场数据融合交互。开辟政府违约毁约失信投诉专栏,及时开展信用监管成效评估和“回头看”。开展失信名单认定、记录、归集、公开、惩戒和修复等制度“废改立释”。对标国际先进做法,健全系统完备的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对制度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跟踪绩效评价,对不良制度及时“纠偏”。在制度构建层次、政策制订层次和政策执行层次,既要分系统推进,又要多系统协同。 (二)用好约束激励工具。强化政策合法性审查,清单化规范失信约束、守信激励的触发条件与对应举措。完善“信用矫正”机制,对破产重整企业实行“容错”管理,纳入“减免责清单”,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三书同达”。以外卖、医疗、电瓶车、二手交易等民生领域为重点,迭代信用积分管理与场景应用,基于信用链推动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协同监管。针对污染源、工程建设、中介机构、预付式消费等特征,构建不同维度的信用评估和全流程动态监管体系。善用科学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政策、管理创新力度。 (三)构建可持续生态系统。借鉴深圳前海经验,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完善征信链条,开展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鼓励开发技术改造贷、智改数转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无感授信”产品,推动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发展。开展碳资信评价,推动碳资信与绿色金融耦合应用。实施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基于信用调解及时更新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信息,消除征信影响。推广“园区整体授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风险担保、信用增信、资源整合服务。 (四)提升基层诚信环境。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地方各级议事协调机制作用,解决信用政策供给、平台建设、部门协调等方面难题,各类信用制度均需在试点基础上予以法律化。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立信”,引导建立首席信用官、信用顾问制度,将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延伸至个体工商户。加强信用赋能基层治理的前沿理论研究,通过示范创建和舆论宣传及时阐释、解读最新信用政策,共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作者:陈海盛,浙江省信用中心信用研究领域首席专家、浙江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研究智库联盟研究员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仍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部署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 如何深刻理解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如何抓好经济体制改革具体任务的落实?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郑栅洁。 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 问:《决定》提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对此如何理解?下一步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方面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传导作用,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决定着其他方面很多体制改革的进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决定》强调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把握: 一是“重点”,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仍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要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来部署各方面改革,以抓重点来带全盘。 二是“先导”,牵住经济体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可以有力促进其他领域深层次矛盾的化解,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条件、提供动力。 三是“协同”,随着改革触及更多利益矛盾和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也迫切需要协同推进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其他领域的改革,实现各领域改革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把握新机遇、应对新挑战,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都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更好发挥牵引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立足宏观管理和经济综合协调部门职责,深入理解、准确把握、扎实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既“放得活”又“管得住” 问:《决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下一步,如何更好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精准发力,使市场“无形之手”充分施展,政府“有形之手”有为善为,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进一步”: 进一步增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出台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民营经济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体制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形成一批世界一流企业,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进一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明确统一的制度规则,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打通堵点卡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出台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发布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更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问:《决定》提出,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下一步,如何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答: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充分发挥创新主导作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重点要做到“一聚焦三加快”。 聚焦科技创新,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传统产业在制造业中占比超过80%,在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进程中,要通过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等,激发“老产业”的“新动能”。 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实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巩固提升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竞争优势,体系化推进北斗广泛应用,积极培育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快谋划布局未来产业。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开辟量子科技、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新赛道,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布局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先导区。 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问: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下一步,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有哪些重点任务? 答: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来说,重点是抓好强化规划引导、加强政策协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三方面。 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构建国家战略制定和实施机制,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在当前阶段,重点是加快落实“十四五”规划,切实做好“十五五”规划前期谋划工作。 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将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都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健全预期管理机制,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避免“合成谬误”和“分解谬误”。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协调发展,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问:《决定》明确,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下一步,如何更好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答:要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推进要素自由流动、产业协同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重点是从“城”“乡”两头入手,共同发力。 从“城”的角度,要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形成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 从“乡”的角度,要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增收。 此外,县域是城乡联系最紧密的地区,最有条件率先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要把县域作为重要切入点,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问:《决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下一步,怎样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答: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等重点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 二是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通过“一加一减一清零”,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同时,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不仅让外商“进得来”,更能“发展好”。 三是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 四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扎实落实八项行动,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行稳致远。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7月31日,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了哪些信号?”主题,《信用会客厅》第一场在线研讨会圆满召开。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博导王伟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 以下是王伟的发言: 在这里,我作为法律人,想重点谈一谈我对信用建设法治化的一些认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专章就建设法治中国的问题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这个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重大法治问题进行了安排。 在这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也同样将法治作为我们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要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这个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也同样适用。当前,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推动信用建设的法治化也是其中应有之意。 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化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应该看到,从本世纪初开始,我们开始大规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成效非常显著。但是当前,社会信用的法治化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缺乏上位法依据。 在现实当中,社会信用的实践远远走在了法治的前面。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缺乏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出现了一些“泛信用化”的问题。 当前信用建设实践中折射出来的一系列问题,都呼唤法治的回应。在当今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所要建设的是法治化的市场经济。我们相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当中,法治一定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2024年,《社会信用建设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社会信用法是将诚信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直接体现,其直接目标就是要解决当前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非法治化”问题,以此增进社会的信任和信用。 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安排和部署,完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个方面是从政策化向法治化的转变。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法治化程度明显不足。集中体现为:“政策推动,行政主导,立法欠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有强烈的“政策推动”特点。近年来,为了推进诚信中国建设,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大量的指导意见及政策,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以及《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35号文)、《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49号文)等等一系列大家耳熟能详的重要政策和文件。同时,地方也发布了为数众多的政策性文件,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信用实践。这些,都意味着社会诚信已经从一个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上升为一个运用制度和政策来推进的治理方式。 诚信价值观的制度化,乃至于未来的法治化,都将是我们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当然我们说,政策固然重要,但政策也有很多局限,比如说不够严谨,权利义务不够明确、法律后果不够清晰等等。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信用中的诸多重要措施,最终都要归化为法律的规则。从长远来看,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需要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政策化向法治化演进。 第二个方面是确立法治权威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信用立法方面不断进步,中央和地方也开展了相应的立法。 在中央层面,诸多的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了信用建设的相关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等。除此之外,国务院制定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信用的法律基础。同时,地方信用立法非常活跃,各地纷纷出台了不同模式的社会信用立法。 目前,陕西、内蒙古两个地方开创了双条例的先例。中央和地方的信用立法,也从不同的角度总结了我国信用建设的实践,为信用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立法,尽管目前各类立法数量不少,但是仍存在着“碎片化”、效力层级较低、规则不统一、治理功能不足等缺陷。 所以,在当前顶层法律设计方面,要制定一部社会信用基本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和龙头法,这是解决信用立法供给不足,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 第三个方面是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需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改革措施,进行了专门的安排和部署,尤其突出要加强制度建设。 大家知道,法律可以说是最为重要、最为权威、最为严密的制度,也是制度的最高级表现形式。所以当前要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就要在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实现法治化。社会信用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把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当中,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现实当中,出现的一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与法治要求不吻合的问题,如“泛信用化”,失信惩戒措施法律根据不足,某些领域的“黑名单”过多过滥、过罚不相当、连带惩戒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都需要依靠法律。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们要通过法律所独有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调整方式,保障私权利,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非法治化”问题。 所以,当前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最终实现社会信用建设行稳致远的根本路径。
人类社会的形成发展离不开群体或个人之间的资源交换,为实现共同目标彼此合作所建立的信任关系是资源交换的前提。获取受信方准确及时的信用评价对于授信方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便捷具有显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包含对民事主体信用的社会评价,将“信用”归属于名誉权范畴。鉴于比较法上有规定信用权的立法模式,因此不妨以“个人信用权”的学理概念指代私法上个人名誉权的信用评价内容。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个人信用权的构造发生重大变化,个人在信用评价系统下的“数字化声誉”成为个体身份的重要标志,并演变为市场交易与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从私法法教义学层面塑造和规制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权成为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点,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制度边界;二是个人信用权的主要内容以及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 个人信用权的体系定位与制度界分 (一)个人信用权的体系定位困境及其破解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所采取的不完全列举模式表明我国立法不排斥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并非各自分离独立,而是同一人格权的构成部分。在此模式下,数字信用下的个人信用权本质上可解释为聚合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其并非名誉权的类型之一,而是对名誉权财产价值部分的表达。依此,传统民法上被视为典型精神性人格权的名誉权在数字化时代得以重构:一是反映个人人格尊严和道德层面的社会评价(包含品德、声望、才能),即狭义的名誉权,属于固有的人格要素,归属于名誉权的精神利益部分;二是反映个人在偿债能力及其意愿方面的社会评价,即个人信用,属于非固有的人格要素,并非为人人享有,归属于名誉权的财产利益部分。 (二)个人经济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评价的制度界分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的进程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当前,我国所进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的经济信用范畴,因此有必要廓清私法上个人经济信用与公共信用的联系及其边界。 经济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评价是两种不同类型个人自我形象的呈现,公共信用评价已经超出了民法上个人信用权指涉的范围。在数字化背景下,个人的经济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评价在以下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首先,就评价目的而言,个人经济信用旨在判断自然人于债务履行方面的诚信度;个人公共信用旨在提升行政效能和社会诚信水平。其次,就运行机制而言,个人经济信用评价制度属于私法领域中个人信用权的行使机制,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则属于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制。最后,就法律后果而言,个人经济信用惩戒属于社会性制裁,而公共信用的惩戒属于规范性惩戒。 个人信用权的权利结构与典型表达 (一)个人信用权的权利结构 个人信用权的建构具有两面性。首先,个人信用权具有相对权的结构。一方面,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依照法定的程序采集、保存、整理和识别个人信用信息,并负有保障信用评价客观真实和公正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个人信用权人针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享有诸多权利。由此形成的信用权法律关系是“权利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的结构。其次,个人信用权亦具有绝对权的属性。由于人格权保护个人私生活领域不受非法侵犯,在这个范围内,非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许干涉。换言之,个人信用权人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由此形成的信用权法律关系是“权利人—第三人”结构。 (二)个人信用权人的同意权及其范围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个人信用权人的同意授权是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商业化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必要条件。为实现个人信用权人的人格尊严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商业化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两个价值维度之间的均衡,同意要件的认定通常具有很大的弹性,在严苛与宽松之间徘徊不定。 当前意义上的征信目的范围已经不限于个人的银行信贷领域,而是抽象地涵盖了各种个人金融活动,旨在为市场主体预防和控制金融借贷的交易风险提供信用支持。经同意可供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采集、处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遵循征信目的限制原则。对此,可以通过比例原则进行判断。从服务于金融活动的征信目的角度,如果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采集某个敏感个人信息的收益大于侵害该敏感个人信息的成本,且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采集该敏感个人信息是必要的,则应当将其列入有条件同意的范畴;反之则应将之排除在同意权的范围之外。我国征信系统仍处于发展阶段,目前形成的是央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个人信用权体系亟待完善,因此,对目的限制原则应当采取比较宽松的价值标准,以利于数据企业财产权和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个人信用权人不良信息的特殊处理 个人的不良信息系指对其信用状况构成消极影响的信用信息,对于此类信息的采集无需个人的同意。不良信息尽管对个人信用状况不利,却是个人信用评价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可或缺的内容,对授信人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的意义重大。法律应确认不良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以维护信用评估的真实性与客观公正,这属于个人信用权同意的例外情形。 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认定与损害赔偿 (一)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构成要件判断 侵害个人信用权的认定应当结合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场景与侵害名誉权的特别构成要件予以综合判断。对过错的判断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般社会观念下的注意义务。征信机构对于信息提供者报送的“严重失实信息”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高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机构的合理核实义务,其注意标准应当达到“专家级的谨慎注意义务”程度。个人与平台机构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强势的平台机构作为信息提供者所负担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在“红旗规则”中的“注意义务”。 名誉权受到侵害以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为必要,而社会评价的降低要求侮辱诽谤行为为第三人知悉。个人信用评价发生作用的范围主要是金融领域,一旦在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信息,个人就会被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直接导致个人在金融领域的评价和信誉的降低或贬损,其实际效果与公开状态无异。因此,个人信用评价是否降低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不良信用信息已被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采集、整理和保存,并使个人的经济能力、履约意愿在征信系统处于不利的信用评价状态即可,而无须要求对社会公众公开。 (二)个人信用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以个人信用权人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的非自愿丧失。除个人信用评价降低之外,个人信用权受侵害的损害后果还包括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关于精神损害的判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人格权的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达到严重程度,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的信用权受侵害的救济措施,除了消除因信用信息不实所造成的评价贬低之外,尤为重要的是恢复因权利被侵害导致的财产利益损失。因个人信用权被侵害导致的财产损失本质上属于非物质性人格权中财产价值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受害人因失信惩戒产生的可赔偿损失属于所失利益,系指假如个人信用权人未被错误认定为失信人,受害人的财产应该有所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实际财产损失数额应当结合个人的社会影响力、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可获得盈利额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均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取用水信用监管,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建立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评价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刘瑛教授在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既是对国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积极响应,也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将“信用+”的应用场景拓宽至取用水领域,是水资源管理与信用治理的深度融合,有利于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秩序,有助于加强取用水领域治理手段的多样性与系统性。 以下为刘瑛访谈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既是对国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积极响应,也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将“信用+”的应用场景拓宽至取用水领域,是水资源管理与信用治理的深度融合,有利于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秩序,有助于加强取用水领域治理手段的多样性与系统性。 《指导意见》从建立信用评价规则、明确信用评价程序和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三个层面对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出了系统安排,是实现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规范化的有效手段。 第一,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规则,是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规范化的重要基础。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的开展,应该依托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规则。《指导意见》明确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对象,制定了评价的指标和标准,强调了评价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指出了信用修复对评价结果的覆盖功能,有助于确保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与实时性,为取用水用户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南,也为主管机关提供明确的实施标准。 第二,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是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规范化的必要保障。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的规范化,是确保信用评价结果公正、有效的必要保障。《指导意见》规定了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评价周期、公示机制及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形成了内容明确、结构完整的评价流程,有利于提高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取用水用户提供了必要的申诉救济渠道,确保信用评价机制具备自我纠错能力,维护被评价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是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规范化的关键措施。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是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的应有之义。根据《指导意见》的安排,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取用水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等必要措施。这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信用评价的长效机制,提高信用治理效率、优化管理资源配置。同时,信用评价结果将被上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用于融资授信、项目安排、表彰奖励等方面工作的参考,从而实现“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 综上所述,作为“信用+”具体场景的应用,《指导意见》将助推取用水领域的治理能力提上了规范化的新高度。与此同时,系统安排显示了主管机关对于信用评价制度科学建构与有效实施的缜密思考,为信用机制覆盖范围扩展到更多领域的应用提供了经验与引导,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连维良 社会信用是创造经济繁荣的基本前提,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纳入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建立健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同时,积极推进国内信用与国际信用互认对接,以支撑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守信激励,作为我国信用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和应用,把守信的无形价值变成有形价值,从而实现“褒扬和激励诚信”;而“信易+”等应用场景是守信激励的重要实现途径,是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方式。探索守信激励创新应用,拓展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将守信激励机制推广到更多行业、更多领域,使守信主体获得更多便利与优惠服务,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形成人人讲诚信、事事讲诚信、处处讲诚信的社会局面。 一、守信激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举措 守信激励机制的建立完善是社会信用机制建立健全的重要内容。实施守信激励能够激励社会成员更加重视自身信用状况,是引导社会成员自觉守信践诺、提升社会诚信水平、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快实现信用数据要素化和资产化、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一)守信激励通过更加有效的正向价值引领助力高质量发展 在当代行政法发展视角下,如果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均能达成目标,则奖励自然成为更好的选择。从各种失信惩戒实施负面案例看,过多依赖纵向行政法律关系推动信用建设难以从长远视角发挥正向引领作用,非强制性、非命令性手段的重要性愈加凸显。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法律规范中的鼓励手段将逐步增多,并成为与责任手段并行不悖的重要社会功能。奖励在内的激励功能日渐成为现代法律的基本功能。由此,社会信用法治保障体系的健全更须依靠守信激励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实施,以此形成更加有效的正向价值引领。守信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借助于信用信息的传递和披露,守信主体会得到更加正面的社会评价与较好的社会信誉,相应提升其信用资本,获得较高水平的信用利益,有利于其获得更大的合理经济利益,或是更为便利的政府服务。通过奖励那些在诚信方面表现优秀的主体,树立良好的榜样,让更多的人知晓并见贤思齐,帮助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守信激励通过提升全社会的诚信自觉助力高质量发展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它可以在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发挥作用,以促使人们自觉地履行承诺和遵守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 在经济领域,守信激励可通过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守信。例如,信用良好的企业可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低的利率,而信用不良的企业则可能面临限制或高额利率的贷款条件。这样的激励机制可促使企业更加谨慎地经营,提高自身的信用状况。 在社会领域,守信激励通过表彰和奖励守信者树立榜样,同时,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曝光。这种激励机制能够塑造社会文化,让守信成为受到尊重和认可的价值观。 在法律领域,守信激励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机构保护合同权益,对违约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这样的激励机制能够增强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增强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 因此,普及诚信理念,践行诚信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形成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并开展守信激励创新示范工作,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助于进一步营造全民自觉守信的社会氛围,助力高质量发展。 (三)守信激励通过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信用数据要素化、资产化助力高质量发展 数据是第五大生产要素。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得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变得透明和可查询,这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确保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更准确地评估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从而更合理、精准地配置资源。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旨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保障数据要素的安全和发展。2023年2月,《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数字中国建设的框架,标志着数字经济被放到更重要的位置。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地数据交易机构充分发挥数据商和数据中介机构的作用,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化、资产化,为具备优质数据资产的市场主体持续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激励动力。信用数据要素化是将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分解分类,将其转化为可量化、可比较的数据要素。信用数据资产化则是将这些信用数据要素转化为具经济价值的资产,可以交易和利用。守信激励通过加快信用信息归集,促进信用数据的共享和流通,推动信用数据市场的发展。 在信用数据要素化的过程中,守信者的良好信用记录可以成为重要的数据要素,为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促进各方之间信用数据的交换和合作,提高信用数据的整合和利用效率,促进信用数据要素化和资产化更加顺畅地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可能性,助力高质量发展。 (四)守信激励通过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助力高质量发展 守信激励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推动营商环境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进而促进高质量发展。 例如,在商务领域对社会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可有效激发广大企业自觉地诚信经营,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违约防御支出和违法风险防御支出。诚信企业会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双方更加信任对方,从而减少交易时间和降低交易成本,包括降低企业外部融资成本、资金周转成本、经营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收益。 又如,通过加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激励守信的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促进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权威的司法形象。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推广应用告知承诺、“信易+投标保证金”等守信激励举措,提高招投标工作质效,降低中小微企业投标成本。守信激励能够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大幅度提升市场活力,助力高质量发展。 (五)守信激励通过推动经济增长与信用建设良性互动助力高质量发展 守信激励和经济增长之间天然具备良性循环的特性,通过实施守信激励推动企业规范经营、助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又反过来提升社会主体的守信意愿,夯实信用体系建设的经济基础,反哺信用建设。这种良性循环有助于推动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比如,以信易贷助推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助力金融机构降低授信成本,提升金融机构的获客成功率以及融资对接转化率,实现银企融资高效对接及贷后风险预警,助推经济发展。还比如,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增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意愿,凸显诚信在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生态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又如,引领企业环境信用管理转型,通过激励环保守信企业,促进企业积极整改环境问题,提升自身信用水平。激励和鞭策企业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推动企业树立诚信形象,通过消费者的竞争性选择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督促企业践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助推企业提高供给质量。在推动构建“信易+”应用场景的过程中,激发各方的创新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助力高质量发展。 (六)守信激励通过促进民生改善助力高质量发展 自古以来诚实守信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各种形式的守信激励措施早已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守信激励实施的模式更具多样化,运营成本并不需要完全由政府承担,可引入市场化、社会化资源,这为守信激励场景的全面拓展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具有相互促进民生改善的重大作用,如正常缴纳医保且无严重失信记录即可享受不同额度的信用就医便利服务。 社会领域事业类业务具有公益性且多为微利或弱势行业,防风险能力弱,更需要良好的社会诚信支撑。通过正向诚信激励,培养公民和经营主体良好的道德素养,增强履约践诺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促进教育、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更多惠及民生改善。 守信激励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工具,可以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增强治理效能,在促进政府与市场力量合作、创新治理方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评分体系,能够更加精准地识别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提高社会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推行守信激励,公众从不能失信、不敢失信到最终认同诚信的价值选择主动不愿失信,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促进更高质量的民生改善,良性推动更高质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守信激励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实现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才能更有作为地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守信激励助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作用,必须加快推进守信激励法治基础、数据基础、平台基础、创新场景、社会服务体系、文化基础等内容建设,推进信用制度、信用理念、信用手段等在治理新型诚信问题中的深度应用,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释放更大潜能。 (一)全面完善守信激励法治基础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治国理政水平的重要途径。推动信用建设全面进入法治轨道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永恒课题。守信激励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守信激励规范体系,是积极探寻信用建设法治化进路的第一步。 1.积极促进守信激励的立法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法两条例”的出台。“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两条例”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规范统一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应用,保障信用主体权益,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支撑。 2.规范守信激励对象认定工作。完善守信激励主体的评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基础,将更多信用信息纳入评定标准中,对拟认定的守信激励对象拓展认定前的社会公示,以确保守信激励的公平性。 3.推动守信激励措施法定化。广泛实现守信激励措施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增信用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保证金减免;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 4.加强守信激励程序规范化。现代法治国家下,程序既有实现实体决定客观正确的工具价值,又有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相对人认同感的独立价值。正当程序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的作出,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程序的漠视会导致实体权利义务紊乱,失去正当程序保障的行政行为势必导致裁量权的滥用、行政资源的不合理分配等问题。因此,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应完善守信激励运行机制,将申请、推荐、评审、审核、反馈、复核、决定、告知、公示等列入法定程序,配套完善诚信记录检索、信用承诺、异议、退出、救济等程序,使守信主体的认定和激励措施的适用公开、公正、透明,保障守信激励在阳光下运转。 (二)全面加强守信激励数据基础建设 守信激励数据基础建设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是指为了促进市场主体的守信行为,构建完善的数据系统、信用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对守信者的有效激励,系统推动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和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创新实施智能化的守信激励举措,需要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与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夯实守信激励数据服务基础。 1.夯实“信易+”数据服务基础。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为枢纽,以应用需求为导向,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畅通高效、安全规范的“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以上海、北京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城市为试点,探索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信用主体在平台上自主申报拓展性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数据监管机制,建立数据质量提升长效机制,明确“信易+”场景参与单位的数据信息保护责任,严防出现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多源数据的融合和创新应用。加快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人行征信信息、行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信用信息以及其他市场化、社会化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降低信息归集成本,为构建守信激励机制夯实数据基础。 3.完善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数据的回流回用机制。加大对各类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数据以及主体用信后的履约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分析,构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场景建设成效评估体系,及时评估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成效,强化评估数据的再归集和共享共用,为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拓展数据支撑。 4.深化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数据资产化、要素化建设。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地数据交易机构充分发挥数据商和数据中介机构的作用,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化、资产化,为具备优质数据资产的市场经营主体持续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激励动力。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也有赖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在守信激励场景中,将数据从资源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数据资产化更多关注信用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价值挖掘;数据要素化更注重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升数据在资源配置中的特殊作用,推动数据要素更多流通和交易。 5.推进守信激励场景应用安全建设。在深化守信激励措施的应用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确保守信激励场景应用的稳定、可靠和合规运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信用体系的安全性和信任度。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完善技术防护措施、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提升用户隐私保护等。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构建安全、高效、可信的守信激励环境,为守信者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和有效的激励服务,有效防范并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和挑战。 (三)全面加强守信激励智能化平台建设 守信激励智能化平台建设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构建一个可以实现信用信息自动归集、自动清洗、自动对比、自动共享、自动预警的智能化系统。通过智能化系统构建,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报送规程、报送频度等跨部门、跨地区间协同,加深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标准化和同步化。基于智能化系统对信用主体实施精准画像和风险筛查,实现对守信主体的精准识别,确保激励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从而强化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地提升市场主体的守信意识和行为。守信激励智能化平台是守信激励应用的载体,在守信激励场景开展过程中,平台发挥的功能包括归集数据、评分评级、服务交互、应用反馈等。 1.推进守信激励一体化平台建设。推进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以信息为中心、以信用为主导、以网络为基础,有效合理地整合省、市、区的各类公共信息源,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共用,为一体化推进守信激励提供实时、准确的基础性数据支撑。 2.推进守信激励前端应用平台建设。通过构建功能完善、操作便捷的前端应用平台,为守信者提供更加直观、高效的守信激励服务,进一步促进守信行为的普及和深化。守信激励前端应用平台建设涉及多个关键环节,包括平台的功能设计、用户体验优化、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平台需要集成守信者的信用数据,通过智能化的算法和模型,实现信用评价的自动化和精准化。同时,平台应嵌入丰富的守信激励措施,如优惠政策、便利服务等,以更智能的方式满足守信者的多样化需求。 3.推进守信激励后端支持类平台建设。为保障守信激励措施的高效实施和稳定运行,必须更加重视构建后端支持类平台,提供数据处理、系统维护、安全保障等全方位的技术和服务支持,确保守信激励体系的顺畅运转和持续优化。守信激励后端支持类平台建设可以有效提升守信激励措施的实施效率和效果,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的守信动力和信心。同时,也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和服务保障。 4.加强地方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信贷征信数据库建设,推进这些基础数据库数据的交换和应用。依据国家和省级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要求,实现部门系统内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和统一,推动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5.提升“信易+”场景智能化服务水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守信文化建设。通过提升“信用中国”门户网站查询效率、网站宣传能力等,为公众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类型和更加便捷的使用方式,增强“信易+”场景宣传效果。完善“信易+”移动端应用支持,在“信用中国”、各省市县政务APP、小程序、公众号上加载“信易+”场景说明、场景地图、场景问询互动等功能,丰富在移动端上开展调查问卷、有奖建议等方式获得用户使用反馈,持续完善“信易+”相关应用的使用交互。 (四)全面推进守信激励创新应用场景建设 守信激励应用场景的创新探索,包括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创新“信易+”政企合作方式、推动跨地区跨领域场景应用等,能够更好地增加服务供给,深化服务人次,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率。 1.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应用场景的拓展包括既有场景的延伸,也包括新领域的拓展。如,根据新行业、新领域的特色,创新开发“信易+”新场景,从而进一步扩大守信激励措施的覆盖面,在惠及更多守信者的同时,也为守信激励提供更多的支撑力量。又如,在已推行“信易+”场景的领域,纵向深入挖掘该领域其他方面的“信易+”应用场景,实现“信易+”与行业、领域的深度融合,创新方式方法,助力行业良性发展。 2.推动守信激励的跨地区场景应用。随着人员流动、企业经济活动等日益频繁,信用体系建设的范围将逐渐扩大,各地加快与其他地区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及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以保障跨区域守信激励工作有序开展。加快推动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与公示平台建设,为实现联合奖惩提供基础支撑。充分借鉴与吸收外来的优秀经验,开拓应用场景,对接更多国际市场信用大数据,实现国内外信用信息对接,吸引更多资源,提高守信激励场景的效益,探索形成中国特色的开放式守信激励创新应用场景。 3.推进守信激励的跨领域场景应用。在遵循合法、必要原则的前提下,推进市场管理领域与社会管理领域之间协同配合,构建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行为作为行规行约的重要内容,引导行业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发展跨领域“信易贷”场景。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积极作用,结合行业特性、场景需求、知识产权情况等,创新开发和拓展跨领域“信易贷”产品。构建跨领域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指标库,探索建立重点行业领域的“基础+行业”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评分方法,借助联合建模构建数据安全屋等技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创新垂直领域行业信易贷产品,推动构建以中小企业为核心的金融信用服务体系。将“信易贷”业务场景加快向全行业、全领域铺开,推动守信激励由单个领域向更多领域融合。 (五)全面加快守信激励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守信激励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是指通过构建一套完整、高效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守信行为的广泛推广和深入实施,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和诚信文化。全面加快守信激励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三轮驱动的创新服务体系,从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向更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转变,扩大守信激励参与主体,拓宽信用惠及面和提升信用服务体验。 1.健全守信激励社会服务工作机制。探索构建全国“信易+”一体化合作联盟,共同推动“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等“信易+”系列行动,促进信息共享回报,盘活信用资产,实现信用价值变现。在信用惠民及信用便企领域,通过标准、公约等形式规范开展社会主体信用评价,推进信用评级评价一体化建设。 2.创新“信易+”政企合作方式。探索新型“信易+”惠民模式,鼓励基层政府因地制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丰富面向守信个人的激励举措或应用场景。政府部门在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且获得个人授权允许分享给企业的情况下,将个人守信激励名单或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分享给企业,形成“政府搭台,企业惠民,市民受惠”的信用惠民模式。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措施,试点政企合作的“信易+”应用,创新地方特色的“信易+”场景建设,如开发“行业信易贷”“信易保”“信用+知识产权”等便企产品。 3.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构建“信易+”惠民便企场景,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设计构建“信易+”惠民便企场景机制,提供技术、信用信息、合作共建等方面的支持。加强政府、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加快培育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着力培育信用服务龙头企业,激发市场信用需求。加大信用服务行业对外开放力度,与国际权威信用服务机构“同台竞技”,不断提升信用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 4.扩大社会化守信激励场景惠及面。拓展普惠制“信易+”场景,通过推行“互联网+民生+信用”服务、推动“信易+”系列应用服务等民生领域的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充分发挥信用价值正向激励作用,增进人民福祉。细分特惠制“信易+”场景受众,鼓励市场力量深入挖掘“信易+”项目的优惠服务,根据服务性质划分等级,为守信主体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信易+”场景基础性激励和增值性激励。 (六)全面加强守信激励文化基础建设 守信激励有助于持续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理念、守信激励理念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将守信践约转化为人们的价值认同和自觉行动。建成高质量的社会信用环境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优良的社会信用环境需要诚信社会主体共同营造。 1.更多组织“信易+”场景观摩会。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或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守信激励优秀应用场景观摩会,为场景“一体化”全面推广分享经验,推动全国“信易+”场景建设稳步实施。对“信易+”应用场景建设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通过政务媒体、信用网站、现场推介会等方式公开推广,加大宣传力度。 2.创新媒体宣传方式。各地区各部门依托涉企业务系统、微信工作群、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和新渠道,开展经常性、多层次、宽领域、广范围宣传。鼓励各街道、镇和功能区播送公益宣传视频,通过楼宇沿街大屏、电梯广告屏、社区宣传大屏等宣传渠道滚动播放“信易贷”“信易医”等“信易+”场景公益宣传视频。鼓励开展公益短信和微信朋友圈公益广告宣传,筛选辖区内信用良好的企业,将“信易贷”产品精准传达到目标企业。 3.多元化多维度开展线下活动。结合诚信进校园、进企业、进街道、进社区、进村镇等诚信文化和信用建设方面的宣传活动,广泛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及其相关优惠政策宣传,通过增设“信易+”应用场景宣传专区,推送宣传资料,组织企业参与各类座谈、政策培训、政策申报等方式,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建设成效。
用好包括碳账户在内的创新机制和实践,让群众得实惠、享便利,自觉参与绿色低碳发展。 在外卖平台点餐选择“无需餐具”,可显示减碳数量,并获得相应积分;骑单车出行,碳减排量也可计入账户,达到一定条件后可兑换绿色出行福利……如今,在一系列激励措施推动下,绿色产品、绿色服务正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 提到实现“双碳”目标,许多人想到的往往是生产领域如何减少碳排放。节能降碳不是政府和企业的“二人转”,而是全民“大合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绿色低碳消费,鼓励绿色出行,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生态环保意识。” 中国科学院的一份报告显示,居民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占总量的53%。如何激发内生动力、让14亿多人更好践行绿色低碳理念,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通过建立个人碳账户,方便公众在节能减碳过程中既付出努力又得到实惠,有利于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当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网络平台、金融机构等,相继开展了碳账户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比如,北京“绿色生活季”、黑龙江哈尔滨“碳惠冰城”、广东深圳“低碳星球”等小程序。这些平台具备为个人用户开立碳账户的功能,并围绕账户开发了一系列便民服务和公益活动,成为撬动居民参与绿色低碳发展的支点。 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碳账户建设存在明显短板。比如,碳计量、碳核算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碳账户之间缺乏互联互通机制,数据安全有待加强。这也导致很多碳账户利用率不高,无法拓展新的功能和应用场景。 更好发挥碳账户的作用,可以通过加强数据联通、运用信用体系赋能等方式,让碳账户深度融入日常生活。 比如,四川泸州的“绿芽积分”微信小程序,打通微信运动和公交、银行等多个平台,使步行、乘坐公共交通、绿色金融等方面的低碳行为被实时采集、集中储存和快速分析,折算出相应碳减排量。碳减排量越多,获得的积分越高,居民可用积分在平台上兑换礼券或商品,方便、实惠、快捷。 再比如,还可以将碳账户与信用账户关联起来。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只要参与绿色低碳发展的行动,相应的碳减排量便能折算成信用分。信用分越高,个人或企业就能享受更多公共服务、金融服务。一系列举措,就是为了让碳账户与日常生产生活真正联系起来,给大家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低碳生活是我们守护家园的有效方式。共筑绿色家园,需要起而行之、同向发力。用好包括碳账户在内的创新机制和实践,让群众得实惠、享便利,自觉参与绿色低碳发展,必将汇聚起节能降碳的强大合力,为实现“双碳”目标作出更大贡献。(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研究员 薛方)